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快递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大竹县交通事故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如何确定肇事逃逸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大竹县交通事故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如何确定肇事逃逸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案情】2013年8月9日9时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迟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被截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3年9月16日,迟某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车损、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355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陈某肇事逃逸拒绝赔偿。
【分歧】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问题,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管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见赔偿义务人应为肇事者而非保险公司。
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明确约定肇事逃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未将肇事逃逸归入免责事由之内,因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予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因肇事逃逸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第5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虽然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适用此项规定,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赔。
快递法律纠纷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快递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张某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具体案情如下:张某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9年12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电子产品,并选择某快递公司进行配送。
然而,在收货过程中,张某某发现该电子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与卖家协商退货。
卖家同意退货,并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行退货配送。
2019年12月20日,张某某将电子产品交给某快递公司进行退货。
某快递公司收到货物后,于同日将货物寄往卖家所在地。
然而,在货物配送过程中,由于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货物在途中丢失。
张某某发现货物丢失后,立即与某快递公司联系,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2. 某快递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某的损失?3. 某快递公司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三、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快递公司负责将电子产品从张某某处寄往卖家所在地。
2. 某快递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于2019年12月20日将货物寄往卖家所在地。
3. 在货物配送过程中,由于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货物在途中丢失。
4. 张某某发现货物丢失后,立即与某快递公司联系,要求赔偿损失。
5. 某快递公司承认货物丢失,但认为损失应由卖家承担,拒绝赔偿张某某的损失。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确保快递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因快递企业原因造成快递服务失败的,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甲方(转让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的快递经营权需予转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快递经营权转让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快递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快递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
具体转让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交付与履约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关经营权交付给乙方。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转让款项。
3.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对其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进行履行。
第三条知识产权1.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
2. 甲方保证其拥有的快递经营权为合法的,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3. 乙方知悉并同意快递经营权的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承诺和保证1. 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快递经营权为合法的,不存在任何潜在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2. 乙方保证经营该快递经营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违约与解除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由甲乙双方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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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快递承包合同无效案例万能版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快递承包合同是快递行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通常由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签订,在一定时间内快递员承包快递公司的业务,并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规定进行工作。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快递承包合同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快递承包合同无效的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快递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以下将通过一个万能的案例来详细介绍快递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
某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了快递员每天要承担多少个包裹的派送任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快递员发现每天的包裹数量明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而报酬也远远低于合同中所承诺的金额。
快递员多次向快递公司反映此情况,希望能够重新协商合同内容,但快递公司拒绝并继续强迫快递员履行原合同。
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快递员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同无效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此案件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快递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包裹数量和报酬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且快递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同履行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判决快递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给快递员。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快递承包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或者一方强迫另一方履行不合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快递承包合同时,双方应慎重考虑合同条款,保证条款合理、合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沟通、协商,避免发生类似无效的情况。
总之,快递承包合同作为快递行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双方应当遵守合同内容,合法合理地履行各自责任,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希望通过本文对快递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大家对快递承包合同的重视,并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此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对待。
快递承包合同纠纷判例最新

