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艺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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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摘要】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多彩的特点和极高的艺术价值。

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需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措施,提高侵权责任的惩罚力度,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

这样可以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蓬勃发展,保护其独特性和传统价值,进而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我们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使其在当今社会得到更好地传播和发扬。

【关键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重要性、现状、问题、措施、侵权责任、惩罚力度、创作、传承、蓬勃发展、独特性、传统价值、促进、繁荣。

1. 引言1.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形式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具有口头传承和群体创作的特点,其传播途径广泛,具有强烈的群众性和民众参与性。

在内容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常常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情感和价值观念,反映了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常常融合了人们对自然、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理解和感悟,表现出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情趣。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内容特点,为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是我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宝贵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传统和民俗文化。

这些作品不仅反映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和生活状态,更是传承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精神风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风格,在丰富了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通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人们可以感受到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和博大精神,从中领悟到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价值取向。

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维护国家文化自信和推动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民间艺术优秀教案及反思

保护民间艺术优秀教案及反思

保护民间艺术优秀教案及反思教案标题:保护民间艺术优秀教案及反思教案目标:1. 了解民间艺术的定义、特点和重要性。

2. 探讨当前民间艺术面临的挑战和保护的必要性。

3. 引导学生思考如何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

教案步骤:引入活动:1. 引入民间艺术的概念和例子,例如中国的京剧、木偶戏、脸谱等。

2. 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民间艺术在当今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

知识讲解:1. 介绍民间艺术的定义和特点,包括传承性、群众性、地域性等。

2. 分析当前社会对民间艺术的冲击和威胁,例如现代化进程、商业化影响等。

3. 引导学生思考保护民间艺术的重要性,并列举保护民间艺术的措施和机构。

案例分析:1. 提供一些民间艺术保护案例,例如中国的非遗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

2. 分析这些案例中的成功因素和经验,并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将这些经验应用到实际情境中。

讨论与互动:1. 分组讨论学生对民间艺术保护的看法和建议。

2. 学生展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互动和辩论。

3. 教师引导学生总结讨论结果,形成对保护民间艺术的共识。

反思与总结:1. 引导学生反思本堂课所学内容,思考自己对民间艺术保护的态度和行动。

2. 学生进行个人反思,写下自己对本堂课的收获和感悟。

3. 教师进行课堂总结,强调保护民间艺术的重要性,并鼓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参与保护活动。

教案评价:本教案通过引入、知识讲解、案例分析、讨论与互动以及反思与总结等环节,全面培养学生对保护民间艺术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通过学生的参与和互动,激发了他们对民间艺术保护的兴趣和意识。

这样的教学设计能够促进学生的思维发展和创新能力,并培养他们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试论民族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试论民族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民族文化与民族艺术是中国发展过程中的精神力量,也是中华民族五千年发展历史的见证者。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辽阔的疆域和风格各异的民族文化为民族民间工艺美术的创作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

几乎所有的地区和所有民族中都有人在自发地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按照各自不同的审美情趣进行着工艺美术的创作。

重视民族民间工艺美术的发展,重视传统文化的传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才能够最大限度展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1 民族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1.1 文化价值民族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缩影,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56个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既相互融合又保持了自身发展的特色,不同的民族都具备其各自的特征,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苗族的银饰制品具有较高的工艺与审美价值,充分展示出中华人民的智慧、勤劳与美丽。

民族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为传统艺术提供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提升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

1.2 政治价值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在视觉审美形态上具有直接的冲击力,是展示中国形象,向世界介绍中华五千年发展历史的最直接手段。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民族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政治社交的名片,是凝聚中华力量的文化导向,对于推动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突出的贡献,是中华民族运用文化体现自信、强大的外在表现。

1.3 经济价值新时期第三产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产业,保护民族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可以与商业行为进行紧密的结合。

综合来看,少数民族聚集地大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进行民族民间工艺美术作品的销售不仅能够充分挖掘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还可以提升少数民族人民的整体收入,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

综合来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开展旅游业并销售工艺作品已经成为提升少数民族收入水平的主要方式。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积极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建议,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保护必要性等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一些有关的基本理论提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并对一些具体制度提出构想。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著作权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

然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目前国际社会尚未达成统一的共识。

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和一些国际公约中的定义来看,在概念及其外延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例如,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作者为所在国国民或少数民族社团在本国境内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们代代相传,已成为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①1982年UNESCO和WIPO又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或者反映该群体的传统艺术发展方向的个体所创作、保持和发展的,并构成传统艺术遗产的特征要素的作品。

②通过对以上定义的归纳、概括和总结,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种世代相传、长期演进,没有特定作者,反映某一社会群体人民的内在思想情感、外在体验和价值观并具有文学艺术特性的表达形式或艺术风格。

从某种程度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法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源”与“流”的关系,是外延与内涵的关系。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其一,作品作者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论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第34卷第9期 2021年05月Vol.34 No.9May 2021艺术科技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众共居部落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以文字、语言等多种形式世代相传,蕴含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并在持续地创新和发展的艺术作品。

