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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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条界定

26条界定

26条界定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3.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

4.未经批准到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宗教设施。

6.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7.散发、张贴、制作、印刷宣扬邪教、迷信的资料、文章、音像制品等。

8.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或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9.组织、利用宗教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10.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

11.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2.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性考试、考核活动。

13.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宗教课程。

14.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15.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宗教性培训。

1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立、恢复和发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17.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办宗教培训班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宗教培训。

18.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立、恢复和发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19.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以宗教为主要内容的对外交流活动。

20.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播、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

21.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民族宗教知识答题

民族宗教知识答题

民族宗教知识答题统战民族宗教知识答题单位_____姓名_____得分_____⼀、单项选择题1、我国是⼀个统⼀的、多民族的国家,共有(B)个少数民族成分。

A、55B、56C、452、我国有少数民族⾃治区(B )个。

A、4B、5C、63、在我国⼈⼝最多的少数民族是(B )。

A、蒙古族B、壮族C、回族4、中国宗教具有的特征是(A)A、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B、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C、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5、民族是在⼀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们共同体。

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 C )起着重要作⽤。

A、⽂化B、习俗C、宗教6、新中国成⽴后,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守的⼀个原则是(B)A、坚持独⽴⾃主⾃办教会和⾃治B、坚持独⽴⾃主⾃办教会和⾃治、⾃养、⾃传C、坚持独⽴⾃主⾃办教会、⾃养、⾃传7、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变本民族风俗习惯的( C )。

A、⽅法B、理由C、⾃由8、《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指出,( C )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原则。

A、和谐发展B、尊重民族风俗习惯C、民族团结9、现阶段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 A )。

A、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B、增强民族团结C、抓好民族地区的教育10、新时期、新阶段我国民族⼯作的主题是( A )。

A、共同团结奋⽃、共同繁荣发展B、加快发展C、团结互助11、我国是⼀个统⼀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逐渐形成了( B )的分布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

A、⾼度聚居B、⼤杂居、⼩聚居C、⼩集中、⼤分散12、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为( C )。

A、民族⾃决B、联邦制C、民族区域⾃治13、国务院分别于1988年、1994年、1999年、2005年、(B )年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A、2010B、2009C、201114、民族从其本质出发,具有(C )、共同地域、共同经济⽣活、共同⽂化⼼理素质等四个基本特征。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介绍在中国,宗教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法宗教活动也被严格监管。

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界定非法宗教活动。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26条界定。

一级标题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制造、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仇恨与冲突;2.建立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组织;3.违法抗拒国家政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4.骗取信众财产,进行非法募捐活动;5.催促信众放弃家庭、工作和教育等正常生活;6.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7.妨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8.非法传教,进行未经许可的宗教宣传;9.恶意毁坏、侵占宗教场所;10.扰乱社会秩序,参与非法示威活动。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标准针对非法宗教活动,中国建立了一套界定标准,以便确保对非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打击。

这些标准包括:1.是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2.是否干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3.是否进行未经许可的宗教活动;4.是否胁迫信众参与非法行为;5.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特征非法宗教活动通常具备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非法宗教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征:1.盲目崇拜宗教领袖和宗教教义,拒绝接受科学知识;2.对非信教者进行歧视和迫害;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稳定;4.将非法宗教活动与其他犯罪行为相结合;5.进行非法传教和宣传,扰乱社会秩序;6.强制信众进行非法捐款和募捐活动;7.妨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8.放弃正常生活,封闭群体,与外界隔绝。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非法宗教活动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对个人和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危害:1.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2.伤害信众的身心健康;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生活和工作;5.传播误导性的宗教思想,导致信众迷信心理。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有很多,以下是部分内容:
1、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3、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02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02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近年来我区宗教在领导体制、政策举措、法律法规建设、工作机制、三支队伍建设,管理网络建设等方面逐步完善,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发展。

宗教活动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效果明显,广大领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但同时,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导高度重视。

尤其是非法宗教活动频发、多发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已经对我区的社会稳定构成直接和现实的威胁。

其中利用地下讲经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工作,宣扬鼓吹“圣战”,与我争夺青少年时年,争夺群众,已成为“三股势力”的一贯伎俩。

并且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

直接或间接地催生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对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和对非法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予以高度重视,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宗教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工作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通过治理,使非法宗教活动明显下降,社会面管抽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教群众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要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县、乡要由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挂帅,组成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工作机构,制止处理非法宗教活动。

县、乡党委要增加一名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副书记,每个乡要配备至少1名同级党委委员担任专职统战民宗干事,专事民族宗教工作。

(二)明确职责,实行综合治理。

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

非法宗教活动的成因比较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涉及的方面较多,仅靠哪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一票否决”,把责任落实到县、乡、村,各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到“四知、四清、四掌握”。

形成各级党政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正文:----------------------------------------------------------------------------------------------------------------------------------------------------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市宗教事务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宗教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七条成立宗教团体经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后,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第九条宗教团体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管理工作。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实用版)目录1.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点2.非法宗教活动的 26 条具体表现3.我国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态度和处理方法4.结论:维护社会稳定,倡导合法宗教活动正文一、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点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宗教活动。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破坏性和煽动性,对社会和谐产生消极影响。

二、非法宗教活动的 26 条具体表现根据相关资料,非法宗教活动主要有以下 26 种表现: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活动;3.利用宗教进行非法募捐;4.未经批准,擅自编印、销售宗教书籍和音像制品;5.利用宗教进行境外渗透活动;6.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境外宗教人士来访;7.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8.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9.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稳定、制造事端;10.利用宗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1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院校;1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培训活动;13.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聚会;14.利用宗教进行邪教活动;15.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16.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17.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跨境赌博活动;18.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贩毒活动;19.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洗钱活动;20.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武装活动;21.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恐怖活动;22.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活动;23.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活动;24.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活动;25.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活动;26.非法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

三、我国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态度和处理方法我国政府始终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宗教活动,对涉及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2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1998年11月26日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的简易活动点。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条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设立新的或者恢复规模较大的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恢复一般规模的寺观教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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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
摘要:
1.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征
2.非法宗教活动的26 条具体表现
3.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4.结论
正文:
【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特征】
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教活动。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未经政府批准,擅自组织、传播宗教思想;二是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损害社会秩序;三是利用宗教名义进行敛财、煽动仇恨等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宗教活动的26 条具体表现】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统计,非法宗教活动主要有以下26 种表现: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活动;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
5.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境外宗教组织、个人来华进行宗教活动;
6.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类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7.未经批准,擅自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宗教信息;
8.利用宗教进行敛财;
9.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0.利用宗教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11.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
12.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损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二是损害民族团结,影响国家统一;三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

针对非法宗教活动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二是加大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四是加强国际合作,防范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

【结论】
非法宗教活动对我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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