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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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海洋,是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空间。

然而,海洋灾害的频频发生,给沿海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海洋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啸、海浪、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中心成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中心由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包括海洋、气象、水利、民政、交通、卫生等。

(二)各部门职责1、海洋部门负责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海洋灾害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2、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信息,特别是与海洋灾害相关的大风、暴雨等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

3、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调度,协助做好防潮堤等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调配和发放,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交通部门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畅通,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的运输。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做好受灾地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一)监测预报建立完善的海洋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对海洋环境、气象条件等的监测。

利用卫星遥感、海洋观测站、浮标等多种手段,实时获取海洋灾害的相关信息。

通过专业的分析和预测模型,对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报。

(二)预警发布根据监测和预报结果,按照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预警信息能够迅速传递到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

(三)预防措施1、加强沿海地区的工程建设,提高防潮堤、海堤等防护设施的防御能力。

2、制定和完善沿海地区的产业规划,避免在灾害高风险区域建设重要设施和发展重大产业。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一、总则1.1 目的为提高我国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沿海地区发生的各类海上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事故、溢油事故、火灾、碰撞、触礁、沉船、人员落水、海上自然灾害等。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协同作战;(5)科学决策,依法规范。

二、组织体系2.1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2.2 分级响应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实行分级响应。

一级响应:国家层面;二级响应:省级层面;三级响应:市级层面;四级响应:县级层面。

2.3 专项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设立以下专项工作组:(1)应急指挥组;(2)现场救援组;(3)溢油控制组;(4)医疗救护组;(5)信息宣传组;(6)后勤保障组;(7)交通管制组;(8)安全评估组。

三、应急处置流程3.1 突发事件报告(1)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海上搜救中心报告;(2)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3)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专项工作组。

3.2 现场救援(1)现场救援组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组织力量进行救援;(2)根据救援需要,调集船舶、飞机、无人机等救援资源;(3)实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

3.3 溢油控制(1)溢油控制组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采取围油栏、吸附剂、化学消油剂等措施,控制溢油扩散;(2)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确保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3.4 医疗救护(1)医疗救护组根据救援现场需要,组织医疗救护力量;(2)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必要时转送医院。

3.5 信息宣传(1)信息宣传组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突发事件信息;(2)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等信息。

3.6 后勤保障(1)后勤保障组负责为救援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能源等保障;(2)确保救援现场通讯畅通、交通管制有序。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1. 编制目的海洋灾害的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了做好海洋灾害的应对工作,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本预案编制旨在提供一套科学有效的海洋灾害应急措施,以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全力保护国家海洋资源以及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指导。

2. 灾害类型与级别划分依据海洋灾害的特征与程度,本预案将海洋灾害划分为以下类型并分级处理:(1) 风暴潮和海啸(2) 热带气旋(3) 油污染(4) 水生生物灾害(5) 海洋生态系统灾害(6) 其他特殊海洋灾害3. 处置机构与职责(1) 国家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全国海洋灾害应急工作,制定和修订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工作方案等,并负责调派各级应急救援队伍。

(2) 省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组织与协调。

(3) 地方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方级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4)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海洋灾害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4. 应急预警与监测体系(1) 建立健全海洋灾害监测与预警体系,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时掌握海洋灾害的发生与发展趋势。

(2) 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与设施,做好海洋灾害的实时监测与数据采集。

(3) 加强对海洋环境与气象的监测研究,提高灾害预测与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5. 应急响应与救援措施(1) 在海洋灾害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进行灾情评估与紧急救援。

(2) 对受灾地区人员进行撤离和转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基本生活需求。

(3) 组织应急队伍进行灾情勘查与评估,积极投入救援工作。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与恢复工作。

(5) 进行灾后评估与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并完善应急预案。

6. 信息发布与宣传(1) 及时发布灾情与预警信息,向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指导。

(2) 配合媒体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海洋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国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三、组织体系(一)国家层面1. 成立国家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国家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地方层面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各地级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级别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四、预警预报(一)监测预警1. 国家海洋预报台负责全国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2. 各级海洋、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二)预警信息发布1. 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布全国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2. 各级海洋、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五、应急处置(一)应急处置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 保护生命,减少损失。