快递承包合同纠纷判例最新快递承包合同纠纷判例最新甲方(快递公司):名称:XXX快递有限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承包人):姓名:XXX身份证号:XXX联系方式:XXX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承包甲方区域内的快递配送服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快递的配送服务。
第二条签约方式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本合同分为合同正文和附件,合同正文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同生效。
第三条总包价款及结算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总价款为XXX元,由甲方支付。
乙方应签署甲方收款凭证,并记录帐务,在XX日内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结算完毕。
第四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至XXXX年XX月XX 日止,期限为XXXXX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五条履行方式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人员、车辆、场地等要素,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配送任务。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对待每一个快递,保证质量完好,并及时将货物交给收件人。
3、乙方不得私自拆包、丢弃、挪移、滞留或捆绑装运货物,不得泄露相关业务秘密。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或数量配送快递,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2、若出现货损、错装、交接等问题,由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3、若乙方泄露业务秘密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4、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合同款项的,应当给予滞纳金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双方应当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不得无故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八条其他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快递转让合同无效的案例

快递转让合同无效的案例甲方(转让方):[公司名称]乙方(受让方):[公司名称]案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快递业务转让合同,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方未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快递服务。
合同无效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同无效。
案例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甲方(转让方):[个人姓名]乙方(受让方):[公司名称]案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快递业务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转让方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快递业务转让给受让方。
合同无效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案例三:合同欺诈甲方(转让方):[公司名称]乙方(受让方):[公司名称]案例背景: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快递业务转让合同时,故意隐瞒了其快递业务已经严重亏损的事实。
合同无效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案例四:合同显失公平甲方(转让方):[个人姓名]乙方(受让方):[公司名称]案例背景: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快递业务转让合同时,由于乙方对市场情况了解不足,导致合同中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
合同无效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案例五:未经审批的合同甲方(转让方):[公司名称]乙方(受让方):[公司名称]案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涉及国有资产的快递业务转让合同,但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合同无效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合同无效。
请注意,以上案例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无效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在处理合同无效的案例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
驿站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例

驿站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例今天给大家讲个驿站转让闹纠纷的事儿,就像一场包裹错发的闹剧。
小张在小区附近经营着一个快递驿站,生意嘛,还过得去。
可是啊,小张家里突然有点事儿,需要他回老家很长一段时间,没办法,他就想着把驿站转让出去。
这时候,小李出现了。
小李一直想自己做点小生意,看到这个驿站觉得挺不错的。
于是啊,两人就开始商量转让的事儿。
他们签了一份转让合同,合同里大概写了转让的价格、驿站里现有的设备(像那些货架啊、扫码枪之类的)都包含在转让范围内,而且还注明了小张要协助小李和快递公司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小张收了小李一部分定金,然后就开始交接工作。
可这一交接,问题就像包裹堆里的小虫子一样,一个一个冒了出来。
首先是设备方面。
小李发现有几个货架都已经摇摇欲坠了,根本不能正常使用,而小张在合同里可是写着设备都是完好可用的呀。
小李就找小张理论,小张却说:“这些货架我用的时候还好好的呢,可能是最近快递多,被压坏了,这可不能怪我。
”小李心里那个气啊,就像自己收到了个空包裹一样。
接着,在和快递公司重新签协议的时候,又出了岔子。
有一家快递公司说,之前和小张签的合同里有个特殊条款,就是如果驿站转让,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才能继续合作。
小张在转让的时候可没提这事儿啊。
小李又去找小张,小张一脸无辜地说:“我都忘了还有这回事儿了,这钱我可不能出。
”这下好了,小李觉得自己被骗了,他说小张这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要求小张退还定金,还说这驿站他不要了。
小张呢,觉得自己已经按照合同做了很多交接工作,是小李太挑剔,不肯退还定金。
于是,两人就这么僵持不下,最后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仔细查看了他们的转让合同。
法官发现,合同里虽然写了设备完好,但对于“完好”的定义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说明设备的使用年限、损坏程度等具体标准。
而对于快递公司的那个特殊条款,小张确实存在隐瞒的嫌疑。
法院判决小张退还一部分定金给小李,并且要承担一部分因为隐瞒信息给小李造成的损失。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商铺转让合同转让协议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商铺转让合同转
让协议
概述
本协议项下的当事人为出让方XXX单位(以下简称“出让方”)和受让方XXX单位(以下简称“受让方”)。
经双方协商,出让方同意将其位于大竹县的商铺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以协议规定的标的物价款购买该商铺。
条款
一、标的物
出让方拥有位于大竹县X街XX号XXX商铺,转让给受让方所有。
二、价款
1.标的物价款:人民币XXX元。
2.价款支付方式:受让方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全部标的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让方。
三、交付手续
1.交付的代码:出让方应与受让方一同前往大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该商铺的变更登记手续,并由受让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以便确保产权的受让。
2.交付时间:交付手续在受让方支付全部标的物价款后的XX日内完成。
四、权利及义务
1.出让方的权利及义务
(1)出让方有权收取受让方在该商铺内之全部租金,直至标的物交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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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O14)安民三初字第10081号原告剡某某(反诉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XX区XXX4楼,身份证号: 62272719XXXXX80XX。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反诉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原住甘肃省古浪县XX镇XXX八组23号,现住七里河区秀川职工家属院3单元XX1室,身份证号: 62232319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元伟: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剡XX诉被告何XXX(反诉原告)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剡XX委托代理人李淑玲及被告(反诉原告)何XX委托代理人杨洋、李元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剡XX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在58同城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优速快递安宁分公司转让消息,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后口头约定,被告将其租赁刘成刚名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路安宁运管所家属院西1O3室,用于经营优速快递安宁分公司和榆中县和平镇分公司的店铺以95OO0元转让给原告。
被告保证原告涉案店铺受让后即能正常经营快递业务,并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与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如原告不想经营可随时有权转让,原告可无偿使用公司为被告原配备的两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被告将安宁区四家淘宝店客户和几家医药公司介绍给原告等协议内容。
2O14年1月10日原、被告在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40000元,被告将涉案店铺交付原告。
