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宗教信仰罪犯的教育
浅论监狱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

浅论监狱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监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构之一,负责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培养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而宗教信仰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监狱管理者的关注。
本文将从监狱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展开探讨。
首先,宗教信仰能够帮助罪犯重建自我价值观。
在犯罪行为时,罪犯的价值观往往受到扭曲,他们往往忽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甚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悔意。
在监狱中,管理者可以引导罪犯学习宗教教义,例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宗教强调人类的尊严和人道主义价值,罪犯可以通过学习宗教教义找回自己的立足之地,重新认识自我,认识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价值,提高自己的自我认知,重建自己的行为准则,更好地融入社会。
其次,宗教信仰也能够帮助罪犯减轻心理负担。
在惩罚和教育改造之下,罪犯的心理压力很大。
宗教信仰能够提供精神安慰,让罪犯在心灵上得到宽慰,从而能够更加积极地面对改造,切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责任。
通过了解苦难和愧疚的意义,罪犯能够理解和接受改造的任务和责任,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教育改造的过程中,更加积极地拥抱生活。
再次,宗教信仰也能够帮助罪犯积极参与社会。
宗教信仰强调个体责任和社会义务,通过宗教信仰的熏陶,罪犯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个人的责任所在,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为他人和社会做出奉献的重要性。
此外,在宗教活动中,罪犯可以认识到不同文化之间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在学习宗教信仰的同时,也会增强个人的文化素养和包容性,使得罪犯更加开放和乐意接受不同文化的人的观念和价值。
最后,宗教信仰也能够扩展罪犯的社会交往。
在监狱环境中,罪犯缺乏社交机会,宗教信仰提供了罪犯们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平台。
罪犯可以在宗教活动中结识志同道合的朋友,进行友谊和情感的交流,不再感到孤独和失落,更加理解他人在认识宗教、情感、价值上的差异,这种交往关系也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后更好地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和社交网络,从而更加容易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司法部关于犯人、劳教人员信仰宗教和在狱所内从事宗教活动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犯人、劳教人员信仰宗教和在狱所内从事
宗教活动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2.01.26
•【文号】司发函[1992]035号
•【施行日期】1992.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宗教,司法协助
正文
司法部关于犯人、劳教人员信仰宗教和
在狱所内从事宗教活动问题的批复
(1992年1月26日司发函[1992]035号)
西藏自治区劳改局:
你局《关于犯人、劳教人员信仰宗教和在狱所内从事宗教活动的请示》([91]藏劳(管教)79号)一文已收悉。
根据监狱、劳教所作为专政机关这一特殊情况以及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征得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同意,批复如下:原则上允许信教的罪犯、劳教人员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监狱、劳教所不强制罪犯、劳教人员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
但是,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是两回事。
鉴于监狱是专政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因此,在监狱、劳教所内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监狱、劳教所内设经堂、挂佛像和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教义的活动。
对于信教的犯人、劳教人员看宗教书籍的问题,以不影响和妨碍教育改造为原则,可引导他们少看或不看,但不宜禁止或收缴宗教书籍。
防范非法宗教行为进校园的重要举措

防范非法宗教行为进校园的重要举措非法宗教行为进入校园可能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研究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校园需要采取一系列重要的举措来防范非法宗教行为。
1. 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宗教认知和法律教育,提高学生对非法宗教行为的辨别能力。
