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2009年新参加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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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关于2009年新参加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
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行政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实辅导员队伍的力量,学校决定2009年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先从事1—2年的辅导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进教学科研从事辅导员工作是教师培养和干部培养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真正把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促进教师个体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二、适用对象
2009年新引进教学科研人员符合以下条件者:
1、新参加工作,无工作经历者;
2、男性30周岁以下,女性28周岁以下者(年龄计算截止为2009年8月31日)。
本人愿意从事辅导员工作者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三、相关待遇
1、享受学校规定的专兼职辅导员待遇。
2、奖金、福利按照学校机关同类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放。
3、新进教师参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四、工作管理与考核
1、从事辅导员工作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辅导员具体工作岗位由学工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原则上优先考虑安排与其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院。
3、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的管理,按照学校辅导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日常管理,由辅导员所在学院负责,其工作考核统一纳入学校辅导员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定级、教师资格认定、职务晋升、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其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不能参与正常的职务晋升和工资晋升,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调离教师岗位。
5、新教师在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不得担任专业课教学任务,如确因教学需要必须兼任专业课,则由引进教师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人事处、党委学工部备案,每周课时数严格控制在4课时以内。
附件:《2009年拟先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名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