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内地继承法特留份制度之构建——以澳门地区立法为鉴
内地与澳门法定继承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财 产 法律 制 度 中 一 个 重要 组 成 部 分 ,继 承 问题 涉及 到 每 一 位 公 民 的切 身利 益 。 两 地 法 定 继 承 制 度 的研 究 ,对 于妥 善 解 决 两地 法律 冲 突 ,促 进 内地 继承 法律 制度 的 完善 和 区际 私 法 统 一 ,有 着
重 要 的理 论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 关 键 词 :法 定 继承 澳 门 继 承 份 额 私 法 统 一
内地与澳 门法定继承制度之 比较 与借鉴
李素雅
摘 要 : 自澳 门 回 归 以 来 ,在 一 国 两制 方针 的指 引 下 , 内地 与 澳 门 民 众往 来 日益 频 繁 ,交
流 范 围也 日益 扩 大 ,涉 澳婚 姻 家庭 关 系不 断增 多 ,随之 而 来 的 继承 问题 也 日渐 突 出 。继 承 法 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 定 继 承 是 遗 产 继 承 制 度 的 主要 形 式 ,又 称 无 遗 嘱 继 承 ,指 由法 律 来 指 定 可 以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财 产 的人 和 有 关 分 配 事 项 的一 种 法 律 制 度 。 由于 传 统 风 俗 的影 响 ,在 我 国 内地 特 别 是 一 些 欠 发 达 地 区 ,人 们 很 少 用 遗 嘱 处 理 财 产 法 定 继 承 被 普 遍 使 用 。而 在 澳 门 , 由于 对 法 定 继 承 的 规 定 相 当完 备 ,这 也 大 大 缩 小 了遗 嘱 继 承 方 式 的适 用 范 围 。 因此 ,两 地 继 承 法 的 比较 研 究 ,对 内
月 1日前 形 成 的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事 实 婚 姻 ,承 认 其 效 力 ,双 方 当 事 人 相 互 之 间 有 继 承 权 [ 3 ; 对 1 9 5 0年 婚 姻 法 颁 布 前 形 成 的 一 夫 多 妻 问题 ,认 为 属 历 史 遗 留 问题 ,如 本 人 未 提 出解 除关 系 ,
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
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继承法;必继份;特留份我国《继承法》已颁布实施二十多年,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缺陷和漏洞也日益明显。
尤其是在对当事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仅在《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中p关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还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中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继承法》第19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然而这些条文无论是对于被保护继承人资格的限制还是具体操作运用,均有其局限性。
首先,必继份制度保护对象资格限制十分严格。
被保护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立法上固然能够考虑到为保护弱势群体而为其争取继承遗产的权利,然而这一范围的确定未免过于狭窄,而会导致其他不属于这一范围的父母、子女等亲属本该享有的继承权利得不到保护,引起遗产的不公平分配。
其次,司法解释中对于该条的具体运用含糊其辞,其表示“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给当事人、法官留下了过大的余地和空间,这种模糊的计算方式在立法上是不可取的。
二、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一)关于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又称“保留份”、“必留份”,是指法律规定为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
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是为限制遗嘱自由而设立的。
浅析构建我国遗产继承中特留份制度

浅析构建我国遗产继承中特留份制度【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限制遗嘱自由原则的一项合理制度之一。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仅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和胎儿的利益之特殊保护,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故我国在立法上应该引入特留份制度,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扩大特留份继承人权利人的范围,明确特留份份额,引入扣减权制度作为对特留份制度的救济途径,同时对特留份制度的行使做出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特留份制度;必继份;遗嘱;继承人特留份制度是遗嘱继承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合理限制的制度之一。
而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对限制遗嘱自由的规定较少,只有《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实践中会发生被继承人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如浙江杭州的百万遗产遗赠案等。
学界对于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根据各国先进的立法例,在我国继承法中有必要构建特留份制度,从而对遗嘱自由加以合理的限制。
一、特留份制度的沿革及现状特留份制度是始于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取消遗产份额,该遗产份额是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1]特留份制度是遗嘱自由主义与遗产处分禁止主义两者适当调和的产物。
继承法的本质是私法,而近代私法均适用私法自治原则,所以可以看出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全部遗产都属于私有合法财产,应有自由处分权。
但是,完全自由的处分,也不符合社会全体利益的保护,所以也不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特留份制度的主要规定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采相对遗嘱自由,在立法上规定特留份制度,对被继承人的近亲属赋予“特留份”、“保留份”、“必继份”等,从而限制遗嘱自由。
特留份制度规定的被保护的特留份权利人,受到身份的决定,只要是在特留份权利的继承人范围内的人,都当然享有特留份。
论我国特留份规章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摘要---------------------------------------------------------------------------------------------------IAbstract--------------------------------------------------------------------------------------------------II 第一章导论------------------------------------------------------------------------------------1第一节选题意义--------------------------------------------------------------------- 1一、理论意义--------------------------------------------------------------------2二、现实意义--------------------------------------------------------------------2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 3一、国内研究现状--------------------------------------------------------------3二、国外研究现状--------------------------------------------------------------4第三节研究方法与创新--------------------------------------------------------------4一、研究方法--------------------------------------------------------------------- 4二、创新之处----------------------------------------------------------------------5第二章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之必要性------------------------------------------------5第一节我国特留份制度缺失及导致问题探讨-------------------------------------5一、我国继承法是否设立特留份制度之探讨--------------------------------5二、特留份制度缺失导致的问题-----------------------------------------------6第二节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现实意义------------------------------------------11一、解决遗嘱继承中的权利冲突--------------------------------------------11二、保障私法的伦理性和社会性--------------------------------------------12第三章域外国家特留份制度考察及对我国的启发---------------------------------- 