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济政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规划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7日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审核)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审核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强化监督措施,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加强各县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城乡规划和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城乡规划和测绘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乡规划和测绘的行业指导。
(三)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负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审查工作。
(五)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承担依法实施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责任。
古城_古建_古文化_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和保护的探索

(5)社会人文、历史、艺术。济南名胜古迹众 多,宋代诗人黄庭坚在诗中称赞道:“济南潇洒似江 南”。三大名胜(大明湖、趵突泉、千佛山)、四大 泉群(趵突泉、五龙潭、珍珠泉、黑虎泉)、八大景 观(明湖泛舟、汇波晚照、鹊华烟雨、锦屏春晓、趵 突腾空、白云雪霁、佛山赏菊、历下秋风)及西河遗 址、城子崖遗址、齐长城、东平陵故城、汉济北王 陵、洛庄汉墓、四门塔、灵岩寺、朱家峪明清历史古 村落等都是珍贵的人文资源和旅游资源。其中不乏在 全国有着重大影响的精品,如孝堂山郭氏墓石祠是我 国现存最早的地面房屋式建筑,四门塔是我国现存最 早的单层石塔。这些历史文化遗存都是济南历史文化 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The Ancient City•The Ancient Architecture•The Ancient Cluture
——The Explor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of Jinan
济南是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 文化名城,以古城和商埠区为主体的旧城是名城保护 的重点区域。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保护济南市 域范围内各个历史时期留下的珍贵的文物古迹、优秀 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城整体和传统风貌特 色、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以继承和发扬济南优 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有效的保护,使各类历史文化遗 产得以保存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形 态与风貌得以维护和延续,名城整体格局和传统空间 特色得以保持和继承,历史文化资源价值得以有效体 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0.09.04
•【字号】鲁建设字〔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济南、烟台、潍坊、菏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申报标准。
申报城市(县)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
二、扎实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申报城市(县)在提出申请前,要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编制并形成保护规划成果,完善保护管理规定,健全保护
管理机制。
同时,近年来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等破坏历史文化价值的严重事件。
三、规范申报程序。
申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评估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开展评估。
经评估,符合名城申报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9月4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济政办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全市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文化济南”建设。
力争到2025年,文物依法保护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文物机构队伍进一步优化,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更好惠及民众,文物工作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建设“文化济南”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文明探源考古工程。
1.落实国家文物保护利用重大战略。
积极参与国家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和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研究。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

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济南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其文物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和传承济南市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济南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规定,以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文物保护的意义济南市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
这些文物不仅是济南市历史的见证,更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的保护不仅有助于开展历史研究和文化交流,还能够带动旅游产业的发展,为济南市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文物保护的目标1. 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保护工作应以保持文物的原状为目标,不得随意更改或破坏文物的结构和面貌,严禁任何形式的偷盗、私挖、私拆文物现象。
2. 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通过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文物保护的意识和重要性,引导居民和游客爱护文物,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3. 合理利用文物资源。
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发挥文物在旅游、教育、文化创意产业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
三、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
保护文物的重要性高于利用价值,文物保护工作应放在首要位置,避免以破坏文物为代价的发展。
2. 整体保护。
以文物所在环境和自然、人文景观为整体,采取综合保护措施,保持文物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
3. 公众参与。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形成文物保护的合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
4. 依法管理。
文物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四、文物保护的措施1.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体系。
加强对文物的登记、鉴定和保护,建立文物档案和数据库,确保文物信息留存和传承。
2. 增加投入。
政府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力度,为文物保护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文物保护项目中。
3. 完善法律法规。
依据国家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的文物保护条例,明确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济南旧城保护利用现状调查及更新建议

