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差旅费用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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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差旅费用报销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将公司员工出差报销标准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公务性出差,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审批,公司领导出差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批,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二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由董事长审批,没有上级正式行文或电话通知的会议均不派人参加,其它会议经公司核实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参加。

第三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即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注:连续乘坐火车8小时以内的购买座位票,连续乘坐火车超过8小时的可按不同等级购买卧铺票。

(二)、住宿费开支标准:

1、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实际住宿费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两者差额的50%给予出差者奖励。

2、员工在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不报销食宿费。

3、员工出差期间在亲友家住宿,没有住宿费的,可按住宿费标准,给予50%补助。

4、出差人员预计当日返回的,在18:00前可离开的应当在当日12:00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在18:00至24:00可离开的应在当日18:00前办理退房手续。

5、报销差旅费时应把有关部门的通知(邀请函)作为附件。

第五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按不同地区给予补助,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5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补助80元,出差在途期间一律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但报销业务招待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

2、在本市(含合浦、铁山港)境内出差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3、本单位司机人员出差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若因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事前须经董事长审批。

2、出差人员在城市选乘交通工具时,一般不得乘坐的士,确因工作需要乘坐的士的,要按实际付款金额结算,但须说明事因,注明起点至终点。

3、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费凭票报销,但须说明事因,注明起点至终点。

4、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不报销交通费。

5、员工到外地开会和参加培训班的不报城市交通费,会议、培训地点到车站、码头、机场之间的短途车费按实报销。

6、参加会议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根据会议规定标准实报实销,不补贴伙食费,不允许住单间或包房。

第七条员工应政府和兄弟单位邀请参加的各项活动,凭邀请函办理报销手续。如邀请单位承担全部食宿费、车船费、机票费的,学院不再给予报销,如邀请单位只承担部分费用,不足部分给予报销,但应如实申报,不准作弊,如有发现作弊,按违纪处理。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的票据,按公司至出差目的地往返直线报销差旅费,走弯路的车船费用自理。

第九条员工在出差期间要绕道回家省亲或处理私事的,应事先向公司领导请假,绕道回家的差旅费不准报销,请假期间的时间,按《公司员工请销假规定》执行。

第十条出差人员非因公游览或参观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目的地距公司130公里以内的,预计当日能办完事,应于早晨出发,当日返回,否则,延迟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为方便出差人员在外与公司或业务单位联系,可在下榻的旅馆向服务台申办长途电话服务,结账时可将消费话费清单带回公司报销;特殊情况可以用手机与公司或业务单位联系,返回后由本人到电信部门调出出差期间的话费清单,凭此清单报销话费,非公用话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为严格控制出差借支,根据出差目的地的距离远近,总经理每人每次最高可审批3000元(需采购物品款除外),3000元以上要报董事长审批。出差返公司七日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无故不报者,依照所借金额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探亲交通费报销

1、员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期间及北海地区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交通费报销,探亲时间原则上应放在春节期间进行,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无法在春节期间探亲的,经批准可以在其他时间探亲。

2、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公司办公室领取《职工探亲假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由人事部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离公司探亲。返回公司后到所在单位和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财务部门凭假条和探亲期内的往返车船票,按规定予以报销。

3、探亲交通费按有关国家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按级别报销往返至家乡所在地省会乘坐汽车、火车的交通费,按平时汽车、火车营运票价计算。

4、探亲假类别及报销次数: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的交通费报销;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的交通费报销;

(3)已婚员工(夫妻双方在市工作)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的交通费报销。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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