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4种分类!这类垄断行为,法考每年都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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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一、中国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数据,2008年,我国共生产稀土矿12.5万吨,同比增长3.5%;冶炼分离产品13.5万吨,同比增长7.1%;出口的冶炼分离产品3.46万吨,同比减少23.7%。

2008年稀土全行业实现产值245.3亿元,同比减少14.71亿元。

我国稀土产业呈现出“乱采滥挖、无序开发、新建稀土项目过多过快”的乱象。

全国从事稀土矿开采、冶炼分离的企业高达169家,其中,中小型企业居多,部分企业的生产能力只有几百吨甚至几十吨。

由于国内对稀土产品的需求有限,这些生产企业的产品只能涌向出口这一条“单行道”。

我国稀土产业的这种出口乱象也被国际市场一些居心叵测的买家所利用,趁机向下打压稀土产品价格,并把从中国低价购买的中低档稀土产品打包储存,以备将来之需。

二、我国稀土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从当前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来看,还存在资源和环境保护亟待加强、冶炼分离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自主创新不足、资源优势尚未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等诸多问题。

(一)重组步伐缓慢,产业集中度低我国的稀土矿产主要分布在偏远地区,同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许多地方纷纷成立的小企业开始稀土资源开发,由于开采水平落后,管理模式粗放,使得大量的稀土资源流失和破坏。

由于中国稀土企业联合与重组的步伐缓慢,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稀土生产大小企业200多家,绝大多数是小型企业,只有骨干企业20余家,无法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

我国稀土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普遍存在主体过多、采富弃贫、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

垄断行为名词解释

垄断行为名词解释

垄断行为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在某个特定市场或产业中拥有相对或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能够对市场价格、供应量和其他市场条件产生显著影响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会限制竞争,导致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受阻,从而使垄断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单独控制价格和供应。

垄断行为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1. 垄断定价:垄断企业通过限制供应或提高价格,以牟取高额利润,因为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没有其他替代品可选。

2. 垄断限制:垄断企业可能采取各种手段,如排除竞争对手、设立高门槛、限制进入市场等,来确保其他竞争者难以进入市场并与其竞争。

3. 垄断产品差异化:通过提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使垄断企业在市场上拥有独特的地位,从而降低其他竞争者的竞争能力。

4. 垄断控制资源:垄断企业可能通过独占某种重要资源或技术,使其他竞争者难以获得相同的优势,从而限制市场竞争。

垄断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有可能导致价格偏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消费者选择受限,创新减少,以及市场效率降低。

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反垄断法规来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据⼩编所知,在我国中学课本已开始提及“垄断”,⼈们对于“垄断”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关于“垄断”⼈们还是有许多未知的地⽅,譬如,什么是垄断?垄断⾏为有哪些?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信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垄断⾏为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反垄断法排除的范围
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 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 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56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 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 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 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 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 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垄断是指单独的市场主体,没有其他的人能够销售他的产品和 替代品。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正当竞 争包含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在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有的立法 时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如美国。两个概念其主要不同: 1、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 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不正当竞争直接目的就是经济利 益。 2、垄断可能涉及到整个产业、行业等较为宏观的层面,而不 正当竞争仅涉及到具体交易行为,较为微观。 3、垄断行为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 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 卡特尔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 行"过火"的竞争,总是与欺诈性相关,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标识,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垄断的认定与处罚

垄断的认定与处罚

垄断的认定与处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一种新常态。

本文首先对垄断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反垄断模式和机构作说明。

其次重点梳理反垄断法中四类垄断行为的概念、认定与处罚,并分别列举相应案例。

最后对经营者应对反垄断提出建议。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风暴一阵紧似一阵。

从合生元、美赞臣和恒天然等6家乳粉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6.7亿元,到老凤祥、老庙和天宝龙凤等上海5家金店被罚千万,再到最近奥迪、奔驰和宝马等十余家国际汽车巨头即将领到的巨额反垄断罚单,这一切都表明,垄断和反垄断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新常态。

一、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为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而采取的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因在实施这些垄断行为的过程中,会产生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阻碍技术进步等不良后果,所以各国法律都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

此外,为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严峻形势,促进自由流通的统一市场不断发育成熟,该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进行规制。

二、反垄断模式和机构(一)反垄断模式从国际实践看,反垄断主要有以欧盟为代表的行政反垄断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反垄断两种模式。

