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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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1】答辩人:周某答辩人因与原告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对于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答辩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此悲剧事件的发生。

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监护义务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

20xx年4月20,答辩人一家因外出办事,将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3岁受害人钟某子由其6岁家姐钟某女带领至答辩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两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时不慎双双掉入水中,后经人及时抢救,受害人6岁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辩人听闻后急忙赶回家中,积极配合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做为一个平常百姓,谁都不会想到有哪家父母会放心让一个6岁小孩去照看一个3岁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们跑到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

答辩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辩人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预想不到的事情。

对答辩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从他的船上掉下去导致的,而不是从其他的桥上或码头上掉下去导致的,然而,决定从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是答辩人怎么也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生父亲,明知自己的两个小孩子是没有照顾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到当受害人随时会有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而没有预见,是做父亲的失职。

负有监护义务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监护人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做为受害人钟某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职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未如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明知受害人仅为3岁幼童,极需父母寸步不离的看护,却无视自身责任,将3岁幼童交由自己6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6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带领3岁的受害人到离家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未尽到一个作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

被告人常用的经典答辩状经典范文3篇

被告人常用的经典答辩状经典范文3篇

被告人常用的经典答辩状经典范文3篇被告人常用的经典答辩状经典范文【1】答辩人:张**,男,19xx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答辩人:张**,男,19xx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被答辩人:樊*,男,19xx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县**镇小街子151号附3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捏造事实称"因车费原因发生争吵,""张**强行将原告拽下车"。

事实是,20xx年1月9日,答辩人一行七人搭乘被答辩人车回家,在客车运行过程中,被答辩人借机辱骂答辩人一行。

在答辩人之家人到达目的地时,又故意多行近500米,让家人(有一名幼儿)在寒风中(多云转阴天,小雨夹雪,零下1度到1度)步行。

而后,自己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答辩人家属。

正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挑衅行为,激化双方矛盾并且使场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因此,被答辩人应与答辩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1、医疗费(15629.22元):被答辩人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

否则,不能排除被答辩人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误工费(9000元):被答辩人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

3、护理费(9000元):被答辩人出院后,生活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5、必要的营养费(280元):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和住宿费(1200元):被答辩人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民事赔偿答辩状范文

民事赔偿答辩状范文

民事赔偿答辩状范文范文一:尊敬的法院:本人系被告,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本案中的损失。

本人于此正式提出答辩状,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回应。

首先,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本案中的事故并非由本人的过错引起,因此本人不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具体来说,本人在事故中并未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伤害。

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方造成的,而本人并没有对第三方的行为有任何控制权。

因此,本人无法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本人认为原告的诉求额过高。

就算本人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额也明显过高。

据本人了解,类似的事故赔偿标准通常为一定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而原告的诉求额远远超出了这一水平。

考虑到本人并非造成原告所受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本人不应该为原告的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并不规范。

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并未与本人进行过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中国的诉讼程序,而且也没有给本人足够的机会提出抗辩,因此本人认为原告的求偿请求不应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谢。

被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范文二:尊敬的法院:本人系本案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提出如下答辩状,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

首先,本人认为原告的请求不成立。

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本案中的损失,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并没有责任承担这样的损失。

本案中的事故纯属意外,根本无法避免,而本人并没有存在任何疏忽或行为不当。

因此,本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本人认为原告的求偿额过高。

就算本人要承担损失的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额也明显过高。

根据相关赔偿标准,本案中的计算方式主要是针对原告的具体损失进行计算,但原告的求偿额远远超越了这一范畴。

考虑到本人并未造成原告所受的损失,本案中只有一些基本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能够得到赔偿。

因此,原告的求偿额过高,本人不能接受。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答辩人袁某(以下简称答辩人)2006年11月29号接到县法院关于余某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

