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资格预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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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预审规定

第六条投标资格预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至少选择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员会)。资审委

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五)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并将资格预审结果

告知投标申请人。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

和要求,编制适合拟招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完整、严谨、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以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

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情况相一致。

3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与拟招

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拟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

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

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办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不同标段同时进行招标且同时施工的,资格

预审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拟投入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对应标段予以明确载明。

第十一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

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

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4(三)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四)强制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预审申请文件提交

第十二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书规定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可适当收取成本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

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

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

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再行独立申请参加资格

5预审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及国家有关规定和

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八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收到预审申请文件后,应当向投标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

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预审申请文件。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预审申

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

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预

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6第二十条投标申请人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应当真实、有效。

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保密。

第四章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投标资格评审活动。

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

露对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

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予以确定。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

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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