定期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向学生普及宗教知识和法律法规,让学生了解何为合法宗教行为和非法宗教行为,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建立监测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密切关注校园内的宗教活动。
任何宗教行为都应该在学校的监测范围内,对异常的宗教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通过监测机制,学校可以及早发现和阻止非法宗教行为的蔓延,确保校园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3. 强化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加强校园巡逻和安保力量,加强封控管理,防止非法宗教组织进入校园进行活动。
同时,学校还可以加强与家长的合作,共同守护校园安全,及时汇报和处理存在的宗教问题。
4. 加强合法宗教组织的指导:学校可以积极联系合法宗教组织,寻求他们在防范非法宗教行为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合法宗教组织可以为学校提供正确的宗教信息和教育资源,帮助学生认清非法宗教行为的危害,并引导他们远离非法宗教。
5. 加大处罚力度:学校要明确规定对涉及非法宗教行为的学生进行严肃处罚。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可以震慑潜在的非法宗教行为,形成对校园内非法宗教行为的高压态势。
为了保护学生的正常学习环境和全面发展,校园应当积极采取这些重要的举措,防范非法宗教行为进入校园。
只有确保校园的稳定和安全,学生才能够健康成长,并在阳光的环境中追求自己的梦想。
制止非法宗教行为-班会主题

制止非法宗教行为-班会主题1. 班会背景为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宗教政策法规教育,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我校决定开展以“制止非法宗教行为”为主题的班会活动。
2. 班会目标1. 加强师生对我国宗教政策法规的了解,提高法制观念。
2. 增强师生识别和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
3. 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营造良好教育环境。
3. 班会内容3.1 宗教政策法规宣传1. 介绍我国宗教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 强调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3. 阐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及法律责任。
3.2 非法宗教活动的识别与抵制1. 分析非法宗教活动的特点和手段。
2. 教育师生如何识别非法宗教活动。
3. 提出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措施。
3.3 师生互动环节1. 开展宗教知识问答,检验师生对宗教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
2. 分享身边非法宗教活动的案例,讨论如何应对和举报。
3. 邀请法律专家进行在线答疑,解答师生关于宗教法律问题的疑问。
3.4 宣誓仪式组织师生进行宣誓,承诺坚决拥护党的宗教政策,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为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4. 班会组织及分工1. 班主任:负责组织班会全过程,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2. 班委:协助班主任组织班会,负责会场布置、物资准备等工作。
3. 宣传组:负责制作班会海报、宣传单等宣传材料。
4. 演讲组:负责准备演讲稿,进行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讲解。
5. 互动环节组:负责策划师生互动环节,准备问答题目。
5. 班会时间及地点1. 时间:XX年XX月XX日(具体时间根据学校安排)2. 地点:学校会议室或教室6. 班会效果评估1. 会后对参会师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班会效果。
2. 分析问卷结果,对班会进行总结和改进。
7. 附录1. 宗教政策法规资料汇编。
2. 班会PPT及演讲稿。
3. 班会互动环节问题及答案。
希望本次班会能进一步提升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增强识别和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共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罪犯文化教育主题活动方案

罪犯文化教育主题活动方案罪犯文化教育主题活动方案一、活动背景罪犯文化教育是指针对监狱中的罪犯开展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以提高罪犯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帮助他们重建信心、改造自我,为将来的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本文旨在设计一项罪犯文化教育主题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升罪犯的文化层次,引导其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其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
二、活动目标1、提高罪犯的道德修养:通过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及道德伦理,引导罪犯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帮助他们切实改变错误的价值观。
2、丰富罪犯的文化知识:开展文化知识教育讲座、文艺表演等活动,增加罪犯的知识储备,提升他们的文化素养。
3、提升罪犯的技能:通过技能培训课程,提供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改善职业技能,以便在复员后更好地就业。
