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建议征收标准
泰国遗产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泰国作为东南亚地区的重要国家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泰国的财富积累日益增加,遗产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也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泰国遗产税的法律规定,包括税基、税率、免税额、征收程序等内容。
二、泰国遗产税概述1. 税基泰国遗产税的税基是指遗产总额,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
遗产总额包括以下几部分:(1)动产: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债券、保险金、专利权、著作权等。
(2)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
(3)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等。
(4)其他遗产:包括遗产赠与、赔偿金等。
2. 税率泰国遗产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随遗产总额的增加而递增。
具体税率如下:遗产总额(单位:泰铢)税率(%)0-200万 0200万-1000万 51000万-2000万 102000万-5000万 155000万-1亿 201亿以上 303. 免税额泰国遗产税设有一定的免税额,免税额为200万泰铢。
遗产总额在200万泰铢以下的,无需缴纳遗产税。
4. 征收程序(1)申报: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在60天内向税务局提交遗产税申报表。
(2)评估:税务局将对遗产进行评估,确定遗产总额。
(3)缴纳:继承人应在收到税务局的通知后,按照评估结果缴纳遗产税。
(4)核实:税务局将对缴纳的遗产税进行核实,如有异议,继承人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出申诉。
三、泰国遗产税的特殊规定1. 跨境遗产税对于跨国遗产,泰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遗产税的征收权归遗产所在地国家。
因此,跨国遗产的税收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 遗产赠与税泰国遗产税法规定,赠与税与遗产税合并征收。
赠与税的税率和征收程序与遗产税相同。
3. 信托税泰国信托税是指对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征收的税款。
信托税的税率为10%,征收程序与遗产税相同。
四、泰国遗产税的改革趋势近年来,泰国政府为优化税收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遗产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专家建议将1千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问题来了,为什么要收遗产税

专家建议将1千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问题来了,为什么要收遗产税“建议中国将1000万元作为遗产税的起征点”,近日,中房集团原董事长孟晓苏提出。
据称,在国外,遗产税的上限有的达到50%甚至60%,把10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是参照国外的标准。
征收遗产税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创造社会公平的表现。
对于高收入阶层和富裕家庭,在适当时候征收遗产税,有助于建立社会公平。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动态财产税。
遗产税在国外很多国家已经是常见税收,我国因为经济发展的原因,目前还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
看到这里肯定有人说,提这个建议的人多半是达不到1000万资产。
如果你这么想,那你就错了,提这个建议的人是中房集团原董事长,妥妥的高阶层家庭,1000万对他来说肯定是小意思,如果起征点1000万,对他来说以后肯定也会有影响,不得不说,大老板格局确实不一样。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富人赚了这么多钱,也该多为国家做贡献,除了一线城市不动产的价值外,咱们中国普通老百姓,可能一个家庭一辈子也达不到1000万这个标准,所以这个数字还是比较合理的。
为什么发达国家都在征收遗产税?遗产税作为一种税收形式,在现代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遗产税可以减少社会财富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
在富裕阶层去世后,其留下的财产若不进行公正的分配,就可能导致社会财富不平等现象的加剧。
而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促使富裕阶层在生前将一部分财富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遗赠给慈善组织,从而减轻财富的集中化,实现公正的财富分配。
其次,遗产税还可以激励个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在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内,个人可以通过遗赠慈善组织或者捐赠公共机构等方式来减少遗产税的征收。
这不仅可以减轻个人的税负,还可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并能够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韩国最早从1934年起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历史经过多次改革至今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今天华威济州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遗产税相关的详细知识,在韩国遗产税涉及到的方面及资产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只介绍大众百姓,标准韩国式家庭在遗产继承方面应缴纳的税费做一说明。
为了便于客户理解,我们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形象的描述一下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公式:遗产税=(总遗产价额-债务额-总括抵消金额-其他抵消金额)×税率总遗产价额:被继承者的不动产,如存款,保险,股票等所有资产。
总括抵消金额:被继承者有配偶和子女时(10亿韩币),仅配偶或子女一方健在时(5亿韩币)。
下面是实际案例:继承人现况:配偶和成年子女3名(儿子1名,女儿2名)继承财产现况:按遗言要求,现有的高层公寓(标准市价4亿)给配偶,商铺(标准市价6亿)和保险金(2亿)给儿子,存款(3亿)和债务(1亿)分配给2个女儿。
生前赠与财产:现金1亿计算明细:继承资产总价额:4亿+6亿+2亿+3亿+1亿=16亿遗产税计税价额:16亿-[1亿(继承的债务)+500万(葬礼费用)] = 14亿9500万遗产税征收标准:14亿9500万-10亿8000万(继承抵消)= 4亿1500万遗产税计算税额:7300万最终缴纳税额:7300万-(700万+660万)= 5940万对于以上几组数字我们用最白话的方式加以解释说明A.在遗产税计税价额中,1亿元的债务,各种公共支出费用,葬礼费用(500万)是作为纯继承财产的支出来计算的,在葬礼费用方面最少可以抵消500万,如果有各种支出发票凭证,则葬礼费用最多可以抵消1000万元。
在此,我们取最小金额500万计算。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遗产税法律规定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遗产税法律规定在亲属财产继承中,遗产税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