济南旧城保护利用现状调查及更新建议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青岛 2660001济南旧城概况“泉城”济南坐落于古济水与泰山之间,以分布在城内的72名泉名扬天下,自古以来就有“济南潇洒似江南”的美誉,保存至今的济南旧城是泉城历史与文化的重要载体。
1.1历史沿革相传舜曾“渔于雷泽,躬耕于历山”[1];最早出现史册上的名称为“泺”[2];春秋战国时代,济南为齐国之泺邑; 2100多年前的汉代改称济南[3]。
明清以来,济南府一直为山东的治所所在地。
明代济南府城面积仅3.26km2[4],属于自然形成的湖沼和河谷湿地,宛如南方水乡之境。
清代济南府城在明代内城城墙基础上,向四周外扩修建外围城墙,形成了内城外郭的城市结构。
其范围内覆盖了济南的绝大部分泉水出冒地带,这种山、泉、湖、河、城紧密交织的城市泉水聚落环境形了济南闻名天下的“泉城”景观特色。
民国时期,济南城市向西拓展,于外城之外新建带状新城。
而旧城内的原有水系及街巷肌理基本延续清朝时期。
建国后,旧城原有城墙被拆除,城市迅速向四周蔓延生长。
快速城市化破坏了旧城原有水系及街巷肌理,大量水面被填平、侵占,泉水停涌,河水淤塞;历史特色民居也正在遭受着私搭乱建、拆迁等威胁。
1.2旧城特色经历数千年的历史演变,济南的城市空间体现出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浑然一体的特色。
南部自然山体,中部名泉荟萃、湖光山色,北部是黄河及鹊山、华山等众多平地而起的山头。
“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家家泉水、户户垂杨”[1],这既是对济南城市风貌高度的艺术概括,也是真实的写照。
这种独特的自然景观与济南几千年的文化内涵相互融合,形成了济南独特的城市风貌和空间特色。
济南旧城区的传统街区和民居,宛若江南的建筑风格,轻盈飘逸。
商埠区的日耳曼式、英吉利式、日本式及中西合璧的形形色色的近代建筑,反映着济南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文化积淀,东西并列的古城和商埠,一中一洋,一古一新,有着鲜明的特色。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节历史建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中共济南市委、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文号:济发(2008)7号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中共济南市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美丽城市景观、浓厚创意氛围”文化强市的总体目标,不断繁荣文化事业,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努力推动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全面提升济南文化软实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奋斗目标今后五年,基本建成与省会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相适应的文化名城、美丽泉城、创意新城,城市文化软实力明显增强,文化活力全面凸现,文化创新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
现代文化名城魅力彰显。
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到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深度发掘,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城市文脉得到有效传承,城市文化特色更加鲜明;整合省市力量,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发展一批新兴创意产业,城市现代创意氛围更加浓厚;创作生产一批具有泉城地域风格的文艺精品,争创一批体现文明程度、展现城市活力的城市荣誉,城市文化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形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普遍均等、覆盖城乡的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完成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社会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打造区域文化产业中心。
培育一批新兴文化产业主体,形成一批优势文化产业,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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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周边山体和水体、历史城区古城及商埠区双城并置、经二路、经四路横向连接的历史格局、风貌和重要视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风貌建筑、名泉、泉水文化景观、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法律、法规对山体、水体、文物、名泉、工业遗产、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原则)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山泉湖河城”的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和修缮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名泉、泉水文化景观及泉域保护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和山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地名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审议审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所涉及的重要项目建设规划;(三)审议保护名录内容和调整方案;(四)研究解决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五)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和各区政府,有序开展名城保护和发展工作;(六)市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建筑、水利、地质、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法律和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八条(保护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普查、测量、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学术研究、奖励等方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九条(公众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发展公益性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十条(劝阻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名录第十二条(保护名录)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列入保护名录:(一)历史城区;(二)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三)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四)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六)工业遗产;(七)名泉、泉水文化景观;(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新增设的保护对象按照相应程序列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认定程序)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省级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申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其他保护对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市级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建成五十年以上(或建成三十年以上保护价值显著突出的)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历史建筑:(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或反映济南行业发展、城市发展与建设,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二)充分反映济南本土地域建筑特点或外来地域建筑特点,或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且获得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反映传统建筑营造方法和特色,或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四)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建筑、构筑物,泉水相关建筑、构筑物;(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传统风貌建筑认定标准)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十六条(传统风貌区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区:(一)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彰显济南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泉水分布等较完整地体现济南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二)沿线历史建筑较为集中,建筑高度、风格等相对协调统一,道路线型、宽度和街道界面、尺度、空间富有济南传统特色,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道路区段。
(三)沿线历史文化资源较为丰富,沿河界面、空间、驳岸和桥梁富有特色,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线型水系区段。
第十七条(确定预先保护对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普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镇、村、街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镇、村、街区、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预先保护)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七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可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程序再次确定预先保护对象。
第十九条(预先保护对象纳入名录的程序)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镇、村、街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达到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标准,但是达到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认定为传统风貌区。
(三)达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认定为市级历史建筑。
(四)未达到市级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预先保护对象依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报送审批前,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名录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一条(保护档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的保护档案。
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普查获取的资料;(二)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保护图则;(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维修、迁移和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