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术的合法保护和利用.pdf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摘要】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多彩的特点和极高的艺术价值。
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需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措施,提高侵权责任的惩罚力度,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
这样可以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蓬勃发展,保护其独特性和传统价值,进而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我们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使其在当今社会得到更好地传播和发扬。
【关键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重要性、现状、问题、措施、侵权责任、惩罚力度、创作、传承、蓬勃发展、独特性、传统价值、促进、繁荣。
1. 引言1.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形式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具有口头传承和群体创作的特点,其传播途径广泛,具有强烈的群众性和民众参与性。
在内容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常常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情感和价值观念,反映了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常常融合了人们对自然、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理解和感悟,表现出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情趣。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内容特点,为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是我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宝贵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传统和民俗文化。
这些作品不仅反映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和生活状态,更是传承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精神风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风格,在丰富了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通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人们可以感受到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和博大精神,从中领悟到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价值取向。
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维护国家文化自信和推动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打铁花民间艺术传承与保护传统文化光与火的盛宴课件PPT

历史起源。
历史起源
确山铁花始于北宋,鼎盛于明清。古代确山道教圣地乐 山,与湖北武当山、泌阳铜山并称中原道教三山。 打铁花原是炼丹道士祈福禳灾、驱邪镇宅的法事活动, 也是民间金银、铜、铁、锡五门工匠每年春节开业时和 道士们一起为祭祀共同的祖师爷——太上老君而举行的 一种仪式,具有道教神秘色彩和五金工匠的行业特点。
PART 03
狂野的民间艺术
狂野的民间艺术。
你看过很多耀眼璀璨烟花,一定不 能错过狂野与闪耀并存“千人打铁 花”盛景。 铁水腾空一瞬间,顿时化作星漫天。 这是中华上下五千年传承以来最狂 野的民间艺术——打铁花。
狂野的 民间艺术
打铁花本来就是一件难度系数相当高的事情, 当温度高达1600-1800摄氏度的铁水,在豪 气冲天、身怀绝技的勇敢传承者们手中扬起, 只见金花飞溅,绚丽而壮观。在七十年代, 中国还是物质匮乏的时候,过年时,人们为 了娱乐,用打铁剩下的碎铁液,打到高空, 看到艳丽的铁花,高兴高兴。
之后,五匠中各门店、字号内的所有人等,都抬着本店供奉的老君 神像,列队而行,一路吹吹打打、鸣放鞭炮到神棚。沿途各工匠的 店铺都要设香案供品迎送。
队伍到达神棚后,把老君神像安放在神棚之内,举行祭祀仪式,求 老君爷、火神爷保佑全年平安、生意兴隆、四季发财。夜晚开始打 花。
历史起源。
参加打花的多是各门店的工匠,打花之
狂野的民间艺术。
艺人以精湛独步的技艺,独具匠心的打法,让这一东方恢弘大剧, 成为中国铁花林中一支极为绚丽的奇葩,吸引了八方来客。 火树璀璨,像千万朵金花耀眼绽放,像千万条火龙吐纳舞动。只见 人动花动、花在人中,人在花下,人花共舞;满树花团锦簇,金龙 翩跹,惊艳震撼的艺术场面,塑造出一幅“火树金花不夜天”的豪 情场面。
民间艺术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民间艺术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传统文化正在逐渐消失。
传统的民间艺术作为一个重要的文化元素,在传承和发展方面也面临着种种困难。
保护和发展民间艺术,对于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多样性的维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保护和发展民间艺术,以及其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一、保护民间艺术的必要性首先,民间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表现形式,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民间艺术还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具有很高的艺术欣赏和观赏价值。
如果失去这些文化元素,将会对文化的多样性和传承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
其次,保护民间艺术,还能够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
传统的民间艺术,往往是得到了若干代人的传承,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其传统意义更为深厚和底蕴丰富。