遗产税是指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需要向政府缴纳的一定比例的税款。
这个比例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是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平衡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那么,在亲属财产继承中,遗产税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将从不同国家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美国的遗产税法律规定美国的遗产税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具体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遗产金额等因素来确定遗产税的额度。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继承人可以享受2,500,000美元的遗产免税额,超过这个额度的部分将需要缴纳遗产税。
此外,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遗产税法规,其中一些州规定的免税额与联邦法律不同。
因此,在美国继承亲属财产时,需要考虑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规定。
二、英国的遗产税法律规定英国的遗产税法律规定也比较复杂。
根据英国的继承税法,继承人需要缴纳的遗产税取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英国设有一个遗产税免税额,超过这个额度的部分将按不同的税率计算遗产税。
此外,在英国还有一些遗赠税和礼品税等相关的法规需要遵守。
三、中国的遗产税法律规定目前,中国尚未立法规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律。
尽管如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资产转让、赠与等,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税法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遗产税法律的缺失,中国目前并没有对亲属财产继承中的遗产税进行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对亲属财产继承中的遗产税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继承人而言,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一些国家还允许人们通过成立信托、转让财产等方式来规避遗产税的缴纳。
继承人应该与专业律师咨询,以确保自己在继承财产时遵守相关法律,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在亲属财产继承中顺利、合法地处理遗产税的问题。
总结起来,亲属财产继承中的遗产税法律规定因国家而异。
对于继承人而言,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并与专业人士咨询,是非常重要的。
国外财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财产继承是指个人在其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将财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指定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不同国家的财产继承法律规定各有特色,以下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进行概述。
一、美国财产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税制美国实行联邦和州两级继承税制。
联邦继承税对死者遗产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征税,而州继承税则由各州自行制定。
2. 继承顺序美国继承顺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将财产分配给死者亲属。
遗嘱继承是指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
3. 法定继承顺序(1)配偶:死者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2)子女:如果死者有子女,配偶可以继承1/2的遗产,子女平分剩余的1/2。
(3)父母:如果死者有父母,配偶可以继承1/3的遗产,子女和父母各继承1/6。
(4)兄弟姐妹: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
4.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
遗嘱可以是口头遗嘱、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
二、英国财产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税制英国实行遗产税制,对死者遗产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征税。
2. 继承顺序英国继承顺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将财产分配给死者亲属。
3. 法定继承顺序(1)配偶:死者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2)子女:如果死者有子女,配偶可以继承1/2的遗产,子女平分剩余的1/2。
(3)父母:如果死者有父母,配偶可以继承1/3的遗产,子女和父母各继承1/6。
(4)兄弟姐妹: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
4.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
遗嘱可以是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
三、德国财产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税制德国实行遗产税制,对死者遗产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征税。
2. 继承顺序德国继承顺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产税的法律规定与筹划方法

遗产税的法律规定与筹划方法遗产税是指根据遗产法规定,对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
在很多国家,遗产税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本文将分析遗产税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常见的遗产税筹划方法。
一、遗产税的法律规定遗产税的法律规定因国家而异,各国在征收遗产税方面存在差异。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政府对遗产征收遗产税,同时各州也可以对遗产征收额外的遗产税。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只有当遗产超过一定免税额时,才需要缴纳遗产税。
遗产税的税率根据遗产的金额递增,较高金额的遗产将面临较高的税率。
在中国,遗产税目前尚未全面征收,但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试点征收遗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将被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的税率根据遗产的金额递增,遗产税的征收依据为遗产的净额。
二、遗产税筹划方法遗产税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合理规划遗产的分配,以减少或避免遗产税的征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遗产税筹划方法:1. 遗赠与转让:遗赠是指在生前将财产转让给继承人,而转让则是指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
