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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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百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十日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并具备一定实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属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财政专项用于回购固定资产的资金。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25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了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规划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进行的修改。

单个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本乡镇规划控制指标。

涉及跨乡镇的规划修改,必须在县(市、区)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涉及跨县(市、区)的规划指标调整,必须在市(州)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

???市(州)规划由于难以预料的国家和省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规划指标严重不足的,可以通过申请使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编制市(州)规划修改方案,并将规划指标落实到涉及到的县、乡两级规划。

???第三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按照国家要求退耕还林还水还草的耕地面积不算减少耕地)。

规范管理,严格按“四制”要求进行代建

规范管理,严格按“四制”要求进行代建

规范管理,严格按“四制”要求进行代建经营方略"目,J_口USINESSSTRATEGY规范管理,严格按"四制"要求进行代建文/明静李庆亡===【编者按】所稍"代建制",足指政府(业)通过招标等办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符理U 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的投资错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作,严格控制项H投资,质毓和:I:驯,项|1建成后交付使Jfj位的制度.实施"代建制",仃利于政府(业:l!)把擗产业政策和宏决策,能较耍r地理J帧投资项¨巾各的贡权利,从而使政府(业)从微观锝删,具体项目符I:解脱{Ij米,点进行宏观镑理和规范巾场秩序等前言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快速发展,吹填造地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但由于附近土料资源供应不足,且运费较高,价格相对低廉的江砂资源越来越多的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目前实施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O20年)》中确定城市发展的总目标,即把武汉市建设成为经济实力雄厚,科学教育发达,服务体系完备,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社会高度文明并具有滨江滨湖城市特色的现代城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配合武汉市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长江武汉河段的江中取砂用于吹填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第三工厂一期的建设用地.该建设用地位于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与汉阳区共同开发的南太子湖共建区内,建设用地面积约1341.42亩.该建设用地按规划要求进行平整后,将交给开发区用于招商和开发建设,有利于武汉市城市经济的发展.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批准,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为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项目的代建管理单位.具体组织该项目的实施,并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法人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业化管理.项目概况随着神龙公司新一轮产能的迅速扩张.建设场地需求日趋扩大.现有场地制约了产品专业化生产和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该公司持续扩大发展问题,必须加快与之配套场地的扩充.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批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公司第三工厂一期场平工程项目已纳入2008年度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力争在2008年1O月底以前完成并交付使用.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建设用地位于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与汉阳区共同开发的南太子湖共建区内,大体位置在中环线以南,规划芳草二路以北江城大道以西.芳草南路以东,建设用地面积约1341.42亩,规划该区域高程在2O_7~21.6m之间. 该地区藕塘或鱼塘分布较多,低洼处地面高程在12~15m(黄海基面)之间,其它地面高程大部分在17~25m(黄海基面)之间需整理填高后才能建设厂区.经初步测算该场平工程平均需填高约2.5m,共计需土方约260~m..其主要工程项目完成工程量见表1.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吹填所用砂在长江武汉河段采集.为了合理利用长江江砂资源.确保江砂开采不致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沿岸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要求.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吹填采砂区的选择,是依据国务院于2001年1O月25日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的表1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1吹填砂万m.269632外围堰万m2.783内围堰m391375024防水土工膜m22030595覆盖土万m.18.986清表万m54.427临时排水沟m31319888闸箱排水口处3有关要求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确定的.通过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选采区分别位于武汉河段杨泗矶,白沙洲,汉阳边滩,沌南洲边滩等四个采区.开采量为260万m.规范管理,严格按"四制"要求进行代建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作为建设局承接的第一个市场代建项目.建设局领导层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对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和策划研究.与项目业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对业主的需求进行了评审和确定.及时向业主提交了项目管理计划,项目代建工作实施方案,项目实施风险分析,工程造价估算和前期论证费用说明报告等.得到了业主的充分肯定.在较短时间完成了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代建合同的签署.并卓有成效地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的采砂论证,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概预算审查批复监理施工招标以及代建项目部的组建等相关工作.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严格按"四制"要求进行代建奠定了基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项目管理原则,及时组建了神龙三厂~期场平工程现场建设管理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作为建设局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代表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项目管理体系.对工程建设有效地实施全过程计划,组织协调和全面控制,确保实现工程建设目标.为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建设管理体系,建设局对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力争做到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编写了《项目部工作导则》.全面指导项目部现场工程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建设管理,计划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公文及文档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为确保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计划的顺利实现.项目部按照建设局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多次召开参建各方工地会议加强协调沟通.