它是民间文娱活动的产物[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翻译、注释等而得到的作品。

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为群体所创作的薪火相传的作品,而后者是作者在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创新和发展,是对自身所处社会生活的独特思考而形成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传承优秀传统民间文化的重要途径。

演绎者对其所创作的演绎作品付出了时间与劳动成本,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应获得其作品的著作权。

1.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主要有四大特征。

一是民间文学演绎作品作者的确定性和非集体性,个体创作是演绎作品创作的新兴模式,它避免了集体创作观点分散、特点不集中的问题,个人创作能使作者的思想与原有作品浑然一体,使作品既能展现艺术价值又能滋养民族文化。

二是演绎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诗歌、美术、歌剧、戏剧、音乐、服饰等类型。

三是演绎作品融会了作者独特的思考和自己的见解,是对原有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它既不是完全地覆盖和抄袭原有作品,又不是绝对原创的作品。

事实上,相关法律对演绎作品创新的要求并不高,作者自己完成创作即可。

四是具有传承性,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保留至今的优秀作品进行的再创作,展现了我国历经千百年的人民的智慧成果,是几代人文学创作的生动写照,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更是我们民族的希望。

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2.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关于使用许可制度,相关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著作权法》中的第12条表明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创作者拥有,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犯原创者的任何法定权利。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具有历史、民俗、地域、传承、艺术等方面特征,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产品和文明实践,如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技艺、建筑、习俗、节庆、信仰等。

作为国家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保护和传承价值。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存在因现代化、外来文化的冲击、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遗失、失传和盗窃等风险。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规范和保障。

刑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分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主要分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盗窃文物罪、破坏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罪等。

1.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

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挪用、引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犯民间信仰,制作、销售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假冒伪劣产品等。

3.破坏文物罪。

指以破坏、毁灭或损坏为目的,侵犯文物保护的刑法犯罪行为,如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或文献等。

4.非法出售文物罪。

指未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出售、转让文物,构成非法出售文物罪,如非法出售、转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

1.制定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侵犯文物保护法规定,盗窃、破坏非法出售文物,入罪处罚。

”这一规定既针对文物,也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对象和框架。

2.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了规定。

其中,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禁止假冒、诋毁、捏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3.完善保护机制。

我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设立了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加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行业管理,并对文物保护进行了立法、调查、发掘、鉴定、修复、维护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口头传承的民歌、民间故事、民间节庆等领域。

但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质,很难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此长期以来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深入,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也成为了国家文化政策的一部分。

但是,这一领域的法律保护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为了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保护,有必要对其法律保护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三、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点。

2.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3.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策略和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从业者的艺术素养等。

4.国外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情况和经验,对我国进行借鉴和参考。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对于促进国家文化事业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有助于加强对这一领域的保护和促进其繁荣发展;另一方面,研究法律保护的不足和问题,有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提高整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五、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案例分析,结合专家访谈和市场调研,从多个角度全面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

试论民间美术的传承与保护

试论民间美术的传承与保护

试论民间美术的传承与保护
民间美术是中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一颗闪烁的珍珠,它秉承着民族的精神,蕴含着丰富
的民俗文化和生活智慧。

在当今社会,受到了现代化和商业化的冲击,民间美术面临着传
承不易、发展困难的困境。

我们需要重视民间美术的传承与保护,让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
得到传承和发展。

一、民间美术的传承与发展
民间美术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传统民间工艺、民间绘画、民间雕塑、剪纸等形式,这些艺术形式承载着世代相传的文化信息,反映了人们生活的方式、信仰、
风俗等方面的内容。

在中国,每一个地区都具有自己独特的民间艺术风格,这些传统的民
间艺术形式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地得到传承和发展。

民间美术的传承与发展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来实现。

需要加强学术研究,对民间
艺术进行深入挖掘和系统整理,将民间艺术作为研究的重要对象,推动民间美术的学术化
发展。

需要通过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民间美术传统工艺和技艺的传授,培养一批有才华的
民间艺术家和工匠,保证民间美术的传统技艺得以传承。

还需要注重对民间美术作品的收
集和保护,创造更多的展示和交流的机会,促进民间美术创作的活跃。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
努力,才能够实现民间美术的传承与发展。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了传统的民间美术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一些古老的手工艺
在现代机械化、工业化的冲击下逐渐消失,一些民间艺术品逐渐被商业化和文化冲击所侵蚀。

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对民间美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确保其传统得以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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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艺术的保护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

因此我过存在大量丰富的民间艺术。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既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所来源群体的自我表达方式和文化象征。

与其他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个或几个民族或种族等群体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形成的文化现象,具有主体的群体性、时间的延续性、形式的多样性、浓厚的地域性、保护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

但是我国滥用民间艺术的情形也比比皆是。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对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着极其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字:民间艺术滥用法律保护一、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种全球通行的、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所正面临着且无法回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所带来的困扰。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首先发端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学和艺术形式,本可以依靠这些原滋原味的文化创造很多财富,却因科技力量将为落后而无力支配和利用这些民间艺术资源。

