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

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是指北京市区内的文物保护范围,包括建筑、遗址、碑碣、石刻、雕塑等各类文物。
这些文物是北京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内涵。
保护这些文物不仅是保护历史遗产,更是保护我们的文化传承和精神家园。
一、建筑文物的保护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有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文物,如故宫、天坛、颐和园等。
这些建筑以其独特的建筑风格和丰富的历史背景吸引着无数游客和研究者。
保护建筑文物不仅意味着保护建筑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其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
通过保护建筑文物,我们可以了解到过去的风貌和社会风俗,感受到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底蕴。
二、遗址文物的保护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还包括一些古代遗址,如北海公园、龙潭湖、箭扣长城等。
这些遗址是研究古代社会和文化的重要证据,对于了解古代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护遗址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和保护修复,以保证其原貌和历史真实性。
三、碑碣和石刻文物的保护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还有许多碑碣和石刻文物,如天安门前的毛主席纪念堂、故宫内的文物碑刻等。
这些碑碣和石刻记录了历史事件和人物事迹,对于研究历史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碑碣和石刻文物需要进行修复和保养,以保证其完整性和可读性。
四、雕塑和艺术品的保护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还有许多雕塑和艺术品,如人民英雄纪念碑、天安门广场上的雕塑等。
这些雕塑和艺术品以其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丰富了北京市的文化景观。
保护雕塑和艺术品需要定期检修和保养,以保证其艺术价值和观赏效果。
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的文物是北京这座古老城市的瑰宝,也是我们的文化遗产。
保护这些文物不仅是我们对历史的敬仰和尊重,更是对我们自身文化传承的负责。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让它们永远闪耀着光芒,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财富。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第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最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有效性:有效]1总则2规划依据3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4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5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6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7历史河湖水系的保护8城市中轴线的保护和发展9皇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10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的保护11旧城棋盘式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的保护12旧城建筑高度的控制13城市景观线的保护14城市街道对景的保护15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16古树名木的保护17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18传统地名的保护19传统文化、商业的保护和发扬20实施保障措施回页首1总则1.0.1为深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1.0.2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1.0.4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回页首2规划依据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1991年6月修改)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2.0.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2.0.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2.0.6《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2.0.7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2.0.8《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2.0.9《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2.0.10《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回页首3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3.1规划指导思想3.1.1坚持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世界著名古都的性质。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11.10•【字号】•【施行日期】1981.1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81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1981年11月10日)第一条首都北京是历史悠久、富于革命传统的文化古城,保存在地上地下的文物是我国宝贵的历史遗产,保护好这些文物是首都各界人民的光荣职责。
为此,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辖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受国家保护,具体范围如下:(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核定为国家保护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
市辖境内一切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市文物事业,对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迹的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境内文物工作任务大小,设立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本区(县)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遴选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成立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文物调查,发现并选择重要的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寺庙以及石雕、石刻,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按其重要程度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原则,提出建议,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一、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的依据和目的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依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3〕144号)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编制《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进一步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地指导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整治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下一步深入研究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编制详细规划奠定基础。
二、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原则(一)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街区的主要精华,体现街区特色的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遗存较集中的成片地段。
(二)保护区应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成片难以改造的、与古都风貌不协调的地段不划入保护范围。
(三)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应尽量明确,一般以街道、胡同、围墙、河道等有明确标志的地物为界,以便于管理。
(四)考虑保护区所在区域和周围环境,区别对待。
(五)保护范围如与某些专业规划(如规划道路红线)有矛盾,先按现状划定保护范围。
三、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主要特色(一)本次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共25个。
它们是:南长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池子、北池子、东华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景山东街、景山西街、景山后街、地安门内大街、陟山门街、五四大街(以上14个街区位于旧皇城内);什刹海地区、南锣鼓巷、国子监地区、阜成门内大街、西四北头条至八条、东四三条至八条、东交民巷(以上7个街区位于旧皇城以外的内城);大棚栏、东琉璃厂街、西琉璃厂街、鲜鱼口地区(以上4个街区位于外城)。
此外,水系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是城市历史面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水系的具体保护和控制范围按市政府关于市、区河道隔离带规定执行。
(二)2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主要特色是:1.南长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池子、北池子、东华门大街等6个街区位于旧皇城内故宫的东西两侧,是皇城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6•【字号】京政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京政发[2002]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的,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文件。
在加快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进程中,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定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文物、建设、园林、市政管理、国土房管等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把好审批关,保证切实执行《规划》确定的保护内容和范围,实现有效保护古都风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机结合的目标。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有关政策,支持试点工作,确保《规划》的实施。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规划》,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规划》依法编制,内容详实、丰富、具体、细致,坚持了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的性质,正确处理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重点是搞好旧城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使其在保护中持续发展。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

附件4: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
4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北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第一批)》规定的保护建筑
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40片历史文
化保护区
5.2.2 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中有14片分布在
旧皇城内: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北池子,东华门大街,景山东、西、后、前街,地安门内大街,文津街,五四大街,陟山门街;有7片分布在旧皇城外的内城:西四北头条至八条,东四三条至八条,南锣鼓巷地区,什刹海地区,国子监地区,阜城门内大街,东交民巷;有4片分布在外城:大栅栏,东、西琉璃厂,鲜鱼口地区。
5.3.2 旧城内第二批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为:皇城、北
锣鼓巷、张自忠路北、张自忠路南、法源寺。
5.3.3 旧城外确定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为:海淀区西
郊清代皇家园林、丰台区卢沟桥宛平城、石景山区模式口、门头沟区三家店、川底下村、延庆县岔道城、榆林堡、密云区古北口老城、遥桥峪和小口城堡、顺义区焦庄户。
二、《北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第一批)》规定的保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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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旧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皇城保护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四合院为衬托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和建筑风格。
第十三条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3.25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第十一条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第五条本市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第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
第十四条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