保护并推广这个文化遗产,将有助于让这些文化元素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认可,让更多的人了解传统的文化背景和意义。
最后,保护民间艺术还能够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
在传统的民间艺术中,有很多精彩的元素、形式和方式,有非常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空间,甚至可以与其他元素融合。
通过对于民间艺术的保护和改革,可以让传统文化焕发出更加活力的新生命。
二、如何保护民间艺术?在保护民间艺术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立法保障。
政府应该针对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开展立法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民间艺术不被侵犯和盗窃,让传统文化得到更好的保护。
2.加强宣传。
政府和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和力量,都应该加强对于民间艺术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关注、了解和参与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
3.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
政府和社会各种力量都应该积极开展对于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其中,不仅包括传承人的培育和传承机构的建设,还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现代化的保护和传承计划。
4.鼓励创新。
在保护民间艺术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对于民间艺术的创新和改造,让传统的静物画、剪纸、刺绣、木雕、糖画和皮影这些民间艺术品在现代社会焕发新的活力。
家乡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与推广

家乡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与推广传统民间艺术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地区的历史、人文和审美特色,是我们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许多传统艺术形式逐渐失去了传承与发展的机会,急需保护与推广。
本文将讨论家乡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与推广,以期能够保留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和传统艺术的纯粹价值。
一、了解传统民间艺术的价值与意义家乡的传统民间艺术是人们几代人智慧的结晶,它记录了我们过去的生活方式、信仰与价值观。
这些艺术形式不仅能够提供审美享受,还传达了丰富的历史、风土人情和社会发展变迁。
保护与推广传统民间艺术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身份认同和文化根基,也会为地方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二、加强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为了有效保护家乡的传统民间艺术,以下几点可以被采纳:1. 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该机构可以承担资金支持、培训、修复和活动组织等职责,为传统民间艺术提供专业和持续的支持。
2.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力度,明确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措施,并设立一定的经济激励措施来鼓励从事传统艺术的艺术家和相关从业人员。
3. 落实传承机制: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需要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各个方面进行传承。
这可以通过开设艺术课程、培训班、展览和演出等方式来实现,以培养年轻人对传统艺术的兴趣和热爱,并建立良好的传承机制。
4. 倡导社会参与:传统民间艺术的保护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
举办各种艺术活动、比赛、庙会等,可以增强人们对传统艺术的认知与兴趣,也会加强社区之间的交流与凝聚力。
三、推广传统民间艺术的方法与策略传统民间艺术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和审美观念,才能更好地被推广与传承。
下面是一些方法与策略:1. 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传统民间艺术需要与时俱进,接受现代元素的影响和融合。
可以通过艺术展览、数字化媒体以及与其他艺术形式的结合等方式,将传统艺术带入当代的视野中,吸引更多人的关注与欣赏。
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民间艺术是我国独特的文化瑰宝,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立足于庶民生活,流传于民间,自古以来一直是人们心中的珍宝。
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生活方式的变化,民间艺术面临着被遗忘和淘汰的危险。
因此,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艺术的定义民间艺术,是由民间创作并在民间流传的歌舞、音乐、戏曲、杂技、木刻、民画等艺术形式的统称,是一种咳嗽艺术。
它是人民群众的创造,是在人类的实践中,通过不断的试验和摸索,慢慢形成的。
它的生命力极为顽强,不断变化和发展,甚至逐渐成为了当代艺术的灵感源泉。
二、民间艺术的特征1.民间艺术具有浓厚的民间性。
它源于民间生活,受庶民欢乐的情感所感染,表现的主题多与民生息息相关,具有普遍性和平民化的特征。
2.民间艺术具有丰富的地域特色。
在中国,每个地区都有独特的地域文化和民俗风情,从而孕育出了不同特色的民间艺术。
3.民间艺术具有继承性。
它源远流长,代代相传,在继承中不断地发展与更新。
三、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1.法律保护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艺术。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2.学术研究通过对民间艺术的研究,可以把握其历史沿革和文化内涵,对其进行收集、整理、注释和研究,从而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
3.宣传推广在宣传和推广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民间艺术,从而提高人们对民间艺术的认识和支持。
