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湘劳社政字[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4号)省直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的有关精神,切实减轻省直管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直管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际情况,决定对省直管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调整如下:一、降低2009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为7%,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
2、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下调为0.6%。
3、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1、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2000元调整为80000元,各支付段个人自付比例维持不变。
2、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1000元、700元、400元下调为900元、600元和300元。
本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一日。
总后财[2009]1110文件
![总后财[2009]1110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7178b73258fafab069dc02c7.png)
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精神,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
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
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
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
划分为五类: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三类岛。
3、荒漠戈壁牧区林区:农村和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地区。
4、高山:山头相对高度在300米以上。
5、其他:地处饮用水困难、地方病疫区、高寒、深山、峡谷等自然、生活环境艰苦的其他地区。
其他标准实施范围,是指安置在兰州、银川、贵阳、呼和浩特和西沙群岛等原享受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
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详见附件2、3、4。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一)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停止执行。
(二)安置在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地区的,在军队新的西藏特殊津贴制度出台之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暂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人社部发[2009]1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129726453610661ed9f43c.png)
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
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至现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三阶段(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至现在)
1995年《劳动法》施行以后,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陆续出台,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 制体系初步建立 。具有代表性的有: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失业保 险条例》、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5年《公务员法》(2006.1.1施行)
简要历程
1994年《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很多具有标志性和里程碑意义的地方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 范性文件相继出台。
1995:《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标志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制 度确立)
1995:《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标志 成都市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
1995:《成都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1995 ,成都市失业保险制度确立,已废止)
1996:《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成都市就 业再就业工作机制正式确立)
1997:《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成都市生育保险制度确立,已废止)
2000:《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成都市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立)
人社厅函 (2010) 35号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加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今年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
这就决定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在贯彻落实175号文件中,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
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175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
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要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在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政策中,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175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即“一缓一降两补贴”。
要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
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标准,简化申报和审批程序,要切实为企业着想,缩短审批期限,及时拨付资金,提高办事效率。
东部7省市要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关系,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成效。
三、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扶持要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02.17
•【文号】人社部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要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部对200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宣布失效555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1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2月17日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1政策法规模板
3、职工花名册软盘。
4、职工增减变动表及增减原因说明书。
(二)申报要求
1、缴费单位必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到申报大厅申报下年1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以后每月20日前申报下月应缴费额。特殊情况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按季、年申报缴费额。按季申报并缴纳的,必须在上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办理下季度的申报手续;按年申报并缴费的,必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办理下一年的申报手续。
解答文件依据1文号
解答文件依据2
解答文件依据2文号
内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社会保障基金结算中心
基金结算
信息化建设
基本政策、单位帐户、个人帐户结算管理、标准规范、网络建设、公共服务管理、网络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社会保障卡、其他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就业管理
失业保险
就业服务、外国人与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境外就业管理、就业与再就业管理、职业介绍管理、岗位开发、特困帮助政策、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外来劳动力、失业保险基本制度、失业保险管理、失业保险与再就业联动、其他
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009-11-12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9]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1.20【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了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不能影响企业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在缓缴期间,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死亡的,采取“退一补一”的办法进行补缴后办理有关手续;员工退休、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采取“走一补一”的办法督促企业补缴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已享受工伤人员待遇继续确保发放,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照常规办理和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不能因企业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而停止或降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
二、适当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12【实施日期】2010.11.1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
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废止理由1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1993.11.5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2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5.1.1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10.1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1994.3.8已被2007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代替。
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5.3.31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
6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1995.7.18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九年十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在统计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40)
五、附录 (181)
六、逻辑关系式 (192)
七、部内统计人员联系方式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