渝(城口)环准〔2019〕001号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新市政府发布稿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6.2.1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 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 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 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6.2.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 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 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下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其中用地特别紧
张的已建成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I
DB 50/T 543-2014
引言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 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 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 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 本标准。
重庆工业园区(含区县)

市工业园区〔含区县〕一、城口工业园城口矿产资源十分富集,享有“西部矿都〞之美誉,拥有锰、钡、煤、石、古生物化石等20余种矿产资源,其中锰矿藏量达2500万吨,属全国五大矿区之一;钡矿藏量达6500万吨,居亚洲之首。
2008年12月,城口正式启动工业园区建立,其规划面积为450公顷。
根据城口地理条件、资源储藏和工业开展根底,采取“一区多园〞模式分组团分批次予以建立。
首批园区建立面积为112公顷,分为“高燕组团〞和“庙坝组团〞,主要分别开展锰矿高端产品和农林特色产品精深加工骨干产业。
二、水工业园水工业园区于2006年1月获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渝园区领导小组[2006]1号〕。
园区总规划面积6.4平方公里,首期启动面积1.98平方公里。
规划地域从保家三江口水电站至保家镇西南部,东靠319国道,西临郁江,渝怀铁路、渝湘高速公路贯穿园区,园区至县城18公里,至300公里。
三、双桥工业园双桥工业园区是市政府2003年3月批准的市〔省〕级特色工业园区之一,规划建立面积5平方公里,是双桥区新城区的重要组团,是渝西工业经济走廊的开展高地。
目前,双桥工业园区正着力打造全国重型汽车生产基地,中国西部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区。
四、酉阳工业园酉阳工业园区是由重工业园区与轻工业园区组成的复合型园区,总占地面积11.7平方公里,其中,重工业园占地6.46平方公里,轻工业园占地5.25平方公里。
酉阳工业园区的前身是酉阳工业规划区。
即现在的龙江重工业园围。
以龙江组团的重工业园于2003年开场筹建,2004年开场吸纳企业入驻,以矿产品加工、冶炼、化工为主,以建材、机械制造为辅,现有企业24户,规模以上企业18户,已投产企业21户。
2007年,园区工业总产值8.4亿元,实现增加值2.4亿元。
以板溪组团的轻工业园已开场根底设施和3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等建立,拟以食品、药品、服装加工、电子产品生产为主。
五、巫山工业园2007年县委、县府在认真分析县情、立足资源优势的根底上,决定大力实施“工业富县、工业强县〞战略,着眼于解决城乡移民就业,结合打造劳务经济,以职教中心人才、技术优势为依托,组建巫山职教工业园。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
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预算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90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45070020001)下达有关区县(自治县)(具体区县、金额、科目列报详见附件),用于长江流域禁捕相关工作。
请有关区县(自治县)按照《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渝农发〔2019〕126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拨付使用,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需兑现到农户手中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它用。
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
渝财农〔2019〕42号文件明确的你区县(自治县)相关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6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9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下放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行政许可事项2项。
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3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细化承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对下放到区县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
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相应调整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7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部门处理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省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市通信管理局取消取消审批后,通信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电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监督指导有关企业编制干线传输网滚动规划。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8•【字号】渝文审〔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经2019年8月22日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定,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1〕103号)等7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2号)等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2. 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8日附件1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1〕103号)2.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61号)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56号)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15〕64号)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7号)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的通知》(渝北府办〔2017〕25号)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1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渝人社发〔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就业创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渝人社发〔2010〕252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部分区县企业农民工的数量要求将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扶贫区县(自治县)的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调整为“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余政策标准不变。
二、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审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推荐的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其申报贷款贴息的材料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审核。
重点审查企业在银行的本息发生情况、安置重庆籍农民工数量和身份、企业主体资格等。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新政策标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
准确掌握企业相关情况,综合考虑吸纳就业、善待农民工、社会贡献等因素,推选出具有示范性和导向作用的重点企业。
特别是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申报贴息政策,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改善员工生产生活环境,吸纳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不断适应“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新形势,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6月28日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口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年编制)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口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年编制)的批
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府[2017]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4
【实施日期】2017.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口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年编制)的批复