14第一节域外国家特留份制度的考察---------------------------------------------14一、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沿革---------------------------------------------------14二、域外国家特留份制度相关立法------------------------------------------14第二节域外国家特留份制度对我国的启发------------------------------------26一、域外国家特留份制度对我国的理论借鉴------------------------------26二、域外国家特留份制度对我国的制度借鉴----------------------------- 30第四章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34第一节特留份制度的性质及编制体例------------------------------------------- 34一、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编制体例------------------------------------------34二、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性质----------------------------------------------------36第二节我国特留份制度的要紧内容--------------------------------------------- 36一、特留份的主体范围-------------------------------------------------------- 37二、特留份的份额-------------------------------------------------------------- 39三、特留份的计算基础-------------------------------------------------------- 40四、特留份权利的爱护——扣减制度------------------------------------- 42五、特留份权利的舍弃与剥夺---------------------------------------------- 47结语--------------------------------------------------------------------------------------------------- 49参考文献---------------------------------------------------------------------------------------------- 50摘要目前我国《继承法》中仅规定了必留分制度爱护“双缺乏”法定继承人和胎儿的继承权,但当被继承人滥用遗嘱自由权利,剥夺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法定继承权的救济便没有明确依据。
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

经济与法343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栾时雨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杭州遗赠案”和“泸州遗赠案”,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界,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于是便有了“遗嘱处分”、“继承法定”、“社会良俗”之间该如何保护的情况。
本文通过建立初步的“特留份”制度,以争取为法官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法官做出一致的、不产生分歧的判决。
关键词:特留份;继承法;遗产处分;继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4-0343-0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继承相关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增多。
自2015年起,遗产继承成为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
其中对于遗产处分与遗赠之间的问题更是成为最具讨论性的问题。
在这其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杭州遗赠案”和“泸州遗赠案”更是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究其原因,是遗赠继承与法定继承之间存在着法律冲突。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8条的规定,遗嘱人只要保证了法律规定人员的继承额,就可以自由处分其剩余的个人财产。
如果遗嘱人将财产通过写遗嘱赠与给予其没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甚至遗赠给非正当关系人的情况下,将会破坏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特留份”制度的出现则有效地解决了法定继承与遗赠继承之间的矛盾,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
一、“特留份”制度的初步建立在仔细查询相关记录之后,我国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是对于特留份制度则是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支持说,代表教授如梁慧星。
另一种则是否定说。
如张玉敏教授。
其中,支持该制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这两个方面展开了讨论:1.“特留份”制度主体的范围第一种观点是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所有继承人,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近亲属的利益。
代表教授如郭明瑞等人。
另一种观点则只限定于我国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放在首位,使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可以随时行使。
论特留份制度之构建

论特留份制度之构建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特留份制度概述•特留份制度的法理基础•国外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特留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结论与展望01特留份制度概述定义特留份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遗嘱人的近亲属的利益,防止遗嘱人通过遗嘱完全自由地处分其财产,导致家庭成员陷入贫困或生活困难。
内涵特留份制度包括遗嘱人不得处分的“特留份”和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应继份”,其中特留份是遗嘱人可以自由处分的遗产的最低限度,而应继份则是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
特留份制度的定义与内涵起源特留份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即遗嘱人必须为其近亲属留出一定份额的遗产,以确保他们的生计和祭祀等需求得到满足。
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演变发展在中世纪欧洲,特留份制度进一步发展并普及,成为一种保护家庭成员免受遗嘱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重要制度。
现代现代各国的继承法律中,特留份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成为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特留份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护遗嘱人的近亲属的利益,防止遗嘱人通过遗嘱完全自由地处分其财产,导致家庭成员陷入贫困或生活困难。
特点特留份制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不可分割性和无偿性等特点。
其中,法定性是指特留份的份额和分配方式由法律规定,强制性是指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排除特留份的适用,不可分割性是指特留份不得分割转让,无偿性是指特留份的取得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
功能特留份制度的功能与特点VS02特留份制度的法理基础特留份制度保障了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尊严,确保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基本人权保障特留份制度体现了平等原则,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保护,避免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而出现的不公平待遇。
平等原则特留份制度与基本人权财产权保障特留份制度保障了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权利,避免因家庭成员的去世、离婚等情况导致财产分割不公。
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以遗嘱公证为视角

2020 年 6 月
江
科
学
术
研
究
ACADEMIC RESEARCH OF JXUT
Vol.15No.2
Jun. 2020
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
——以遗嘱公证为视角
杨 帅
(山东省青州 市公证处,山东 青州 262500)
摘 要: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时应当为其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留有一定的遗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is very negligible, which is unable to maintain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family relations and re⁃
duce conflicts and disputes.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build the system of forced heirdom on the basic of certain heirdom.
