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

合集下载

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

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

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9期马寅初先生早年曾说:“税制之公平是一事,公平税制能够推行又是一事。

”文/刘晓音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遗产税是个古老的税种,最早的遗产税征收行为可追溯到古埃及时期。

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制度1696年诞生于英国,这一制度确定了遗产税的适应范围、课征对象及具体的征收办法,并成为后来各国遗产税政策的模本。

早期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世界上许多国家把遗产税认定为保障社会财富公平、提供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税种。

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收入大幅提高,财富得到积累。

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社会公平等问题逐渐凸显起来。

强化再分配机制,加强收入分配调节,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诉求。

基尼系数有点黑怎么办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收入有较大的幅度的提高。

从1978年到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增加到2695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8896元。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基尼系数的大小反应居民收入差距。

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收入比较平均;0.3-0.4表示收入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国际上公认0.4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5。

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基尼系数为0.473。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曾提出,“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10 10:17:26 免费法律咨询[提要]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推荐阅读:我国遗产税遗产税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1912年■ 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 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 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 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 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 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 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 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遗产税是指对于自然人死亡后所留下财产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在中国,遗产税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中国遗产税的百年发展史。

自清朝时期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对遗产的征收税收。

当时的税收主要是对贵族、地主等富裕人家进行征收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后来的遗产税制度,清朝时期的遗产税并不普及,征收范围有限。

然而,中国遗产税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

由于征收政策的不合理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中国遗产税在20世纪80年代被取消。

取消遗产税后,中国政府开始进行,试图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科学的遗产税制度。

然而,由于当时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以及社会对于遗产税政策的反对声音,使得这一次的遗产税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

在2024年,中国政府再次调整了遗产税的政策。

这次的遗产税将征收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并且进一步提高了税率。

在新的政策下,中国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自然人的财产、不动产、资金等。

同时,根据遗产的数额不同,征收比例也会有所调整。

遗产税的税率在0.5%至50%之间,根据遗产的大小进行分级计算。

到目前为止,中国遗产税制度仍然在不断和完善中。

由于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财富的不平等分配,遗产税的征收政策也更加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也在努力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遗产税政策,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总结起来,中国遗产税经历了一个百年的发展史。

从清朝时期的初步尝试,到建国初期的,再到现阶段的完善,中国遗产税的发展经历了风风雨雨。

未来,中国遗产税仍然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以确保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11208新版遗产税

20111208新版遗产税
遗产税专题
遗产税概述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 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 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 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 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 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有积极 意义。 遗产税通常要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征 收。
财库〔2007〕49号 成文日期:2007-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建立 财税库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 向联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降低资产净额。 降低资产净额。 降低资产净额
在总资产不变的前提下,将资产分为两 部分,一部分为“课税资产”,另一部分为 “免课税资产”。也就是说,购买人寿保险 的保费,因已属支出,故不会列入遗产总额 中,可以省下一笔税金。
(3)创造负债。 创造负债。 创造负债
当遗产总额的大多数是属于不动产时, 可考虑此方法。 在遗产总额中有一部分是属于不计入遗 产总额的项目,是不须扣遗产税的,而“寿 险给付”即是其中一种。我们可以将遗产总 额的持有,转换成保单的持有,也就是说, 通过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方式来筹集所应缴的 保费购买保险,如此,遗产总额贷款负债的 余额若少于原来的遗产总额,便达到了降低 遗产净额节税的目的。
0 5 25 75 175
100万 1000万
100万
×20% - 5万
15万 投保保额 325万 投保保额

遗产和遗产税

遗产和遗产税

浅谈遗产和遗产税遗产税的历史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具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古罗马就出现了对遗产征收10%的遗产税,用作老弱士兵的养老金。

近代遗产税在1598年首创于荷兰。

随后,英国、法国、德国也分别于1649年、1703年、1900年征了遗产税。

如今,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了遗产税。

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遗产税的税率通常是累进的,越是富户实际税率越高。

美国税率为18%至50%的16级超额累进税率。

日本的税率在10%至70%之间,超过2亿日元的,适用70%的税率;德国的税率从3%至70%不等;北欧国家普通采用高额累进税率,如丹麦的最高税率达70%。

也有的国家采取比率税,如英国税率为40%,戴安娜去世时遗产2000万英磅,被征了800万英磅税。

英国在1988年3月15日后的遗产税税率为:遗产在11万英磅及其以下的部分,税率为零;在11万以上的税率为40%。

目前世界各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一般都同时开征赠与税,主要目的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形式规避遗产税。