比如,可以在各种展览会、文化节上推广,也可以开设相关的培训班、讲座等。
4.制作者传承对于民间艺术制作者,应该尽可能的传承技艺和经验。
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制作者提高技能,从而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
四、结语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贡献,更是对我们民族文化传承的一种重要举措。
只有将民间艺术的特征和价值弘扬出去,才能真正让民间艺术得到传承和发展。
中国的民间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国的民间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其中包含着丰富多样的民间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维护中国的文化多样性和传统价值观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民间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保护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一章:中国的民间艺术特点中国的民间艺术种类繁多,包括戏曲、民歌、舞蹈、传统剪纸等。
这些艺术形式代表了中国人民的创造力和智慧,展示了中国独特的审美观念和文化价值。
例如,京剧是中国传统戏曲的代表,它融合了唱、念、做、打、舞、表等多种表演形式,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
此外,中国的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也是民间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如春节的龙舞和舞狮等。
第二章: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一些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衰退和消失的风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首先,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保护方法。
其次,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如中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中心。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挑战与机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如现代化进程和城市化发展带来的文化冲击以及老一代传统艺人缺乏传承人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首先,加强多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鼓励年轻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培养更多的传统艺人。
此外,借助互联网和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艺术相结合,创造出更具吸引力和传播力的文化产品。
结论:中国的民间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独特的文化资源,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保护和传承这些艺术形式对于维护中国的文化多样性和文化自信心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情感表达。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利用和传承。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情况,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依托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艺条例》等法律文件也涉及到对这类作品的保护。
在实施方面,我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推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统筹著作权保护工作,全国文联负责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合理引导和组织管理。
此外,各级文化部门也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承。
二、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求,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
具体来说,我国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创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
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中来,促进作品的多样化和持续发展。
2. 发表权保护: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作品如何发表的权利。
此举保护了作品的初次公开与传播,并为作者带来了可能的经济利益。
3. 传播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权,并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传播等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作品的创作完整性,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保护机构设立:国家版权局、全国文联等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与管理,并通过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引导和支持。
他们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还推动文艺作品的交流与合作。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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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位安顺地戏的民间艺人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中表演了两场戏。
