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林地占补平衡行为,保障本省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的占补平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永久使用林地时,市县人民政府须先履行补划林地义务,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大于或等于使用林地面积。
第四条林地占补平衡要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林地占补平衡方式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
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划林地,落实林地占补平衡。
(二)行政区域之间:对后备林地资源匮乏的市县,确属难以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
建设项目凡永久占用林地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林地分级管控要求。
涉及占用公益林地的,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公益林管理的规定,落实公益林地占补平衡,保持本市县公益林地总量不变。
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林地的,应符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得损害或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六条补划的林地要与市县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从规划林地范围外的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进行补充,同时要避让已规划确定的耕地开垦区。
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暂不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必须恢复林地条件后方可作为补划林地。
第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开展。
国家公园里的特许经营

国家公园里的特许经营作者:***来源:《新西部》2020年第09期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包括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服务业、有机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服饰、餐饮、住宿、旅游商品及文化产业等。
鼓励开办牧家乐、民间演艺团体、民族手工艺品、生态体验等特许经营项目,并予政策扶持。
特许经营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管经分离、多方参与”的经营机制,调动企业和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牧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升他们的存在感、获得感,共享国家公园红利。
8月16日,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管委会接待的首批15名访客顺利完成了为期七天的国家公园生态体验活动,被授予《三江源国家公园访客证书》。
这标志着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特许经营生态体验工作正式啟动。
这是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管委会为使园区特许经营生态体验工作顺利推开,积累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尝试以生态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授权玛多云享自然有限责任公司以特许经营方式探索开展的此次生态体验项目。
此次由企业、地方政府和社区共同参与设计的具有“提前预约、科学导赏、特许线路、牧民参与、惠益社区”特点的生态体验活动方案,首次让牧民参与到生态体验环境教育解说等工作中来,力求使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民建立起利益共享机制。
按照《推动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工作方案》,2020年8月至9月底为验收阶段。
据2019年发布的《青海蓝皮书》,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特许经营工作的开展是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平衡当地社区发展和生态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规划,三江源国家公园共涵盖12个乡镇53个行政村,涉及牧民7.2万人。
园区内的若干经营性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在有序推进中。
澜沧江漂流,有望成为最“高”水平的国际漂流项目2019年3月,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接收了昂赛乡年都村“雪豹观察”合作社和北京川源自然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申请,申请特许经营的项目分别是《昂赛自然体验项目》和《三江源国家公园昂赛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项目》。
海南_EPC项目将全部纳入机器管招投标

中国招标/ 2024年第4期4海南EPC项目将全部纳入机器管招投标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海南省涉及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工程建设领域使用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除外),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
海南省国有企业和省外企业合作的项目,省内国有企业资金不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或全部使用央企和省外企业资金投资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建设单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采用“F+EPC”“F+EPC+Ο”等模式的特许经营类项目,按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领域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以及水利水电工程领域工程规模为大型的重大项目,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开展招投标活动;城镇燃气工程项目暂不纳入“机器管招投标”范围。
《通知》要求,2024年5月31日前,海南省各级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工作需要,提交适用EPC项目“机器管招投标”的业务需求;2024年8月31日前,系统建设单位完成系统模块开发建设任务并上线试运行。
2024年9月1日起,工程建设EPC项目全部纳入“机器管招投标”。
贵州按季度调整评标专家抽取概率及频次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持续推动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行为,全面提升评标质量和效率。
《办法》明确了评价考核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评价方式、职责分工,明晰了评价内容、不良行为处罚、结果运用等。
贵州省专家库根据每日考核得分情况,按规定管理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之日起计算。
每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后,考核得分自动恢复为100分。
评标专家恢复评标资格后,在后续12个月内任意1个月评价得分低于60分(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清退出省专家库。
高水平高质量建设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奋力打造国家公园“海南样本”