4、促进罪犯的心理健康:通过心理辅导、心理体验等活动,加强罪犯的心理健康,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
三、活动内容及方式1、文化知识教育讲座:邀请专家学者对罪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讲座,包括中国古代文化、经典文学、艺术赏析等内容,通过讲座让罪犯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
2、法律法规教育:开设法律法规知识课程,让罪犯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其社会意义,引导他们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
3、职业技能培训:选择一些常见的职业技能,如厨师、电工、木工等,开展技能培训课程,帮助罪犯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复员后的就业打下基础。
4、文艺表演活动:组织罪犯参与文艺表演,如戏剧表演、舞蹈、音乐演奏等,通过艺术形式表达自我,提升他们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5、心理辅导与体验活动:邀请心理专家为罪犯提供心理辅导课程,帮助他们排解负面情绪和压力。
同时,开展一些心理体验活动,如户外拓展、心理游戏等,帮助罪犯提高心理素质和应对能力。
6、文化创作活动:鼓励罪犯进行文化创作,如写作、绘画等,通过创作自我表达,提升他们的艺术创造力和自我认知能力。
7、思想讨论与分享会:定期组织罪犯进行思想讨论与分享会,让他们相互交流信息、思考社会问题,共同解决困惑,推动他们积极思考和自我教育。
学校应对非法宗教势力渗透的有效方法

学校应对非法宗教势力渗透的有效方法1. 引言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然而,一些非法宗教势力可能会利用宗教信仰进行渗透、煽动、破坏等活动,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造成威胁。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非法宗教势力的渗透。
2. 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学校应加强师生对非法宗教势力渗透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向师生普及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让师生了解非法宗教势力的危害,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渗透。
3. 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让师生了解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调控。
同时,加强对正能量的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师生的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和文化意识。
4. 严格校园管理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禁止非法宗教活动进入校园。
对于在学校内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散发宗教宣传材料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
同时,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防止非法宗教势力利用周边环境进行渗透。
5.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宗教势力渗透事件。
可以通过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师生积极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加强与公安、宗教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应对非法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教师是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只有教师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渗透。
7. 关爱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
对于有宗教信仰需求的学生,学校应尊重其信仰自由,同时加强教育引导,使其正确认识宗教,防止被非法宗教势力利用。
8. 结语学校应对非法宗教势力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非法宗教势力的干扰和破坏。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为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监狱中的宗教信仰维护罪犯的精神需求

监狱中的宗教信仰维护罪犯的精神需求在监狱中,罪犯的精神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尽管他们因犯罪行为而被剥夺了自由,但作为人类,他们的心灵和精神依然需要关怀和满足。
宗教信仰这一方面可以提供给罪犯一种安慰和希望,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改变自己的人生。
一、宗教信仰对罪犯精神需求的重要性在监狱中,罪犯们经历着严格的惩罚和剥夺个人自由的生活。
面对长期的禁锢和孤独,罪犯们渴望获得一种精神的解脱。
宗教信仰的存在给予了他们一种安慰和寄托,帮助他们在困境中找到内心的平静和力量。
宗教信仰也为罪犯提供了一个进行悔过和改变的机会。
罪犯可以借助宗教信仰来对犯罪行为进行反思,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寻求道德和心灵的重建。
