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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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控制与自主权

婚姻中的控制与自主权

婚姻中的控制与自主权婚姻是人生中一段重要的关系,它涉及到两个人的感情、责任和权利。

然而,婚姻中的控制与自主权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主导者,而女性则被期望履行传统的家庭角色。

这种观念下,控制往往成为了婚姻中的一种常态。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婚姻中的自主权,追求平等和尊重。

首先,控制在婚姻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有些人可能会通过言语或行为来控制对方,限制其自由和独立。

例如,一个配偶可能会不断地批评对方的穿着、外貌或行为习惯,以达到控制的目的。

此外,经济上的控制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一个配偶可能会限制对方的经济自主权,通过掌控家庭财务来控制对方的行动和决策。

这种控制形式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也剥夺了婚姻中的平等关系。

然而,婚姻中的自主权对于个人的成长和幸福至关重要。

自主权是指个人在婚姻中拥有自由决策的权利,包括事业、财务和生活方式等方面。

婚姻应该是一个互相尊重和平等的关系,而不是一个剥夺个人自主权的束缚。

当一个人失去了自主权,他们可能会感到无助和沮丧,甚至导致心理健康问题的产生。

因此,保护婚姻中的自主权对于维持健康的婚姻关系至关重要。

那么,如何在婚姻中实现平等和自主权呢?首先,双方需要建立一个平等和尊重的基础。

这意味着两个人应该平等地参与婚姻中的决策和责任,不论是家庭事务还是经济决策。

双方应该相互支持和尊重对方的选择,共同努力实现个人的目标和幸福。

其次,沟通在婚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双方应该坦诚地沟通彼此的需求和期望,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沟通不仅有助于解决冲突,还可以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

双方应该学会倾听对方的意见和想法,尊重彼此的个人空间和独立性。

最后,婚姻中的自主权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社会应该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使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教育和宣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帮助人们认识到婚姻中的平等和自主权的重要性。

在校大学生婚姻自主权问题探究

在校大学生婚姻自主权问题探究

利 为了更好地解决生育与学业 的矛盾 , 逐步完善大学生休学制度 , 可以将大学生生育作为休学的一个条件 , 允许 生育的学生休学一年或 半年, 当延长大学生的修业年 限, 适 保证大学生够完成 自己的学业。 第三 , 夫妻共 同居住是法律赋 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高校不具
备 学 生 夫妻 共 同居 住 的 条 件 , 果 学 生提 出到 校 外 居 住 , 校 不 应 阻 如 学
条件和强烈需要, 法律 的禁止不仅不会让大学生放弃与异性交往生活 的念头 , 反而会促 使他们追求新鲜和刺激: 另一方面, 法律的禁止也会 让本来应该无可厚非的两性关系变得不正当化, 会给大学生带来很多 舆论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的保护, 没有
止。 考虑到 目前 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实际情 况, 有条件 的高校可 以考虑 建一些可供大学生夫妻共 同居住的住 房收取一定的租金, 这样不仅解 决了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带来的生活不便及有 可能引发 的影响学业 安全等一系列的问题 ,后勤服务集团也可以从中获取一定 的经济效
二 、 校 大 学 生 结 婚 的 可 能 性 与 必 要性 分析 在
查: 4 . %的女生、 12 有 53 5 . %的男生对 自己的生理 结构及有关的生理 卫生知识不了解 : 5 .%的女生、 O 3 有 47 6 . %的男生对 于生育知识不清 楚: 5 7%以上的大学生对避 孕知识 了解得非常少: 没有一位大学生接 受过系统的生殖健康 教育 : 有关生殖健康 方面知识的取得, O 9%以上 学生是平时从各种书籍中慢慢学到的, 对大学生进行 生殖康教育是非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9 .l 10.5220 )50 20
法律赋予了大学生的结婚权 , 但事实上大学生结婚确实存在许多 不利因素。 学校在尊重大学生依法 享有婚姻 自主权利的同时, 有责任 加强对他们婚恋观的教育和引导, 不仅要告诉他们结婚是符合法定年 龄的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更应 该告诉他们婚姻意味着的是忠诚与责