如果只征遗产税,而不征赠与税,遗产税的征收只会是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在生前可以通过有计划的析产、赠与财产来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世界各国遗产税、赠与税立法的六种模式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

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

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

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

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世界各国遗产税、赠与税立法的六种模式: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

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

遗产税

在此特別提醒您:早晚都要规划, 越早做越有利! 在此特別提醒您:早晚都要规划, 越早做越有利!
7
各国遗产税率比较
升至2011年55% 美:从45%升至 升至 年 英:40% 日:70% 丹麦: 丹麦:70% 遗产税处罚条例:对逃税者, 补交税金后再处50倍以内的罚金
8
美国遗产税让富人“没法活” 让富人“没法活”
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 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10
我国遗产税草案
时效条款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 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 生的赠与财产。 生的赠与财产。
未成年前房产难处置
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指出了用未成年人姓名办 理产权证的不利。一旦房地产权证上是未成年人名字, 理产权证的不利。一旦房地产权证上是未成年人名字,则 代表着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为未成年人, 代表着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为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就不能随意转让、交易。 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就不能随意转让、交易。除非是未成 年人出现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钱来治疗, 年人出现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钱来治疗,但即便是特 殊情况也需要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才行, 殊情况也需要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才行,并且要保证出售 房地产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 房地产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 在孩子未成年前处置房地产将成为很麻烦的一件事情, 在孩子未成年前处置房地产将成为很麻烦的一件事情,因 此市民要三思而行。 此市民要三思而行。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去世后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财产税。

在西方国家,遗产税被称为“罗宾汉税”,即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

对于穷人来讲,征收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是平衡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对于富人来说,采取这些手段似乎总觉得有些“杀富济贫”的味道。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

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

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遗产税本身特征来看,尽管开征遗产税可促进财富再分配、健全税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以及筹集财政收入等,但从开征的可行性看,五年内我国将不会开征遗产税,原因如下:其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

按照国际惯例,这些经营性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

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还处于青壮年阶段,如2004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前十名中,最年长的荣智健(家族)62岁,最年轻的陈天桥(家族)31岁,平均年龄才48岁,所以说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所征税款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投资减少、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

