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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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九日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区行政区域、各县行政区域为独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在湖州市区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湖机构及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的挂靠人员(简称挂人员),应当按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6•【字号】湖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6日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第三条参加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病保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第四条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全额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按比例划转(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以现金缴付)。
2017年度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转金额分别为28元、12元。
今后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各县区应根据当年年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和上年度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转至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9]57号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对湖州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办法参保的各类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称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
二、资金的筹集(三)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统筹),以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3%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每年公布一次。
(四)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0.4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破产、改制的,由接收管理单位缴纳。
单位破产、改制时,已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由本人按每人0.3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五)在职职工按本办法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时单位或个人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的,退休时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足。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湖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我市对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4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1〕32号 ZJEC01—2011—00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37号 ZJEC01—2006—0020)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80号 ZJEC00—2005—00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26号 ZJEC01—2010—0002)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59号 ZJEC00—2006—0010)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2号 ZJEC01—2007—00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74号 ZJEC00—2007—001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 ZJEC00—2007—0013)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9号 ZJEC01—2007—0002)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6号ZJEC01—2008—001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14号 ZJEC01—2010—0018)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8号 ZJEC01—2011—0006)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 ZJEC01—2006—0010)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121号 ZJEC01—2003—0002)1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试行意见(湖政发〔2006〕38号 ZJEC00—2006—0007)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99号 ZJEC01—2010—0013)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湖州市区建设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2号 ZJEC01—2007—0006)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3号 ZJEC01—2009—0008)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5〕1号 ZJEC00—2015—000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6〕1号 ZJEC00—2016—0002)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4〕1号 ZJEC00—2014—0010)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05号 ZJEC01—2014—002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0〕57号 ZJEC01—2010—0010)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28号 ZJEC01—2013—0003)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53号 ZJEC01—2016—0017)2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4〕3号 ZJEC00—2014—001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5〕2号 ZJEC00—2015—0003)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6〕2号 ZJEC00—2016—0004)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G20峰会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6〕3号 ZJEC00—2016—0008)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7〕1号 ZJEC00—2017—0005)3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66号ZJEC00—2006—0011)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服务业优强企业排名评选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17号 ZJEC01—2010—0007)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54号ZJEC01—2015—0015)3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湖政发〔2014〕33号 ZJEC00—2014—0014)3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2015年建设国际生态休闲度假城市行动计划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63号 ZJEC01—2015—0019)36.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湖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39号 ZJEC00—2007—0006)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5号 ZJEC01—2015—0036)38.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发〔2008〕51号 ZJEC00—2008—0010)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4〕22号 ZJEC00—2004—0003)4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统一进招投标平台规范交易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113号 ZJEC01—2008—0016)4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类事项的通知(湖政函〔2010〕17号 ZJEC00—2010—0004)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0号 ZJEC01—2008—0002)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66号 ZJEC01—2011—0018)4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1〕40号 ZJEC00—2011—0005)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州市市级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2015年)的通知(湖政发〔2015〕26号 ZJEC00—2015—0009)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75号 ZJEC01—2014—0013)4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7号 ZJEC01—2007—0008)4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4号 ZJEC01—2007—0014)4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2〕43号ZJEC00—2012—0006)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11〕13号ZJEC00—2011—0001)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00号 ZJEC01—2007—0015)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0号 ZJEC01—2008—0013)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1号 ZJEC01—2008—0014)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1号 ZJEC01—2009—0011)5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9号 ZJEC01—2009—0019)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10号 ZJEC01—2010—0017)5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4号 ZJEC01—2013—0014)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50号 ZJEC01—2014—0003)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9〕40号 ZJEC00—2009—0008)6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宝宝计划的意见(湖政发〔2009〕17号ZJEC00—2009—0003)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9号 ZJEC01—2006—0004)6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8号ZJEC01—2009—0012)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86号 ZJEC01—2007—0011)6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 ZJEC01—2006—0005)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小餐饮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83号 ZJEC01—2015—0029)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15年湖州市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推进无照转有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7号ZJEC01-2015-0037)6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4号 ZJEC01—2008—0006)6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49号ZJEC00—2008—0009)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散装水泥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24号 ZJEC01—2009—0021)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29号 ZJEC01—2011—0008)7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55号 ZJEC01—2011—0014)7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2〕26号 ZJEC00—2012—0002)7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92号 ZJEC01—2012—0002)7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粘土砖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128号 ZJEC01—2012—0004)7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小型乘用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29号 ZJEC01—2015—0004)7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73号 ZJEC01—2015—0024)77.