遗产份额”和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
儿的遗产份额”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没
二、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弊端
有为“双无”人员(以下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人”简称为“双无人员”
)和胎儿保留必要的遗
我国的必留份制度仅仅在继承法和最高院的司
产份额,则遗嘱的该部分无效。这就是我国的必留
法解释中有 4 条规定,规定的比较笼统模糊,可操作
体组织。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
收稿日期:2020-02-24
作者简介:杨帅(1988-),男,
山东青州人,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硕士。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婚姻继承法。
特留份制度在构建论文

论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摘要】特留份制度源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而产生,我国《继承法》第19条所确立的必留份制度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特留份制度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但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这种“必要的遗产份额”,存在着继承人范围过窄和份额规定不明确的缺陷。
本文选择这一论题的目的就是对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加以比较研究,以期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特留份制度。
【关键词】特留份;继承人;特留份权利人一、特留份制度概述(1)特留份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特留份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特留份是权利人在继承开始后才享有的特权。
第二,对特留份的规定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特留份份额应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
第四,特留份的权利人只是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
(2)特留份制度的理论依据。
对于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理由,台湾史尚宽先生认为有三点:一是为基于道义的要求,即对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配偶及兄弟姐妹之近亲,不留一物而以遗产全部赠与他人,则非人道所可容许。
二是为基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由被继承人受抚养者,固得因特留份之享有而不再需要抚养,其期待以遗产生活者,亦得因特留份之取得而为有完全独立能力之社会一员,此莫不直接或间接的为社会全体之利益。
三是为基于家制维持之要求,在我国民法,家制尚存,乃兼有维持家庭生活及其继续繁荣之意义。
二、两大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的比较由于我国港、澳、台有其特殊的法律文化背景的原因,香港的特留份制度属于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特留份制度属于大陆法系。
他们的特留份权利人都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并且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都小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大陆法系的身份是继承人享有特留份权利的唯一条件。
如《法国民法典》第913条和第914条规定的特留份权利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
《日本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享有该特留份的权利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以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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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理论成为了近现代继承法的基本模 式和准则 。罗马法 的
