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当事人辩论意见
民事辩论意见书

民事辩论意见书
辩题,是否应该对肇事者进行严厉惩罚。
一、引言。
在民事案件中,肇事者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肇事者应该承担责任并受到惩罚,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应该考虑肇事者的动机和情况,给予适当的宽恕和帮助。
二、论点。
1. 对肇事者进行严厉惩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如果对肇事者轻判或不予惩罚,会导致其他人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不重视。
2. 肇事者应该承担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这是对受害者的一种公正的补偿。
如果肇事者不受到惩罚,受害者将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安慰。
3. 严厉惩罚可以维护社会秩序,提高人们的安全感。
如果肇事者不受到惩罚,将会给其他人传递一种错误的信号,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安。
4. 考虑到肇事者的动机和情况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应该对其进行宽恕或轻判。
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肇事者进行相应的惩罚,以达到公正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肇事者进行严厉惩罚是必要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当然,也应该在具体情况下考虑肇事者的动机和情况,给予适当的宽恕和帮助。
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对肇事者轻判或不予惩罚。
只有通过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买卖合同庭审辩论模板

一、开场陈述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尊敬的对方代理人,大家好。
我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今天在此就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关于合同成立的有效性1. 原告(或被告)与对方于[日期]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有效。
2. 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知晓合同内容,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合同有效。
(二)关于合同履行1. 原告(或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如:交付标的物、提供相关服务、支付款项等]2. 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具体表现为:- [对方未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未按期付款、未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违反保密协议等](三)关于违约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本案中,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对方观点反驳1. 对方主张合同无效,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2. 对方主张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3. 对方主张其违约行为并非故意,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法定免责事由,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三、证据展示1. 原告(或被告)将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合同文本- 付款凭证- 交付标的物的凭证- 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2. 以上证据将充分证明原告(或被告)的主张,请求法庭予以采信。
四、总结陈词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或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仲裁辩论意见书

劳动仲裁辩论意见书尊敬的仲裁员:我是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就本案件,我谨向您提出以下辩论意见: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劳动纠纷,原告为我,被告为雇主。
纠纷的主要焦点是关于工资支付和合同解除的问题。
在此,我将就这两个问题分别阐述我的意见。
二、工资支付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资,且支付金额存在差异。
我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这一点。
基于此,我请求仲裁机构判决被告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我应获得的工资。
三、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雇主可以在合同期满前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未与我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合同。
我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请求仲裁机构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举证责任根据我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确实存在工资支付问题和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
我认为,我已经履行了我的举证责任,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因此,我请求仲裁机构对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
五、陈述和质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我将提供陈述和质证来进一步支持我的主张。
我将陈述我在工作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同时,我还将质证证人来证明我的主张。
我相信,通过这些陈述和质证,我能够更加充分地证明我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六、请求仲裁机构的判决基于以上论述,我请求仲裁机构做出以下判决:1. 判决被告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我应获得的工资;2. 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3. 判决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4. 其他有利于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的判决。
七、结语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我坚信自己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我希望仲裁机构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件辩论稿(3篇)

第1篇辩论稿题目:关于张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辩论正方立场:张某胜诉,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反方立场: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方一辩: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大家好。
我是正方一辩,今天我们代表张某,就张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辩论。
我们的立场是张某胜诉,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案件的经过。
张某的房屋因李某的过失导致墙体坍塌,张某的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作为过失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论点:论点一:李某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财产损失在案发当天,李某在张某的房屋附近施工,由于李某的疏忽,导致施工工具滑落,砸中了张某的房屋墙体。
