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
26条界定

26条界定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3.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
4.未经批准到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宗教设施。
6.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7.散发、张贴、制作、印刷宣扬邪教、迷信的资料、文章、音像制品等。
8.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或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9.组织、利用宗教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10.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
11.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2.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性考试、考核活动。
13.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宗教课程。
14.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15.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宗教性培训。
1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立、恢复和发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17.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办宗教培训班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宗教培训。
18.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立、恢复和发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19.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以宗教为主要内容的对外交流活动。
20.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播、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
21.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与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与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宗教知识心得体会学习宗教知识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在我党历史上,对于宗教问题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入深、曲折发展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的最终奋斗目标当然是消灭阶级和剥削,建立无阶级、无宗教的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我党对于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征从一开始就有着比较深刻地认识,在社会主义低级阶段保护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我党长期坚持的基本宗教政策在新的时期,我们党反复强调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教育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我党一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这既是由我党的本质及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国家性质决定的,也符合世界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潮流。
如果借口“宗教自由”而放弃这一原则,那就是开历史的倒车。
何况,宗教自由是指人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如果在学校中强行进行宗教信仰教育,在一时一地必然只能向学生灌输某一种宗教信仰,而剥夺了学生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这与宗教自由的原则显然是相违背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就是说,公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我国宗教坚持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摘要:1.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征2.非法宗教活动的26 条具体表现3.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4.结论正文:【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征】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教活动。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未经政府批准,擅自组织、传播宗教思想;二是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损害社会秩序;三是利用宗教名义进行敛财、煽动仇恨等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宗教活动的26 条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统计,非法宗教活动主要有以下26 种表现: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活动;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院校;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5.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境外宗教组织、个人来华进行宗教活动;6.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类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未经批准,擅自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宗教信息;8.利用宗教进行敛财;9.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0.利用宗教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活动;11.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12.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损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二是损害民族团结,影响国家统一;三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
针对非法宗教活动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二是加大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四是加强国际合作,防范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
【结论】非法宗教活动对我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抵制非法宗教心得体会(范文)

抵制非法宗教心得体会抵制非法宗教心得体会抵制非法宗教心得体会-条界定心得体会学习非法宗教26 条界定心得体会最近,党中央把非法宗教活动作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与民族分-裂主义并提,这是很有针对性和十分必要的。
我对此有以下体会。
一、非法宗教活动及其危害非法宗教活动,是泛指一切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的种种宗教活动。
具体说来,包括性质不同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出于宗教感情,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或不熟悉、不了解法律、法规、政策而进行的不带有任何政治企图的非法宗教活动。
其主要表现有:,私带塔里甫; 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派阿訇,强收宗教课税; ,向青少年灌输反动思想,培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攻击、漫骂甚至谋害爱国宗教人士,争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领导权; 以讲经为名宣传“圣战”,蓄意歪曲经典教义,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编造、传播“圣人显灵”“真主下凡”等谣言,蛊惑人心,破坏社会、安定; 利用群众的宗教感情,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非法游-行示威,冲击党政机关,搞打砸抢活动;利用宗教建立反革命组织,制造动-乱和暴-乱;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政治渗透,实施“西化”和“分化”的图谋。
如此等等,以及其它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均属对抗性、敌我性质的矛盾。
这些非法宗教活动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我区社会政治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
近年来,非法宗教活动已经成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直接利用的一个重要阵地。
事实告诉我们,哪里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哪里就不得安宁。
中央把非法宗教活动最为影响我区稳定的主要危害之一明确提出来,这是非常正确和很有针对性的。
宗教极端思想的15种表现