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ZJEC00—2010—0001)7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低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措施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6号 ZJEC01—2006—0016)7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59号 ZJEC01—2008—0007)8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 ZJEC00—2003—0003)8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5〕71号 ZJEC00—2005—0010)8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 ZJEC00—2006—0006)8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7号 ZJEC01—2006—0022)8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7〕81号 ZJEC00—2007—0014)8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75号 ZJEC01—2010—0012)8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12〕19号 ZJEC00—2012—0001)8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5〕13号 ZJEC00—2015—0005)8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58号 ZJEC01—2015—0016)8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湖政发〔2003〕38号 ZJEC00—2003—0004)9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81号 ZJEC01—2013—0025)9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36号 ZJEC01—2015—0006)9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特高压工程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8号 ZJEC01—2009—0004)9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104号 ZJEC01—2002—0002)9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30号 ZJEC01—2011—0009)9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73号 ZJEC01—2006—0008)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5号 ZJEC00—2010—0003)97.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6〕45号 ZJEC00—2006—0008)9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 ZJEC01—2006—0017)9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湖政发〔2007〕56号 ZJEC00—2007—0009)10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11号 ZJEC00—2007—0003)10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 ZJEC00—2009—0002)10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5号 ZJEC01—2014—0027)10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9号 ZJEC01—2005—0007)10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 ZJEC01—2007—0007)10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 ZJEC01—2007—0003)10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1〕149号 ZJEC01—2011—0012)10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9号 ZJEC01—2009—0010)10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86号 ZJEC01—2014—0016)10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5〕8号 ZJEC01—2005—0001)1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5号 ZJEC01—2008—0017)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3号 ZJEC00—2010—0006)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39号 ZJEC01—2011—0011)1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39号 ZJEC00—2008—0008)11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湖政发〔2012〕35号 ZJEC00—2012—0004)1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升温室龟鳖养殖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30号 ZJEC01—2013—0004)11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湖政发〔2013〕42号ZJEC00—2013—0004)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64号 ZJEC01—2014—0008)118.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粮局等十个部门关于湖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9〕35号 ZJEC00—2009—0007)1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6号 ZJEC00—2013—0006)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8号 ZJEC00—2004—0005)1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68号 ZJEC01—2013—0010)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8号 ZJEC00—2010—0009)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3号 ZJEC00—2005—0002)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65号 ZJEC00—2005—0009)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 ZJEC01—2006—002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0号 ZJEC01—2004—000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 ZJEC01—2004—0006)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6号 ZJEC01—2005—0006)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5〕61号 ZJEC00—2005—000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0号ZJEC01—2007—0010)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01号 ZJEC01—2010—001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88号 ZJEC01—2012—000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13号 ZJEC00—2013—0008)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5〕69号 ZJEC01—2015—002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4号 ZJEC01—2015—004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9号 ZJEC01—2015—0044)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函〔2014〕33号 ZJEC01—2014—0023)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14〕46号ZJEC01—2014—0026)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43号 ZJEC01—2014—0002)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42号 ZJEC01—2017—001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湖政发〔2004〕15号 ZJEC00—2004—0002)1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4〕85号 ZJEC00—2004—0010)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4号 ZJEC00—2005—0003)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98号 ZJEC01—2005—0008)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51号 ZJEC01—2005—001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07号 ZJEC01—2006—0012)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3〕12号 ZJEC00—2003—0002)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号 ZJEC01—2008—0008)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43号 ZJEC01—2009—0003)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57号 ZJEC01—2009—0005)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9号 ZJEC01—2009—0014)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11〕22号 ZJEC00—2011—0004)2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7号 ZJEC01—2011—0005)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湖政发〔2011〕21号 ZJEC00—2011—0003)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36号 ZJEC01—2011—0010)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23号 ZJEC01—2013—0002)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3〕173号 ZJEC01—2013—0013)3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15〕29号ZJEC00—2015—0012)3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30号 ZJEC00—2015—0013)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5号 ZJEC01—2015—0042)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8号 ZJEC01—2015—0043)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42号 ZJEC01—2016—0013)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23号 ZJEC00—2016—0010)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 ZJEC00—2016—0013)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8号 ZJEC01—2017—0007)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4〕29号 ZJEC00—2014—0008)43.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31号 ZJEC00—2014—0013)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06号 ZJEC01—2014—0024)4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0号 ZJEC01—2014—0025)4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75号 ZJEC00—2004—0007)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湖政发〔2006〕34号 ZJEC00—2006—0005)4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4号 ZJEC00—2006—0014)4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湖政发〔2009〕22号 ZJEC00—2009—0004)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 ZJEC00—2010—0005)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9号 ZJEC01—2006—002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 ZJEC01—2008—0009)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市重点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48号ZJEC01—2010—0005)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51号ZJEC01—2010—0006)5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3号 ZJEC01—2006—0002)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79号 ZJEC01—2011—0019)5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15号 ZJEC00—2015—0006)5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5〕32号 ZJEC00—2015—0014)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湖政函〔2015〕72号 ZJEC00—2015—0016)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湖州市区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是指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由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基本医保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和住院的医疗服务、慢性病管理、特殊病种保障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六条参保对象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基本医保费用,费率标准由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参保单位应按月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费用从工资中扣除,并按时上缴给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保卡,并定期更新卡片信息。