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墙体坍塌,张某的财产受到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过失行为与张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点二: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李某有义务保障周围环境的安全。
然而,李某在施工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施工工具滑落,砸中了张某的房屋墙体。
这表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施工人员,其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李某所在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论点三:张某的损失数额应当得到赔偿张某的房屋墙体坍塌,导致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张某因房屋坍塌而遭受的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应当由李某承担。
民事案件法律辩论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辩论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篇民事案件法律辩论范文,以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约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导致房屋设施损坏严重。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辩论焦点1.被告乙是否对房屋设施损坏负有责任?2.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四、辩论过程(一)原告甲的辩论观点1.被告乙对房屋设施损坏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的原状。
”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乙在租赁期间,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房屋设施损坏,给原告甲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乙的辩论观点1.被告乙对房屋设施损坏不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损坏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设施损坏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而是原告甲未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房屋设施损坏。
2.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原告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不应要求被告乙承担赔偿责任。
五、辩论结论1.关于被告乙对房屋设施损坏是否负有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辩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原告代理人,今天在此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辩论意见。
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我方认为,本案的事实经过已经清楚明了。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
对此,双方均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因此,我方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
二、关于法律适用其次,我方认为,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我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关于责任承担再次,我方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导致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
其次,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我方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四、关于诉讼请求最后,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总之,我方坚信,在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的前提下,本案的判决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
在此,我方恳请各位审判员公正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注:本文为民事诉讼辩论发言稿范文,具体案件情况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法庭辩论意见。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早上好。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件提出我的辩论意见。
本案件涉及到一起交通事故,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辩论,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支持。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本案件中的证据。
在我们的证据中,有多个目击证人对事故的发生进行了描述,而这些描述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有的证人称当事人甲驾驶车辆时速较快,而另一些证人则称当事人乙违反交通规则。
这种矛盾的证词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我们还有交通监控录像和车辆黑匣子的数据,这些数据显示当事人甲并未超速行驶,而当事人乙在事故发生时并未使用转向灯。
这些证据都表明,当事人甲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而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本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稳定行驶。
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甲并未超速行驶,也未违反交通规则,而当事人乙则未使用转向灯,违反了交通规则。
因此,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本案中的损失赔偿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乙的车辆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坏,而当事人甲的车辆只是轻微受损。
因此,根据损失的大小来看,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甲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而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根据损失的大小,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损失赔偿责任。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件的辩论意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
谢谢。
买卖合同法庭辩论模板
一、开场白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人员:大家好!今天,我受原告/被告委托,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发表辩论意见。
本案中,原告/被告因(具体原因)产生纠纷,现就以下问题进行辩论:二、事实与证据1. 事实部分:- 原告/被告于(时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具体内容)。
