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上海政法学院
2022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开设院校

2022法学专业就业⽅向及开设院校2022法学专业毕业⽣⼀般就业于⽴法机关、⾏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作,开设院校有中国⼈民⼤学、中国政法⼤学、中央民族⼤学、北京⼤学、清华⼤学等。
但是学法律好不好呢?还是得说这个专业是不错的,法律专业⼀直是被称铁饭碗的专业,这⼏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的⾏业趋势在逐渐上升,除了传统的就业⽅向,互联⽹⾦融⾏业、经管⽅⾯对法学专业的学⽣的需求也在陆续增加。
专业简介:法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是世界各国⾼等学校普遍开设的⼤类,也是中国⼤学的⼗⼤学科体系之⼀,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政法与⾏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就业⽅向:就业于⽴法机关、⾏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作,或证券、保险、银⾏、互联⽹⾦融等⾏业。
再或者考取公务员岗位也是不错的。
院校推荐以下院校排名信息来⾃第四轮学科评估⾼校结果。
第四轮学科评估⾼校结果——法学专业A+中国⼈民⼤学B-中央民族⼤学中国政法⼤学浙江⼯商⼤学A 北京⼤学福州⼤学清华⼤学河南⼤学华东政法⼤学华中科技⼤学武汉⼤学暨南⼤学西南政法⼤学华南理⼯⼤学A-对外经济贸易⼤学深圳⼤学吉林⼤学⼴东财经⼤学上海交通⼤学云南⼤学南京⼤学西安交通⼤学浙江⼤学兰州⼤学厦门⼤学⽢肃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学上海政法学院B+北京航空航天⼤学C+北京理⼯⼤学北京师范⼤学北京外国语⼤学南开⼤学河北⼤学辽宁⼤学⼭西⼤学复旦⼤学内蒙古⼤学苏州⼤学上海海事⼤学南京师范⼤学上海对外经贸⼤学⼭东⼤学上海⼤学湘潭⼤学华侨⼤学中南⼤学华中师范⼤学中⼭⼤学贵州⼤学四川⼤学新疆⼤学重庆⼤学⼴州⼤学西北政法⼤学宁波⼤学B 中央财经⼤学⼴东外语外贸⼤学中国⼈民公安⼤学C北京交通⼤学⼤连海事⼤学⾸都师范⼤学⿊龙江⼤学天津师范⼤学同济⼤学⼭西财经⼤学上海财经⼤学沈阳师范⼤学安徽⼤学东北财经⼤学江西财经⼤学华东理⼯⼤学中国海洋⼤学河海⼤学郑州⼤学福建师范⼤学湖南⼤学河南财经政法⼤学湖南师范⼤学中南民族⼤学海南⼤学西南民族⼤学西南财经⼤学昆明理⼯⼤学烟台⼤学扬州⼤学河北经贸⼤学。
全国名校商法学考研真题汇编

目 录1.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2017年上海政法学院《804民商法学》考研真题2018年上海政法学院《804民商法学》考研真题2019年上海政法学院《804民商法学》考研真题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20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复试)》考研真题201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复试)》考研真题2018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复试)》考研真题2019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复试)》考研真题1.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2017年上海政法学院《804民商法学》考研真题2017年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业务科目试题考试科目名称: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L动产浮动抵押队缔约过失责任二、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我国合同法1器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近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利国境内麒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该条所谓“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会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还是都包括?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属于可以选择的法律?筒述理由.(15分)队简述转蟾承与代位继承»(15分)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15分)4、简述保险的要素«(15分)三、论述巍(本题共2小题,第1题25分,第2题30分,共S5分)1、简述侵枳费任法中的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过错与行为之违法性关系.2、论述商法中的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四、案例题(本大题共25分,每小题分值见下)大学生小明周一上课时看到同学小燕所戴手锄非常漂亮,拟买下送与女刑友做礼物。
上海政法大学简介

上海政法大学简介
上海政法大学(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的政法类综合性大学,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是
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府,是教育部与上海市联合建设的所
谓“S大”项目中的一部分。
本科教育是学校的重要职能,学校现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汉语言文学、传播学等5个一级学科,20个本科专业
和多种硕士、博士学位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学习体系。
学校有足够的教学资源,自设有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新
闻学等数学科学的研究机构,这些研究机构与国内外的教育研究机构合作,丰富了学校的教育资源。
学校力求融合国内外教育研究机构,充分利用合
作机制,实现学校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两个方面的功能。
学校立足自身专业优势,注重学科融合和创新,依托多学科联合,举