戏里的全部艺术元素都来源于安顺地戏,但在影片中被说成是“云南面具戏”。
2010年1月21日,安顺市文化局将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出品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三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就影片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消除影响;三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影片时,应当注明“片中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
2011年5月,此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9月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以安顺败诉而结束。
在这个“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中,大多数人都选择站在安顺一方,认为安顺的请求合法合情合理,加上整个案情事实清楚,安顺胜诉几乎是没有任何悬念。
为何安顺败了呢?关键就在于原告主张对“安顺地戏”的署名权,而这一诉讼请求在《著作权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支持。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次修订)中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因此在诉请署名权时,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案件中涉及的对象是具体的作品;有真正意义上的署名行为。
在这一案件中,法官认为“安顺地戏”只是一种戏曲类别,它既非具体的作品,也不表达某种具体的情感,因而不构成作品,自然也不能成为权利客体。
涉案电影只是在画外音中将“安顺地戏”表述成“云南面具戏”,并非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
[2] 综合这两条理由,法官们驳回了安顺的请求。
安顺的失败正是在于对法条的理解不准,诉讼的请求不当。
201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稿)中对“作品”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1]其中的一个关键词是“以某种形式固定”。
如果原告以影片中的两场具体地戏曲目作为对象来提出诉讼,那胜算的可能性要大很多。
[3]在当前专门法律缺失的前提下,诉请人应仔细研读《著作权法》,区分《著作权法》中保护对象和涉案权利主客体的异同,寻找合适的诉讼角度,有策略地进行诉讼,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进而言之,在对民间艺术进行保护时,既要注重其抽象的艺术体系,更要注重具体的作品。
在《著作权法》“重作品,轻表达”的特点下,突出以作品为代表的保护思路更加切实可行。
正确衡量所付出的劳动,区分“创”和“编”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著作权法》在第十一条中表明该法保护的是“创”而非“编”。
对发掘利用民间艺术作品的艺术家而言,只有自己在作品中发挥了创造性的作用,才能依法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此时的作品也由民间作品转变为再创作的作品。
案例二:乌苏里船歌案《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世代流传在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
20世纪60年代,民歌演唱家郭颂在这两首曲子的基础上改编成了《乌苏里船歌》。
1999年,在一次艺术节上,央视主持人说这首歌是郭颂创作的,而郭颂也在出版物上把自己署名为作曲。
为此,黑龙江赫哲族乡政府将郭颂和央视告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乌》应该是赫哲族的民歌,是郭颂由赫哲族民歌改编而成,而非作曲。
2002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该歌曲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报纸上发表改编声明。
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作曲的专业角度对《乌》进行了技术分析鉴定,认为该歌曲是在赫哲民歌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不是作曲。
虽然《乌》中有郭颂创作的部分,并且因为郭颂的演绎和歌唱才广为人知,但这并不等同于这首民歌就是郭颂的个人作品,并以此享有著作权。
类似的例子还出现在王洛宾身上。
20世纪90年代初,在记录和传播西北民歌中做出巨大贡献的王洛宾公然表明自己是这些民歌的创作者,并将10首民歌作为个人财产卖断给台湾商人。
这一举动“在音乐界引起一片哗然乃至愤慨(……西部地区的许多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同胞闻此消息后义愤填膺…准备提出抗议或状告王洛宾)。
”[4]案例三:京剧脸谱案[5]1992年,画家赵梦林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画册,该书中收录了他绘制的272幅京剧脸谱和部分京剧人物画。
2002年至2010年间,赵梦林相继在某房屋销售公司广告、一家设计公司主办的网站、某出版社出版的VCD封面、某通信公司的彩信服务、一部电视剧的片头、某公司销售的瓷器中,发现了自己《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他认为这些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些单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近十年来,赵梦林围绕《京剧脸谱》打了一系列官司,索赔的经济损失从10万元一路涨到了18万元。
画家赵梦林是否享有这些脸谱的著作权?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京剧脸谱》是否具有创造性。
显然,案件中众多的公司和商家在这之前都一致认为京剧脸谱作为一种民间艺术,是属于被鼓励开发和运用的民间作品,可以无偿地公开使用。
但法官却认为原告“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艺术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而并不是简单地将已有的脸谱收集在一起。
”[6]所以,案件中的大部分法院都对原告采取了支持的态度。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编和创有着本质的差别,“编”主要是形式上的变动,使得艺术作品通过外在排列组合的变化来表现出不同的主题,而作品的主要构成元素、表现的主旨和情感、呈现出的美学风格是没有变化的。
