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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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六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 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意义上的继承权和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二、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 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在特殊 条件下也为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0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7
二、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 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 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 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 遗产权利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 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意义上的继承权和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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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二、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 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在特殊 条件下也为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0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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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 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 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 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 遗产权利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最新第六章《民法学》马工程精品课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第二编 第五章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性的。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需要利用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这种利用的要求必须 是合理的。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 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二)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 邻关系,通常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在自然排水时,对自然流水的方向,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因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 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排水时,不能排放违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利用他 人的土地排水时,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第二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编 第五章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不可量物的侵害
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 不可量物的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量物侵害只有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才受到民法相邻关系的调整 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ppt

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精品课件
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精品课件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精品课件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精品课件
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精品课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精品课件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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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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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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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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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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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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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 权利;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 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二、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 失,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 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 权。 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重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 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 本章教学难点:代位继承、遗嘱的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一)继承与继承法概述 1.继承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
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 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 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 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 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 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 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 遗产权利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二、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 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在特殊 条件下也为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实现自 己的继承权。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自己行使继承 权,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不能完全独 立地行使继承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二、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 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 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 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 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二、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 退出继承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享有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 前的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行为,继承人作出放 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因此,放弃继 承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撤销。
二、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行使
第六章 继 承 法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 本章教学要求:简单介绍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与基本原则、继承权、遗产,系统、深入地分析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使 学生能够准确的理解我国的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