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每一项关键工作的时间节点,严把质量.控制造价.安全高效地推进工程进度这些工作得到了业主的充分肯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局委托具有资质的长江招投标公司为招标代理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监理,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查勘,向投标人介绍现场情况.书面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过评标专家在封闭地点进行的严肃,认真评审,最终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选取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根据招标选取的监理单位,结合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编制了项目监理规划和不同专业的实施细则及各种作业表格使各项监理工作有序展开,并根据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配备有资格的质检,试验,测量工程师,完善施工作业文件的编制,建立施工质量三检制和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在工程的施工工序中一直进行旁站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保证了监理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建设全部按合同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施工项目招标情况与有关的论证,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了相应合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强调以事实为基础.以合同文件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并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管理,进度,投资等)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处理或解决方案.对于合同变更坚持以事实为前提,以合同为依据,按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办理.并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严格把关;同时.严格变更程序.所有合同变更须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锻炼了队伍,积累了宝贵的代建管理经验神龙三厂~期场平工程建设已于2008年5月31日胜利完成吹填目标.并抓紧表层覆土的施工工作.于2008年1o月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完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通过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的代建实施.培养锻炼了建设局代建管理的专业人才.并积累了宝贵的代建管理经验.业主,领导重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项目业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委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的领导多次到施工现场察看检查建设情况,对工程建设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明确建设各方任务,职责,为实现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建设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方位规范管理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建设白2010年第14期(月T)交通世界157经营方略"自,I,口USINESSSTRATEGY序号工程项目检测内容取样方式检测组数合格组数合格率1吹填砂样筛分,见证取样44100%含泥量抽检检测11100%2土工膜单位重量,见证取样11100%强度抽检检测11100%3吹砂密实度密度见证取样6363100%含水量抽检检测2121100%4覆土压实度密度,见证取样636310O%含水量抽检检测2121100%5外围埝压实度密度.见证取样3030100%含水量抽检检测1010100%始至终坚持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同时,建设局严格按照"四制的要求,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加强了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代建制度体系,制定的规章制度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使局内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了全方位的规范管理.多方大力支持,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自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开工建设以来.项目业主和参建各方都投以了高度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由于工程用地归属权不一,且吹填管线又要经过多处不同地段,所以协调难度较大.项目部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阳区太子湖共建办,建设局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与相关街道,村委会,派出所等相关单位沟通联系.及时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各方均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各方的积极协作和共同支持,为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的有序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保证进度建设局接受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代建任务后,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全力推进工程进展.保证了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特别是从2007年11月底到2008年5月底,在短短6个月的时间里,从代建项目部的组建,采砂论证,组织完成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到概预算审查批复,监理施工招标等相关工作,顺利实现了2008年5月底完成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采砂吹填的关键目标.工程建设速度惊人,充分展示了建设局的组织管理水平.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建设局始终把建设质量摆在工程建设的首位, 不断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建立了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同时,在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建设中.注重隐藏工程等技术难点的质量控制,保证并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质量检测统计结果见表2.加强内部监控机制,监督关口前移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建设注重加强源头控制.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健全,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并通过采取建设局与项目部签订廉政责任书,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有加列廉政条款的做法实现了参建各方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地防止了腐败工程和豆腐渣工程有力地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通过对工程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控制了神龙三厂一期场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节约了大量的资金.作者单位:明静——长江工程建设局李庆——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局B靴。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完工验下班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增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利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和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项目完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计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功效,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完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项目完工验收依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和完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完工验下班作。