我国主要借鉴的是欧盟的行政反垄断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授权国务院成立反垄断委员会,并确定其下属有关部、委、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反垄断执法权,赋予其接受举报、现场检查、问询谈话、查封资料、作出并执行处罚决定等各项权力,同时要求被调查人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行为必须配合,否则将根据情形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经济后果分析

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经济后果分析

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经济后果分析垄断行为一直是经济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不仅仅因为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还因为对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和经济后果进行全面准确地分析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和经济后果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探讨垄断行为对市场和社会的影响。

一、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垄断行为是指一个企业或一小部分企业在某一市场上拥有显著的市场影响力,通过垄断定价或限制市场进入来剥夺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利。

为了禁止垄断行为并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具体的垄断行为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垄断定价:垄断者通过高价定价,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种行为会使得市场上的产品价格偏高,并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2. 垄断交易:垄断者通过剥夺竞争对手获得市场渗透的机会,例如以超低价格销售商品,来打击其他竞争者的市场地位。

3. 垄断协议:垄断者与其他竞争对手达成协议,限制竞争,例如分割市场、限制销售区域、共同定价等。

4. 垄断控制:垄断者通过控制供应链或关键资源,来剥夺其他竞争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使市场上只剩下自己一家企业。

二、垄断行为的经济后果垄断行为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以下是垄断行为经济后果的几个主要方面:1. 市场失灵:垄断行为剥夺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机会,导致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不足。

缺乏竞争将导致市场资源分配不均衡、消费者选择权受限等。

2. 价格扭曲:垄断者通过垄断定价手段,商品价格可能会偏离市场均衡价格,导致消费者价格高企,从而减少消费和降低经济效率。

3. 创新抑制:垄断者拥有市场优势地位,往往不愿意进行创新和技术改进,因为这可能会破坏其垄断地位。

这种情况下,市场创新活力受到限制,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速度。

4. 消费者权益受损:由于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消费者将失去选择权,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可能会下降。

消费者权益因此受到伤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常用名词应知应会

《反不正当竞争法》常用名词应知应会

1、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主要表现在:(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发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4、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等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包括仿冒行为和虚假的商品标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真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6、仿冒行为:又称为混淆行为。

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标志或商业信誉,或者使用与他人的商业标志相近似的标志,从而造成市场误认或混淆的行为。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考点3 反垄断法律制度(☆☆☆)考点精讲1.垄断行为特征及类型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4个类型。

其具有如下特征。

⑴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⑵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⑶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⑷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⑸垄断具有违法性。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⑴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及标准如下。

经营者情况 市场份额一个经营者 达到1/2两个经营者 达到2/3三个经营者 达到3/4具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 有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不应当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掠夺性定价: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对人交易。

④独家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定相对人只能与其或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搭售: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差别待遇: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即为垄断协议。

⑴垄断协议的类型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具体如下。

类型具体分类 解释横 向 垄 断 固定价格 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划分市场 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 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当技术 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纵向垄断固定转售价格 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⑵垄断协议的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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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垄断行为,每年都会考
我国《反垄断法》中具体列举了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种垄断行为中,考查频率最高的为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与其他协同行为。

在法考中,关于垄断协议,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查:
(一)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
1.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一般而言,是由单一行业的经营者组成,具有非营利性和中介性,维护成员利益并代表本行业利益从事活动的社团法人。

现实中有很多垄断协议是由某一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这是《反垄断法》极力禁止的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1.横向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2.纵向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在法考中,关于垄断协议的类型的主要考查方式是判断构成何种垄断协议。

两类垄断协议最显著的区别点是达成协议的主体不同。

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也就是同行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是生产者与交易相对人,比如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达成的。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而是为某种公共利益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这种协同行为是合法的。

1.国内市场可豁免情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国内市场可豁免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对外贸易可豁免情形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四)法律责任
根据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不同,责任的承担也有所不同:
1.经营者的责任:(1)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
③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已达成,未实施的:可处50万以下的罚款;(3)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主要证据的:可酌情减、免对其处罚;(4)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垄断的:中止调查;履行承诺的:终止调查。

关于经营者责任,在法考中,我们要注意:第一,达成垄断协议,但是没有实施,也是可罚行为;第二,经营者承诺采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可终止调查,这里的“中止”与“终止”要做到一一对应。

2.行业协会的责任:(1)行业协会章程涉及垄断,无效;(2)对行业协会,可处50万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行业协会的社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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