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风险之特许权使用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税风险之特许权使用费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有两种: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现行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定义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涉税现状

按照现在商业惯例,特许权使用费在国内通常以提成率的方式来计算:技术提供方占技术受方利润或销售额的份额,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表示。

对税务机关而言,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是10%。企业支出的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税务风险管控的重点就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性,独立性、收益性审查。应对某些企业利用特许权使用费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而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的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往往会成为关注的重点。2014年税总针对发起反避税调查,根据《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相关规定,在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以下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予以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涉及技术导管公司)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三、常见的风险漏洞

1.特许权使用费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定价不合理,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手段,以规避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1)对同项技术持续或逐年提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比例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看作是一项无形资产的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样的技术已

为同业所掌握或普遍应用,不再具有专用技术价值或者其价值已有所下降,但企业仍按原定价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逐年提高支付比例来调节企业利润。尤其注意已经过技术保密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对无增值空间技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引进技术的经济效果长期处于营业利润亏损状态,但依然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此项检查涉及科学计税的操作,税务检查人员对计税的了解程度不足,检查工作难道大,争议会多,必要可以与科研单位部门加大合作。

(2)重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从境外关联企业购入已含有专有技术的生产设备,同时又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对设备使用的指导,其实已经包含在进口设备的价格中,出现重复支付的情况。

中国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核心固定资产的同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中国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只签署有固定资产购销合同,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含在购销合同之中,却又另行支付了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从而构成重复支付。(审核购入固定资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已经含在购销合同之中,却又另行支付了该笔特许权使用费)。

需要核对购销合同内容和具体特许权使用费明细账比对,对税务人员而言可操作性大。

(2)向国内关联公司销售产品同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很多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类同流水线一样的多个子公司,其国内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往往全部销售的给国内上一家关联企业,没有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其技术/商标在生产环节并未带来实质性的收益,而企业仍向境外关联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设立技术导管公司,由导管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规避税源地,少缴纳预提所得税。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注册,以满足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同样导管公司在国外,因国内税务机关无权查阅国外的企业,导管公司的审查难度颇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