婚姻自主权新论

婚姻自主权新论

婚 姻 自主 权制度在 我 国已经 确立 , 我 国宪法第 四十九条规 定 独立 自主性 , 确 立 了个 体可 以自由决定与谁 结婚 、 何 时结婚 、 是 否
之一 : “ 禁 止破坏 婚姻 自由。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 法》 总则 第一 结婚 , 突 姻 的
限制 , 因此 , 必须首先考 查婚姻 自主权 的性质 , 才 能对其弊 端进行 涉 和破坏 , 否则将 受到法 律的严 惩 。但是 , 社会 的发 展需要 和谐
改进 或完 善 。

稳定 的社会 环境 ,客观 上要求 婚姻 家庭 关系作 为社会 基本 的生 存、 经济单 位应 该尽可 能的牢 固 。因此 , 法律 必然会 对婚姻 过程

婚 姻 自主权 的性质
关 于婚姻 自主权 的性质 , 民法学 界主要 有人格 权说 、 身份权 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 加 以干涉 , 比如我 国婚姻法规 定 了男女 结婚 的
说 和 自由权 说。
条件 、 结婚 、 离婚 自由制度 以及 一些 限制性规 定等 。这些 制度应
首先, 我们 来分 析 自由权说 。自由权是一 个 既复杂而 又涵盖 该适合或 基本适 合社会 的发展 , 并 依据社会发 展速度 和程度而进
f { 鼻 l J 占辱 ▲ 金 ◆理论 新探
2 0 1 3 ・3 ( 中)
婚姻 自主权新论
刘 新
摘 要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 , 个体的独立地位不断攀升。婚姻 自主权作为一种人格权 , 不断得到重视, 但由于我国法律
发展 历 史进程较短 , 对婚 姻 自主权 的规定 不够成 熟 。本文 试从分 析婚姻 自 主 权的性质 出发 , 分枷 我 国婚姻 自 主 权制度 的存 在弊 端 , 进 而提 出改 良的 办法 。

女主包办婚姻法律后果(3篇)

女主包办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包办婚姻是指由父母或其他亲属为子女定亲,子女本人未参与婚姻关系的确定。

长期以来,包办婚姻在我国农村地区较为普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包办婚姻的法律后果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分析女主包办婚姻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女主包办婚姻的法律性质1. 婚姻自主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主原则,侵犯了女主的婚姻自主权。

2. 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包办婚姻中,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婚姻无效。

3. 婚姻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包办婚姻中,若存在胁迫情形,女主可依法请求撤销婚姻。

三、女主包办婚姻的法律后果1. 物权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对于包办婚姻,女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依法分割。

(2)子女抚养:若包办婚姻中有子女,子女抚养问题应依法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人身法律后果(1)姓名变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女主可依法变更姓名。

(2)子女抚养:如前所述,子女抚养问题应依法解决。

(3)损害赔偿:若包办婚姻中存在过错,受害方可依法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某女甲与男乙的包办婚姻案例:女甲的父母认为男乙家庭条件优越,遂为其定亲。

汉代女性婚姻自主权探析

汉代女性婚姻自主权探析

汉代女性婚姻自主权探析摘要:一般人为古代女性丧失了婚姻自主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汉代,女性拥有一定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权、离婚权和再婚权。

汉代女性这种婚姻权利和自由远远大于后世妇女。

当然,由于汉代对家长权的维护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她们的婚姻自主权备受限制,她们所拥有的婚姻自由也相当有限,根本无法跟男性相比拟。

关键词:汉代;女性;婚姻自主权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婚姻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古代女性而言,她们的婚姻更是她们一生的保障。

一般认为,在专制的封建社会里,由于父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古代女性丧失了婚姻自主权。

但是事实上,古代女性在婚姻选择上却并非完全被动,她们也有一定的自由,而且不同历史时期的女性享有的婚姻自主权也有所不同,汉代女性在婚姻中拥有高于后代妇女的权力和自由。

当然由于汉代对家长权的维护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她们的婚姻自主权还是相当有限。