“创”则是由著作权人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他在借鉴民间艺术作品的一部分元素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作意图,表达了自己的世界观和审美观,呈现出一定的智力成果。
作为艺术家来说,不能认为只要自己付出了劳动,就可以将民间艺术作品变为自己的私人财产,而应积极思考如何将民间艺术和自己的思想、情感相结合,使民间艺术融入当代社会,使之表现出独特的风貌,这才从收集、整理转变为创作,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作为企业和商家来说,让民间艺术为商业运作添色加彩的同时,要主动区分民间艺术作品和再创作作品,给予作者充分的尊重,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加强权利保护意识,做好证据的留存和收集 民间艺术大多是群体智慧的结晶,主要依靠口传身教得以传承,这一漫长的过程直到今天仍然在持续。
在传承的过程中,民间艺术既可能原汁原味地保存下来,也可能因为某些艺术家的杰出贡献而产生创造性的发展变化。
《著作权法》中,只有创作性的作品才能受到保护,因而举证出能体现创作性的证据成为法院判定的关键。
案例四:黄梅戏唱腔案严凤英是著名的黄梅戏艺术家,她为《天仙配》中七仙女的许多经典唱腔做出了巨大贡献。
1955年,上海电影制品厂以严凤英主演的黄梅戏《天仙配》为基础拍摄了戏曲电影《天仙配》。
2005年11月,严凤英的丈夫及子女在书店发现有《天仙配》的光碟和录音带出售,于是将书店和音像出版社告上法院。
原告作为严凤英的法定继承人,以严凤英享有唱腔设计著作权和表演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凤英是否享有唱腔的著作权?“戏曲作品中的唱腔设计和唱腔表演是该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因而相应的唱腔设计者和表演者有权单独行使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7]严凤英在戏曲《天仙配》中,根据自己的嗓音条件及对剧目的理解,对唱腔进行了独立的处理。
她所付出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她的唱腔设计理应是对传统黄梅唱腔的再创作,因此理应享有唱腔的著作权。
但被法院驳回的原因在于,严凤英的继承人未能举证原唱腔的设计,无法将前后唱腔进行对比,从而不能体现出严凤英唱腔的创造性。
[8]艺术工作者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了再创作,应该享有新作品的著作权。
但在向法院主张这一权利时,必须能提出自己的作品和原作品的差异性,举出自己所做的创造性的变化和改动,才能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对民间艺术进行再创造时,艺术工作者们应当加强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保留创作过程中的各种证据,例如原始收集的文稿、图案、曲调等,便于将来面对法律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挖掘民间艺术的技术资产,利用专利制度进行主动保护 很多被纳入民间艺术范围的对象实际上包含了技术的属性,能够应用于生产或者与产品相结合,这类对象包括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艺术中众多富有美感的设计。
积极挖掘民间艺术中具有技术属性的资产,对其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发展后,申请专利权,这是利用专利制度对民间艺术进行主动保护的有效方法。
以民间工艺为例,很多民间传统工艺由于流传已久,不符合《专利法》中对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但一些优秀的传承人根据传统工艺的特点,结合自身的理解和现代技术,对工艺进行了新的改进,此时该工艺就成为了一种新的技术,符合了《专利法》的规定。
这时民间工艺的创新者就应当利用专利制度对这项技术进行主动保护。
但现在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远未认识到从这方面对民间艺术进行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性。
以我国民间传统纺织印染工艺蜡染为例,在“SOOPAT”中输入“蜡染”,对涉及蜡染的专利申请进行统计,与蜡染有关的专利申请量的趋势如图1所示。
从图中可知,从1985年至2012年,全国共申请了159件涉及蜡染的专利。
随着近年来专利意识的觉醒,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上升势头迅猛。
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统计数据得到申请人有84人,其中大部分是企业,特别是青岛凤凰印染有限公司和昆明市蜡染工艺美术厂,分别申请了18和16件专利。
由此可见,专利意识在逐步增强,部分企业已经具备了用专利的手段进行主动保护的观念。
但从总专利数和平均专利数的绝对数量来看,159件的专利和申请人均1.89件,应该说专利保护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需要强调的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合法保护和利用民间艺术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和专利制度。
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两组织共同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国内法示范法条》,它为我们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指导方向。
示范法条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专有权利保护,并且将之作为并列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殊模式,凡民间文学表现形式构成“作品”的,可适用著作权法;作为外观设计使用的,适用于工业产权法;作为商标、产地标记使用的,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建筑艺术表现形式的,适用于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
结语 围绕着民间艺术的工作不外乎两方面:保留传承和发扬创新。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艺术工作者和社会既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民间艺术,也要发挥积极性进行再创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才能使得这些随着时间流逝而渐渐湮没的艺术瑰宝得以发扬,为新时代所用。
作者:杨云锋陈峥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