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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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同时也是保护施工从业人员的权益,转移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项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各工程处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高空、危险性大的作业的外雇工和聘用的临时工,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依法办理建设意外伤害社会保险。

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

各工程处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间长短根据项目具体施工期限决定。可按年度投保,也可按工期投保,若中途有较大的人员变动,超出已投保范围,应另加投保。

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根据公司用工情况和云南省有经济现状,每个外雇工的最低保险金额为4万元,各单位投保时不得低于此金额,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适当提高投保金额,省外项目和国外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参加保险。

四、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方法

项目部在外雇工进场时及时查验意外伤害保险情况,若已办理,应提交保单复印件存档备查;若未办理,应督促其办理,或由项目部统一代办。鉴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工种之间流动频繁,用工调动性大,投保时应根据具体的适宜性进行投保,一般选择团体意外伤害及其附加险等,8人以上即可办理团体险。具体事宜与保险公司商洽,择优选取有利于自己的险种。投保时选在施工当地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避免异地投保,以减少索赔时的手续。具有高度危险作业人员可单独投保,追加投保险种。

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各工程处应指定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和索赔业务,做到投保按时,索赔及时。在办理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将保险索赔事项清告诉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报案,并收集好相关材料,使工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六、保险期限

项目开工之日至完工之日。

各工程处要把执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来抓,领导要经常过问和亲自抓此项工作,经办人员要尽职尽责做好投保和索赔工作。项目部每年度将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力度不够,不落实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不参与意外伤害保险而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资质年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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