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员工培训费用、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用、安全知识宣传费用等。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条企业应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专项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章提取管理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不得超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的范围。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从企业营业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要根据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因素确定,并以企业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第八条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并将所提取的费用及时记录和归档,以便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应制定合理规模和明确具体的项目,确保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根据预算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和目的。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专项台账,详细记录每一笔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并配备专人负责核对和审批。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建立合理的审批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审计,确保费用的使用符合规定并进行合规性的检查。
第四章复核和追究责任第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应定期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告给企业高层领导。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最新修正)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年428号).doc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 2019 年 428 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 2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是铁工具的物资运输。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充分发挥经费投入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优化安全生产工作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修、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检测监测等方面。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提取管理第七条在年度安全生产费预算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的总量和提取来源。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提取比例应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安全生产风险等因素确定,并据此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费提取计划。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应当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应当按照预算程序进行,经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挪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应当记录在企业的台账中,明确资金的数额、来源和时间,并随时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先适应工作需要,后保证质量,节约经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通过预算程序进行,经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注重项目前期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物资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购置和维护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遵循合理、合法、公开、透明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额度预算,报请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必须按照企业预算程序进行,不得侵占其他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期足额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形成明细账目,并公布于企业内部,接受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当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相适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购置和维护生产安全设备设施;(二)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三)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五)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核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支配。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形成相关文件和记录,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文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页脚内容1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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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全文)
1目的
为了建立企业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平安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平安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意见》(国发[20XX]40号)、《企业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财企[20XX] 16号)和南岭民爆股份公司企业标准QG/HNMB - AB-22-20XX《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精神,制定本方法。
2平安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和来源
2.1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2.1.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 1.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局部,按照
2%提取;
2. 1.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局部,按照0.5% 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局部,按照0.2%提取。
2.2上级拨入的用于平安生产的资金。
2.3其他渠道筹措的用于平安生产的资金。
3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3.1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3.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3.4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3.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3.6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3.7平安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支出。
3.8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3.9专项平安活动及平安奖励。
3.10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4.1财务资产部按规定从本钱费用中提取的平安费用,设立专户核算,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平安生产费用缺乏的,超出局部按正常本钱费用渠道列支。
4.2技安环保部会同财务资产部编制年度平安费用的提取和投入列支方案,保障平安生产重点工程整治的资金投入。
4.3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使用平安专项资金。
4.4财务资产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部门负责对平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
5平安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那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
理。
5.1计提平安费用时,在“专项储藏” 一级科目下增设“平安费用”明细科目,按当月营业收入和本方法规定的计提比例提取平安费用时作
借:管理费用------ 平安费用
贷:专项储藏------ 平安费用
5.2发生平安工程工程支出,首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1)形成资产的局部,按实际本钱作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同时
借:专项储藏---- 平安费用
贷:累计折旧
(2)未形成资产的局部,经批准后,直接核销平安生产费用,作
借:专项储藏——平安费用
贷:在建工程
5.3属于费用性支出,按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直接在“专项储藏一平安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