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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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海洋,是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空间。

然而,海洋灾害的频频发生,给沿海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海洋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啸、海浪、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中心成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中心由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包括海洋、气象、水利、民政、交通、卫生等。

(二)各部门职责1、海洋部门负责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海洋灾害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2、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信息,特别是与海洋灾害相关的大风、暴雨等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

3、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调度,协助做好防潮堤等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调配和发放,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交通部门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畅通,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的运输。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做好受灾地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一)监测预报建立完善的海洋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对海洋环境、气象条件等的监测。

利用卫星遥感、海洋观测站、浮标等多种手段,实时获取海洋灾害的相关信息。

通过专业的分析和预测模型,对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报。

(二)预警发布根据监测和预报结果,按照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预警信息能够迅速传递到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

(三)预防措施1、加强沿海地区的工程建设,提高防潮堤、海堤等防护设施的防御能力。

2、制定和完善沿海地区的产业规划,避免在灾害高风险区域建设重要设施和发展重大产业。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依据与目的为切实履行赤潮灾害监测预警职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大型藻类大规模灾害性暴发的应急响应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组织管理原则。

(一)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重大灾情信息,动态完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二)自然资源部海区局(以下简称海区局)承担近岸海域以外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第一责任,并协调辖区内跨省份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监督指导各省(区、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发布责任海域赤潮灾害信息。

(三)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第一责任,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开展赤潮应急工作,发布责任海域赤潮灾害信息。

(四)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灾害监测、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等相关领域的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质量与技术支撑进行监督管理。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按照赤潮灾害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应急响应级别。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1. 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或有害赤潮面积3000平方千米以上,或其他赤潮面积5000平方千米以上。

2. 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8000平方千米以上,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 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08]99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6【实施日期】2008.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六日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对近岸海域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要求,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带来的威胁,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东莞市所辖海域灾害性赤潮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加强监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密切协作。

2.1 应急组织体系成立东莞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海事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财政局、旅游局、发改局、气象局、科技局、新闻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东莞市渔政支队支队长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资环科科长担任。

2.2 工作职责2.2.1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启动和终止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监督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国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确保海洋灾害发生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组织机构设立国家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2 职责分工(1)国家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协调各级海洋部门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海洋灾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

(2)各级海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3)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级海洋部门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三、监测与预警3.1 监测(1)加强海洋灾害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灾害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建立海洋灾害监测网络,实现海洋灾害实时监测。

(1)根据海洋灾害监测数据,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2)加强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设,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各级政府和公众。

四、应急响应4.1 启动条件根据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当海洋灾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启动本预案。

4.2 响应级别根据海洋灾害的严重程度,分为四个响应级别: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1)启动应急响应,各级海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救援队伍、物资和设备,投入应急处置。

(3)加强应急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4)根据应急处置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五、应急处置5.1 救援(1)组织救援队伍,投入应急救援行动。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国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三、组织体系(一)国家层面1. 成立国家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国家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地方层面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各地级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级别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四、预警预报(一)监测预警1. 国家海洋预报台负责全国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2. 各级海洋、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二)预警信息发布1. 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布全国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2. 各级海洋、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五、应急处置(一)应急处置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 保护生命,减少损失。

(二)应急处置措施1. 紧急疏散根据预警信息,组织受威胁区域内的居民、游客、渔民等及时疏散到安全地带。

2. 关闭危险区域对受威胁的海上平台、港口、养殖区等危险区域进行关闭,确保人员安全。

3. 加强海上交通管理对受影响的海上航线进行临时管制,确保船舶安全。

4.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对受影响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轻灾害影响。

5. 应急物资储备与调配根据灾害情况,及时调配应急物资,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六、应急保障(一)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洋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物资保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三)人员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强海洋灾害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海洋是地球上最广阔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众多的服务。

然而,海洋也会给我们带来各种各样的灾害,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等。

这些海洋灾害不仅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威胁到沿海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为了有效应对海洋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本应急预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和效率,确保在海洋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加强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应对海洋灾害的强大合力。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海洋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各部门职责1、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及时发布海洋灾害信息;组织开展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为海洋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3、水利部门负责沿海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海堤、水闸等水利工程的抢险救灾工作。

防汛防潮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防汛防潮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防汛防潮专项应急预案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我国沿海地区在汛期和潮湿季节的安全,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制定本防汛防潮专项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洪水和潮湿灾害。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保障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防汛防潮工作。

三、工作目标1.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确保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减少洪水和潮湿灾害对农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组织机构成立防汛防潮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防汛防潮工作。

2. 职责(1)指挥部:负责制定防汛防潮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值班,接收、传递和处理防汛防潮相关信息,协调各部门应急资源。

(3)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防汛防潮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五、预防措施1. 预报预警建立洪水和潮湿预报预警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2. 工程措施加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的非工程措施加强防汛防潮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六、应急响应流程1. 预警响应收到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向各相关部门下达应急响应指令。

2. 应急措施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后期处置1. 灾害评估对受灾地区进行灾后评估,了解损失情况,为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2. 恢复重建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力量进行灾后重建。

以上就是我们的防汛防潮专项应急预案,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战胜自然灾害,保卫家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桂政办发[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一、总则为加强对海洋赤潮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减轻赤潮灾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原则。

赤潮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密切配合,高效处置,有效减灾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在广西所辖海域内发生的一般赤潮面积超过2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超过100平方公里的防治工作适用本预案。