办有社会保障法、法律文书学、国际私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专业领域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拥有普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司法行政学等学科的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
建设项目。
上海政法学院复试科目

上海政法学院复试科目
上海政法学院的复试科目包括:政治学、法律基础、理论概论、
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审判法学、民商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思想政治教育及比较文明发展。
复试的考试形式是笔试,考试内容有政治学原理、宪法学、行政
法学、法学思想史、法律基本知识等。
笔试中考生还将回答有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专业性问题。
考生需要根据政治学、法律、社会学
等相关运用,回答被提出的问题,深入剖析相关事物本质和把握它们
之间普遍关系,表达出自己的思考。
复试中,还有英语水平测试。
除了在笔试中需要考生对一些常见
英文术语及其应用有所掌握外,复试通常还会安排在考试前一天官方
安排的英语听力和阅读理解测试。
以便衡量考生的英语水平,为今后
的学习做准备。
复试的最后一部分是面试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态度、
社会道德、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
这一环节
不仅考察考生在学术理论、专业理论、法律实践和理论上的知识储备,也考查考生的全面素质,以便诊断学生的个性和思想特征。
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方案

调剂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提高选拔质量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校 xx 年部份专业合格生源缺乏,需要调剂复试。
根据《教育部 xx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xx】9 号)以及《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法》,结合我校 xx 年生源实际情况制定本调剂方案。
1.生源缺乏的专业积极调剂录取优质合格考生。
2.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报考条件,考生调入专业与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者相近,不接收跨一级学科调剂。
(1)申请调剂法学硕士的考生,一志愿报考专业须是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方向(*码为 0301**),法学硕士不承受初试时报考法律硕士考生的调剂申请。
(2)法本法硕承受法硕联考(法学)和符合法本法硕报考条件的法学硕士考生的调剂申请,非法本法硕只承受法硕联考(非法学)考生的调剂申请。
3.初试成绩到达国家线,以及我校拟接收专业的复试资格线。
4.在以上原那末前提下,我校选择调剂考生的依据为:初试成绩为首要衡量因素,初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适当考虑毕业院校、报考院校、是否通过、四/六级成绩等能够反映考生综合素质的相关因素。
5.满足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录取条件。
1.及时对外发布调剂信息,开通预调剂申请通道。
2.教育部调剂系统开通后,考生通过教育部调剂系统发展正式报名。
3.报名完毕后,确定调剂复试,报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审核和公告。
4.对考生发展调剂复试,复试完毕后,确定调剂拟录取,报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审核和公示。
5.拟录取的校外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调剂系统完成录取手续,否那末将视为无效。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xx 年 3 月 8 日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标准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国家发布的复试分数线及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结合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复试工作方案,确定复试条件,拟定复试,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依据本方法组织实施研究生复试工作。
2022全国法学专业大学排名一览表_十大法学专业最好的大学

2022全国法学专业大学排名一览表_十大法学专业最好的大学法学专业相关介绍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干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逻辑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总论、刑法分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英语、公文写作与处理。
法学专业的就业方向一、公务员主要包括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
司法考试可以说是法学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考试,这个考试过关率在30%左右。
当然,想进入公、检、法这样的单位,除了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外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二、律师律师既不像公务员队伍那样难进,又是法律专业的对口领域,是很多年轻毕业生的主要选择。
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在律师事务所,靠律师找客户,根据业务提成。
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三、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也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
例如,各大国企、银行、外企、一些大型的私企,公司内部都会设有法务部门,专门处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物。
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的法律事物部门,但一般政府部门对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要求较高,不是普通本科生能够达到的。
