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4.1.1实施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准确规范、诚信守法的原则。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将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学)会在计量活动中发挥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使用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从事教学、科研,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三)编播广播、电影、电视等视听节目,出版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布广告;(四)制作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图形标志;(五)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标注产品标识、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六)印制票据、票证、账册、证书;(七)制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八)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和凭证;(九)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时必须要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规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并对规程或规范的发放、领用、更换进行了具体规定。
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建立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必备技术
文件,开展计量检定时,应当使用与计量检定项目对应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要确保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放到位,并做好发放记录;填写《文件发
放、回收登记表》,由领用人签收。
3.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由专人管理,统一编号,由热控部长确定发放范围,
进行发放登记。
受控文件由综合室加盖“受控”印章进行标识,并注明分发号作为受控号。
4.若原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变更,要将更改通知及时发放到原文件持有人手中,
由文件持有人进行相应更换,由实验室负责人对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作废文件收回,防止误用作废文件。
5.作废文件应及时清理销毁,若须保留应加盖“作废”和“保留”印章,并做
好记录。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是基于当前计量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需求。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涌现,对计量的精度、范围和方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有的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这种快速变化的形势,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该征求意见稿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制定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规程和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制定过程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修订工作则是根据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实际使用中的问题进行。
当发现现有规程和规范存在不适应、不准确或不完善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
修订过程同样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修订后的规程和规范能够更好地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审批环节是确保规程和规范质量的关键。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审批的主体、程序和要求。
审批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对规程和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审批要求应当明确、具体,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发布环节要求规程和规范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在指定的平台和渠道进行公布,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及时获取和了解。
实施环节是规程和规范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和规范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同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措施,以确保规程和规范的有效实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规程和规范的监督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规程和规范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程和规范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维护计量工作的正常秩序。
档案管理方面,规定了对规程和规范制定、修订、审批、发布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以便日后查阅和参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清理评估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清理评估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告[2015]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清理评估结果的公告
(公告〔2015〕12号 2015年8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4〕262号)等规定,省质监局组织对我省已发布实施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进行了清理评估。
经审查和公示,现将确认有效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目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未列入该目录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即行废止。
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确认有效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目录。
计量室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计量室计量检定规程引言计量检定是衡量物品质量和性能的一项关键过程,与质量检验、环境污染控制、医疗健康、工艺控制以及生物技术多个领域密不可分。
计量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工业生产和科学研究的基石。
为确保计量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制定和实施计量检定规程是关键的。
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的目的是确保计量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机构之间的互认和共享,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工业生产和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计量室对各种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的检定。
其中,计量器具的检定项目需参照国家相关的计量标准和法律法规,仪器仪表的检定项目需参照厂家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本规程适用于计量室内各种型号的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的检定。
管理制度计量室计量检定规程包含了以下管理制度:1. 计量检定方案制定计量室应根据计量器具或仪器仪表的使用频率和检定周期,制定计量检定方案。
计量检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检定物品的名称、型号和规格;•检定方式和项目;•规定检定的标准和误差限;•对检定结果的判定标准和验收要求;•检定报告和记录的编制方法。
2. 计量检定标准计量室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适用的检定标准。
计量检定标准的制定应包括以下内容:•检定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计量器具的检定误差和检定不确定度的计算方法;•检定结果的判定标准和验收要求;•检定报告和记录的编制方法。
3. 计量检定流程管理计量室应严格执行计量检定方案和检定标准,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的检定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检定前准备工作,包括仪器仪表的外观检查、加热及调零、环境温湿度控制等;•检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包括计量器具的补正、方向调整、灵敏度调整、误差检定等;•检定后的判定标准和结果验收;•检定记录的填写和报告编制。
4. 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的管理计量室应建立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的档案,对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修,包括以下内容:•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的档案资料,包括入库资料、使用记录、检定记录、校准记录等;•定期的校准和维修计划,对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的校准、调整和维护保养;•现场使用说明书和维护保养手册,保证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第一条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执行受控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确保检定、校准工作质量。
第二条相关人员职责(一)技术负责人负责计量检定规程等技术资料的发放。
(二)计量标准负责人负责计量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核。
(三)技术负责人负责计量技术文件的批准。
第三条技术文件的分类(一)外来文件: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及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国家标准等技术文件。
(二)内部文件:计量校准方法,计量检定、校准操作程序,计量标准器操作规范,计量标准配套装置操作规范等。
第四条外来文件收集与识别:质量监督员通过技术文件发行机构,收集外来文件(特别是标准、规程规范的颁布、修订和作废等信息)识别并决定是否受控,若不作受控管理,应作为资料处理,并对受控技术文件有效性实施确认,以保证文件有效和适用。
第五条文件发放(一)文件发放范围由计量标准负责人确定,并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同时确保受控文件在需要的场所都能得到。
(二)质量监督员按批准的发放范围进行造册登记,由文件领用人签收。
(三)向法定管理机构、认证或认可机构提交文件时,也要办理发放手续,一般由业务承办人签收。
(四)质量监督员每年年底前应对发放的文件进行一次清查,并编制下一年度有效文件控制清单。
第六条文件更改和作废按公司管理标准执行。
第七条文件的借阅和复制(一)质量监督员负责文件借阅登记和回收。
复制、借阅文件需经公司负责人批准。
借阅者应在指定日期归还。
复制者应登记并编号。
(二)文件的母版不得借阅,以防丢失或损坏。
第八条文件的保存(一)任何人不得在受控文件上乱涂乱改,不准私自外借或复制,确保文件的清晰、易于识别。
(二)受控文件及母版在文件发布后,文件编制或更改者应及时交质量负责人存档,以电子版形式存在的文件应进行备份。
(三)执行本规定所形成的有关记录,按公司管理标准执行。
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JJG(浙)115—2011
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Cement Mortar Specimen Jolting Tabler Complying
2011-04-08 发布
2011-09-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JJG(浙)115—2011
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检定规程
JJG(浙)115 —2011
计量器具控制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6.1 检定条件 6.1.1 检定时,室内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性气体成型振实台检定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按 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ISO 法)》测定水
泥胶砂强度试验所用的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以下简称振实台)的首次检定、 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2 引用文献
本规程引用下列文献: 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02—1998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JC/T 682—2005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使用本规程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概述 振实台是用于按 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ISO 法)》测定水 泥胶砂强度的专用设备,其制造应符合 JC/682-2005《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的要求。振实台由台盘和使其跳动的凸轮等组成。台盘上有固定试模用的卡具,并 连有两根起稳定作用的臂,凸轮由电机带动,通过控制器控制按一定的要求转动并 保证使台盘平稳上升至一定高度自由下落,其中心恰好与止动器撞击。卡具与模套 连成一体,可沿与臂杆垂直方向向上转动≥100º。结构如下图 1 所示。
1—突头;2—凸轮;3—止动器;4—随动轮
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引用管理办法(范本)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GY G12.005-2014 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引用管理办法2014-10-XX发布2014-10-XX实施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引用管理办法1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引用国家、地方或行业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开展内部检定或校准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JG34--2008指示表(百分表和千分表)检定规程JJG649-1990数字称重显示器试行检定规程JJG49-1999 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JJG124-2005 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JJG1036-2008电子天平检定规程JJG186-1997动圈式温度指示(指示调节)仪表检定规程JJG74-2005工业过程测量记录仪检定规程JJG617-1996数字温度指示调节仪检定规程JJG951-2000模拟式温度指示调节仪检定规程JJG874-2007温度指示控制仪检定规程JJG99-2006 砝码检定规程JJG14-1997 非自行指示秤检定规程JJG229-1998工业铂、铜热电阻检定规程JJG21-2008 千分尺检定规程JJG555-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JJG882-2004 压力变送器检定规程JJG30-2002 通用卡尺检定规程3 术语和定义无术语和定义,保留本条款的目的地是为了保持标准的一致性,便于今后的修改。