而大量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悠久的历史,它们以采风为名进入发展中国家,采集资源,利用他们手中的掌握的先进技术进行拍摄,制作影视剧作品等,最终借助大众媒体向公众进行传播,赚取大量财富。

在此过程中,商业利益的追逐者大多根据自己的好恶进行改造,由此,发展中国家的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发达国家的经营者无偿取材,并且破坏其本来面目,严重损坏其民族特性。

举例来看,1998年6月在美国首映的动画片《花木兰》就是无偿取材于我国古代文学作品《木兰辞》,赚取了无数票房。

然而,美国的《花木兰》主要表现的是爱情,把国家放到其次,强调的是个人,这与美国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分不开。

中国的《花木兰》是赞扬女子也能像男儿一样,驰骋沙场,保家卫国的。

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这是中国传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反映。

中国和美国《花木兰》的不同从根本上说是两国在政治文化方面差异的反映。

这不能不说也是文化侵略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从民族的价值观发展来讲,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形势异常严峻。

目前为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仍未承认其有著作权,这些国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规中完全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而对其是否提供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与贸易有关。

二、民间艺术保护的独特性首先,一般著作权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或确定的某一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开始时可能为某一个人创造,但到现代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沉淀、传承,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或是是某一民族全体,一般不为个人。

其次,在保护对象方面,一般作品保护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包括语文著作、音乐著作等版权所涉及的有形物。

大多数情况下,仅作为无形产权的载体而存在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即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者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

由于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最后,在保护方式这点上,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法律等手段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保护。

笔者认为,更有力的保护方式不仅应该将此两种方式相结合,并且要健全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全面保护。

三、我国保护民间艺术的立法进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重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发展,早在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开始着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1996年,形成了该保护条例的第一稿,此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复杂,创作时间难于确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呈现特殊性,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立法保护依然是一片空白。

1998年以来,相关部门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

目前,该草案正在进行修改和完善。

但其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面过于原则,仅仅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无固定保护期限、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要表明来源和维权起诉的主体。

首先,该草案没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而在没有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仅规定了表明来源权,对其他人身权,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利并没有规定,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没有确立相对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

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具体的保护方式及可行的保护途径方面也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实施依据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亦处于制定当中。

四、我国应该如何保护民间艺术(一):国际化与本土化要统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时,授权国务院通过单独立法对其保护,这正是考虑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

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国际保护情况,需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途径选择进行多方面考虑。

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要立足国情,同时关注国际发展大势。

作为民间文学艺术非常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当然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保护,不允许随意对其进行歪曲和篡改;但又要考虑国际社会的保护态度,如果本国的保护机制不能与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衔接,就不能防止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被其他国家,特别是对民间文化保护不周的发达国家无偿歪曲和篡改,使这种保护体系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我国的立法既要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又要看到发达国家反对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版权法保护,担心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版权保护会动摇版权保护基础的现实。

因此,为了避开用版权法来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造成冲突,可以考虑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

(二)保护方式要灵活民族文学艺术重在维护、交流和发展。

因此,要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形式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不至于限制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交流和发展,使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源远流长,这符合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

如果法律保护阻碍、限制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则违背立法的初衷。

但是,对于大量不具备作品表达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由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局限性使其无法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文学失去了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

总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保护其表现形式。

在保护其表现形式时,既不能阻碍其交流和发展,又不能使其在利用过程中被恶意歪曲和篡改。

(三)保护力度不宜过高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有人主张进行专门立法,单独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从全方位的角度综合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进行保护;有人主张在著作权法之下制定相关法律,主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保护。

反对著作权法保护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在国际上不具有普遍意义,会使这种保护落空。

另外,民间文学艺术大多处于公有领域,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财产,较之于一般的著作权客体在法律特征上有着较大的差异。

原因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重在维护、交流和发展,一旦保护水平过高,会束缚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要注重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发达国家对完全的著作权法保护持反对态度,一旦一厢情愿采取著作权法方式予以过高保护,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也会比较低。

结合立法现状和立法进程,可以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采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先行保护,这种保护不宜过严。

采取这种形式,既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

对于完全具备作品形式的诗歌、传说等,可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相应保护;对于尚不完全具备作品必要条件的素材,如民间宗教仪式、民间舞蹈等形式,也可以比照著作权法予以相应保护,以防止他人进行歪曲和篡改。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就是采取了这种模式。

(四)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相关人的权利。

对民间文学艺术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保护,不能影响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

任何人都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和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整理者将流传于民间的不完整的民间故事、诗歌、舞蹈等形式进行了收集、整理,使整理后的作品较之原作品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收集整理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对于改编者,因其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改良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因此,应该对改编者的权利予以保护。

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改编本一经发表,就视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著作权。

比照著作邻接权的保护制度,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者、表演者等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对于“邻接权人”,其行为对于作品的传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宗旨和目的,因而可给予其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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