下面具体从她们的结婚权、离婚权和再婚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汉代女性的结婚权汉代婚姻成立时,在贯穿着“父母之命,媒灼之言”的同时,汉代女性也享有一定的结婚自主权,所以汉代女性的结婚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结婚大多遵循“父母之命,媒灼之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礼教之一,婚姻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意愿,男女婚姻必得由家长来决定。

汉代法律对婚姻的规定很少,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不受约束,他们的行为主要由“礼”来规范。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时的祭祀活动,后来成为社会一切行为的规则,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

汉代婚姻的缔结就受到“礼”约束: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孟子·滕文公下》)。

这一点从东汉班固整理的《白虎通德论》可得到印证。

《白虎通德论》由汉代皇帝亲自钦定,集以往经学之大成,在政治、思想、伦理等各个方面都为人们规定了行为规范。

浅谈婚姻自由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

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

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拆散别人婚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承载着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出于个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拆散别人的婚姻。

这种行为不仅对被拆散的婚姻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对社会风气和家庭伦理产生恶劣影响。

那么,拆散别人婚姻的法律后果究竟有哪些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1. 侵犯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享有决定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婚姻自主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因此,侵犯他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侵犯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相互权利。

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不仅对被拆散的婚姻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因此,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承担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等。

因此,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承担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若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敲诈勒索罪若拆散别人婚姻的行为涉及敲诈勒索,侵权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婚姻法和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

婚姻法和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婚姻是个人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决策,涉及到个体的权益和自由选择。

婚姻法作为法律规范婚姻关系的法规,保障了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保障,以及其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一、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婚姻自由选择权是指个体在选择婚姻对象和形式上享有的自由权利。

这一权利在婚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

根据《婚姻法》,任何婚姻关系的建立都应基于自愿和相互的意愿,双方应自主选择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以及与谁结婚。

这些规定确保了个体在选择伴侣时的自主权,避免了婚姻被他人强制安排的情况。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和早婚的情况。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和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了他们因外界原因而被迫结婚,保障了他们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权。

二、婚姻法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婚姻法对家庭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婚姻自主权的保障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家庭关系。

当个体能够自主地选择配偶时,有更大的可能性找到与自己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的伴侣。

这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家庭关系,增加夫妻之间的共识和信任,提升家庭的幸福指数。

其次,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保障也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当个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关系时,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对方和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了婚姻危机和离婚率。

相反,如果婚姻被强制或不自主地选择,则个体可能在婚姻关系中感到不满和不幸,进而导致不稳定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此外,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保障还对个体的人权和自由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每个人都有权力追求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在婚姻自由选择上的权利能够让个人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

这对于个体的自我实现和满足感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这些保障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家庭关系,减少婚姻危机和离婚率,促进个体的自我实现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婚姻法的意义,并积极推动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实践。

陕甘宁边区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研究---以判例案例为中心

陕甘宁边区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研究---以判例案例为中心发布时间:2021-09-07T15:42:25.430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12期作者:李兆[导读] 早在南宋时,袁采便在《袁氏示范》卷上·《男女本应平等对》中,李兆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早在南宋时,袁采便在《袁氏示范》卷上·《男女本应平等对》中,提出“男女平等”的概念;新中国成立后, 1954年将男女平等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

“男女平等”的发展与妇女自主权意识的觉醒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妇女追求自由平等的道路上,女性对婚姻自主权的追求更是从未停止。

在这一过程中,基于经济、思想等多方面原因,城市女性的追求之路可能更为通畅一些,那么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如何呢?政策的执行与实践发展的落差究竟该如何填补呢?《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例汇编》一书选取了陕甘宁边区在建国后较为典型的判决进行汇编整理,“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例汇编》中,共收录了77个案例,其中涉及婚姻的17个案例,占案件总数22%。

”可见在当时陕甘宁地区,解决婚姻纠纷是当时法院遇到的主要问题。

本文筛选了《陕甘宁边区判例案例选》一书中的十七个与婚姻有关的案件,结合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在当时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要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经济发展等多因素进行联合考量,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在维稳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保障。

