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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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纪律,强化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管理意识,促进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健全约束控制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特规定如下:

一、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职处分

1、煤矿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三程一标》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必备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行组织生产,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2、煤矿未按国家、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办等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煤矿瓦斯治理指导意见(简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规、条例和规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装备设施,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未配齐、装备不完善和隐患特别严重等重大问题未按规划组织整改,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3、煤矿生产主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划组织整改,强行组织生产,给予主管矿长撤职处分。

4、煤矿未落实“一通三防”、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和矿井防治水等重大安全措施,给予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5、矿井不具备独立完整通风系统,存在严重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风等严重隐患,给予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6、编制、审批矿井防治瓦斯煤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顶板灾害、防治水和防灭火等重要安全技术措施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给予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7、在搬家跳面、初次放顶、巷道贯通、遇有构造、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和井下焊接作业等关键阶段,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由于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场督导指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撤职处分。

8、由于机电管理混乱,造成矿井主扇停运30分钟以上,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9、矿井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设备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存在特别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并经煤矿以上相关部门检查停止运行的,强行用于运送人员,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10、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抽采、监测检测和综合防尘等管理严重混乱,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特别重大隐患,给予通风矿长撤职处分。

11、在瓦斯超限区域内,布置、安排和组织人员生产作业,给予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12、矿井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监部门未及时发现或未按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实行挂牌督办,致使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给予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

二、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专业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安全生产问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行政职务

13、矿井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未按有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或按照整改计划组织实施,致使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长期存在,给予矿长免职处分。

14、矿井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措施或按计划组织整改,致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给予主管副矿长免职处分。

15、在搬家跳面、初次放顶、巷道贯通、遇有构造、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和井下焊接作业等关键阶段,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和安排现场督导指挥,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免职处分。安全部门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给予主管安全副矿长免职处分。

16、专业安全管理混乱,工程治理严重低劣,安全生产措施长期不落实,专业季度内累计发生重伤事故5起以上或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重大未遂事故,给予主管副矿长免职处分。

17、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安全装备不健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专业管理人员未按计划组织整改,严重违规组织生产,给予主管副矿长免职处分。

18、矿井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监部门未及时发现或未按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求,及时下方整改指令,定期督改督办,致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给予主管安全副矿长免职处分。

三、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匮乏,管理能力较差,经过组织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给予调整到非煤岗位任职。

19、专业管理能力较低,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工程质量长期处于下游,经过专业知识考试、管理能力考评和安全质量效果考核,不能达到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专业要求,给予调整到非煤岗位任职。

四、煤矿作业人员严重违章作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矿籍处理

20、作业人员明火操作,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擅自停风、停送电,甩掉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开关使用铜(铁)保险,给予开除矿籍。

2l、作业人员人车运行中抢上、下人车,扒、蹬、跳矿车,违章乘坐非乘人皮带,给予开除矿籍。

22、作业人员违章放炮,严重空顶作业,醉酒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掐风筒,支住风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操作,给予开除矿籍。

23、作业人员作业地点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拒不执行管理人员或安瓦检员停止作业指令强行作业,给予开除矿籍。

五、煤矿作业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重罚

24、安监员、瓦检员或监测人员班中脱岗、漏岗,给予重罚。

25、作业人员醉酒入井上岗作业,给予重罚。

26、重点要害岗位作业人员班中睡觉、脱岗或漏岗,给予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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