其二:开征遗产税可能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

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陆续取消或调整了遗产税政策,总的趋势是不断弱化遗产税的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
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在部分经济低迷的年份,美国政府为了促进 经济增长,也会施行短期的取消遗产税政策。
(三)日本遗产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纳税主体为遗产的 继承人,并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 准。计算的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 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 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 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 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分配, 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 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遗产税的开征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 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 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 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2) 2004年颁布遗产税
200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个人资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家发改委顾问 深圳市政府顾问 深圳大学当代金融 研究所所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世平教授分别在湘潭大学、武汉大学就读,获经济学硕 士、博士学位,1991年——1992年度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进行 博士后研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战略推进委员会专 家委员、国家发改委顾问、深圳市政府顾问、香港官方最高学 术机构———香港学术评审局专家委员,国家教育部文科专家 组专家评审委员,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名誉研究员、台湾大 学客座教授、美国史丹福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 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5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0多部。
二、遗产税征收面临的困难
1、西方国家征收困难较小
西方国家注意的是思想传承 2、东方国家征收困难较大 东方国家注重的是身体传承 3、东西方国家认知方面的差异 西方国家企业不愿意要自己孩子接班 东方国家企业必须要自己孩子接班
三、中国提出的遗产税
1、中国最早的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 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 暂行条例》,并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新 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 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14个税种,其中就包 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 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五)意大利遗产税
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 制,两税配合。纳税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遗 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 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率也分为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 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 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 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
截止到2012年三季度末,我国居民银行储蓄存 款余额突破40万亿,人均储蓄余额接近3万元。此 外,中信银行和中央财经大学联合发布的《2012年 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显示,中国个人可投资资 产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有118.5万,比2006年的 36.1万大增228%,可投资资产超过1亿元的人数也 从2006年的1万人,增加到3.2万人,这证明了我国 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的阶层。
(四)德国遗产税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目前既开征遗产税也开 征赠与税,且适用同一税率,其纳税主体是遗产继承 人和受遗赠人。居民纳税人需就期在境内外继承的遗 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继承或受赠德 国境内的遗产交纳遗产税。 德国的遗产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赠与人与 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施行超额累 进制,并且依据此关系享有不同的免税额待遇。此外, 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人赠送的财产要累 计课税,以前已交纳赠与税额允许抵免。
五、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
1、税源上太少
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 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 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 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2、遗产税观念淡薄
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
正理解遗产税。需要改变国人的传统观念,放
弃对财富的过度积累和继承,将手中的资产尽
2、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
美国联邦政府对遗产的起征点为65
万美元,超过部分需要征收37%的遗产
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 以上,则税率高达55%。
3、美国征收遗产税的情况
州政府除了内华达州之外,其他各州都征收
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
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
2、遗产税再次进入中央视野
1、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富起来 2、近十年我国大量富豪产生 3、贫富差别开始扩大 4、富二代进入接班时代 5、消除贫富差别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6、如何让富二代再次创业也提了出来 7、通过遗产税来解决这一问题,遗产税再次浮出 水面
3、我国遗产税的发展轨迹
1)1994年将遗产税列入开征税种
2、贫富差别在拉大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大,反映贫富 差距的基尼系数也在日益增大。1978年,我国的 基尼系数只有0.18,到2000年中国公布的基尼系 数为0.412,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之后就再也 没有公布。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之前 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 数为0.61,大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贫富 差距十分悬殊,且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 我国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员付出努力与回报严重不对称,进而引发的社
会经济效率降低的问题。
5、遗产税的起征点
人民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遗产税的起征 点问题。定低了,有利于扩大税基,但容易损 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且不利于激励人们创造更 多财富;定高了,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认识 程度又还没有到位,容易引起执行中的问题。 因此,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多少,决不能由几个 人拍脑袋决定,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 方面的意见,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1、要看人均GDP已达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很重 要的指标; 2、要看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水平很 低,那么遗产税的实行是没有多少价值的; 3、要看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力所占比重是多 少,对其衡量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银行 指标,另一个是基尼系数。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成熟水平
1、中国高收入人群有多少?
六、用寿险合法规避遗产税
(一)遗产税可以起到的作用
1、调节收入分配
2、一定程度上消除贫富差别
3、鼓励富豪行善 4、增加国家收入
(二)寿险可以合法规避遗产税
1、寿险不能够征收遗产税 2、不能通过赠与来规避遗产税
3、各个国家是将遗产税和赠与税联系一起
4、国外很多通过寿险来规避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
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
税。
(二)美国的遗产税
1、美国遗产税的开启
美国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 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应付世界大战二筹资, 其后与赠与税一起统一为财产转移税。美国的 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 税,1991年,三级政府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 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72.1%、27.2%和0.7%。
产在80万以上的,都是遗产税潜在征税对象,
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50%。
3)深圳将试点遗产税
2012年11月底,深圳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张思平在第十届中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革论坛主旨发言中透露
了深圳市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十大改革思路,其
中之一就是试点遗产税。
四、中国现阶段是否具备开征条件
(一)国际上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兼任四个上市公司独立懂事、四个上市公司高级顾问。
遗产税征收
国世平
2013年4月
一、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
(一)遗产税的起源
1、什么是遗产税
所谓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
的 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
赠人征收的税。
2、遗产税的来龙去脉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
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
(七)其他国家遗产税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进一步促进香 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吸引更多的投资 者和高级人才,将香港打造成更具竞争力的国 际金融中心,香港政府于2006年宣布取消遗产 税;之后,出于同样的目的,新加坡于2008年 宣布取消了本就不高的遗产税。
在近20年,亚太地区已有印度、马来西亚、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先后取消了遗产税。
(六)英国遗产税
英国遗产税起征点最初为14万英镑,随后调高,目前 起征点为25.5万英镑,适用税率为40%。对于财产赠与的, 七年内需要依据时间的不同,采取不同税率。 英国遗产税具有较多的减免政策,主要分为自动减免、 生前赠与的税收减、部分财产转移的减免、商用财产的减 免、农业财产的减免及部分已税财产的减免等。比如夫妻 间的财产转移享受无限制的自动税收免除,死亡发生在服 役期间或是因为在服役期间受伤而致死亡的,死者的遗产 享受自动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存英国王室财产的完整性,英 国有一部关于王室财产免交遗产税的特殊法律,基于此, 2002年,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从她母亲手中完全继承了7000 万英镑的遗产,而没有缴纳任何遗产税。
可能多的投入生产、扩大需求或者支持慈善。
3、遗产税容易得罪人
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
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 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4、容易引发经济效率降低的问题
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
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
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如何解决由于先天禀赋差异,导致社会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