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解析法硕教材《刑法 》第三章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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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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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结构图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修正”的犯罪构成共犯形态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刑罚论量刑制度:从轻、减轻、从重、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各论:一、侵犯个人法益:第四章、人身犯罪,第五章、财产犯罪二、侵犯社会法益: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三、侵犯国家法益:(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专题一:刑法的解释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文理解释扩大解释(注意与类推解释的区分)解释方法缩小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过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三章刑法课件.ppt

第三章刑法课件.ppt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放任

罪 过
过失 疏忽大意 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认识因素:已经预见 意志因素:轻信避免

意外事件 认识因素:不应当预见(无预见义务)
主 观 方 面
犯罪目的 目的:实施犯罪所要达到的效果(影响定罪与量刑) 犯罪动机 动机:实施犯罪的原因(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刑法》第13条—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
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处罚性
注意:《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如何理解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 国事犯与普通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侮辱、诽谤、虐待、侵占)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概述(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
总则 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一罪与数罪(法定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驱逐) 刑罚的具体适用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缓刑 行刑情节:减刑、假释) 诉讼时效 (刑罚的消灭、其他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刑法以外的习惯法判例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刑法总论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第三章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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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
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 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 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 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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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 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法益)。
首先,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和共 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次,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 某种社会关系只是由道德规范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 与保护,而不是由刑法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调整与保护, 则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 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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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 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 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 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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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 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任何行为,
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 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 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 加其他任何条件。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一)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刑法第三章4PPT教学课件

刑法第三章4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2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
1、本质:相对自由意志——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 力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2、内容
(1)辨认能力: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意义、性质、 后果的辨别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决定自己行为是否以行为触犯刑 法的能力
(3)二者关系: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
力是关键。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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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1、定义: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 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划分: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计算: (1)年龄的计算方法:周岁/公历的年、月、日/生日的第2日 (2)年龄的计算基准:行为时/结果时? (3)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怎样处理?
2020/12/10
(2)法学标准 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法医或精神病专家可以直Βιβλιοθήκη 得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 任的结论吗?
2、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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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功能丧失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精神障碍 1、认定标准:
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刑法总论精释 第三版 上》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刑法总论精释 第三版 上》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二、预备犯 的处罚
一、未遂犯的 1
概念和处罚依 据
二、未遂犯的 2
成立范围
3 三、未遂犯的
特征
4 四、未遂犯的
类型
5 五、未Leabharlann 犯的处罚一、犯罪中止的 概念
二、犯罪中止的 法律性质
三、中止犯的成 立条件
四、中止犯的处 罚
封底
感谢观看




06
六、行为的 形式之三: 持有
05
五、行为的 形式之二: 不作为
二、客体的类型
一、客体的概念
三、客体的认定
二、结果的界定
一、结果的概念
三、结果的类型
一、因果关系 1
的概念
二、事实因果 2
关系
3 三、法律因果
关系
4 四、因果关系
的认定
5
五、结论
一、犯罪的 时间
二、犯罪的 地点
第六章 违 法 性
《刑法总论精释 第三版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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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形式
时间
概念
法律

实质
理论
刑法
责任
犯罪 阻
刑罚
行为
违法性
条件
体系
关系
原则
司法
01 第一版 序
目录
02 第二版 序
03 第三版 序
04 第一章 刑法概说
05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 则
06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违法性 的概念
第二节 违法性 的本质
第三节 违法性 的程度
第四节 违法性 的阻却
第六节 违法阻 却事由之二:紧