2022全国法学专业大学排名一览表。
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

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毕巍明
【期刊名称】《中国图书评论》
【年(卷),期】2013(000)008
【摘要】在当下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学教育中,传统法律的价值何在?也许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是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但是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大趋势下,法史课程往往因其注重理论缺乏实用性而受到质疑。
中国法制近代化以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被废止,
【总页数】4页(P60-63)
【作者】毕巍明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略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和意义
2.走出困局: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读《中国文化要义》有感
3.一种关于传统中国乡民“惧讼”原因的新思考——读《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有感
4.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融合的当代价值
5.儒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读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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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连续性特征及其主要经验

2024年第3期(总第344期)㊀㊀㊀㊀㊀㊀学㊀习㊀与㊀探㊀索Study&Exploration㊀㊀㊀㊀㊀㊀㊀㊀No.3ꎬ2024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N.344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研究中华法系的连续性特征及其主要经验魏㊀治㊀勋摘㊀要: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范围最广㊁延续时间最长的法系之一ꎬ中华法系的连续性是一种总体的㊁复合的连续性ꎬ是时间上的延续性㊁内容上的延续性和思想上的延续性的统合ꎮ中华法系的发展和持久延续是多种历史与现实因素叠加累积㊁互相推动的结果ꎬ蕴含着必然性发展逻辑和能动性力量ꎮ中国历史上历代法制成就的叠加与推进ꎬ法典传统的逐步定型和精湛系统的法典编纂技术的形成ꎬ礼法融合㊁德法共治的互构与互相支撑ꎬ都是中华法系繁荣发展的宝贵经验ꎮ中华法系为当今法治建设留下了众多优质要素和资源ꎬ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当今法治建设者传承和弘扬ꎮ推动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ꎬ需要创造性转化㊁创新性发展传统法治资源ꎬ通过将中华法系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ꎬ续写中华法系连续性的全新篇章ꎮ关键词:中华法系ꎻ连续性ꎻ法典编纂ꎻ礼法融合ꎻ德法共治ꎻ要素化存在ꎻ创新性发展中图分类号:D90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462X(2024)03-0048-11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重大委托课题 加强学理化体系化研究阐释推动中华法系伟大复兴 [CLS(2023)ZDAWT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ꎮ作者简介:魏治勋ꎬ上海政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ꎮ㊀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6月召开的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 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ꎮ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ꎮ这充分证明了中华文明具有自我发展㊁回应挑战㊁开创新局的文化主体性与旺盛生命力ꎮ深厚的家国情怀与深沉的历史意识ꎬ为中华民族打下了维护大一统的人心根基ꎬ成为中华民族历经千难万险而不断复兴的精神支撑ꎮ中华文明的连续性ꎬ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必然走自己的路ꎮ如果不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来认识中国ꎬ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国ꎬ也不可能理解现代中国ꎬ更不可能理解未来中国ꎮ [1]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明部分ꎬ必然分享着中华文明的 连续性 特征ꎮ因此ꎬ秉承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ꎬ深入阐发中华法系连续性特征ꎬ对于发挥中华法系的现代功能㊁推动中华法系的复兴ꎬ意义十分重大ꎮ㊀㊀一㊁中华法系连续性特征的概念内涵中华法系作为东亚历史上曾经长久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制度体系ꎬ得到周边数个国家的继承和发展ꎬ被认定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ꎮ中华法系自夏商周三代初现萌芽和初步发展ꎬ到唐代中前期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结构ꎬ再和平地扩展到周边国家后形成中华法系的基本架构ꎬ直到清朝末年走向衰落ꎮ在这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ꎬ中华法系展示出一系列鲜明特点ꎬ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中华法系发展的连续性ꎮ那么ꎬ如何理解和界定中华法系的连续性特征?