完工验收审批权限下放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完工验下班作,省国土资源厅对验收项目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完工验收管理程序及权限国家投资及完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完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完工验收申请组织自验,自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复核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选择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复核后,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财政决算评审和完工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财政决算评审,项目财政决算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土地整治完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006年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2006年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试行)2006年 9月目录1 总则...................................................................................................................................... - 3 -2 术语...................................................................................................................................... -3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 5 - 3.1 监理单位............................................................................................................................. - 5 - 3.2 项目监理机构..................................................................................................................... - 6 - 3.3 监理人员的职责................................................................................................................. - 7 -3.4 监理设施与设备...................................................... - 9 -4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 9 -4.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9 -4.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 10 -4.3 第一次工地会议..................................................... - 11 -4.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 12 -4.5 核查开工条件....................................................... - 12 -5 工程质量控制......................................................... - 14 -5.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 14 -5.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 14 -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 15 -5.4 工程质量验收....................................................... - 15 -6 工程进度控制......................................................... - 17 -6.1 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 17 -6.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 18 -6.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 18 -7 工程造价控制......................................................... - 20 -7.1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 20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 20 -7.3 工程计量........................................................... - 21 -7.4 工程款支付......................................................... - 21 -7.5 竣工结算........................................................... - 23 -8 合同及其它事项的管理................................................. - 24 -8.1 工程变更的管理..................................................... - 24 -8.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 24 -8.3 工程延期的管理..................................................... - 25 -8.4 工程分包的管理..................................................... - 26 -9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 - 26 -9.1 会议纪要........................................................... - 26 -9.2 监理日志........................................................... - 27 -9.3 监理月报........................................................... - 27 -9.4 监理工作总结....................................................... - 27 -9.5 监理资料........................................................... - 28 -10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 29 -附录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依据和相关规范............................- 30 -附录二施工监理用表......................................................- 31 -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 - 34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 49 -C类表(各方通用表).................................................... - 55 -D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58)E类表(记录类表) (64)F类表(施工记录表).........................................................-68- G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80-附录三监理月报及监理动态表 (187)附录四会议纪要 (196)附录五工程监理档案 (197)附录六监理规划 (200)附录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单位、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划分 (202)附录八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3)1 总则1.0.1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关键信息项:1、选址原则2、选址范围3、选址条件4、选址流程5、选址评估6、监督与管理11 选址原则11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112 坚持耕地保护优先,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

113 注重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14 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2 选址范围121 优先选择耕地后备资源丰富、集中连片、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

122 可以包括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废弃工矿用地、灾毁土地等具备整治潜力的区域。

123 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

13 选址条件131 地形地貌条件适宜,地势相对平坦,坡度适中,有利于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132 土壤条件良好,土层深厚,质地适中,无严重污染和地质灾害隐患。

133 水资源有保障,具备可靠的灌溉水源和排水条件。

134 交通便利,便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运输。

14 选址流程141 收集基础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地形图、土壤普查资料、水资源调查资料等。

142 进行实地勘察,了解选址区域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43 初步确定选址范围,绘制选址草图,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144 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包括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以及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145 组织专家论证,对选址方案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

146 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选址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5 选址评估151 对选址区域的土地整治潜力进行评估,包括新增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潜力、节约集约用地的潜力等。

152 评估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对当地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农村环境的影响。

153 进行风险评估,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

附件1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一)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二)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程管护者的积极性;(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工程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各地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第四条后期管护的内容(一)对农田水利工程建筑物进行管护,确保排灌站、井房、沟渠、桥、涵、闸、配电设施的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二)对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进行管护,确保道路系统的完整,保障通行的畅通和农田林网、水土保持等系统的完好,满足项目区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条后期管护的方式(一)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

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二)鼓励利用市场方式。

在受益农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市场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自行管护的组织。