特 留份制度对后世亦产 生 了巨大 的影响 , 世界上许 多 国家 或地 区立法都规定 了特 留份制度 。特留份 制度 已成 为限制
一
、
特 留份制度的起源、 发展及性质辨析
遗嘱 自由, 维护继承人之 间利益 的平衡 、 促进社会财 富分 配
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 留份 ; 留份 ; 减 制 度 ; 嘱 自由 特 必 扣 遗
中图分类号 : F2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6 2 1 )2— 1 1 0 D7 A 10 —76 ( 02 0 04 — 4 特留份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一项重要 内容 , 目的在于 合理限制遗嘱自由原则 。我国澳门民法亦确立了特留份制度 , 内容丰富详尽 、 颇具特色。故此 , 本文在探研澳门特留份制度 的基础上, 并为构建我国内地特留份制度提出有益建议。 立了较为完整的特 留份制度 。 近现代继承法基本上源 于罗马法 , 马继承法 的制度 罗
公平 的重要制度 。 ( 特 留份制度的性 质辨析 二)
( ) 留 份 制 度 的起 源 及 发 展 一 特
特 留份是指被继承人 以遗嘱方式 处分其 遗产 时, 须 必 为法定继承人特 留的一部分财产。特留份最 初起 源于罗马 法 的义务份制度 , 目的在于 防止家长滥 用遗嘱 自由而分 散
同分享特 留份时 , 则特 留份为 遗产之 12 第 五 , /; 如仅存 直 系血亲尊亲属继承时 , 其特 留份 为遗产之 13或 14 视 乎 / /,
承人利益的同等保 护 , 澳 门 民法 典》 20 《 第 0 3条明确 规定
了特 留份的剥夺制度 。当 出现法定 事 由, 被继承人 可在遗 嘱 内明确作出剥夺特 留份权人之特留份的意思表示 。剥夺 特 留份 的法定事由包括 : 第一 , 留份权人曾因故意侵犯被 特 继 承人 、 其配偶 、 与其有事实婚关 系之人 、 任一直 系血亲 属 之人身 、 财产或名誉 而被判处六个 月以上徒刑 ; 二 , 留 第 特
至于澳门特留份 的性质 , 笔者认为 , 其采继承权说 。具 体分析如下 : 第一 , 留份为不可 侵之法定继 承权 , 特 系法定 继承人之权利。故 此 , 非继 承人不得享 有特 留份权 。丧失 继承权的人亦丧失其特 留份权 。被继承人也不得 任意 为特 留份设定负担 ; 二 , 留份系被继承o 5 u 9
论我 国内地继承法特留份制 度之构建
— —
以澳 门地 区立法为鉴 梁仕 华
( 门科技 大学 法学 院 , 门 ) 澳 澳
摘要 : 留份制度源于 罗马法对遗嘱 自由的限制, 特 对维护 家族伦理 关系和社会 利益有积极 作用 , 亦成 为 当今
世界各国、 区继承立法的大势所趋 。澳 门特 留份制度 立法比较 完善 、 地 颇具特 色, 对我 国内地 立法构建特 留份 制
一
人必 为法定继承人 。至于特留份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范 围
是否完全 一致 , 国立 法 态度 不一 。而 《 门 民法 典》 各 澳 第
19 9 5条规定 了只有配偶 、 直系血亲卑亲 属及直系血 亲尊亲 属才能享有特 留份 。可 见 , 留份 继承人 和法定继 承人 的 特 范围完全不一致 , 前者小于后者 。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9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2 01
Jun l f i n j n d iirt eC deC l g f o t s n a o ra o l g agA m ns a v a r o eeo li dL w He o i t i l P ic A
一
关 于特 留份 的性质 , 学界 争论不一 , 主要 有三种 学说 : 是继承权说 , 认为特留份是遗产 的一部分 , 非继承人不 得 享有 。其权利受侵 害时 , 以返 还原物 为原则 。特 留份 的性 质仍 为法定继 承份 , 留份 权利是 一种受保护 的法定 的继 特 承权 , 法国 、 日本 、 瑞士等国立法采 此学说 。二是债权说 , 认 为特留份是特留份 权人对继 承人 的请求 权 , 留份权属 于 特
其对继承人的保护力度则无法 与继 承权说相 比较 ; 若从立法 技术角度讲 , 债权说把复杂的关 系简化为特 留份权利人与遗
嘱 继承 人之 间 的债权 关 系 , 加 直 观 , 利 于 操作 。而 继 承 这更 有
下一定的遗产, 其近亲属得提起遗嘱逆伦之诉 , 求回复必继 请
份。如果遗嘱虽留有遗产, 但遗产不足法定份额或遗产虽达到 法定份额, 但继承开始后 ,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遗产实际价值减 少的, 继承人可以请求补足特 留份额 。至此 , 罗马法 已经建
的完备 的特 留份制度 , 澳门民法典》 《 在第 五卷“ 继承法 ” 中 设专 编( 第三编) 规定了“ 特留份制度” 共两章 2 。 , 2条
