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第48卷第10期2021年5月市政工程Municipal Engineering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此外,还应在通风开口箱涵段顶板厚度均为80cm的顶板、底板及侧墙衔接处增设长x宽为150cmx50cm的倒角,在顶 部通风口厚度80cm的外侧墙及厚度40cm的中墙上下分别按 3.1m的间距设置1道横梁。
根据覆土厚度进行横梁尺寸的调 整:当覆土厚度在2.0~3.0m时,上部横梁截面尺寸应为宽x 高lOOcmxlOOcm:当覆土厚度在3.0~4.5m时,上部横梁截面尺寸为宽x高lOOcmxllOcm,下部横梁截面尺寸为宽x高 (80~130) cmx100cm。
本隧道箱涵结构横断面布置及平面布置如图1所示。
3箱涵结构模型及验算3.1箱涵结构模型本隧道工程箱涵结构钢筋混凝土容重为25kN/m3,由所采 用的有限元分析程序自动确定箱涵结构自重,并根据覆土厚 度进行均布土压力和顶板覆土压力等的计算,覆土厚度分别 为2.0m和4.0m时顶板覆土压力为40kN/m和80kN/m。
侧墙 均布土压力呈梯形分布,按相关规范,侧墙均布土压力应为 竖向自重土压力和侧压力系数(取0.5)的乘积。
本隧道箱涵结构行车荷载按城市-A级设计,隧道内地 面堆载设计值20kPa,相当于左右墙侧可变荷载土压力值10k N/m。
箱涵结构设计所考虑的混凝土收缩徐变为10年,并分2 个阶段进行数值模拟。
(1)立模、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的施工阶段;(2)收缩徐变分析阶段。
3.2箱涵结构验算3.2.1截面抗弯承载力验算根据对覆土厚度4.0m箱涵框架结构正截面抗弯承载力的 计算,能承受最大弯矩的矩形框结构位于最外侧,而实际承受 弯矩的箱涵结构为内侧曲线,箱涵底板与中墙交汇处的最大承 载力为5 8%kNm,而位于此处的结构最大弯矩为3065kN+m,所以,该隧道箱涵结构正截面抗弯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冀建安〔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8〕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今年上半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统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上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存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部署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出现盲区,打击非法违法施工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全省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推动党政领导责任的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规定定期组织研究、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2015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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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
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冀建法〔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已经2019年9月10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2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以下简称质量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随机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巡查活动。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巡查。
质量巡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质量巡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冀建综财〔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4年,更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设备46台,现有79座设施全部按河北省新标准达标排放;年内新购PPB级燃气激光检测车10辆以上,实现地市全覆盖,基本具备与管网规模相适应的巡检水平和检测能力;更新改造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网461公里,安排实施项目304个。
按照《全省城乡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对已摸排的1835公里存量燃气老旧管网,力争2024年底确保2025年上半年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并实现动态清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冀建建市〔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
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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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冀建质[2012]17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12〕17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监督的指导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委托机关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的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监督活动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采取以有计划的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监督机构委派承担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任务的监督人员,应当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督员资格证书,且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需具备规定的监督员等级。
第七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6)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7)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8)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要求抽测的其它项目。
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增加工程实体质量抽测的内容。
第十四条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编制重点监督检查的工程质量行为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种类目录,并将目录内容告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目录的内容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二)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附件1)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四)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质量监督手续查验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附件2)。
经查验,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附件4)。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附件5)可以按照差别化监督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督内容,一次性或分阶段编制。
监督工作计划应当经批准后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交底的事项;(二)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种类和次数;(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的部位和次数;(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抽查、抽测的种类和数量;(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在所受理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签发《工程质量监督书》(附件6),开始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应当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签署验收结论后进行。
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在验收前存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时,可给予提示。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应当在监理单位核查签认后进行。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提取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测样品时,应当抽查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见证下进行。
技术标准对抽测的样品有复验要求的,还应当提取复验样品。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形成工作记录(附件7、8、9、10、11、12);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附件13)或《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附件14);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工作记录应当用词准确,表述严谨、规范,具有可以追溯性。
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委托的内容提供的工程质量抽测结果,是主管部门判断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不用于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接到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抽测结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对违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监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增加抽查、抽测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收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附件15)后,应当及时对质量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进行核查,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查单》(附件16);对经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工程,下发《工程复工通知书》(附件17)。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附件18)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监督核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附件19),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及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附件20)。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21)。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编写,经本监督机构内所有参加过该工程现场监督检查的监督人员签认,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违规工程监督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情况之一的,除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处罚以外,还应当责令其委托未承担该工程检测业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违法违规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1、未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督机构而未通知;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