高水平高质量建设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奋力打造国家公园
“海南样本”
佚名
【期刊名称】《热带林业》
【年(卷),期】2022(50)4
【摘要】2019年4月1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正式揭牌成立。
建设三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海南省委、省政府把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确定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12个先导性项目之一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的6大标志性工程之首高位推动,取得明显成效。
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统一规范高效管理。
海南省委、省政府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成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为推进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健全国家公园局省联席会议机制,协调推进工作组常态化沟通解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创新建立扁平化管理体制,在海南省林业局加挂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依据工作职责调整优化“三定方案”,整合试点区原有20个保护地,设立7个分局作为二级管理机构,明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创新“派驻双重管理”体制,建立部省、省市县协同管理机制,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实现统一规范高效管理。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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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六部委第25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南科摩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南科摩实业有限公司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科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北路海岸华庭一期J1102号法定代表人:邓文振联系电话:137****1828被投诉人1:海南简一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延长线保明新村7号别墅项目联系人:陈鑫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海南省林业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金城联系电话:*************2021年5月26日,投诉人就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智慧雨林项目(项目编号:HNJY-2021-003,包号:A包、B包、C包、D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向海南简一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答复。
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厅投诉,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2021年6月30日,本厅分别向代理机构、采购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暂停时间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
本厅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说明服务内容在A包的占比情况,并根据市场价格和A包的软硬件级材料采购明细表进行测算,认为货物采购累积金额共491万元占比55%左右,服务采购累积金额共415万元占比45%左右,A 包项目属性设置为服务不合规。
(二)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公布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的过程且未经过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的审批就对该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的技术参数进行调整,不合理,(三)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将货物的技术指标参数列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一、加强审核审批工作组织领导1.各地林业局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2.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林地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林业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林业局要依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林地的自然条件、生态功能等情况,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林地使用的要求。
4.对于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林业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做出书面的审批决定。
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其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三、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管理5.林业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林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6.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决定的要求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超期使用林地。
对于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7.林业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审批决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全社会对林地保护的重视程度。
请各地林业局及时贯彻落实本通知,切实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为林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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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行政许可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特许经营,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者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未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授权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特许经营目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有关产业准入政策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以下简称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可以不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五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特许经营使用费标准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特许经营使用费应当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范围第七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可以开展下列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特许经营项目:(一)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二)销售商品;(三)租赁设备或者场地;(四)提供住宿、餐饮、游憩导览、解说;(五)经营户外运动项目或者商业拍摄、商业演艺活动等文化体育服务;(六)提供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服务;(七)提供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服务;(八)提供旅游运输服务;(九)生产、销售载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标识的产品;(十)其他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
第八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宗教活动、原住居民开展的种养等传统生产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列为特许经营项目。
第九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编制特许经营目录,应当征求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原住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拟实行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重大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源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
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确定第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一)招标;(二)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方式。
具备招标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下列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一)利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二)租赁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固定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三)建设经营性服务设施开展文化体育、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旅游运输等特许经营活动的;(四)设立独立的经营性商业广告设施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需要授予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组合性特许,确定特许经营者。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申请开展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特许经营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已经实施且属于特许经营目录范围内的经营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应当退出的经营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设定过渡期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出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第十六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二)特许经营方式、内容、区域、范围、期限以及资源利用限制性要求;(三)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四)特许经营使用费的缴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五)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要求;(六)项目的自然资源保护要求和损害治理;(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和方式;(八)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退出情形;(九)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十)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补偿;(十一)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相关设施和设备资产处置、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要求、建设内容、投资额度、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因素确定。
授予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营服务设施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10年,原则上不超过20年。
需要授予更长特许经营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许经营项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约定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一)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从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游憩导览等微利项目的;(二)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合作,从事自然教育等提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成效的活动的;(三)可以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的其他情形。
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有关管理要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景观;(二)超出约定范围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三)违反国家、行业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公众利益;(四)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或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供给特许经营者使用的资源资产、设施设备;(五)擅自停业、歇业;(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向原住居民分享特许经营收益、聘用原住居民等方式,促进居民增收。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申请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3个月内作出答复。
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特许经营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许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媒体、社会监督员作用,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严格追究特许经营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特许经营重大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对评估发现问题的,责令特许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情形的,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对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应当移交政府的资产,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接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景观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价值减损等情况组织评估,责令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约定范围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或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供给特许经营者使用的资源资产、设施设备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提供旅游运输等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有重大影响的特许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从重处罚。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原住居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情节轻微的,可视情况免于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予以问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严于本办法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