( ) 留份的概念及性 质 一 特 《 澳门 民法典》 19 第 94条规 定 :依 法须 留给特 留份继 “
承 人 , 致 遗 嘱 人 不 得 处 分 之 财 产 部 分 , 为 特 留 份 。 可 以 称 ” 见 , 留份 是 法 定 必 须 惠 及 法定 继 承人 的一 种 继 承 方 式 。 特
次赠与 , 依次类推 ;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 的多次赠与发生在
特留份额是特 留份制度 的核心 内容。澳门民法对此作
出比较详尽的规定 : 第一 , 如仅存 配偶继承 时 , 其份 额为遗 产之 13 第二 , /; 如仅有 配偶与 子女共 同分 享特 留份时 , 则 特 留份为遗产之 12 第 三 , /; 如仅存 子女继 承时 , 子女 之特 留份为遗产之 13或 12 视乎仅有一名 子女 、 / /, 或有两名及
特 留份继承人和法定继 承人两者 内涵 并不一致 , 留 特 份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特 留份 的法定继 承人 , 而法定继 承人
则是 按 法 定 继 承 方 式 继 承 应 继 份 的 人 。 可 见 , 留份 继 承 特
益主体为扣减义务人。扣减权利人 , 即因被继承人的生前 噱慨
行为或死因慷慨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法定继承人。 对于扣减 的顺序 , 首先扣减被继承人 的遗 嘱处分 , 次 其 为遗 赠 , 最后为赠 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 曾多次赠与 , 首 应 先扣减最后一次赠与的全部 或部分 , 尚不 足时, 再扣 减其 前
同一 日内 , 扣减则按 比例 为之 。对于扣减的方 式 , 主要根据 财物特性 而定 , 属可分割 的则分之 , 属不可分割则 以金钱归 还 。另外 , 扣减权利 人提起扣减之诉的时效为两年 。 ( ) 留份 的剥夺 五 特 为 了特留份制度的宗 旨, 并体 现对特 留份权人 和被继
两名 以上子女而定 ; 四, 第 如仅有配偶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共
于家畜、 装饰、 以及与个人有关的财产 , 农具 与氏族全体利益有 关的财产则被禁止以遗嘱的方式加以处 分 。至共和国时, 因遗嘱人常常不依传统的风俗行事, 而把遗产全部赠给外人。
于是 , 罗马陆续颁布了多项法令 限制遗嘱 自由。较为著名的是 《 查士丁尼新律》 1 条规定 ,有子女 4人 以下者 , 第 8 “ 必须为子 女保 留的份额是遗产 的 13 有子女 4人 以上者 , /; 必须为子女 保留的份额是遗产的 12 [ 。遗嘱人如不给其扶养的亲属 留 / ”3 3
收 稿 日期 :0 2— 1 2 21 0 — 0
说则无此优点。故此 , 各种学说均有其利弊。只要立法能符合
本 国国情 , 获得应有的社会效果 , 则为已足。
作者简介 : 梁仕华( 94一 ) 男, 18 , 广东肇庆人 ,0 0级 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 究生。 21
・
1 41 ・
( ) 三 特留份的计算
被赋权继承之人为被继 承人之父母 、 或为其 二亲等及二 亲
等以外之直系血亲尊 亲属而定 。最后 , 若仅存 二亲等及 二
亲等 以外之直 系血亲卑 亲属继续 时 , 其有权 享有其直 系血
亲尊 亲属应得之特 留份 , 且各 人所 占之部 分须按有关 法定 继承之规定而定 出。由此 可见 , 门系按照 比例计算每 一 澳 特留份继承人应得 的特 留份额 , 但规定又 比较复杂 , 该特 留 份额 随参 与继 承的主体不 同而不同 , 变化不一。
自由仍有一定限制, 被继承人得以遗嘱 自由处分的财 产仅 限
种债权性权利。特留份受侵 害时 , 继承人可 以请求返 还
金钱 , 而不是限于原遗产本身 , 国立法采此学说。三是折 德 中说 , 认为特 留份权 是对 于继 承人之 债权 , 似 于德 国主 类 义; 非继承人不得享有特 留份 , 似于法 国主义 。 类
的赠与物 , 无须归扣 , 其价值不在特留份计算范 围内。
( 特 留份 的扣减制度 四) 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及遗嘱行为损害了特留份
产, 且为积极财 产② 。第 三 , 留份 的份额 、 特 计算 方法 均 由 法律作 出严格的规定 , 何人 都不得 违反④; 四 , 任 第 继承人
一
家产 。尽管特 留份和义务 份 的 目的一致 , 两者 的保护 对 但
象是 不同的。特 留份制 度着眼于保 护继承 人利益 , 义务 份 则为了保护受遗赠人利益 。
在古罗马《 十二铜表法》 之前的继承均 以法定继承为主, 以遗嘱继承为辅。于《 十二铜表法》 时期 , 遗嘱 自由取代 了法 定继承而成为继承法的首要原则…。但《 十二铜表法》 对遗嘱
之特 留份权被非法侵害时 , 可行使扣 减之诉而获得 救济④; 第五 , 继承人 之特 留份权亦可 因法定事 由成立 而被剥夺⑨。
( ) 留 份 继 承人 及特 留份 额 二 特
权人 的权利,澳 门民法典》 《 还设专章规定 了扣减制度 。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