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5年12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信设施规划第三章电信设施建设第四章电信设施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信设施,是指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铁塔、杆路、分线/纤箱(盒)、电缆/光纤交接、设备箱(间)、电话亭、天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和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交换设备、电信传输设备和电信配套设备。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林业、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题目

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依法行政知识竞赛题目——《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题目单选题1、《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A、乡镇以上B、县级以上C、设区市级以上D、省级以上答案:(B)2、《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恪守职业道德。
A、国家法律法规B、宪法法律法规C、政策法律法规D、法律规章文件答案:(B)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为广播电视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A、乡镇以上 B、县级以上C、设区市级以上D、省级以上答案:(B)4、《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A、县级B、设区的市C、省、设区的市D、以上都是答案:(C)5、《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
(A)右上角(B)左下角(C)右下角(D)显著位置答案:(D)6、《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A、直播、链接、聚合B、转播、链接、聚合C、播出、链接、聚合D、上载、链接、聚合答案:(B)7、《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所有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并依法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A、十五日B、三十日C、六十日D、九十日答案:(C)8、《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履行对用户的承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不得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建议

三明市广播电视稽查队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一、我队的基本情况:三明市广播电视稽查队于1997年4月7日经市编委批准成立,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受市广电局委托,行使广电的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同时也是市广电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经费方式属财政全额拨款,其事业编制3名,现有人员3人,干部2人,工勤人员1人。
2008年以来,成为全市第一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是广电系统内唯一的参公单位。
二、我队的主要职能:1、负责全市境内外卫星接收设施使用、安装的审核、管理;2、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查处工作。
3、负责乡镇广播电视站和企事业有线电视单位的审核和管理;4、负责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5、负责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6、负责信息网络传送广电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7、负责电影市场的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中的主要成效。
我们在这几年,查处了有线电视私接乱接用户近5000户,广播电视赔偿费十余万元,全市因破坏广播电视罪被判决的案件有4起,另有1人被治安拘留7天。
其中,全省首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案件在尤溪终审判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赔偿3万余元;另梅列区宣判一起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案件,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赔偿6750元的经济损失。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我们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中深深感受到,随着广播电视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原有的条例己滞后,适应不了广电事业的发展,再加上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难、难执法”的境地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1、取证难。
在调查取证时,感到取证难的原因是:一是私拉乱接有线电视现场被破坏无法证明其违法行为;二是进入居民住宅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和检查时,遭到用户的拒绝和阻挠,甚至无理取闹和谩骂。
2、执法、处罚到位难。
在执法时,查处的对象大多为外来、流动人口的临时出租户,在查处过程中,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来进行,从立案到行政处罚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完成这些程序,而当事人钻了这个法律空档,当我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己搬家走人,不知去向,又无法追究房东的责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3、停播赔偿难。
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100分

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单选题(共25题,合计50.0分)1.根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2.0分)A.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B. 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C. 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D. 按照与节目提供方签订的协议正常传送。
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哪一项不符合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条件:(2.0分)A. 必须是某单位的设部门B. 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C. 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D. 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考生答案:A正确答案:A解释说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下列中可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是()。
(2.0分)A. 迪斯尼B. 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C. 中外合资D.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播控中心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播控中心安全播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3.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工作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3. 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确保安全。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播控中心安全播出应急指挥部,负责安全播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应急指挥组:负责应急工作的总体协调、调度和指挥。
(2)技术保障组:负责技术设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和应急恢复。
(3)信息保障组: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和发布。
(4)宣传引导组: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
(5)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保障、人员调配和后勤服务。
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1. 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安全播出。
2. 信号源出现异常,导致安全播出中断。
3. 网络安全事件导致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受到影响。
4. 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系统损坏。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六、应急响应措施1.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2. 技术保障组迅速排查故障原因,采取技术措施恢复安全播出。
3. 信息保障组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4. 宣传引导组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后勤保障组提供必要的人员、物资支持,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七、应急恢复与总结1. 故障排除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恢复工作。
2. 对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3.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附则1. 本预案由播控中心安全播出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4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攻击和窃听。
8.档案管理: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播出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归档播出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和稳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编播内容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违反社会道德、扰乱社会秩序和伤害公众利益的内容。
2. 广告管理: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时长限制、广告内容审核等,防止虚假广告和过度商业化现象的出现。
3. 相关制度规定:包括广播电视播出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频道分配等规定,确保广播电视播出业务的有序进行。
4. 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对违反播出规定的广播电视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播等措施,以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秩序。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秘〔2014〕12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根据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具体负责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住建、规划、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其管线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器材。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竣工后,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部门(单位)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明细表

6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7
县级文物保护Biblioteka 位实施原址保护审批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8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9
宗教、园林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的审核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
42
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行政管理
《江西省农村文化三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43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
行政管理
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
部门(单位)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明细表
单位:东乡县文体广电局(盖章):填表日期:2010年6月10日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行政(管理)
职权类别
实施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2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1
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2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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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年11月5日 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 )、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 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 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