项目所在地的群众可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

(四)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组织。

可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地方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对工程设施进行后期管护的机构或团体,并明确管理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后期管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一)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解决其受益工程的管护;(二)项目所在地政府从有关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后期管护经费;(三)向当地受益群众农户筹集一定的管理资金,用于后期管护的开支;(四)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后期管护。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25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了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规划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进行的修改。

单个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本乡镇规划控制指标。

涉及跨乡镇的规划修改,必须在县(市、区)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涉及跨县(市、区)的规划指标调整,必须在市(州)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

市(州)规划由于难以预料的国家和省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规划指标严重不足的,可以通过申请使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编制市(州)规划修改方案,并将规划指标落实到涉及到的县、乡两级规划。

湖北省地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

ICS 93.020P 22DB42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Consturction specification of land renovation project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2/T 682—2011目 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模式 (3)5.1工程类型区 (3)5.2工程模式 (3)6 土地平整工程 (4)6.1一般规定 (4)6.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4)6.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7 灌溉与排水工程 (6)7.1一般规定 (6)7.2水源工程 (7)7.3输水工程 (8)7.4喷微灌工程 (9)7.5排水工程 (10)7.6渠系建筑物工程 (10)7.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12)8 田间道路工程 (14)8.1一般规定 (14)8.2田间道 (14)8.3生产路 (15)9 村庄整治 (15)10 其他工程 (15)10.1一般规定 (15)10.2 农田林网工程 (15)10.3 岸坡防护工程 (16)10.4谷坊治理工程 (16)10.5坡面防护工程 (16)DB42/T 682—201111 项目区外相关工程 (17)附录A (资料性附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分布示意图 (18)附录B (资料性附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及主导因素表 (19)DB42/T 682—2011前 言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整治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整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国华、詹发友、陈跃进、吴新群、卢荣安、张艳、李四江、柳志刚、魏昭、阚酉浔、原国华、杨莹、袁誉刚、陈艳、金保国、周新章、鄢治国。

DB42/T 682—2011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的总则、工程类型区和工程模式、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村庄整治、其他工程和项目区外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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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 暂 行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办法,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的行为和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整治项目。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建制,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商,把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采用项目委托代建制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项目”),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委托代建合同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定后备案。 第七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投资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 委托代建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委托代建单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省厅对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和管理的程序不变。 二、立项申报与规划设计 第十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辖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拟定申报土地整 治项目。委托代建项目的选址,以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建项目的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承担项目测绘单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由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逐级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应全程参与委托代建项目的前期踏勘和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承担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三、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准备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托代建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工作;并派驻一名技术全面、责任心强的人员在委托代建项目施工现场,具体负责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并落实专人负责,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对委托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程负责制。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及项目管理负责人名单须报省厅国土整治办备案。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竣工前,委托代建项目的负责人及专班成员原则上不能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须更换的,应在更换前一个月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上报省厅国土整治办批准。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更换必须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委托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工作,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须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须按照省厅规定的遴选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及时成立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代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行使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跨乡(镇)的委托代建项目在划分标段时,应充分考虑以乡(镇)辖区界限为标段边界。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由省厅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统一组织、异地监理、双向选择、持证上岗”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应签订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委托代建单位整改;委 托代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实施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准确上报委托代建项目的进展情况、质量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健全项目建设质量保证机制。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村民代表五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工序关、质量报验关。积极鼓励项目区农民群众主动参与施工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涉及到土地权属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集中支付、确保安全”的管理方法,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程施工费经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委托代建单位签署拨付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费实行报账制管理,费用来源于项目预算的业主管理费,最高按照5:5的比例分成列支使用。项目管理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控制经费开支,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六、中间验收和自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委托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及时对完工后的单元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委托代建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提交省厅组织终验。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移交建设成果,明确管护责任。项目工程移交后的管护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暂行办法》要求。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委托代建项目竣工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工作,并组织申报验收。项目委托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工程造价审核、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委托代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登记造册工作。项目竣工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施工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承担单位移交。 七、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如有此行为发生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瑕疵,或未能恪尽职守导致有关人员或单位损失的,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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