宗教信仰的引导可以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二、监狱中宗教信仰的保护和支持为了满足罪犯的宗教信仰需求,监狱系统应该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首先,监狱应该允许罪犯在信仰方面有所选择,不因信仰不同而歧视或限制他们的权利。
无论是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还是其他宗教,罪犯都应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实践自己的信仰。
其次,监狱也应提供适当的场所和设施供罪犯进行宗教活动。
例如,建立礼拜场所或寺庙,配备必要的教义读物和工具,以满足罪犯进行宗教仪式、祈祷和学习的需求。
这样的支持和保护可以帮助罪犯更好地维系他们的信仰,摆脱罪恶的过去。
三、宗教信仰的积极影响和可能的挑战宗教信仰的引导和支持对罪犯的精神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宗教信仰可以给予罪犯希望和勇气,帮助他们在困境中坚持和挽救自己。
通过宗教信仰,罪犯可以重建自己对生命的意义和目标的追求,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康复和改造。
然而,面对多元宗教的现实,监狱可能会面临着一些挑战。
监狱需要平衡不同宗教群体的利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对待。
同时,监狱也需要防范极端宗教思想的渗透和滥用,确保罪犯在宗教信仰的引导下不走向极端主义和犯罪。
四、监狱中宗教信仰与心理辅导的结合除了提供宗教信仰的保护和支持,监狱还应该注重罪犯的心理健康和心理辅导。
教育宗教极端势力的危害与防范

教育宗教极端势力的危害与防范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宗教作为人们心灵的依靠和信仰体系,在教育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宗教极端势力的存在给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本文将就教育宗教极端势力的危害以及如何进行防范进行论述。
一、教育宗教极端势力的危害1.1 破坏教育的中立性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培育素质,要做到中立公正。
然而,宗教极端势力常常带有偏见和偏执的思想,将其价值观强加于教育中,使得教育成为了传播特定宗教信仰的工具,丧失了中立性,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思维独立性和批判思维能力。
1.2 阻碍世俗教育的发展宗教极端势力过于强调宗教教育,忽视了世俗教育的重要性。
世俗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知识和综合素质,而宗教极端势力在这方面的介入,可能对世俗教育的发展造成阻碍。
学生接受过度宗教化的教育,可能导致其对科学知识的迷信、学习兴趣的缺失,从而影响他们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1.3 侵犯学生的权益教育宗教极端势力可能在教育过程中,侵犯学生的权益和个人自由。
比如,强制学生进行宗教仪式、限制学生思想的自由发展以及歧视和排斥不同宗教信仰的学生等。
这些行为都会使学生在教育中感到压抑与束缚,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二、教育宗教极端势力的防范2.1 建立严格的教育监管机制为了防范教育宗教极端势力的侵蚀,有必要建立起严格的教育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加大对学校的监管力度,确保教育的中立性,杜绝宗教极端势力对教育的渗透。
同时,要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体系,完善教育教学内容,让学生接受到科学、世俗、多元的教育。
2.2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监督教师是教育中的关键角色,他们的思想意识和专业素养对学生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监督,让他们具备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同时,对于违背教育中立性原则、宣扬极端宗教思想的教师,要依法进行追责,确保教育资源不被滥用、不被挪用。
2.3 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宣传家庭教育是培养学生正确价值观和健康人格的重要环节,在防范教育宗教极端势力方面也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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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宗教信仰罪犯的教育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系 03级狱政管理苏大伟摘要:宗教信仰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保障的公民权,而罪犯的宗教信仰权利保障有无最易凸现出社会的法治或人治的特征,罪犯处遇制度移植引进宗教教诲成为依法治监的时代要求。
在对外开放与社会转型时期,监狱内的罪犯也出现复杂化、多层次化,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罪犯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集的部分省份,如新疆、西藏、青海等。
面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又不能与其他普通的罪犯相同,如何对这类罪犯进行改造是监狱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宗教信仰教育改造创新环境一、宗教信仰罪犯教育的社会背景(一)刑罚发展趋势的要求1、刑罚个别化。
在监狱工作的环节,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刑罚执行个别化,这几乎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体趋势。