一、《陕甘宁边区判例案例选》中的典型案例随着陕甘宁边区的思想解放工作的逐步推进,离婚案件也逐年递增,思想解放之潮流之下,边区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案件才能既保证社会稳定又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利益?下面通过发生时间相似、离婚理由相近的两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

(一)侯丁卯与侯张氏的离婚案件本案的具体事实:侯丁卯与侯张氏成婚九年,侯丁卯患有羊羔疯且神智不清,侯张氏在婚后才知晓,并且医治九年都未能治愈,故侯张氏请求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侯丁卯不同意离婚,由其父亲代为上诉,并主张侯丁卯年轻力壮,无不治之症,且主张侯张氏的兄长张明唆使张氏离婚,企图另嫁图财。

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我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民法典规定为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婚姻自主权性质的分析既然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那么只要证明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个要素就能证明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否则它就不是人格权。

人格权的客体简单的说就是人格利益,但人格利益同样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至今还没有人能够给出令人信服的界定。

不过以下说法是没有问题的,即人格利益主要指与人的生存及发展密切相关的因素,比如姓名、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

在个人独立时代,婚姻的主要目的已经不是家族利益,而更多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幸福,因此,婚姻也就成为了个人的私事。

婚姻自主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他(或她)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的被人决定。

所以婚姻自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与主体密不可分,由此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

在这里我们还有必要继续探讨婚姻自主权是一般人格权还是特别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与此相反,如果一项人格利益的范围很容易界定,那么与该项利益相应的权利就可以从一般人格权当中分离出来成为特别人格权。

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比较容易界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

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主体在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涉。

因此,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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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的家庭生活状况徐安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已为众多调查结果所描述,家庭地位在被访者的个人认同中仅次于法律地位而感觉相对较好(陶春芳等,1993;章黎明,1994;沈峻,2000)。

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密切相关,她们更多的时间生活在家庭这个小群体中,通常对家庭角色投入更多,也更直接、深切地感受到性别角色的境遇。

那么,社会转型期中国女性的家庭生活状态发生了哪些变化,她们的家庭地位有哪些改善以及还存在什么问题,本文将对此作基本描述和分析。

一妇女家庭生活状态的描述(一)家庭生活质量提升、满意度较高改革开放给家庭带来的最直观的好处是经济收益的大幅度增长和生活质量的迅速改善。

国家统计局(1996、2005)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9422元,是1995年的2.4倍,人均建筑面积25.0平方米,是1995年的3倍;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是1995年的1.8倍,人均住房面积已达27.9平方米;2004年全国人均储蓄存款9197元,是1995年的3.8倍。

城乡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持续下降,2004年分别从1995年的50.1%和58.6%降到37.7%和47.2%,城乡家庭所拥有的耐用消费品也成倍递增,其中城镇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更高(见表1)。

表1 城乡家庭平均每百户年末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单位:台注:无数据处为未作统计而非0。

家庭的文化娱乐生活也更为丰富,2004年全国电视覆盖率已达95%,城乡家庭文教娱乐花费均占家庭总支出的14%,人均国内旅游花费分别为732元和210元。

家庭成员收入的增加、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的提升,对于改善女性在家庭中的境遇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也可减少父母对子代传统性别分工和互动模式的影响,因此,全国家庭户均规模的日渐缩小(从1995年3.70人减少到2004年的3.36人),将有助于多元、均衡、和谐的夫妻伙伴关系的建立。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课题的抽样调查结果还显示,77%的女性对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很满意或较满意,68%的女性对目前的文化精神生活持同样看法,其中对物质生活的满意度水平高于男性①(见图1)。

①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的抽样方法和样本特征参见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课题组。

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

北京:妇女研究论丛,2001,(5)。

以下所引用的全国抽样调查资料均为该课题研究数据。

图1满意度指标的刻度为:1-4分别表示从“很不满意”到“很满意”。

相关分析结果还报告,城市女性对家庭文化精神生活的满意度高于农村,年轻的、低学历女性的家庭生活满意度相对较低。

(二)初婚年龄推迟,早婚率下降女性的初婚年龄通常与她们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境遇有关,早婚不仅与父母定婚制相辅相成,而且常导致女性的辍学、低学历、低收入以及高生育率和高离婚率。

