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经济法习题班讲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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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2.受益人(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特殊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释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释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例题1·多选题】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
乙、丙在同一次车祸中均意外身亡。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B.甲指定受益人时无须经乙同意C.如果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D.如果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应作为丙的遗产【答案】AC【解析】(1)选项AB: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选项CD: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而非受益人)的遗产。
【例题2·单选题】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甲为被保险人,甲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
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
该起交通事故由丙承担全部责任。
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马兆瑞 中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 习题班 第7章 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一】纳税人——法人企业【例·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个人独资企业D.合伙企业【答案】CD【例·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登记注册地标准B.所得来源地标准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答案】AD【考点二】征税范围【例·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应按收入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A.股息B.租金C.特许权使用费D.转让财产所得【答案】ABC【例·多选题】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包括()。
A.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B.提供劳务的场所C.从事建筑、安装、装配、等工程作业的场所D.营业代理人【答案】ABCD【例·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所得来源确定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提供劳务,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答案】ABCD【例·多选题】在判断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B.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答案】ACD【例·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2015年中级经济法讲义_0107_j

第六单元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解释1】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释2】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由人民法院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本章小结
本章自测【提示】点击上面的“本章自测”即进入相关试卷。
2015年中级经济法突破班讲义

2015年中级经济法突破班第1单元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一、经济仲裁表1-1(一)专门法院1.我国目前还设有4种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海关、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表1-2(三)民事诉讼程序表1-3三、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表1-4(二)诉讼时效期的确定 表1-5(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表1-6 第2元 公司法的基本规定一、出资制度(一)股东出资的基本要求1.注册资本(另有规定除外)表2-12.表表2-6(一)对发起人的特殊要求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 表2-7表2-8三、股权确认(一)“三项文件”的效力 表2-9表(三)一股二卖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表2-12表2-13表2-14五、股东诉讼(一)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单元公司法的基本规定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总述(二)股东(大)会(三)董事会(四)监事会(五)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六)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七、分公司与子公司八、公司担保九、财务与会计1.分红权(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015中级会计考试财管经济法讲义课件

保险法律制度七、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P212)(★★★)2.误告年龄条款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保险公司(P197)(★)1.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4)公司分立或者合并;(5)修改公司章程;(6)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解释】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九、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P199)(★)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015中级经济法预科讲义6P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三种方法(一)税基列举法(加法)(二)税基相减法(减法)——属于直接计算法(三)购进扣税法——属于间接计算法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税率,然后再减除各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是国际上最常采用的计税方法。
我国增值税目前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及涉及项目见下图(重点)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正数 负数 准予抵扣 不准予抵扣含税销售额1+税率应纳税额 留抵税额 当期不可抵扣 进项税转出 凭票抵扣税额 计算抵扣税额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购进农产品②海关专用缴款书 ②运输费用(一)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具体公式如下: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 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销售额的包含因素 销售额的不包含因素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1)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 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特殊计算规则(1)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015年经济法基础(冲刺讲义)
第一章总论第01讲总论【最新消息】1.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两科考试时间不再共享,考试时需分别作答,不能在答题过程中随意切换试卷。
2.先作答科目需交卷后才能进入第二科作答,交卷后无法再对答案进行修改。
3.先做那套试卷在进入系统时随机选择。
【学习提示】准备工作:完成基础“学习”及习题“练习”,已认真消化过基础班讲义。
串讲思路:第一抓思路,第二抓考点。
学习工具:回忆基础班的思维导图,利用串讲班的表格总结。
调整心态,决胜2015!第一章总论【复习方向】在历年考试中以“单、多、判”考核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行政诉讼”部分教材未按照新法修订,预计试题会回避涉及新法的知识点,若万一出现,请按教材内容作答。
【考点透析】表一、法律关系主体(双)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法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国家内容权利义务积极、消极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人身表二、法律事实分类内容标准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行为(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表三、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规律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办法××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办法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记忆口诀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法成不成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诚实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祖国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目的是为了开公司表五、经济仲裁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注意】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仲裁协议形式必须书面!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效力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表六、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特殊管辖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专属管辖⑴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共“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同管辖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中止(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断(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判决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二审终审判决执行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表七、行政复议复议范围复议事项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⑵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排除事项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⑶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程序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一个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俩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没爹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注意2】不收费【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复议决定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⑵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⑷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⑸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强制执行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表八、行政诉讼诉讼范围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理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诉讼管辖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⑵海关处理的案件;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⑷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⑴取消;⑶调整为县级以上地域管辖一般情况“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诉讼程序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表九、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主刑种类 期限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有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无期 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意】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01讲 劳动合同的设立、必备、约定条款、解除和终止【复习方向】在以往年度的考核中各类题型均有涉及,但考核点相对固定,且比较基础,不涉及过于复杂的计算性题目。
2015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7P
(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法律行为;代理;仲裁和诉讼。
本章是学习其他章的基础,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应当注重掌握。有关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关系。有关构成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要准确记忆,并能够与其他章节中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例如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
[ 讲义编号NODE00756600010100000108:针对本讲义提问]
第02讲 经济法主体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例题·多选题】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 )。
【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计从业资格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5年经济法习题班讲义1
2015年中级《经济法》习题班第一单元公司法律制度一、经典试题【案例1】(2007年简答题)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
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
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并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0.5分)。
根据规定,无相反证据时,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属于一致行动人(1.5分)。
在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甲、乙是一致行动人。
(2)丁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0.5分)。
根据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1分)。
在本题中,丁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8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由于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经达到85%,丁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0.5分)。
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1分)。
15中级经济法真题讲义
2014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剖析及2015年备考指导(一)第一部分 2014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剖析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信息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答案】D【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2)行政争议(选项C);(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
2.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1)选项A: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B: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
A.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9个月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6个月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9个月【答案】A【解析】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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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合同法律制度二、典型例题【案例1】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
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并签字盖章。
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
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并分别说明理由。
(4)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甲研究所可以将该设备提存。
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①甲研究所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
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②甲研究所不能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的预付款。
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甲研究所应当向乙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
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
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已书面告知丙公司这3台设备已经抵押的事实),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1日,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戊公司。
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
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
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怠于行使对庚公司的到期债权。
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对庚公司提起了代位权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以3台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以其轿车设定质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质押的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说明理由。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乙公司胜诉,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1)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也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甲公司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因此,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
(3)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
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
(4)①乙公司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②诉讼费用由庚公司负担。
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案例3】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
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根据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4】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
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
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