(二)应急处置措施1. 紧急疏散根据预警信息,组织受威胁区域内的居民、游客、渔民等及时疏散到安全地带。

2. 关闭危险区域对受威胁的海上平台、港口、养殖区等危险区域进行关闭,确保人员安全。

3. 加强海上交通管理对受影响的海上航线进行临时管制,确保船舶安全。

4.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对受影响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轻灾害影响。

5. 应急物资储备与调配根据灾害情况,及时调配应急物资,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六、应急保障(一)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洋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物资保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三)人员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强海洋灾害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海洋是地球上最广阔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众多的服务。

然而,海洋也会给我们带来各种各样的灾害,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等。

这些海洋灾害不仅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威胁到沿海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为了有效应对海洋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本应急预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和效率,确保在海洋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加强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应对海洋灾害的强大合力。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海洋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各部门职责1、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及时发布海洋灾害信息;组织开展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为海洋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3、水利部门负责沿海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海堤、水闸等水利工程的抢险救灾工作。

海洋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海洋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国家海洋环境应急预案》(4)《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沿海地区发生的各类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海洋污染、海洋生物灾害、海洋溢油、海洋酸化、海洋生态破坏等。

二、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部成立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由以下成员组成:(1)海洋环境保护部门;(2)海事管理部门;(3)渔业管理部门;(4)交通运输部门;(5)环境保护部门;(6)公安部门;(7)消防部门;(8)卫生健康部门;(9)军队和武警部队;(10)其他相关部门。

2.3 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2)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情况;(3)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4)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5)根据应急处置情况,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三、应急处置3.1 事件报告发现海洋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规模、影响等。

3.2 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 应急处置措施(1)现场处置: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现场处置,包括清理污染物、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2)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3)监测预警: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发布预警信息;(4)应急处置: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5)人员疏散:必要时,组织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6)医疗救护: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海上应急救援应急预案

海上应急救援应急预案

海上应急救援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我国海上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海上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旨在规范海上应急救援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在发生海上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规定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沿海和远洋发生的海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包括船舶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泄漏、失踪等事故。

1.4 预案宗旨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快速反应,科学救援;整合资源,高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若干名,成员包括海事、交通、海洋、公安、卫生、消防、救助等单位的代表。

2.2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海上事故的特点和需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包括海事执法队伍、救助队伍、消防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等。

3. 应急救援流程3.1 事故报警海上事故发生后,船舶应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报告事故类型、位置、伤亡情况等信息。

3.2 信息收集与核实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收集相关信息,核实事故性质、位置、伤亡人数等,并启动应急预案。

3.3 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4 救援队伍调度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需要,调度相应的救援队伍,确保救援力量及时到达现场。

3.5 现场救援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包括灭火、救助遇险人员、防止污染等。

3.6 伤员救治医疗救护队伍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和后送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7 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海洋环境恶化的趋势,海洋自然灾害对我国沿海地区的威胁日益严重。

海洋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海啸、风暴潮、海冰等,这些灾害给我国沿海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提高我国沿海地区应对海洋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组织架构1. 成立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洋自然灾害的应急工作。

2. 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3. 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包括气象、海洋、水利、地质、救援等领域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海洋自然灾害的预警、监测、救援和恢复工作。

4. 加强基层应急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社区)级应急组织,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工作。

二、预警和监测1. 建立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体系,通过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的监测手段,及时掌握海洋自然灾害的动态。

2. 制定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标准,根据灾害的性质、规模和影响范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 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灾害监测网络,利用卫星、飞机、船只等监测工具,对重点海域进行定期监测。

4. 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预警和监测的准确性。

三、应急处置1. 海洋自然灾害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进行救援。

2. 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避免人员伤亡。

3. 组织抢险救灾,对受灾地区进行基础设施抢修,保障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生命线的畅通。

4. 加强对受灾地区的物资供应和救援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 及时报告灾情信息,加强与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应对海洋自然灾害。

四、灾后恢复和重建1. 开展灾后调查评估,查明灾害损失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2. 制定灾后恢复和重建计划,组织力量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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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发生在本市的风暴潮、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提高本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此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灾害分级本预案所称的海洋灾害,主要指风暴潮、海啸灾害和赤潮灾害。