一般而言ꎬ当我们讲到某事物具有发展的连续性时ꎬ往往是指在空间上具有连绵不断的延展性或者在时间上具有前后相递的传承性和发展性ꎮ从中华法系数千年以来产生㊁发展㊁扩展的基本历程和基本特性来看ꎬ它实际上兼有前述所言两个方面的连续性ꎮ也就是说ꎬ中华法系自它的源头和萌芽开始ꎬ一直到它最终走向解体ꎬ在这个时间序列过程中ꎬ它的发展一直是具有连续性的ꎬ数千年间不曾中断ꎬ后一朝代总是能够继承之前朝代积累和开创的优秀法律传统ꎬ无非是代有损84益而已ꎮ就此而言ꎬ可以判断历时性的连续性是中华法系自身具有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特征ꎮ从另一方面讲ꎬ中华法系的发展在空间上也是具有连续性的ꎬ这种连续性意味着中华法系发生效力的领域以它的原生地中国为中心ꎬ一直连绵不断地向四周扩展ꎬ最终囊括了包括中国㊁朝鲜㊁日本㊁越南㊁琉球等国家和地区在内的东亚广大区域ꎬ使得在这片辽阔土地上的多个国家具有共同的法律传统ꎮ但是ꎬ要深入地理解中华法系的连续性特征ꎬ仅仅从时间和空间相统一的视角去界定这一特性仍然是不够的ꎬ其只是解释了中华法系连续性的存在性ꎬ我们更应当从它的发展特质去理解中华法系的连续性ꎬ而这一理解路径恰恰能够解释中华法系连续性的某些内在本质特性ꎮ当我们面对中华法系具有连续性 这一命题时ꎬ我们应当思索 连续性 这一概念就中华法系的发展特质而言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需要展开深入分析的命题ꎮ毋庸讳言ꎬ断言某一事物具有发展的连续性ꎬ其前提必然是这一事物被创造和当然成立ꎬ也就是说ꎬ中华法系的 开创性 是它具有连续性的前提ꎬ没有中华法系开创性的显性存在ꎬ就谈不上它的发展和连续性ꎮ因此ꎬ中华法系的连续性首先意味着中华法系的开创性ꎮ其次ꎬ当中华法系在历史上被中国先民开创出来并展现它的基本形态后ꎬ它必然要凭借自己功能上的优势展示其生命力ꎮ从历史呈现给我们的事实来看ꎬ早期中华法系具有开创性的制度文本一经产生就迅速获得普遍的承认ꎬ当年商鞅携带«法经»入秦ꎬ开创其彪炳历史的改革伟业ꎬ就是诠释这一内涵的历史画面①ꎮ可见ꎬ在中华法系发展之初ꎬ其标志性文本面世不久ꎬ它的扩展性就已经呈现出来ꎻ而当它开创的成文法典传统被秦汉等王朝所传承ꎬ并在立法体例㊁立法技术和解释技术等方面不断推陈出新时ꎬ中华法系连续性特征的另外两个层面也得到充分的展现ꎬ就是它的继承性和创新性ꎮ 中华文明是革故鼎新㊁辉光日新的文明ꎬ静水深流与波澜壮阔交织ꎮ连续不是停滞㊁更不是僵化ꎬ而是以创新为支撑的历史进步过程ꎮ [1]虽然不断有学者指出ꎬ宋代以后的中国社会逐渐失去发展的动力而呈现为一种原地踏步的状态ꎬ但揆诸历史事实我们就会清楚ꎬ宋代以后的中华法系仍然在多个方面展示了它不断发展的特性ꎬ只不过在制度上㊁体例上和技术上的创新发展动力明显衰弱ꎬ从而更多地呈现出继承性㊁稳定性特征ꎮ总体来看ꎬ中华法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ꎬ是具有明显连续性的ꎬ而且其连续性得到了创新性的支撑ꎮ中华法系的连续性是一种总体的㊁复合的连续性ꎬ不仅是指 中华法系ꎬ是世界上影响范围最广㊁延续时间最长的法系之一ꎬ有着悠久的历史ꎬ在漫长的过往里ꎬ中华法系在时间㊁内容和思想上保持了高度的延续性 [2]ꎬ还在于这种连续性是 时间上的延续性 内容上的延续性 思想上的延续性 的统合ꎮ连续性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鲜明特征ꎬ而这种连续性又统合了开创性㊁继承性和创新性ꎬ在阐明中华法系连续性特征时ꎬ必须结合它所具有的多个方面的内涵ꎬ予以综合把握ꎮ㊀㊀二、中华法系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历程对于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几千年历史中的形成和发展历程ꎬ有学者将它概括为理论奠基㊁初步建立㊁体系成熟㊁制度完备四个历史阶段[3]ꎮ这样一种对中华法系历史发展的分期虽然看上去比较清晰ꎬ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ꎮ这四个阶段的划分总体上给人以 建构理性 的印象ꎬ好像中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首先是建构了一种理论体系ꎬ然后在实践中将这一理论体系的内容逐步创制出来ꎬ直到法律制度体系成熟完备ꎮ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出发ꎬ任何一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出现ꎬ在它的最初萌芽期都是以个别事实的形态来展示其存在的ꎬ对中华法系而言ꎬ它最初在中华大地上崭露头角绝不是出现了一种关于中华法系的理论创建ꎬ而是先民在解决纠纷问题时的一种偶然性的制度个例的创造ꎬ一般名之为 临事制刑ꎬ不豫设法 [4]1225ꎮ因此ꎬ中华法系发展最初呈现的是94①据«唐六典»载: 魏文侯师李悝ꎬ集诸国刑书ꎬ造«法经»六篇ꎬ商鞅传之ꎬ改法为律ꎬ以相秦ꎬ增相坐之法ꎬ造参夷之诛ꎬ大辟加凿颠抽胁镬烹车裂之制ꎮ 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ꎬ第19页ꎮ判例法 创制的某些明显特征ꎬ也就是说ꎬ中国最初的法律是一种因一时一事而发的 临时性的法律规范 ꎬ它的最大特点是 单项立法 ꎬ是法官基于社会纠纷事件而临时制定的解决问题的规范ꎮ由于这种规范创制之前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存在ꎬ法律的创制完全依赖于法官的临时性创造ꎬ而且通常法官并不能事先预测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ꎬ只能在争议事件发生后由法官个人或者在数位法官商议的基础上临时确定裁判案件的规范前提ꎬ因而 临事制刑 成为中华法系最早的审判方式ꎬ这就是庄子所谓的 缓佩玦者ꎬ事至而断 [5]347ꎮ由此可见ꎬ最初的法官裁判的基本形式只能是 临事制刑 [6]212-213ꎮ历史上发生的任何一次 临事制刑 都会产生一条针对待裁决之事的具体法律规范ꎬ经过长期的裁判积累则会形成众多的法律规范ꎮ这种基于个别的案件裁判而产生的法律规范一旦获得承认ꎬ就会使得相关裁判以类似普通法系 判例 的形式被确认下来ꎬ只不过这种判例在古代中国被称为 事 或 故事 ꎬ从而 事 的积累就为法律体系的出现逐渐构筑起最初的规范基础ꎮ那么ꎬ后来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ꎬ就可以通过寻找和辨别原有的 事 为当前的案件确立规范前提ꎮ对于中华法系起源之际司法审判的这样一个明显的特点ꎬ春秋时代晋国卿大夫叔向作出这样的总结: 昔先王议事以制ꎬ不为刑辟ꎮ [7]2035他的意思是说ꎬ过去先王在裁判案件的时候都是针对发生的纠纷事件制定单个规则ꎬ而不是事先进行立法ꎬ武树臣教授认为这句话是对古代中国 判例法 时代司法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6]216ꎮ所以ꎬ从总体上看ꎬ远古社会之初ꎬ无论在知识文化基础方面还是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都是十分简陋甚至空白的ꎬ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ꎬ承担法官职责的有知识㊁有威望的社会主体在面对任何一个最初发生的案件类型时ꎬ都没有可供裁判所用的事先确定的法律依据ꎬ而只能采取 临事制刑 的做法ꎬ在经过裁判经验的积累和司法传统的逐渐定型后ꎬ才会形成 议事以制 这样一种类似于今天普通法系判例法制度的裁判方式和法律创制方式ꎮ在这里需要阐明的是ꎬ尽管杜预在对 议事以制 作出注释时ꎬ认为它是指 临事制刑ꎬ不豫设法也 ꎬ但笔者认为ꎬ 临事制刑 之 事 应当是指法官所面临的待决案件这样一种当前之 