4 职责4.1 生产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和修订。
4.2 技术中心4.2.1 品控管理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4.2.2 各所(室)各所(室)负责按本规定严格执行。
4.3 工厂4.3.1 基建设备科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4.3.2 各车间(科室)负责按本规定严格执行。
5 管理要求5.1 直接引用国家、地方或行业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开展内部检定或校准时,可直接使用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上推荐的记录表格或按照本管理办法附录记录表格要求开展记录。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的收费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对收费标准偏高、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予以降低。
收费标准降低后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经专项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开展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和《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附件1)、《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今后新增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新增项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
计量检定成本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三、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指南
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希望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指南一、办理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计量校准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应当将其场所、设施、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报设区的市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应当向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备案。
接受备案的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名录及其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范围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三、申报方式申请机构备案(或备案内容变更、机构备案复查)需提供的材料及申报程序可登陆省质监局政务网站查看及下载相关申报表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网上填报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可通过网上申请、备案。
四、机构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见附件1);(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法人授权文件);(3)与所开展计量校准项目相对应的、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4)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其中:至少具备2名以上二级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质人员;(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质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6)机构建立的与其规模、业务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文件;(7)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8)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机构申请备案内容变更需提供的材料(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3)变更证明文件: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人员变更的相应证明文件;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计量标准一览表》和《计量校准项目一览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变更或新增:变更或新增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管理,确保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
第三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有迫切需要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下简称“校准规范”)。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和宣贯培训的配合工作。
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技术规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第六条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或者参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社会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局提出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建议。
省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建议,也可依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提出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省局对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可从有关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生产和使用单位选取。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九条省局在专家论证或公开听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审定通过后,省局正式印发年度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计划。
第十条财政资金支持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项目,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确定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
第十一条年度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计划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整:
(一)根据我省计量监督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补;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的技术规范计划项目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公示和审定。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省局向主要起草单位下达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任务书,明确制定时限等要求,督促检查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起草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
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制说明。
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修订还应列出和原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二)试验报告。
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用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
(三)误差分析。
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验证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将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征求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
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送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附件,报送省局进行审定。
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审定
第十六条省局组织对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送审稿进行专家审定。
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对于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校准规范也可进行函审。
第十七条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专家人选由省局确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等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相关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审定。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主持。
第十八条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内容:
(一)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协调性;
(二)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和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四)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会议审定意见采取专家组投票方式表决,至少应获得专家组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在审定意见上签字确认。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必须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
第二十条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须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对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报省局批准。
审定意见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局重新组织审定。
第二十一条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报批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审、报批表;
(二)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四)专家组审定意见及相关材料;
(五)试验报告;
(六)误差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七)征求意见汇总表;
(八)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第五章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局政务网公示(其中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在总局指定的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
如确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修改后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批准实施,计量校准规范经省局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批准后,省局赋予编号并统一发布。
省局对批准发布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目录予以公告,文本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布;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
第六章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现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相应技术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六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对起草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当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时,应及时向省局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省局每年组织对发布实施或距最近一次复审时间达到5年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复审。
复审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批准。
复审后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需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二)对需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修订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需废止的,省局公告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自2015年9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