后被告无故拖延而未带原告到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
直到2014年1月24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0000元,并向其出具45OO0元欠条后,被告才带原告到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
该公司负责人王XX在收取原告10OO0元所谓的“系统预付款”后,才告知原告: “经营快递业务须取得快递特许经营许可证,而安宁区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已经由被告取得,其他人再无机会考取。
原告要想经营快递业务需再支付20000元购买快递特许经营许可证,否则邮政管理所有权取缔安宁营业点的经营资格。
安宁区和榆中县和平镇两个快递经营网点须再交纳20OO0元押金和2OOO0元的网络预付费才能正常经营等”。
当时临近春节原告无心过问此事,便回家过节。
春节后涉案站铺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前来通知原告,不允许在其居民区经营快递业务、严禁停放三轮摩托并称在此之前曾多次向被告做过通知。
原告才得知被告在转让涉案店铺之前已停业3个多月未经营快递业务了。
后原告在检查被告移交的摩托车与电动车时发现均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另榆中县和平镇快递经营网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移交,且涉案店铺的钥匙被告亦未交清。
为此原告曾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认可上述事实,但却说不能经营你就转让,原告才知上当受骗了。
综上,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利用原告系刚毕业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诱使原告交付高额的转让费受让涉案店铺,店铺受让后却根本无法正常经营快递业务。
订约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转让费50OO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何XX辩称:原、被告于2O14年1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合法经营并拥有转让权的兰州市安宁区、榆中县和平镇优速快递业务独占经营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95OO0元。
双方约定待原告付清全部转让费后由被告协助其办理相关运营事宜。
双方达成转让经营权协议后,被告及时带原告到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达成转让合意,将被告与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建立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原告。
另外,被告还积极联系原出租房房主刘成刚。
于2O14年1月15日被告协助原告将被告原租赁的位于安宁运管所家属院西103室房屋与该房屋所有人刘XX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认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已就优速快递兰州安宁区和榆中和平镇地区的快递经营权转让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实际履行(从原告支付部分转让费、房租等实际行为亦可佐证)。
原、被告理应信守双方协议。
现原告违约在先,拒付将近约定转让金额半数,导致协议履行中断。
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反诉请求: 1、判令原告支付剩余转让费45OO0元。
2、判令原告承担反诉费。
庭审中被告并辩称,本案法律关系并非店铺转让租赁合同关系,而是加盟独占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过高等教育,具备完全分析判断能力。
并且原告已向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支付系统预付费10O00元,原告与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之间达成快递经营权加盟合意法律关系。
因此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故原告的诉请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应继续履行双方转让合同。
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反诉被告)剡XX针对被告(反诉原告)何XX的反诉请求辩称:快递业务经营权是特许经营权,是由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才能经营。
而原、被告系个人,均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且未签订书面的特许(独占)经营权转让加盟合同。
但被告却向原告转让优速快递安宁分公司和榆中县和平镇分公司经营权。
从法律上讲这两个分公司根本不存在。
因此被告其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口头约定,被告将优速快递兰州市安宁区及榆中县和平镇两个快递经营网点的快递业务经营权以95000元转让给原告。
2O14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格式合同《店铺转让协议书》一式三份,在该协议书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自2014年1月10日起。
并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店铺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另在该转让协议书中对转让的店铺位置、面积、转让费数额、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约定不明。
在该转让协议书末尾并注明:优速快递安宁区和平镇加盟转让给被告。
在该转让协议书上丙方(房东)未签名。
原、被告在签订该协议书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40OO0元,同时原告又向被告出具55000元欠条一张,被告将安宁快递经营网点店铺钥匙交给原告。
2014年1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0OO0元后,被告便带原告到兰州优速快递安宁分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敏向原告收取系统预付款10OO0元。
由此原、被告产生纠纷,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反诉原告)何XX与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签订《优速物流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将其兰州市七里河区、安宁区、榆中县和平镇地域范围内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告何茂泽独占性使用。
该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被许可人经特许人同意可以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第三方。
同年5月7日,被告向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安宁区、榆中和平镇加盟费计6OO00元。
后双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又签订了《优速物流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本加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非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永久有效。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被许可人取得兰州市七里河区、安宁区、榆中县的和平镇内的独占经营权,许可人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区域内的快递业务。
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而被告在经营上述授权快递业务过程中,未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再查明:2013年5月2O日,被告何XX与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路安宁运管所家属院西103室的房屋产权人刘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自2013年5月2O日至2O14年5月2O日止,每月租金3000元。
2014年1月15日,被告协助原告剡向龙与该房产权人刘成刚又签订该房《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自2O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
每月租金30OO元,总共租期为三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2014年1月10日《店铺转让协议书》一份、2014年1月10及2014年1月24日收条各一张,被告提交的2013年5月7日《优速物流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2013年5月27日收款收据两张、2014年1月10日欠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原、被告订立的《店铺转让协议书》为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但本案原、被告在快递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均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因此原、被告订立《店铺转让协议书》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对酿成的纠纷,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故原告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并退还转让费50000元诉请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剩余转让费45OO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
故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撤销原告(反诉被告)剡XX与被告(反诉原告)何XX之间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何XX向原告(反诉被告)剡XX返还转让费50OO0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何XX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剡XX承担,反诉费4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审判长王建斌代理审判员欧艳人民陪审员任国庆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