个别化的精神源于教育刑思想的广泛影响。
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
并主张给罪犯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多的自由。
随着罪犯的多样化,对罪犯的教育要求个别对待,尤其是有特殊条件的罪犯,像对有宗教信仰罪犯的教育必须采取个别教育、分类教育。
2、罪犯人权的思考。
随着人道主义的发展,罪犯的人权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
罪犯人权是一个特殊的领域。
我们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
对罪犯的人权进行了全面、具体的概括,向国际社会展示了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状况。
罪犯是公民,他们在监狱服刑,他们的权利受到限制,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同时,他们的权利也受到了特别的保护。
考察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权保障的状况,人们不是去看高层人士的人权如何,而是恰恰相反,要去考察处在社会底层的人士、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程度。
社会底层、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得到保障了,整个社会的人权水平就提高了。
罪犯正是处在社会特殊状态中的人,是弱者,需要受到特别的关照。
尤其是这些有宗教信仰的罪犯的权利会受到社会更广泛的关注。
不过在建国前的监狱内,不论罪犯是否有信仰宗教的习惯都与其他罪犯一起改造,建国后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提出任何人都有信仰宗教的权利,罪犯也有。
现阶段我国监狱管理部门允许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但是罪犯不能在监狱内设教堂、挂佛像、传教等。
我们要在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同时保障罪犯的人权,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客观地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3、刑罚社会化。
监狱行刑以将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的手段,去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却形成了手段与目标之间的深刻矛盾。
在日益开放的现代社会中,监禁刑的运行成本在不断增加,而其改造效能却令人失望。
为缓解这一问题,在西方兴趣了行刑社会化思想,主张慎用监禁刑,尽可能把罪犯放到社会上接受矫正,同时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其尽可能接近于自己社会,并扩大社会力量对自顾不暇正事业的参与,以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刑罚不是唯一预防犯罪的工具,刑罚也不必刻板的视为一种绝对独立的法律活动。
无论刑罚裁量还是刑罚执行都应尽可能在当时社会环境中进行,并且适当引入社会因素,比如扩大使用非刑罚方法,调动一切积极的社会因素综合治理罪犯,尤其是对条件比较特殊有信仰的罪犯,我们可以依靠社会力量对罪犯开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
(二)罪犯改造的要求我国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监狱行刑的目的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
当然对有宗教信仰的罪犯的改造也是这个目的。
宗教对其信仰者来说是重要的,是命根子,在信仰它的人们心中的地位是神圣的,不可替代的。
平时我们习惯的叫那些有信仰的人为信徒,我想这与宗教的教育有关。
他们认为宗教是唯心的,但它对人的影响的积极的一面占大部分:它要求它的信徒要仁爱、自尊、诚实、坚韧、宽恕、勤劳、节俭、救死扶伤、主张和平、平等、团结、善良、反对暴力等等。
这些对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是一种升华。
我们都听说过宗教里有一句话“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所以,信仰宗教的人把这些视为自己的职责。
当一个人与宗教产生了生命的关系时这个人常常把自己与宗教信仰合二为一,二者成为一体。
为他的宗教死也是甘愿的。
因为宗教是在最深的人性的基本里面产生它的效用。
所以我们不能随便的轻看宗教。
一个人在宗教信仰里面生根建造自己的人格以后,宗教对他的控制力量就越来越大。
而控制力量增长的时候,当他违背了宗教条例,就会很惧怕、很可怕的心理反应。
所以,宗教对人性的捆绑是很大的,而人对宗教违背以后的刑罚、产生了审判的恐惧也是很大的。
我们为了使有宗教信仰的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必须从其信仰的宗教入手,通过宗教的教义,让他们产生悔罪思想,从而通过劳动改造减少他们心理上的压力。
二,我国对宗教信仰罪犯教育的现状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其主要含义是,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个人信仰,受法律的保护。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由于法律并未剥夺罪犯的宗教信仰自由,因而罪犯仍然享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也明确指出:“正在服刑的罪犯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允许信教的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