事 ꎻ议事以制 之 事 则是已成之事ꎬ即已经作出的司法判例ꎬ是 故事 或 成案 ꎻ从 临事制刑 到 议事以制 ꎬ展现的正是从创造判例到适用判例这样一个判例法发展历程ꎮ这样的判断不仅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ꎬ也符合历史本身的逻辑ꎮ可以说ꎬ夏商西周三代都属于 判例法 时代ꎬ直到李悝的«法经»出现ꎮ当然ꎬ在«法经»出现之前ꎬ也曾经出现过郑国子产 铸刑书 等制作成文法的事例ꎬ但真正代表中华法系法典化传统的开山之作还是«法经»ꎮ在讨论中华法系成熟期代表性法典«唐律»的起源时ꎬ黄源盛教授给予«法经»一个特别的地位ꎬ即 作为(中华法系法典化传统 笔者注)源头的«法经» [8]219ꎮ那么ꎬ这里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ꎬ曾经贯穿于夏商西周三代的判例法传统ꎬ为什么到了春秋时期就突然转型为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学界一般从生产方式的变化探究其根源ꎮ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铁制农具的大规模使用ꎬ越来越多的荒地被开垦出来ꎬ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渐占据经济主导地位ꎬ 井田制 逐渐走到尽头ꎬ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经济地位并夺取政治主导地位ꎬ急切需要一种在文义上清楚明确㊁在程序上公开透明的全新法制形式明确其地位ꎬ新的法治形式既包含了对法律规范体系的明确性要求ꎬ也包含对司法审判的确定性要求ꎮ而以往的 判例法 却明显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和发展不利ꎬ原因在于:一方面ꎬ作为判例法形式的 事 有着太大的解释空间ꎬ问题就在于其缺乏清晰明确的成文法形式ꎻ另一方面ꎬ担任法官的往往是年长且在权力体系中占据优势的传统贵族ꎬ由其掌控司法裁判显然不利于新兴地主阶级ꎮ在这种情势下ꎬ一种具有统一的文本形式㊁意义更加清晰确定㊁程序上具有公开透明性的成文法典ꎬ自然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最佳法制选择ꎮ当新兴地主阶级及其主导的封建经济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ꎬ特别是在他们全面掌控了各个诸侯国的政治权力之后ꎬ推行成文化05的法典遂成燎原之势ꎮ切中这个关键历史时点的开创性之作就是李悝的«法经»ꎬ它虽是私人法律学术著作ꎬ不但成为当时最强大的诸侯国魏国的有效法典ꎬ也被其他诸侯国所推崇和模仿ꎬ以至于当商鞅入秦时ꎬ其唯一携带的变法秘籍就是«法经»ꎮ当然ꎬ随着法制实践的丰富和积累ꎬ必然产生有关这一实践的理论和学说ꎻ同时ꎬ当时盛行的政治学说也必然会影响中华法系的形式与内涵ꎮ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初创阶段ꎬ势必会受到当时流行的政治法律的深刻影响ꎮ夏商时期中华先民刚刚从蒙昧的原始社会脱胎出来ꎬ上层统治阶级仍然奉行深受原始时代影响的天命神权思想ꎬ特别是商朝呈现出 殷人尊神ꎬ率民以事神ꎬ先鬼而后礼 [9]729的行事特征ꎬ表现在法律制度上也自然认为应当遵从天命㊁代行天罚ꎮ殷商时代统治者自认为其统治受到 祖先神 和 上帝神 的双重保佑:一方面ꎬ从血缘伦理的角度ꎬ既然殷商统治者是祖先神的血脉ꎬ那么ꎬ祖先神必然在政治上支持和庇护其后裔的统治ꎬ这是殷商统治者的一个基本的政治神学信念ꎻ另一方面ꎬ殷商统治者还认为决定政权归属的宇宙最高神上帝神乃是其天命所归的最终依据ꎮ也就是说ꎬ上帝神和祖先神在政治上和血缘上给予了殷商统治者以双重支持ꎬ决定了其政治统治是天命所归而不可动摇ꎬ因为在殷商统治者心目中上帝神和祖先神本身就是一体的ꎮ由此ꎬ殷商统治者在人间的统治也就是遵从天命㊁代行天罚ꎬ无论其如何作为ꎬ其行为都具有天然合法性ꎮ西周在推翻殷商的统治后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政治难题就是如何论证统治的合法性:既然殷商的统治是受到祖先神和上帝神共同佑护的ꎬ那么西周统治者的天命依据又在哪里呢?当然ꎬ西周统治者也有自己的祖先神来佑护其统治ꎬ但问题是上帝神被殷商统治者认定为与其祖先神合二为一ꎬ那么西周统治者要获得上帝神的佑护ꎬ就必须寻找一种新的理论ꎬ将上帝神的佑护从殷商统治者那里夺过来ꎮ于是ꎬ西周统治者就对上帝神及其职能给出了全新解释ꎬ关键之处就是把上帝神从殷商的祖先神那里分离出来ꎮ西周统治者认为ꎬ一个王朝的统治虽然受其祖先神佑护ꎬ但根本上讲王朝统治的合法性在于其政治德行ꎬ只有那些具备了高度的政治德行的人才配得上上帝神赋予的统治天下的 天命 ꎬ如此说来ꎬ后期殷商统治者特别是纣王的残暴统治使得他因其德行败坏被上帝神抛弃ꎬ因而在殷周之争中失败ꎬ而周人则凭借其高度的政治德行和 敬天保民 的政治作为ꎬ做到了 以德配天 ꎬ则周的统治自然是天命所归ꎮ 周公的 以德配天 ꎬ首次在天命观中注入人的因素ꎬ天人相关的新思维于焉而生ꎮ [8]122所以从西周开始ꎬ中国的政治思想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ꎬ统治者开始重视德治㊁关心民生㊁慎重刑罚ꎬ 德治 开始在中华法系中显示出重要性ꎮ我们通常把发生在殷周的政治革命叫作 西周革命 ꎬ这也就是 周虽旧邦ꎬ其命维新 所指向的基本内涵[10]84-85ꎮ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ꎬ正是西周初年发生的这次政治思想革命奠定了中华法系法治发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基调ꎬ即礼法结合㊁德法共治ꎮ中华法系在先秦时代确立起其基本的法典形态和思想基础之后ꎬ在大统一的秦代迎来了它的初步成形期ꎬ即秦帝国的建立和秦律的全国颁行ꎮ学界普遍认为秦汉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华法系的初建阶段ꎬ是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逐渐发展和定型时期ꎬ特别是自秦帝国建立到西汉中期的一百年左右时间ꎬ是中华法系指导思想和法典形态的关键探索期ꎮ之所以这样讲ꎬ可以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法典发展的基本形态两个方面予以阐述ꎮ首先ꎬ从秦帝国建立到西汉汉武帝时期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ꎬ关于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就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急剧变化ꎮ在第一阶段ꎬ即秦帝国存续时间内ꎬ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国家治理体制ꎮ按照秦晋法家特别是商鞅㊁韩非等人关于国家治理结构的基本设计ꎬ整个秦帝国形成了帝王宰制的专制体制ꎬ贯彻法㊁术㊁势相结合的法家主张ꎬ皇帝在国家体制内居于绝对主导地位ꎬ皇帝对群臣实行 循名责实 的监控机制ꎬ而管理阶层对于民众则推行 以吏为师 的治理机制ꎬ在整个国家内建立了繁密的法网ꎬ实行重刑主义㊁以15刑去刑ꎮ虽然秦帝国的法制是繁密而残暴的ꎬ但对于中华法系的确立和发展并非无所贡献ꎬ其所确立的法典主义传统㊁法制教育机制以及初步发展的法律解释技术ꎬ在多个层面开启或者巩固了中华法系自«法经»以来的主导传统ꎬ对于中华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ꎮ这一时期的第二阶段是汉初采用黄老学说的 