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一)在本公司根据“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平安养老[2018]疾病保险07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一、保险条款说明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帮助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资金支持。

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障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

保单设有等待期和免赔额,具体条款如下:二、保险责任1. 一旦被保险人被医院确诊为保险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塞、癌症、中风、肾脏衰竭等疾病,具体名单将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3. 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4. 如果在保险合同和投保申请中被保险人隐瞒了已知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等待期1. 从保单生效日起,设定一个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重大疾病需要理赔,则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2. 连续未发生疾病的情况下,等待期满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四、免赔额1. 设定一个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一次理赔中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2. 理赔金额需超过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才会开始进行赔付。

五、保费支付1.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保费。

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费,则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六、解除合同1.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2.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例如故意欺诈、不按期支付保费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终止合同1. 如果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例如年龄超过限制等,则保险合同终止。

2. 如果保险公司解散、破产、撤销或者被监管部门注销等情况,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八、其他特别约定1.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可能设定的其他特别约定将在合同中列明。

2. 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购买保险前对疾病保障范围、保费支付方式、理赔手续等进行详细了解。

九、争议解决1. 在争议解决方面,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

平安人寿30种重大疾病详解

平安人寿30种重大疾病详解

平安人寿30种重大疾病详解【摘要】平安30种重大疾病具体指哪些?详细释义是什么?本文将最全的最权威的30种重大疾病解释整合在一起,供消费者投保之需……一: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8.3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8.4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8.5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例如急性胸痛等; 1 典型临床表示。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4 发病 90 天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四: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证范围内。

五: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达到尿毒症期。

六: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生命保险中的一种特殊附加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患上重大疾病后能够获得一定的保障。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关于该种保险的具体规定,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1.保险责任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上了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额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会超过被保险人所保的保险金额。

通常重大疾病保险金是由一次性给付,不会根据治疗过程中的费用结算。

2.保险期间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是通常以被保险人的整个寿命作为限制的。

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的生命没有终止,就可以一直保障,没有任何终止时间。

但是,在一些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被保险人何时能够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做出约定,例如需要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20周岁。

3.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合同中,通常列明了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产品的设计,针对性的制定重大疾病的种类。

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如:癌症、肝炎、脑中风、心脏病等。

在购买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之前,需要仔细了解险种的范围是否和自身的需求相符。

4.定义和限制保险合同中会对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定义和一些限制。

例如:治疗或诊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需要具备一些特定的疾病证明文件等等。

合同也明确在一些情况下,有些疾病不适用于理赔,例如:患病的原因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者核辐射等造成的。

5.免赔额免赔额是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被保险人在符合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状态之前需要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例如: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为30万,如果被保险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的费用小于30万,那么保险公司不会给付任何赔偿。

但如果费用高于免赔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6.合同终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可以终身保障,不受时间限制。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康盛保产品介绍(6)

康盛保产品介绍(6)

90日内,给付康盛保种重疾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首次发生重疾给付基本保险保额,其余四次分别给付基本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每组仅给付1次,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 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合同终止。
(100种重大疾病,分为5组)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及轻症疾病保险
产品名称
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每次给付比例35%、40%、45%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 次数以3次为限。 (35种轻症疾病) 注: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20种中症疾病)
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每次给付60%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 注: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B组 (31种)
主动脉手术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严重冠心病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I型糖尿病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主动脉夹层 嗜铬细胞瘤
胰腺移植
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系统性硬皮病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或轻症保险金后,豁免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注: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给付轻症 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 指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 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保险责任。上述每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距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上述重 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一、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简介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针对性强、保障范围广泛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它由我国知名的保险公司推出,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重大疾病保障,让投保人安心面对生活中的风险。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肌梗塞、器官移植等。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一般为20年、30年或者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等,短期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约定确定,一般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等档次。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4.重大疾病范围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涵盖了我国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癌症、心肌梗塞、器官移植、严重烧伤、瘫痪等。

具体疾病种类和数量根据不同保险产品有所差异。

5.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下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确诊患有的疾病;(2)被保险人因犯罪、自杀、吸毒等原因导致的重大疾病;(3)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疾病。

三、购买注意事项1.投保人群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适合所有年龄层次的投保人,特别是面临较大生活压力、需要加强疾病保障的中青年人群。

2.投保条件投保人需符合保险公司的健康要求,如无重大疾病、无慢性疾病等。

同时,投保人需在保险公司的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费。

3.保险理赔流程投保人在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重疾险在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时,投保人应结合自己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此外,投保人还需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重大疾病范围等方面的内容,确保选购到满足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各保险公司长期健康险一览

各保险公司长期健康险一览
康顺:交费期20年, 年交保费353元
附加定期男性重疾:保险期间20年,交费期 20年,年交保费56元
附加定期女性重疾:保险期间20年,交费期 20年,年交保费53元
公司
国寿
国寿
国寿
产品名称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重大疾病/手术 种类 等待期 主要保险责任
康宁终身寿险(1999)
6个月-70周岁 终身 10种 180天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或复
新华 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65周岁 终身 11种 1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初患 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额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给付; 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且未患条款所 指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条款所指手术,则返还所交保 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平安 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男性/女性:16-50周岁 10年/20年/至被保险人70周岁 男性重大疾病:25种 90天 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天后因疾病初患“一 类(或二类)重大疾病”,按保额的80%(或 20%)给付; 保险费豁免: 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 险金后,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天后因 疾病身故,按保额扣除已给付的一类或二类 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女性重大疾病:28种
18周岁前初患重疾或初次进行重大手术,按保额给付;被 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 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且事故发生于18周岁前,按保额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且事故发生于18周岁后,按2倍保额给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

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五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单贷款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该保单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