第三章保险待遇第十条基本医保的待遇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特殊病种保障、慢性病管理、合理用药等方面。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特殊病种保障和慢性病管理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和管理。
第四章报销与结算第十四条基本医保待遇的报销比例由社会保险基金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发票和报销材料。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由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费用报销由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提交参保人员名单和缴费情况。
第十八条参保单位和职工有权了解、查询自己的基本医保缴费和报销情况。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保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具体的基本医保细则和配套政策由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制定。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湖州市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优化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湖州市区工作或居住的在职、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属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财政补贴等。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湖州市区人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在湖州市区工作或居住的职工及其家属。
第二章缴费与待遇第六条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八条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缴费方式等,由湖州市区人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医疗服务费用、医疗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由湖州市区人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医疗机构与服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准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得隐瞒、篡改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就医医疗机构,但需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参保人员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湖州市区人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发现违反保险规定行为时,有权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附件》。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工个人缴费:指职工根据自身工资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为共付段。
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2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1000元。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共付段:共付段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
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2万元以上至3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3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付比例在退休退职人员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共付段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
职工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120%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80%执行。
第十九条职工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凭出院证明、发票和有关凭证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累计作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扣除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后,累计计入统筹基金共付段,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职工,其门诊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在职职工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5%,个人自付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95%,个人自付5%。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湖医保联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22〕1号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保障水平,促进公平医保建设,根据浙江省“智慧医保”建设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部分医疗保险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具体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结算年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含慢病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重新累计,标准不变。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线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2年1月1日起,市域内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医保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1月正常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其2022年度待遇享受期延至2022年底。
自2023年度开始,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除缴费标准和异地就医政策外按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二、开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域外门诊就医自2022年2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含特病门诊,不含药店购药)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市域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至市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下同)门诊的,先由个人自理5%后再按市域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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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1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 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共同缴纳:(一)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的8.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其中: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8. 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1%为个人账户资金)。
具体数额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
(四)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门诊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符合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及按 0.4万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为0. 3万元)×[(120-已缴月数)/120]的标准一次性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大病统筹)实施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在“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等资金组成。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为缴费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划入的资金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进行管理。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门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划入:(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二)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每月由本人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月按每人35元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可按规定转移、结转使用;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个体劳动者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不补缴或超过3个月后续保的,必须从续保之月起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又不愿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起付标准为: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药)费用,报销50%;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6 0%。
同一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在职人员为960元、退休人员为1080元。
为方便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就医,经本人申请,并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发给每月70元的门诊包干费,个人账户不再划入。
选择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人员,在同一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累计医疗费用,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
特殊病种项目及经办规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规定自理部分医疗费后,再按规定结算。
具体支付标准等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应当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报备登记手续。
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因病情需要确需到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5%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五)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六)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不足支付时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劳动模范等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单位、其他部门补助后,当年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5000元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具体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城镇“三无”对象;(三)夫妻双方系失业或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四)持《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职工;(五)其他特困人员。
第二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结余资金;(三)社会救助及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底根据参保缴费人员中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发放。
第六章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行政区划设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按照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和西医结合、优先选择实行药品零差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则以及规定的条件确定定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