垂拱而治 时期ꎬ西汉初年直至汉武帝时期的历代帝王ꎬ基于秦王朝 二世而亡 的惨痛教训ꎬ充分认识到繁密法网和暴力统治并不能带来长治久安ꎬ只有以民为本㊁与民休息才是维持统治的长久之计ꎬ因而他们采纳并施行了道家的黄老之治ꎬ大幅度减少对人民的剥削压制ꎬ给予社会充分的休养与恢复时间ꎬ在政治上则推行无为而治ꎬ使得整个社会发展获得了较高的自由度ꎮ这一政策的推行产生了积极效果ꎬ汉初并没有制定大全式法典ꎬ甚至最初的十多年仅凭刘邦的 约法三章 就维持了比较安定的社会秩序ꎬ然而正是这段时期的 休养生息 为西汉中期的国家富强奠定了基础ꎮ在第三阶段ꎬ即西汉中期开始ꎬ汉武帝开始推行 独尊儒术 ꎬ这是西汉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调整ꎬ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儒家学说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意识形态ꎮ西汉在不长的历史时期内所经历的治国理政思想的变迁对国家立法和司法产生了巨大影响ꎮ其次ꎬ从法典形态上看ꎬ汉律继承了秦律ꎬ但同时又有所不同ꎮ西汉初期ꎬ萧何等人在参酌李悝的«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汉律的«九章律»①ꎮ汉律废除了秦朝严苛残酷的刑罚ꎬ注重人本主义以缓和社会矛盾ꎬ突出特征表现为废除肉刑以及汉律的儒家化ꎮ汉律儒家化受到先秦德主刑辅学说的影响ꎬ并在法典内容上表现为多方面的变化:其一是法典的原则发生重大变化ꎮ体现儒家 尊尊 亲亲 贵贵 原则的制度体系逐渐建立起来ꎬ包括对功臣贵戚予以减免的上请制度ꎬ亲人之间可以相互包庇隐瞒( 亲亲得相守匿 )的 亲亲相隐 制度ꎬ对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予以刑罚减免㊁体现尊老怜幼的恤刑制度ꎬ都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来ꎮ其二是体现等级尊卑的纲常制度开始进入律典ꎮ纲常制度强调君为臣纲ꎬ凡是侵害皇帝和皇权的忤逆行为都是不可饶恕的ꎬ必须处以极刑ꎻ父为子纲ꎬ凡是冒犯和忤逆血缘上等级更高的亲属的行为都必须严刑以待ꎻ夫为妻纲ꎬ妻子必须服从丈夫ꎬ妻子违反基本伦理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ꎬ极端情况下可以处以极刑ꎮ其三是 春秋决狱 的广泛运用ꎮ儒家经典在汉武帝时期开始获得意识形态经典文本的地位ꎬ其中«春秋»一书所体现的忠孝仁爱精神被视为补充法典价值的基本根据ꎮ在司法判决过程中ꎬ凡是根据法典作出的裁判不符合儒家价值信条的都要根据«春秋»和其他儒家经典中的忠孝仁爱精神予以价值补充并作出判决ꎮ如此一来ꎬ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价值和信条就在司法过程中获得了相当于 法律原则 的指导地位ꎬ对于当时的司法判决起到方向指引的作用ꎮ对此ꎬ黄源盛教授评论道: 春秋折狱 ꎬ以儒为体ꎬ以法为用ꎬ融通了 德 与 法 ꎬ这是两汉儒者通经致用最具体的表现ꎬ也是中国法制 经律交融 很显著的特征ꎮ [8]186经过汉朝中期 独尊儒术 和春秋决狱 的规训ꎬ西汉以后直至魏晋南北朝的各个时期ꎬ法典都忠实地践行了 法律儒家化 的过程ꎬ各个朝代的立法㊁法律解释和司法判决都深受儒家价值㊁学说㊁经典故事的影响ꎬ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朝向某种统一性㊁一致性的方向发展ꎬ直至唐代唐律的制定将这一发展历程彻底定型ꎮ中华法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隋唐时期ꎮ这一时期是中华法系的成熟期ꎬ唐初的统治者在推动中华法系走向成熟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ꎮ基于对魏晋南北朝时期长期分裂和社会大动荡的反思ꎬ唐初的统治者认识到一个统一的王朝既需要统一的思想ꎬ也需要统一的法律维护既定秩序ꎮ为了达成这一目标ꎬ他们在意识形态和法律理论统一与法律体系统一两个方面进行了持续的努力ꎬ最终确立了国家的主流思想ꎬ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ꎬ并对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持续的影响ꎬ直接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全面形成ꎮ具体25①«唐律疏议»记载: 周衰刑重ꎬ战国异制ꎬ魏文侯师于李悝ꎬ集诸国刑典ꎬ造«法经»六篇ꎮ一盗法ꎬ二贼法ꎬ三囚法ꎬ四捕法ꎬ五杂法ꎬ六具法ꎮ商鞅传授ꎬ改法为律ꎬ汉相萧何ꎬ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ꎬ谓九章之律ꎮ 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ꎬ第19页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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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指导思想I、夏商时代,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一就直都是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思想。
一是“天命”观,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天的意志,意思是说人世的国王就是上天之子,奉上天之命统治人问,因此天子是至高无上的,“天命”就是王命。
二是“天罚”,在天命的基础上,夏商统治者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天罚。
天命就是王命,不遵从王命,就是违背天意,就应该受到天罚。
2、西周时代,其立法思想主要有:一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有了较大发展,而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突破。
二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要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二、立法活动:一。
;l、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总祢。
4、九刑:周朝的刑书5、吕刑:穆王接受吕侯建议,“作修刑辟”,对周初的各种法律法令损益详定,制定了吕刑。
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以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6、礼刑关系:①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