1.3.1风暴潮、海啸灾害参照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

是指风暴潮、海啸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县或50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2)Ⅱ级(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

是指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县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3)Ⅲ级(较大)风暴潮、海啸灾害。

是指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1 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县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较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4)Ⅳ级(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

是指风暴潮、海啸对本市沿海区县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和经济损失。

1.3.2赤潮灾害参照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本市赤潮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赤潮灾害。

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8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上。

(2)Ⅱ级(重大)赤潮灾害。

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8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或死亡5至10人。

(3)Ⅲ级(较大)赤潮灾害。

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个以上、50个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下。

(4)Ⅳ级(一般)赤潮灾害。

是指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小于Ⅲ级,但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1.3.3为适应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市外海域发生的海洋灾害,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市安全的,以及因赤潮灾害引起的中毒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2.3.1市海洋局市海洋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海洋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海洋灾害的责任单位,并承担本市海洋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市政府根据市海洋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

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鉴于处置海洋灾害具有专业性、特殊性,根据海洋灾害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

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机构市海洋局负责组建海洋灾害专家咨询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海洋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处置3.1预警预防机制3.1.1信息监测本市建立由海洋监测岸站、海洋监测浮标、海上监测平台、水下监测装置、海监船舶、海监飞机、卫星遥感及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平台等组成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网络体系。

市海洋环境监测系统进行长期、连续、准确的潮位、海浪、海水盐度、温度以及相关海况要素的监测。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送市有关机构,并密切监视其发展动态,及时将监测数据传输至市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3.1.2预警级别与启动标准按照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将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1)Ⅰ级(红色)预警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Ⅰ级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预警。

(3)Ⅲ级(黄色)预警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Ⅲ级预警。

(4)Ⅳ级(蓝色)预警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适时发布风暴潮Ⅳ级预警。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本市沿海地区,或在距本市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本市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预警报。

3.1.2.2海啸预警启动标准(1)Ⅰ级(红色)预警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海啸Ⅰ级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级海啸Ⅱ级预警。

(3)Ⅲ级(黄色)预警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海啸Ⅲ级预警。

(4)Ⅳ级(蓝色)预警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受损时,发布海啸Ⅳ级预警。

3.1.3预警信息发布3.1.3.1市海洋局按本预案运作规程对预警信息适时进行发布,必要时须报市政府决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

3.1.3.2风暴潮预警信息发布(1)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市海洋局发布风暴潮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时,由市海洋局领导或授权市海洋环境预报台台长签发。

(2)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市海洋环境预报台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由台长或授权签发;Ⅳ级(蓝色)预警由首席预报专家签发。

3.1.3.3海啸预警信息发布(1)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市海洋局报请市政府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2)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市海洋局报请市政府决定后,由局领导或授权市海洋环境预报台台长签发。

3.1.4信息传输与交流本市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可采用国家海洋局海洋监测数据通信局域网、VSAT(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传真、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通信、甚高频(V HF)、已建立的政府与相关部门业务专项预警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加强与水务、海事、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毗邻省市海洋部门的信息交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应对和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

3.1.5灾害分析评估对岸站、信息平台、浮标、卫星遥感等监测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灾害预警启动标准,正确评估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为市政府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1.6预警预防行动3.1.6.1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本市沿海与周边海域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形成监测监视准确、信息处理高效、预警预报及时、通信网络畅通的风暴潮、海啸灾害防御体系。

建立健全本市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的灾害预警报机制,使本市沿海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半径达到500公里,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提供技术保障,为抢险救灾争取时间,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

3.1.6.2协同本市有关机构、沿海区县政府全面调查研究本市风暴潮灾情及影响规律;协同市相关机构进一步研究本市海啸灾害发生的潜在威胁与相应的监测预警技术。

3.1.6.3深入开展海平面上升对本市沿海海塘、海岸、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灾害防御能力影响的研究,加强本市沿海区县警戒潮位的核定工作,提升本市沿海海塘、海岸、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的抗风险能力。

3.1.6.4进入预警期后,市海洋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可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2应急响应和处置3.2.1信息报告和通报3.2.1.1风暴潮、海啸灾害发生后,市海洋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他相关应急机构,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一旦发生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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