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在15-19岁年龄段的人口中,女性的早婚率为1.2%,比1990年下降了74%;育龄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从1995年的22.9岁提高到2001年的24.2岁①。

这一方面是女性教育程度提高的必然延伸,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年轻女性人口离土离乡流入城镇务工、经商,在开阔眼界、扩大择偶范围的同时,也日渐改变着早入洞房、早得贵子的传统意识和习俗。

(三)择偶更自由,但婚姻满意度仍低于男性婚姻自主权通常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子女在家庭代际权力格局中的地位,也是子代获得私生活领域自主权的一个侧面。

第一、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②结果显示,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女性自主择偶有递增趋势,家长的影响日渐弱化。

2000年身为女儿的婚姻由父母决定的已由1990年的30%降到14%(其中城镇仅为7%),而自己决定的比重则上升;但与男性相比,她们的婚姻自主权仍略逊一筹(见图2)。

图2 婚姻自主权的性别差异相关分析同时表明,年轻的、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具有更多的婚姻自由,54岁以上、45-54岁、25-44岁以及25岁以下女性的婚姻主要由自己做主的分别为43%、49%、68%和83%;小学及以下、初中和高中及以上女性则分别为49%、72%和85%。

①参见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

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04)。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

②第一期妇女地位调查资料参见陶春芳、蒋永萍主编。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

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

下同。

抽样调查的结果还显示,女性对夫妻的相互关系评价较高,63%和28%的被访首肯夫妻间的对话经常或有时谈得很愉快,43%和50%的妻子对婚姻很满意和较满意,尽管其中一些被访者难免会掩饰家庭隐私的消极面,但大多数当事人对婚姻满意的主观评价较高也是众多研究得出的基本一致的结论(Norton, 1983;Schumm et al., 1986;袁亚愚,1988;刘炳福,1996;李银河,1996;徐安琪,1997;李虹等,2002)。

相关分析结果同时报告,妻子的婚姻满意度显著低于丈夫,农村女性更逊于男性(见图3)。

图3 婚姻满意度的性别和城乡差异尽管女性对婚姻的主观满意度较高,但客观指标则显示,夫妻沟通时女性感觉不被丈夫看重的频率有所增加,她们首肯基本没有这种情况的从1990年的80%减少到2000年的69%(男性也从83%降低为71%),其中城镇为74%,农村为67%。

这或许反映了如下两个事实,一是婚姻当事人对配偶尊重自己的期待、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二是和以往相比,被访者敢于坦陈和正视夫妻私生活的感情问题。

然而,农村妻子更多地感受到丈夫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事实(见图4)。

图4 对配偶尊重自己评价的性别和城乡差异①(四)六成分享家庭实权,个人事务决定权较高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丈夫在家庭中更多地拥有实权的近四成,夫妻平权的家庭也约为四成,妻子有更多实权的占二成强,也就是说,有六成妻子分享家庭实权(其中城镇达71%,农村为56%)。

与夫妻平权家庭为主流的欧美国家相比,中国家庭男女共同参与决策的比重仍不高(见表2)。

表2 家庭实权拥有者的国际比较①单位:%①即夫妻对话时自己不被对方看重的情况出现的频率,1-4分别表示从“经常”到“从无”。

由于对家庭事务更操心、付出更多的一方,通常拥有更多的家庭权力(沈崇麟等,1995;徐安琪,2001),城市妻子家庭决策权高于丈夫的现象有时会掩盖某些丈夫逃避“操心”的自由权和妻子被迫“独揽”大权的辛劳。

因此,个人自主权标志着个人的独立意志和自由,或许以此作妇女家庭地位的测量更合适(左际平,2002)。

上述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女性在家庭中完全或基本上可自主决定购买个人用的高档商品、外出工作/出差/学习和资助自己父母的分别占89%、71%和91%,其中个人消费和资助自己父母的自主权与男子相比差距不大,但由于她们承担着更多的抚老携幼的家庭义务,因此,女性外出工作/出差或学习所受到的牵制远多于男性(见图5)。