(渝府〔2017〕6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批〈重庆市城口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年编制)〉的请示》(城口府文〔2016〕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城口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年编制)》(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城口县是重庆渝东北重要门户、渝东北生态经济强县、全市特色旅游基地、全市特色农业基地、全市特色资源加工基地和秦巴地区特色边贸中心。
要大力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注重涵养和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引导人
口相对集聚和梯度转移,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要充分利用区位条件独特、红色历史厚重、生态优势明显、自然资源富集、文化底蕴深厚等优势,结合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区域合作开放,切实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
立足城口县功能定位,在全域范围内合理布局产业要素和人口。
至2020年,全县常住人口为18.5万,其中城镇人口8.3万,城镇化率45%;全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7.65平方公里,形成“中心城区-镇”城镇体系等级结构,其中修齐镇、明通镇、坪坝镇为重点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局质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8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3〕16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6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5〕38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3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通知渝交委法〔2003〕10号附件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旅游区标志设置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6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97号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渝道运发〔2013〕1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7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减速设施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10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1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交委〔2014〕50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千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3〕44号——结束——。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渝城管局〔2019〕67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
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城管局〔2019〕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城市管理局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废止的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批)
序号
公文字号
文件名称
1
渝市政委〔2015〕15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的通知
2
渝市政委〔2017〕56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3
渝园林发〔2009〕153号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园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4
渝城管委〔2018〕149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的通告——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渝(城口)环准〔2019〕001号
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城口县仁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位于城口县葛城街道任河北岸,任河四桥处至龙溪湾附近,工程占地面积5.34hm2,主要由防洪工程、排水工程、景观工程、道路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组成。
其中防洪工程包括河道清淤段1335m、挡墙工程10段/1008m、永久边坡防护3778m及临时边坡;排水工程包括拆除原有雨污排水管,新建污水管网3850m、雨水管网3150m、涵洞8道;景观工程主要为绿化、照明、护栏、景观、梯步及拆迁等工程内容;道路工程全长3101m,其中滨河北路(二期)全长2035m(K3+860-K5+895)、北岸三路全长1066m(K0+000-K1+066),均为城市次干道,双向2车道,设计车速30km/h,路幅为16m,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包括隧道1段/195m、桥梁2座/200m,外挑结构2段
/607m,配套电力通信管廊、交通工程、防撞栏等。
项目总投资43242.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占总投资的
0.13%。
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防止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及危害等其他不良后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合理选线布线,管线走向尽量按地形走向敷设,减少工程开挖对生态造成的影响。
施工期采取边开挖、边回填、边治理、边恢复的生态治理措施进行生态重建。
施工期剥离表土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就近堆存,采用篷布遮挡覆盖,后期用于工程绿化和生态恢复。
合理安排施工期,尽量避开雨季和汛期开挖作业,减少水土流失,涉水基础工程应安排在枯水期施工,严禁在禁渔期施工,加强施工废水的收集回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和任河水体水质的影响。
隧道施工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漏、堵水措施,减少对地下水的影响。
工程完工后,及时采取工程与绿化相结合的方式对临时堆场、施工营地等施工迹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覆土绿化,防止地表裸露,强化对项目区域内植被养护措施。
(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施工布局,对工地建
筑材料规范存放,实行围挡封闭、适时洒水抑尘;弃土弃渣及时清运,物料密闭运输,运输车辆进出口设置冲洗点,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区不得设置大型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水稳拌合站,所需物料均外购。
2、营运期: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及运输管理。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隧道涌水、施工废水。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现有设施处理。
隧道涌水先进行中和处理调节pH值,设置多级沉淀池去除泥浆等杂质后尽量回用,多余部分排入附近自然沟渠。
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截流沟,收集后的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涉水工程尽量选择在枯水期进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要求全部收集,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均不外排。
2、营运期:无生产、生活污水产生。
降雨产生的路面径流废水,经排水边沟,最终汇入任河,定期加强检查、维护沿线排水工程设施,确保路面排水系统畅通。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作业。
高噪声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点设置,同时设置隔声屏障,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防治措施。
爆破作业应采用微差爆破,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环评报告提出的要求减少爆破对外环境产生的影响。
物料运输邻近居民点路段应
减速、禁鸣,严禁夜间运输;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要求。
2、运营期:加强道路两侧的绿化隔声降噪措施,设置限速、禁鸣标志;运营期加强噪声跟踪监测,根据实际监测结果,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加强与规划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规划道路沿线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及功能分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建筑尽量远离道路布设。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项目不设置取土场和永久弃渣场。
工程开挖弃方用于道路回填,合理调配土石方,多余弃方用于项目一期工程建设(一期工程与本项目同步实施)。
河道清淤底泥运至堆料场进行干化处理后期用作绿化用土。
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等弃渣经运渣车运至合法的弃渣场填埋处置,严禁随意倾倒。
废钢管就交废品回收站处置,废混凝土管当建筑垃圾处置。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运营期:运营期无固体废物产生,道路保洁、清扫由环卫部门统一按规定管理。
三、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正式使用。
五、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有关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口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日
抄送:葛城街道办事处,县交委,县水务局,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