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动物权利到动物福利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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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物权利到动物福利的回归

[摘要]动物权利论由于其理论基础中有诸多同传统法理相悖的困境,故遭到很多学者的反对。动物福利是现行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实际上是动物权利论在人类现阶段历史条件下的合理选择。对我国现阶段来说,将动物福利相关规定引入是必要的,而动物保护立法的第一步就是出台反虐待动物法。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法

一、动物权利的论争

(一)动物地位的主张

广义上,动物的范畴包含了人类。但随着人类对自然利用能力的扩张,一系列自然秩序都被人类进行了重新定义。因此,动物一词多指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本文为了写作方便,也将其他动物简称为动物。

从近现代西方学者的视角,对动物地位的认识各有不同。16世纪法国哲学家笛卡尔的机械主义动物观认为,动物没有情感、没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只是人类的机器和工具。这种观点在科学逐步发展之后不攻自破,现代科学证实,动物也有基本的情感体验。

(二)动物权利的争论

澳大利亚伦理学家彼得·辛格和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是动物权利论的代表者。他第一次提出了“动物解放”的概念,主张人类给予动物关怀的原因不在于智力或者道德,而在与一般人类的品质和动物是否具有痛苦体验,并认为动物解放是要提升动物地位而非贬低人类地位。其提出《泛人猿宣言》,呼吁赋予一个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汤姆·雷根认为,动物应当被赋予同人类相同的权利,在权利程度上允许同人类有差别,主张废除动物实验、动物食用以及商业捕猎。

反对动物权利论的学者以卡尔·科亨教授为代表。他认为,基于动物能体验痛苦,人类有义务去关心,但这不并能得出人类不能食用动物的结论;此外,人类痛苦的解除依赖于动物实验。他对动物权利最为尖锐也最具争议的批评理由在于:只有人有权利,动物不是人,所以动物没有权利。对于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废除动物利用的观点,实际上并不与汤姆·雷根教授的观点冲突,因为汤姆·雷根教授也没有主张完全意义上的废除动物利用,对于这一点,我国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教授还指出:“卡尔·科亨在这场辩论中是针对并不存在的敌人(风车)而在大施堂吉诃德的威风。”[1]

从宏观上分析,由“动物权利”到“动物福利”再到“反虐待动物”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从现有法学理论框架下论证动物权利的合理性是难以实现的,故退而寻

求动物福利理论的支持,进一步明晰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理论不但不矛盾,还大有承接递进之感,因此不妨借用“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来类比“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立法”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比拟。

二、动物权利论在传统法理中的困境

(一)“主客二分法”体系下的动物权利困境

传统法学奉行“主客二分”研究范式,坚持人只能是法律关系主体,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二者不能相互转化。在传统民法中,动物被视为”物”;在传统刑法中,动物被视为“财产”。因而动物权利理论在此体系下格格不入,主张动物享有权利,就要解决动物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难题,而显然在“主客二分”的理论之下,人与动物是不可能划归到同一类(即主体)中去的。常纪文教授认为:如果要把目前人与动物的主客体关系提高到主体与主体关系的高度,“唯一的措施是对目前中国和国外大多数国家已经固定几千年的‘主、客二分法’法律结构和由该结构所维护的法律秩序做出重大的调整,否则,根本不可能实现。”[2]

国内著名的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教授已经在其著作《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中迈出了向前的理论探索,他对“主客二分法”所持的观点为实现“主客一体化”,即打破主体客体之间不能相互转化的绝对状态。随着基础理论的逐步调整,动物权利论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或许能有正统地位,但这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权利——义务”体系下的动物权利困境

在现行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上,如果假定动物享有权利,如何来论证人类食用、试验等剥夺动物生命等行为的正当性?现阶段的动物权利论支持者力图将长久以来被压抑的动物利益提升到权利的层面,如果这种权利化途径是可行的,那么我们就应当将动物赋予权利,但是人类很难知道赋予动物什么样的权利是合适的;再者,如果我们将动物划分成三六九等,等级高者才享有完整的权利内容,这会不会意味着人为的选择性淘汰?

“权利”一词能否作新的理解,从而满足动物权利的论证需要呢?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主要在哲学背景和伦理学背景学者之间展开,后为环境法学者引入法学视野,因此“权利”一词难免有泛化的弊端,加之动物保护组织的宣传与号召,使得动物权利成为一个有力的动物保护武器。“权利之于动物,更多的是一种标语与口号意义。”[3]所以从法学的角度,在当下将“权利”一词作重新解释显得过于迂回。用现行法理去批驳动物权利理论的做法是欠缺辩论针对性的,在现行法理难以一朝撼动的当下,我们一方面应该继续探寻基础法理的修正与革新,但另一方面,动物保护刻不容缓,我们更应当在现行理论和体制之下来寻找动物保护合适的落脚点,退而求其次,动物福利堪当此任。

三、动物福利的可行性

(一)动物福利的立法回应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 多个国家(地区)出台了有关动物保护的法案。1822 年,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出台——英国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家畜的《马丁法案》。英国从1911年制订的《动物保护法》到1995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动物福利立法体系,其法律和法规对动物福利各个方面的规定也比较细致,有诸如《宠物法案》、《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麻醉保护法案》、《动物寄宿法案》等一系列动物保护立法和动物福利立法。

美国在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是较全面而详细的。早在1918年就出台了《候鸟条约法》,之后陆续出台《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秃鹰保护法》,《提高实验动物标准法》。此外还有《鸟类迁徙保护法》、《海豹保护法》、《鲸类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法律。德国更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并且在《动物福利法》中规定了相关刑事责任。在亚洲地区,泰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也都出台了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我国香港于1935年就制定了《纺织残酷虐待动物条例》,1976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二)动物福利的历史契机

在现阶段,选择动物福利论,既不必推翻传统的“主客二分”研究范式,也不会招致激烈的反对与抵触——尤其不至招致普通民众的误读与恐慌。但我们仍应当做出这样的努力: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人类对动物利益的维护应当向前推进,人类对动物地位的认识应当逐步归于本源。我国环境法学者高利红的观点认为,动物作为法律主体时只能是“类主体”,即赋予部分范围的动物不完全的权利,并指出:“在适当的时候,即我们的道德资源、社会资源、制度资源能够支撑的情况下,最终将所有的动物作为个体的权利主体。”[4]

因此我们不妨坚信动物权利论在未来终成通说(正如奴隶制度的全面废除),而目前人类目光所能及的前景就定位在动物福利论。因此,激进的动物权利论在当下呈现“水土不服”之态。不得不承认,动物福利论是有局限的,但现阶段动物福利将成为历史性选择,此为时间条件。在我国,动物福利理论的全盘接受又不免操之过急,保护动物的第一步,应当是反虐待动物的立法。

四、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设想

2010年,我国首部《反虐待动物法》(原名《动物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初步形成,建议稿体系和内容相对完备,分为总则和分则,分则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进行管理,总体上看,本部建议稿既不反对动物利用,也认可基于人道原因对动物的合法扑杀,而被规范的行为也限于虐待和遗弃,并且在用语上多采用“不得……”的禁止性规范,将动物保护的程度停留在“底线”的水平上。在基本制度方面,建议稿设置了动物反虐待的身份识别制度、动物的饲养条件和档案制度、传统疾病控制与人道扑杀制度、救助受虐待或被遗弃动物的制度等几大制度,其中还不乏立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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