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15种主要表现形式1、鼓吹除了真主以外,不服从任何人,公开抵制政府管理,歪曲、诋毁党和国家政策,损坏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
2、妄断“阿拉里”和“阿拉木”,将清真与非清真延伸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例如:宣扬政府资助盖的房子是“阿拉木”、办的学校是“阿拉木”、给的家电是“阿拉木”、发的钱是“阿拉木”,内地企业生产的生活用品是“阿拉木”等。
3、歪曲和否定党和政府办的宣传媒体,宣扬和实施“不能看电视、听广播、读报纸”等。
4、以维护宗教为由,追逐、辱骂、恐吓、殴打穿着时尚的群众。
5、以“异教徒”、“宗教叛徒”、“民族败类”等,辱骂、排斥、独立不信教群众、党员干部、爱国宗教人士。
6、干涉婚礼中音乐、舞蹈等传统喜庆习俗,干扰他人穿婚纱、装饰婚车;干预办理丧事的传统习俗(哭、戴孝、过乃孜尔等)。
7、念“尼卡”重婚,或以三个“塔拉克”方式离婚。
8、自称信奉伊斯兰教,但又阻扰他人进清真寺,鼓动他人不进清真寺;在宗教活动中宣扬极端思想的:组织、煽动他人无正当理由跨清真寺参加宗教活动。
9、违反少数民族风序良俗,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做礼拜、封斋、留大胡须、蒙面、穿着吉里巴甫服(蒙面罩袍)等。
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学经、封斋。
10、不与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父母往来,无正当理由突然不参与正常社会交往,或采取辱骂、恐吓、殴打、伤害等手段强迫他人禁烟禁酒,损毁烟酒商店。
11、带有政治目的,暗中或公开资助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12、干预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歌舞表演等文化体育活动;利用群众聚集时机,进行非法“台比力克”活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
13、恐吓、干涉他人合法经营,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等。
14、利用语音声讯台、网络社交工具等新媒体进行非法教经、非法“台比力克”活动,制作、传播、下载非法宗教宣传品或暴恐音视频的。
15、其他宗教极端思想外在表现突出的。
民族团结学习材料

“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学习材料1.民族团结教育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哪三个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答: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2.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___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答:爱国主义教育。
3.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的主要危险是什么? 答:民族分裂主义。
4.什么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是我国各项民族政策的基础?答: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答: 宗教极端主义是在宗教的幌子下,通过对宗教歪曲和极端化的解释,煸动宗教狂热和极端思想主张,制造不同信教群体之间的仇视和斗争,强烈要求摧毁一切现存秩序和世俗国家,以建立神权政治为目的的一种思想和行为体系。
6.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什么?答: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7.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答: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使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8.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政府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采取的旨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9.所谓“三股势力”,是指什么?答: 三股势力是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10.党和国家根据国情制定的民族政策主要有哪些?答: (1)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3)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的政策;(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5)尊重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政策;(6)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8)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9)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的政策。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02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近年来我区宗教在领导体制、政策举措、法律法规建设、工作机制、三支队伍建设,管理网络建设等方面逐步完善,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发展。
宗教活动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效果明显,广大领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但同时,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导高度重视。
尤其是非法宗教活动频发、多发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已经对我区的社会稳定构成直接和现实的威胁。
其中利用地下讲经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工作,宣扬鼓吹“圣战”,与我争夺青少年时年,争夺群众,已成为“三股势力”的一贯伎俩。
并且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
直接或间接地催生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对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和对非法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予以高度重视,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宗教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工作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通过治理,使非法宗教活动明显下降,社会面管抽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教群众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要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县、乡要由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挂帅,组成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工作机构,制止处理非法宗教活动。
县、乡党委要增加一名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副书记,每个乡要配备至少1名同级党委委员担任专职统战民宗干事,专事民族宗教工作。
(二)明确职责,实行综合治理。
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
非法宗教活动的成因比较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涉及的方面较多,仅靠哪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一票否决”,把责任落实到县、乡、村,各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到“四知、四清、四掌握”。
形成各级党政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实用版)目录1.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点2.非法宗教活动的 26 条具体表现3.我国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态度和处理方法4.结论:维护社会稳定,倡导合法宗教活动正文一、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点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宗教活动。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破坏性和煽动性,对社会和谐产生消极影响。
二、非法宗教活动的 26 条具体表现根据相关资料,非法宗教活动主要有以下 26 种表现: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活动;3.利用宗教进行非法募捐;4.未经批准,擅自编印、销售宗教书籍和音像制品;5.利用宗教进行境外渗透活动;6.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境外宗教人士来访;7.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8.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9.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稳定、制造事端;10.利用宗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1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院校;1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培训活动;13.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聚会;14.利用宗教进行邪教活动;15.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16.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17.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跨境赌博活动;18.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贩毒活动;19.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洗钱活动;20.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武装活动;21.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恐怖活动;22.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活动;23.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活动;24.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活动;25.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活动;26.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
三、我国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态度和处理方法我国政府始终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宗教活动,对涉及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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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
擅自祝圣神职人员。
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
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
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发布者:政策法规处时间:2011-09-16(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
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
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