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正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
“出礼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三、l、宗法:宗法等级是以宗法血缘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制世袭统治的制度。
所谓“宗法”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其中,嫡长予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根据宗法制的基本规则,每个宗族中的嫡长子被立为大宗,称为宗子,居于同宗中的支配地位或主导地位,嫡长予以下的次子和嫡予以外的庶予被立为小宗,处于大宗从属地位或者次要地位。
2、五刑:墨: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
剕:断足,劓:割掉鼻子。
宫: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大:死3、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4、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5、钧金:刑事案件的起诉要求当事人递交诉状并交纳“钧金’’。
7、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昕、耳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两周,对后世影响较大。
8、七处三不去: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盗窃”。
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有所驭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二、春秋战国一、立法指导思想:法家思想.法家是后起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学术派别。
因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故称法家。
代表人物;商鞅、韩非。
法家思想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将法作为治国的唯一工具和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基于春秋战国以来的长期动乱.法家提倡重刑主义的原则,即使对于轻罪也要实施重刑。
二、立法活动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率先将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铸在一个钢鼎上,向全社会公开,史称“铸刑书”2、竹刑: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至上。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商鞅、苟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
4、法经:(l)内容法经分为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
《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贼法》是关于惩治侵犯人身及危害封建统治等犯罪的法律,<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
《捕法》是关于追捕各种犯罪者的法律。
第二部分:《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具法》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
(2)特点:《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从内容来看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原则。
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确认和保护封建私有财产关系。
(3)地位:《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肇始。
三、秦一、徒刑制度l、城旦春:从事城墙修筑男犯为城旦,从事舂米劳役的女犯为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2、鬼薪、白粲:鬼薪就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是强制女犯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
3、隶臣、隶妾:即强制男、女罪犯到官府服各种杂役的一种徒刑。
秦时隶臣妾为终身徒刑。
4、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
二、诉讼制度l、劾:被害人自诉简称劾。
2、公示告:指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凡公示告不管是自诉还是公诉司法机关都应受理。
3、非公示告: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或家长刑杀子女、奴妾,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四、汉一、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汉朝法治指导思想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自汉初至汉武帝之前的七十年,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与民休息”“宽严刑法”,第二阶段自汉武帝起,改“无为之治”为“有为之治”,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地方藩王势力,独尊儒术,治道之术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变化原因:第一阶段是因为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历时八年,造成土地荒芜,人口锐减,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固新政权基业,采用黄老学派主张的“无为而治”,其核心就是让百姓安居乐业,在民富的基础上达到国强的目的。
第二阶段是汉初的七十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诸侯王国同中央政权分庭抗礼,至此“无为”已不能适应。