- 原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具体内容),但被告/原告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 证据部分:- 《买卖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付款凭证;- 原告/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 其他相关证据。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辩论意见1. 关于合同效力:- 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
2. 关于违约责任:- 被告/原告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
4. 关于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支持。
五、结语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
恳请法庭依法判决:1. 被告/原告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2. 被告/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被告/原告赔偿原告/被告的损失。
谢谢大家!。
法庭辩论发言稿实例范文
今天,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提出合同无效的辩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三、关于被告违约责任的承担1. 关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关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售后服务,但被告未履行相应义务,已构成违约。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基于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运输费用、诉讼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x万元;2.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运输费用、诉讼费用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将为您提供我们的辩论意见。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只有在被控告的罪名被证明为确凿时才能定罪。
然而,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清楚地证明被告犯下了罪行。
首先,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准确。
我们已经调查了证人的背景和动机,并发现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其次,控方提供的物证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鉴定报告显示,对于被发现的物品的鉴定并不准确,无法证明被告与罪行有直接关联。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其次,我们认为控方存在滥用权力的嫌疑。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享有合法的辩护。
然而,在此案中,控方多次干扰被告方的辩护权利,包括阻止我们联系证人,限制我们提供辩护材料等。
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庭的谴责。
最后,我们认为控方没有正确执行调查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在此案中,调查人员多次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例如非法突袭搜查和非法拘禁等。
这些不合法的手段无疑会对被告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威胁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我们要求法庭对此予以谴责,并要求排除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存在滥用权力的嫌疑,并没有正确执行调查程序。
我们请求法庭对此案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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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事人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贵院受理的(2010)青民二(商)初字第569号、现本案进入继续审理程序。
作为本案被告李树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院庭审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在2011年3月2日被告书面意见基础上,围绕原告的诉求主张进一步阐述如下意见,供法院参考:一、原告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挂靠经营的协议约定,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完全是空穴来风。
庭审中原告举证的《合作协议书》、《模具厂清算协议书》两份证据,其中没有任何涉及“挂靠”的文字内容。
“挂靠”本身,就是挂靠人为了规避资质等级、外项管制、许可证管理制度等等所采取的方法,属不法行为。
而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借用资质经营,性质上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450号文件,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企业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
对存在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责令其进行整顿并立即终止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原易多利公司是外商投资的具有进出口权资质企业,显然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挂靠”范围。
原告主张的“挂靠”不成立,也是无效的。
尽管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挂靠”行为,然而就行业而言,全部集中在建筑工程、运输、旅游及挂靠一些集体企业性质。
确实存在挂靠人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对外经营的事实,针对具体行业的挂靠行为,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且要求挂靠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详细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模具厂在2007年5月31日之前的对外经营中,仅与典廷公司、易多利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原告显然编造事实,颠倒是非。
事实上,原告就是一个进出口贸易公司(空壳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加工模具的资质,所谓的易多利公司制造一部~制造五部,实际上全部是由典廷公司与案外人合伙的企业或是案外人的公司。
而恰恰相反的是,根据双方发生的经营事实所反映的正是易多利公司在借用资质,易多利公司对外就是利用制造一部~制造五部的加工模具的能力和技术资源,谎称其属于自己的公司,进而进行招摇撞骗,对客户实行欺骗,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客户的信任。
原告再利用所谓的“挂靠”,将模具厂发生的进项税税款进行非法抵扣,然后又以出口退税方式进行骗税。
原告上述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上事实,法院只要稍加审理,便可厘清真相。
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挂靠”,原告完全是恶人告状,借此掩盖其非法目的。
二、原告要求模具厂以原告公司台头开具购货发票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导致模具厂损失,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典型的偷漏税违法行为:尽管模具厂购买原材料时的发票台头是用上海典廷工贸有限公司和原易多利公司台头,然而完全是原告实际经营人陈玉坤利用其强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模具厂所致,且不允许模具厂单独注册公司。
显然,原告是为了使易多利公司从中受益,便于更好的控制模具厂经营。
正因为如此,实际上原告已直接导致了模具厂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 215386.82元的损失。
而原易多利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将其他人的进项税用以抵扣,再以出口的方式骗取退税。