《刑法第三章》课件

《刑法第三章》课件
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因 此刑法第三章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 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章节主要内容概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罪名,这些罪名 主要涉及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和生命等权利。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 这些罪名主要涉及侵犯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等民主权利。
故意伤害罪
总结词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详细描述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 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 接故意。
非法拘禁罪
总结词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 为
详细描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客观 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 正常运营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THANKS 感谢观看
03 刑法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故意杀人罪案例
总结词
家庭矛盾引发,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详细描述
此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因长期与被害人存在不和,最终采取极 端手段杀害了被害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手段残忍,不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 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案例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 公众的安全意识,让人们 了解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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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年龄计算:过周岁生日第二日起 不得追究
4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过失犯罪——应当
1
5
、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收容教养 不认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 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负刑事责任 必须 达到的年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成立犯罪的标准; 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区别此罪、彼罪的标准; 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 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 1 2. 3. 4.
发展 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
是刑法理论核心、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一种客观的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结果发生, 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特殊情形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情节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 未成年 随身携 带的生活、学习用品 钱财数量不大 未造成轻微伤以上 或 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务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或故意杀人
2
种行为: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2
1、除此外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有此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不管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3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从轻或减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
1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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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实质)
危害行为:必要要素
作为(不该做偏做):(积极的行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 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法律上明文规定
分类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承诺)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具 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分类
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或加重):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 础 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 的法益侵害程度 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 派生出来的。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共同犯罪形态(帮助犯、教唆犯)
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 (总则) 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 (特殊形态) 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构成犯罪的条件
不作为(该做偏不做):(消极的行为) 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 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2
包括要素
广义:犯罪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
概念:危害行为 对 犯罪直接客体 造成的 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间接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狭义: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非物质性的、无 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或被胁迫 其他轻微情节
. A B. C. 500RMB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刑法规定,一般不判处,如判处,应从轻 没收财产或罚金:并处,依法判处;可以并处,一般不判处 罚金:从轻或减轻,综合考虑缴纳能力,确定数额,最低不少于
盗窃未遂或中止的 可不认为
简单客体:只侵害一个利益的 (如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害财产权)
复杂客体: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 (如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侵害财产权、人身权)
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 人、物或信息。 (是 刑法构成 客观方面的 选择性要素)——凡是刑法条 文中明确规定行为对象的,就是该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 必要因素。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般不判处 无期徒刑
具有(1、2)情形 一般不认为犯罪
特殊宽大:司法解释(2006年1月) 是否有利于未成年教育、矫正
不认为犯罪
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 盗窃数额达“数额较大”标准 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 积极退赃 且有3种情形之一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指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利益的 总体。
犯罪客体
种类
同类客体(局部):犯罪分类的基础
指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个别):区分此罪与彼罪。
指 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分类:根据侵害的直接客体的 数量
概念:刑法规定的 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内容: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1. 2. 3.
犯罪构成与犯罪
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素
在刑法中地位: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对行为犯:一般不存在
对实害犯:重要意义
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与组成犯罪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用之物 不同
本质与现象
犯罪客体(本质) 社会利益。 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本质。
—— ——
犯罪对象(现象) 具体事物(人、物、信息) 是载体,对客体的侵害,往往通 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 犯罪客体(一般要件之一) 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联系及区别
一般与选择
一定与不一定
犯罪客体(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概念:刑法所规定的 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 诸客观事实
广义上,能力包括年龄
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务/盗窃其他亲属财务 其他亲属不予追究 可不按犯罪处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对其他未成年人 随意殴打 多次强拿硬要
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自然人
按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概念:犯罪活动侵害的, 为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 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内容
犯罪客体是 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 意义: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 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 一般客体(整体):决定罪与非罪
(具可观察、描述的特性) 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 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其规定犯罪、认定犯罪。
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 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 身体活动。
犯罪——基础 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 性? 犯罪构成——犯罪的具体化 (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 需要哪些法定条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意义:对我国 刑事立法 刑事司法 刑法理论
行为的危害结果:选择要素
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绝大多数 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构成犯罪
一些 发生法定结果 规定为 构成要素
意义:定罪量刑
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作为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出现某种危害结果)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要件(一般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 共性
犯罪客体
行为 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认定现实生活中 发生的某行为事实 是犯罪时,必须认定:
行为 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客观方 面)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种情况 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常态):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 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 不纯正不作为犯(非常态、特殊):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 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不一致的 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对象:选择要素
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P17
判断技巧:看介入因素是否由前一因素引起(是 判断 有) 是否能独立引起结果(能 判断无)
刑法 第三章 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 (《刑法》第17条)
行为人 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体) 行为人 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 (分则 ) 就某一犯罪基本形态 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 具有通常社会危害 程度的行为 所规定的犯罪构 成(刑法通常以 此为基 准设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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