二、法律形式1.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法典”2.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需要随时发布的命令、文告。
3、科:科来自于秦代得“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和刑法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科条”4、比:即比附,又称“诀事比”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属于司法类推。
三、刑法制度1、文景帝废肉刑:背景:西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种社会矛盾己趋于缓和,经济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缇萦上书则成为刑制改革的历史性契机。
内容:(l)汉文帝时,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服五年劳役;劓改为笞三百;斩友趾改为笞五百;靳右趾改为弃市。
(2)汉景帝时,将劓的答三百改成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一百,还颁布“令”,改革刑具,规定行刑时不得换人。
局限:没有彻底的废除残酷的肉刑。
意义: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肉刑的废除结束了奴隶制残酷的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开始走向文明;为五刑向封建刑制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5、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亲属之问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四、司法制度l、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方式两种:一是“告诉”,指当事人其亲属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二是“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罪犯,类似于现代的公诉。
2、录囚: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符合、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
3、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中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也反映了封建法典的儒家化。
4、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之外,一般死刑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执行,以示所谓“顺天而诛”一、立法活动1、魏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它以汉九章为基础,但较汉朝又有许多改进和发展。
由9篇增加到18篇,在体例上更加科学化。
2、晋律: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重臣名儒是私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公元267年完成,颁行天下。
增加篇目。
增加律疏注释。
引礼入法,礼律并重。
3、北齐律:4、法律儒家化: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一是《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问亲疏远近的制度。
根据此原则,在刑法适用上,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制服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其影响直至明清。
二是“存留养亲”原则。
在血缘亲属方面,儒家提倡孝道,要求为人之子对父母尊长尽养老送终之责。
为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上不,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谴、徒刑可缓刑,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三是“重罪十条”:《北齐律》首次集中规定了从严惩处的"十条重罪”,这十条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它是根据儒家三纲原则确定的,凡是违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严重行为都列入其中。
因此,重罪十条的产生,也是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体现、二、刑法制度1、北齐五刑:死刑、流刑、耐刑、鞭刑、杖刑2、八议:指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成者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故、贤、能、功、贵、勤、宾3、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4、准五服以制罪:指亲属之问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
5、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谴、徒刑可缓刑,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6、重罪十条:反逆(包括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背叛朝廷或者国家利益)、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者殴打尊亲属)、不道(杀人手段极端残忍,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盗用皇室器物或者祭祀用品以及皇帝车马等)、不孝(诅骂祖父母、父母,不供养祖父母、父母以及违反服制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或者丈夫死而妻子匿不举哀等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三、司法制度1、大理寺2、录囚:皇帝亲自参与审讯录囚活动六、隋唐6、永徽律疏:由长孙无忌等大臣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而成,共12篇,基本不再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