图5 个人事务自主权的性别差异②此外,尽管42%的家庭由妻子掌握日常经济支配权(丈夫仅为21%),然而,比较而言,女性在家庭中购买个人用品的花费远少于男性,城乡丈夫承认自己的个人花费更多的分别达47%和60%,认为妻子花费更大的分别只占21%和14%(其余为差不多),这主要是因为男性的个人消费损耗在抽烟、喝酒上的较多,比重高达65%。

(五)家务时间减少,但女性负重的格局未改观随着家用电器的普及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两性的家务劳动时间显著减少,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0年女性日均在家务劳动上所花费的时间从1990年的5.01小时减少到4.01小时,其中城镇女性人均家务费时3.34小时,比男性多2.08个小时,农村则达4.27小时,高于丈夫2.92小时,也就是说,女性负重的格局仍在延续。

因此,尽管大多数妻子认为家务分配较公平(88%持肯定评价),但比较而言,她们对家务分工的满意度仍显著低于丈夫(见图6)。

①日本等七国的调查对象为20-59岁男女,其中选“全家”或“其他”的均作丢失处理;中国资料来自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对象为20-59岁有偶男女。

②1-4分别表示从“完全不可以自己做主”到“完全可以自己做主”。

图6 家务分工满意度的性别和城乡差异①鉴于家务分配公平感是家庭地位满意度主要的预测变量(徐安琪,2004),更多地认为家务分配不公平的女性,对家庭地位不满意的比重也高于男性,其中农村女性的评价最低(见图7)。

图7 家庭地位满意度的性别和城乡差异(六)生育率下降,但避孕责任仍主要由女性承担1995年全国人口的出生率为17.12‰,2004年已下降到12.29‰;15-49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从1995年的1.51人下降到2004年的1.17人;育龄妇女终身生育率为1.81,其中城镇为1.22,农村为1.98,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率保持在83%以上,人工流产数量大幅度减少②。

贯彻计划生育国策是男女共同的责任,但抽样调查结果仍报告,81%的家庭的避孕职责仍以妻子为主承担(见图8)。

图8 避孕措施主要由谁采取尽管避孕责任的履行未呈现城乡的显著差异,但农村男子出于怕影响健康而对计划生育责任避而远之的达23%,远高于城镇的12%,大多数则强调“一般都是女方采取,我们也这样”。

令人遗憾的是35岁以下青年男性承担避孕责任的反而更少些,而大专以上教育程①1-4分别表示从“很不满意”到“很满意”,下同。

②参见中国人口与发展国家报告。

/chinese/zhuanti/253129.htm 。

度的男性似乎更具“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平等意识,只是参与者也不到20%。

(七)家庭暴力屡有发生,部分女性权益受损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报告,在回答“在您的婚姻生活中,配偶是否动手打过您/最近半年有无发生过这种情况”的问题时,76%首肯配偶从未动过手,11%回答最近半年未被打过,13%述说最近半年偶尔被殴,不到1%的妻子抱怨最近半年经常挨打,其中农村妻子更多遭遇家庭暴力。

以城乡和女性教育程度分的最近半年是否被丈夫殴打的图9显示,城镇教育程度越低的妻子更多地受到丈夫的伤害,但在农村,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妻子被殴的频率反而比初、高中文化程度女性更甚。

图9 不同教育程度妻子被殴的城乡差异调查结果还表明,在过去5年中因生女孩而受歧视的女性占5%,因婚姻权益受到侵害诸如恋爱、结婚受干预等的有3%,均显著高于男性。

农村被访只有25%首肯出嫁的女儿具有与兄弟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女性述说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过侵害的为4%。

此外,农村中溺弃女婴、换亲、转亲、拐卖妇女等陋习也屡禁不止。

二制约女性家庭地位的因素分析(一)妇女经济资源的弱势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和城市化的进程有助于提升妇女(主要是青年女性)的教育和经济资源,然而,妇女由于承担人类再生产的职责而劳动力成本较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资源重新配置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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