原告以上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增值税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刑法规定,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属于严重的不法的偷漏税行为,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被告向法院反映以上事实,希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做到不回避,当然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方式,法院理当依法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三、上海二中院裁定本案发回“继续审理”,被告发表如下意见:根据(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上海二中院裁定继续审理的依据,即“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的范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其理由是原易多利公司在重5号案件和(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8号案件中所主张的垫付款(代扣款)这种诉讼行为,是被上诉人依法行使抵消权利,与诉讼请求的性质不同。
上海二中院因此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告李树道针对上海二中院的上述观点,不予评论,持保留意见。
单就程序法方面,被告认为二中院的裁定,仅能作为对原告的诉权保护。
那么,原告易多利公司的观点又是如何呢? 基于重5号案件中,原易多利公司与典廷公司属共同被告。
根据典廷公司的《再审申请书》第1页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1行明确载明:“第5号判决事实不清,适法不当,混淆法律关系,滥用抵消权,将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不具有法定事由下而予以抵消,与法相悖。
而令人遗憾的是,378号判决在明知本案非同一案件事实、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还是作出了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这不就是阳光下的黑暗,司法不公正吗?”。
而在(2010)沪高民二(商)申字第117号案中,典廷公司是申请人,易多利公司是被申请人。
因此,根据《再审申请书》中的上述自认观点,证明了典廷公司、易多利公司否定了(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行使抵消”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证明了原告并不认可法院认定的“主张抵消”的观点,显然上海二中院的主观认知与原告的自认观点不符,相互矛盾。
《再审申请书》清楚证明了典廷公司、易多利公司推翻了(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的行使抵消权利的认定。
而典廷公司、易多利公司的重5号答辩状也明确表示“模具厂应支付两被告……垫付款”,而非抵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因此,根据《再审申请书》可以认定在重5号案件中根本就不存在易多利公司、典廷公司主张抵消的行为。
既然易多利公司、典廷公司在重5号案中主张垫付款的诉讼行为已不属于“主张抵消”,那么其在重5号案中主张垫付款的诉讼行为则必然形成独立之诉,即反诉。
再则,二审裁定“继续审理”的性质,是对原一审的恢复和继续,是纠正原告起诉后一审法院进行裁定的程序错误,是基于本案原告既已通过一审法院进行起诉,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事实。
因此案件的继续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原告庭审中所举证的事实和依据进行审理、判决。
而本案现在的“继续审理”并不是另外重新审理,其重心须定位于“继续”上,并非是对已经过实体审理所确认的事实进行否定。
“诉”是一种请求;“诉权”是请求的权利。
上海二中院正是基于对原告“诉权”的保护,做出“继续审理”的裁定。
而“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原告在(2010)青民二(商)初字第569号案的上诉状中,其上诉请求是“撤销(2010)青民二(商)初字第56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应继续审理”,显然,原告的上诉主张就是明确自己应当享有继续审理的“判决请求权”。
而被告当事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行为则纯属胡搅蛮缠,滥用诉讼权。
按照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解释,上海二中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上海二中院如果认定原告的请求具备权利保护要件,就会做出裁定继续审理,允许原告享有判决请求权;其次,法院如果认定原告的请求仅具备部分权利保护要件,则法院只能认定对该部分权利进行实体审理、判决。
四、本案“继续审理”,原告的请求主张已经过实体审理并判决生效:原告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李树道支付垫付款(代扣款)419457.52元,其中银行支付384408.68元、现金支付35048.84元。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挂靠经营纠纷”。
首先,“挂靠经营纠纷”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与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显然不符,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挂靠经营纠纷”的法律关系。
具体前面已作叙述,在此不再重复。
其次,针对原告诉求的垫付款(代扣款)419457.52元,在重5号案件和(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8号案件中已经过实体审理,并由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法院根据证据、法庭庭审事实已作判决。
1.原易多利公司答辩状中以抗辩形式主张的“垫付款”性质:根据重5号案易多利公司2007年8月21日的答辩状第1页倒数第3行至倒数第2行内容:“第二、截止2007年5月29日,模具厂应支付给两答辩人已经提报但尚未支付的代付款合计人民币382740.37元(重5号案庭审中调整为446625.82元,本案又调整为419457.52元)”。
被告李树道认为,首先要认定原易多利公司在重5号答辩状中主张的“垫付款”是属于反驳?还是诉(反诉)?两者应加以区分?针对当事人主张(抵销)抗辩的对待请求成立与否的裁判,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时,法院必须就被告主张的对待请求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易多利公司在重5号案中提出(抵销)抗辩性质类似于被告就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提起反诉。
尽管学界现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识别标准。
被告李树道认为,对此问题同样可以运用有关的诉讼标的理论加以解决。
重5号案中针对原易多利公司提出的主张请求,我们主要通过审查其是否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还是涉及了新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 即审查重5号案中易多利公司主张是对原告起诉所主张的实体权利请求的单纯抗辩,还是提出了新的实体权利请求,形成了新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
如果是单纯抗辩,则自然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如果形成了新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自然应认定形成新的独立之诉,即反诉。
在重5号案中李树道主张的是加工款,针对的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而重5号案中原易多利公司答辩状中所主张的“垫付款”,针对的是挂靠经营法律关系(易多利公司观点);……。
以上双方所针对的是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显然属于不同的诉求,重5号案的审理,法庭据此作出合并审理是合理的。
2.原告的请求已经过法庭实体审理,并经法院判决生效:⑴经过实体审理庭审举证、质证的事实:经查证“重5号案件”2009年3月2日庭审笔录,庭审笔录第6页倒数底3行至第6页第1行载明:“两被代(易多利公司、典廷公司):出示证据4、现金报销单(原审证据(2-1),证明现金代付款为39030.84元,已经支付给原告30008.84元,我们还应支付原告报销款9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