”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自由是罪犯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监狱及其警察应当依法予以尊重和保护,允许信教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不得歧视信教罪犯,不得破坏罪犯的宗教信仰,并尽可能为罪犯保持宗教信仰提供方便。
在确保监管安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影响改造秩序和其他罪犯改造的前提下,允许信教罪犯看宗教书籍,允许其个人默诵念经。
但鉴于监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特殊场所,鉴于罪犯的特殊身份,罪犯不得在监狱内设经堂,进行传教、发展教徒等活动;不得以信教为由干扰、影响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更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改造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宗教信仰罪犯的改造对策(一)分管、分教、区别对待1、分管、分教制度不仅能克服罪犯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而且是对罪犯实施的有的放矢的教育的重要保证,分管、分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施以不同的管理方法,给以不同的处遇,以达到矫正罪犯恶习,从灵魂深处去感化、陶冶其性情,矫治其犯罪心理的目的。
有宗教信仰的罪犯的生活习惯与普通的罪犯都有很大不同,比如信仰回教的罪犯不吃猪肉,不允许其他人使用自己的生活用品。
若让这类罪犯与其他罪犯混住在一起,普通的罪犯很可能会犯这类罪犯的戒,如果对这类罪犯影响大的时候会使这些罪犯产生反改造情绪,甚至消极出工。
2、这些信仰宗教的罪犯都有他们自己的节日,如基督教要做礼拜、回族星期五要到清真寺参加聚礼,在伊斯兰教历九月是回族的斋戒月,在斋月内的一天不吃不喝,藏族正月朝拜玉龙雪山和宾川鸡足山,四月初一至初四是释迦牟尼的成佛日,十月二十五日是黄教大师宗巴喀的成道日,都要举行法会庆祝;除夕之夜还要举行盛大的“跳神”活动,而蒙古族到一定的季节要举行运动比赛等。
我们可以在他们特殊的节日里给他们提供做礼拜、祭祀、祷告所需的物品,或者是在他们斋戒日过后让他们吃一顿按他们风俗习惯做的饭菜等。
我们用区别对待的方法注入感情,这样来感化这类罪犯,应该回取得较大的成功。
3、信仰宗教的罪犯在平时的劳动中会本着乐于助人的教义为其他罪犯提供帮助,他们认为这是对他们所犯罪行的一种惩罚而应该做的,所以我建议监狱在实行分管、分教的基础上让这类罪犯做一些服务性的劳动,如为犯人做饭,烧水,整理内务等。
他们不但比其他罪犯完成的好,更重要的是这样做能满足他们心理上的要求。
(二)根据宗教实质消除罪犯心理压力任何一种宗教思想其实质都是让人远离罪恶,让人性中的善在更大程度上压倒恶。
人类恶的本质源于自我,这种自我无限制的膨胀,就演变成极度的自私,最后漠视生命,导致犯罪。
记得前不久的沈阳街头,一个人昏倒在马路上四天四夜,没有人伸出援助之手,最后导致他离开人世,这就是排他的自私造成的漠视生命的存在。
从本质上说和马家爵漠视生命连环杀四人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而我们所谈的信仰宗教的人若是受到某方面的刺激或是什么不良影响,很可能就会盲目发展自我,忘记了自己基于社会的责任,最后导致犯罪。
据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的罪犯实施犯罪的行为往往是过激的,当大脑清醒后便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忏悔。
尤其是刚入狱的罪犯。
他们对新的环境产生恐惧害怕的同时又害怕自己的行为会受到自己灵魂的主宰者(如基督教的耶酥)的惩罚。
我们监管改造人员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应首先清除其对监狱这种特殊的环境、特殊的生活条件的害怕,再慢慢地清除其心理上的压力。
我们都知道有信仰的人若是做了违心的又违法的事进了监狱,他们的心理压力是很难消除的。
针对这一点我们监狱可以与社会宗教组织联合对这类罪犯进行教育,有必要的话我们监狱可以聘请牧师、教父在监狱内对他们进行教育,使他们尽快的解决心理上的压力,这样就可以积极地配合改造了。
如果这类罪犯心理上的压力解决不了,他们肯定不能积极的劳动和配合改造,甚至有的罪犯心理承受力弱了还会做出意志控制不了的事情导致重犯新罪。
这些在监狱内都是极可能发生的。
我们要想把这类罪犯改造好,消除他们入监后的心理压力是重要的一步。
(三)请进来教育方式在丁日昌撰写的《法国志略》中王韬曾评论说:每到礼拜日牧师或神父就入狱讲道,在监狱内的小教堂里让那些罪犯围坐在一起,静静地听着,以次来达到感化他们心灵的目的,消除他们桀骜不训的气焰。
我们可以吸取这一点联合社会上的宗教组织入狱讲学,对罪犯进行改造教化。
宗教教诲是所有西方监狱的成规,是所谓信仰自由的范畴,同时又是信仰不得自由的明证。
外国信仰宗教的罪犯比较多,但监狱充分保障罪犯的宗教信仰自由,监狱有一个规模很大的教堂,配备专门的牧师,外面的牧师也可以来监狱主持宗教仪式,并且为罪犯提供宗教仪式所需要的物品。
有数据显示罪犯在一次祈祷或礼拜之后数天改造的积极性都很高,很配合监狱干警的教育。
所以我们根据罪犯的这一点改造心理,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同时提高改造质量。
(四)创新监狱环境前面提到的我国监狱管理部门允许有宗教信仰的罪犯在监狱内信仰宗教,但不允许在监狱内设教堂、挂佛像、传教等。
我认为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工作的目的。
所以,只要有利于罪犯改造的,有可能实施的,我们尽可能的吸收进来。
何况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正确的宗教政策要求各种宗教努力调整自身,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
各种宗教组织也坚持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领导,向广大教徒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号召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从而同全体人民结成广泛的爱国主义统一战线,同心同德地为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