沿海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市级海洋赤潮应急预案。

二、指挥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海洋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国土(海洋)、环保、水产畜牧、财政、卫生、工商、旅游、宣传、海事、驻桂部队等部门以及沿海三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全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主要职责为:制订赤潮防治工作计划;监测监视赤潮的发生和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和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赤潮监测信息;统一协调对外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组织赤潮成因分析和灾后评估;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为:(一)国土(海洋)部门:组织和实施赤潮多发区的赤潮预警、监测和监视;负责建立赤潮信息服务系统;负责检测海产品的赤潮毒素和组织志愿者监测监视网;组织赤潮的预报、防治和科学研究,制定赤潮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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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国 家 海 洋 局 二○○五年十一月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建立灾害性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带来的威胁,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加强监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密切协作。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重大灾害性赤潮的应急处置。

2.赤潮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国家海洋局设立赤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海洋局领导小组)。 2.1国家海洋局领导小组构成 组长:国家海洋局分管赤潮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局领导。 成员: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办公室(新闻办),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分管领导。 国家海洋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海洋局环保司;专家组由赤潮监测监视、分析预测和防治领域专家组成,适当补充其它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12.2职责 2.2.1国家海洋局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国重大灾害性赤潮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委对省市赤潮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研究解决海区和省级赤潮应急工作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成员部门及单位。 2.2.3专家组:负责为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2.2.4国家海洋局办公室(新闻办):向国务院报告赤潮发生及处理情况;组织管理全国赤潮信息发布工作以及发布全国赤潮监测预警报信息等。 2.2.5中国海监总队: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协调海监飞机、船舶的调用。 2.2.6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为海区和省级赤潮应急工作机构开展赤潮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2.2.7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为海区和省级赤潮应急工作机构开展赤潮分析预测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开展赤潮趋势分析预测等相关技术研究。 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建立相应赤潮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其中海区一级主要职责为开展本海区的赤潮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和预警报,对省市赤潮应急响

2应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发布本海区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简称省级)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辖海域赤潮监测监视及预警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赤潮应急响应工作和负责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等。

3.赤潮应急工作程序 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监队伍以及志愿者等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同级或当时所能送达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发生信息。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派(所属)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或海监队伍赶赴赤潮发生海域,确认赤潮发生信息,也可通知赤潮所在海区或省级海洋部门,由其负责赤潮信息现场确认。赤潮信息一经确认,随后的赤潮应急处置将根据赤潮面积、毒性和造成影响,分三级予以处置: 3.1一级应急工作程序 3.1.1 一级应急启动条件 在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z 发生面积8000平方公里以上(含)的无毒赤潮或面积5000平

方公里以上(含)的有毒赤潮; z 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上。 33.1.2 一级应急处置 当赤潮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通报国家、海区和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区和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级赤潮应急预案。 海区分局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通报国家海洋局领导小组。 国家海洋局应加强对海区和省级赤潮应急监视、监测、预警报和响应工作的指导。同时,每日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以专报形式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卫生、渔业、质检、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卫生、交通、农业、质检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单位的指导监督。 国家海洋局领导小组视情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察组,赴赤潮发生影响地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实现对赤潮动态的有效监控,最大限度降低赤潮对养殖业带来的损失,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海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稳定民心。 最终由国家海洋局领导小组宣布结束赤潮应急行动,并组织进行赤潮灾害评估。 3.2二级应急工作程序 3.2.1 二级应急启动条件 在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z 发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8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无

4毒赤潮或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z 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或死亡5—10人。 3.2.2 二级应急处置 当赤潮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通报国家、海区和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区和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级赤潮应急预案。 海区分局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及时通报国家海洋局领导小组,频率不小于1次/2日。 国家海洋局应加强对海区和省级赤潮应急监视、监测、预警报和响应工作的指导,同时视情将赤潮的监测预测信息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以专报形式报国务院,并通报卫生、渔业、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 海区分局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应急预案规定结束赤潮应急行动,同时进行赤潮灾害评估,并于赤潮应急行动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灾害评估报告报国家海洋局。 3.3三级应急工作程序 3.3.1 三级应急启动条件 在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z 发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无

毒赤潮或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含)、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 5潮; z 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下。 3.3.2 三级应急处置 当赤潮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通报海区和省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区分局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各自赤潮应急预案,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及时通报国家海洋局领导小组,频率不小于1次/3日。 海区分局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应急预案规定结束赤潮应急行动。

4.赤潮信息发布 赤潮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布制度,由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赤潮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赤潮信息须经以上部门许可。

5.技术规定 5.1现场监测 主要现场监测内容包括: (1)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2)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 6情况; (3)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赤潮区域内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 5.2分析预测 主要预测内容包括: (1)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区气象、海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向; (2)赤潮灾害是否对生态敏感区如浴场等造成的影响; (3)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4)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区环境状况和海产品质量构成威胁。 5.3赤潮减灾防灾措施 (1)及时对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危害做出通报说明; (2)在渔场、养殖区发生赤潮灾害,根据赤潮毒素情况,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禁捕、封闭等措施; (3)赤潮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食用海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污染的水产品。 (4)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5)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减轻赤潮危害,如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快速清除经济贝类体内赤潮毒素等。

7(6)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 5.4赤潮应急终止条件 (1)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时; (2)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 5.5赤潮灾害评估 主要评估内容包括: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失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6.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养殖户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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