通过遗赠和转让,可以减少遗产的规模,从而降低遗产税的征收。
2. 设立信托:设立信托是一种常见的遗产税筹划方法。
通过设立信托,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按照设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财产管理和分配。
信托可以有效地减少遗产的规模,同时实现财产的合理管理和传承。
3. 捐赠慈善事业:在一些国家,捐赠慈善事业可以享受遗产税的减免或豁免。
通过将一部分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可以减少遗产税的征收,并同时实现慈善公益的目的。
4. 保险规划:通过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可以为遗产留下足够的资金来支付遗产税。
保险规划可以确保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不会因为缴纳遗产税而面临财务困难。
5. 合理遗嘱规划:制定合理的遗嘱是遗产税筹划的重要手段。
通过遗嘱规划,可以明确遗产的分配意愿,减少遗产纠纷的发生,并合理规划遗产的分配方式,从而降低遗产税的征收。
总结:遗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形式,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都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 《外国税制》PPT课件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2.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政府目前实行的总遗产税和总赠与税,其主要内
(1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人。 (2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财 产价值总额,包括死亡前三年的赠与数额。 (3 美国《2001年税收减免协调法案》对联邦遗产税、赠与税 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 (4 ①应税遗产额的计算。 ②应税赠与财产额的计算。
• 三、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1 日本继承税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纳税人是由于继承或者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如财产承 受人为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继承的财产;承受人不属 于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遗赠的财产。日本税法规定, 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本国居民时,要就其取得的全部财 产净值承担纳税义务,而不问财产位于何处,也不问被继 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当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非居民时, 应仅就其取得的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负有纳税义务,不论 被继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
2.既设遗产税,又设赠与税,两税同时征收 的模式。
3.生前征收赠与税,死亡征收遗产税时,将 已征赠与税从中抵扣的模式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 一、美国的遗产税
1.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发展演变 美国联邦政府的遗产税最早开征于1798年,但只 临时课征。1862—1870年南北战争期间开征过继 承税,战后即停止。1898年—1902年间开征遗产 税,现行联邦遗产税是根据1916年的法案制定的。 1924—1925年间虽曾开征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 的补充,但直到1932年起,赠与税才正式成为永 久税。
(2)征税范围 分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与总遗产税不完全相同,总遗产税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而分遗产税有的国 家考虑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的所在地,有的国家则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各国规定并不一致。 (3)应纳税遗产额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分得的应税遗产总价值中扣除必要项 目的余额课税。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最新范文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
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
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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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建议征收标准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自17世纪以来就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
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论点:
1 国家共同继承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2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
这种论点认为,遗产由其亲人继承是死者的意愿,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
3 权力说。
此说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其彼此情谊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财。
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予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予私人以继承的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4 溯往课税说。
此说主张,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5 平均财富说。
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
6 课税能力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
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按照应能课税原则,应当对其课
税。
关于遗产税的上述学说代表了不同学者在不同侧面上形成的各种主张,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及其社会意义。
二、建议征收标准:
使继承遗产者在继承遗产之时,其家庭财富的总和不超过其所在区域所有家庭的家庭财产平均量的1.6倍。
因为1.6倍极限差原则是对人类能力进行评价的来讲最公平合理一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