下面答辩人将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以便于法庭明辩是非。

一、本案第一被告某中学是该起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对余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主要不低于6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2006年月9月12日下午第一节午自习下课后,被告人袁某、王某(男,15岁)和原告余某(男,15岁)三人在教室里相互嬉戏、追逐、玩耍,上课铃响后,因上课老师迟迟未到教室,三个当事者又玩兴未尽,因而王某就侥幸的给袁某说:“你把我推去倒在余某身上再把他挤一下”,被告袁某即将王某推去倒在了余某身上,该王嫌袁某用力太小没把余某挤倒,便让袁某再用劲一些,袁再次一推,王某倒在了余的身上,余某右手伸向窗户试图支撑住身体,结果被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割伤手腕。

由此可见,本案所涉伤害事故是发生在第一被告人某中学校园的教室内,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学生应当在校接受教育及学校进行正常教学管理的期间内,事故当事者又均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余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教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即窗户上的烂玻璃洞茬口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答辩人认为:第一、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客观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是导致这起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它不仅仅是教育教学、传知授业,还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因此,维护校园环境安全,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保证学校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

然而,正是学校违背法定义务,没有给学生从客观上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让学生在明显存有不安全隐患的的教室里进行学习、课间休息,玩耍嬉戏等活动,势必会发生不安全事故。

本案的事实就是最具典型的例证。

第二,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赔偿答辩状范本

赔偿答辩状范本

赔偿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人姓名),是本案的被告人。

首先,我对本案涉及的事件表示深切的遗憾和歉意。

同时,我通过我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和研究,我系无意违法乃至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我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表示同情,并真诚地希望能够通过和解来解决此次纠纷,彼此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

关于本案的事实经过,我特此申明如下:一、关于事件的描述(对事件进行客观详细的陈述,诉讼中涉及的具体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尽量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陈述所列事实,以确保事实的准确性)二、关于侵权行为的否认(根据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进行逐一否认,并陈述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违法或侵权的事实证明)三、关于赔偿数额的争议(根据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进行辩护,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赔偿数额,同时陈述自己无力支付过高赔偿数额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四、关于过错的划分(对于原告和被告在事件中各自的过错进行客观评估,提出自己认为公正合理的过错划分,并陈述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无过错事实证明)五、关于和解的请求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和对双方的损失,我谨代表本人请求法院能够积极调解此案,并以和解的方式结束此次纠纷。

我愿意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并提出(具体赔偿建议),以此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六、关于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列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实陈述进行分析,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并阐明自己对于法律依据的理解和解释)以上就是我对本案的认识和观点,同时我再次强调,我对本案的结局感到遗憾,并诚恳地希望能够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调解,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此次纠纷。

最后,我再次向法院表达我的歉意和愿意承担应赔偿责任的意愿。

谢谢法院的审理。

被告人:日期:。

民事侵权答辩状

民事侵权答辩状

民事侵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本人系被告,对于原告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一事,特此作出答辩状,庄严陈述以下事实和观点,以期得到法庭审理公正,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原告声称本人存在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及造成的精神损害,其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 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二、对原告主张的辩驳1. 实际认知误差:原告声称本人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事实基础是本人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涉及某个话题的言论。

然而,本人完全是在表达个人观点和看法,并无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仅仅是就事论事,阐明个人立场。

本人并非发布言论的发起人或主导者,只是个人言论的表达者之一,并无煽动性或攻击性言辞。

因此,本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精神或经济权益。

2. 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作为公民,本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对社会事件、政策、公共利益等表达个人观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宪法规定,只有当言论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才可能构成侵权。

而本案中,本人的言论并未越过法律、道德或职业的底线,更没有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或泄露其个人隐私。

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

3. 情感评价的客观性:诉讼中的言论主要涉及到本人对某个话题的情感评价。

情感评价本身具有主观性,存在着个人不同的看法和感受。

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同一事件所表达的情感评价都可能存在差异,何况是在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中。

本人对该话题的情感评价纯属个人观点,不存在事实的误导或恶意的评价导向。

三、请求法院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本人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 拒绝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3. 不予公开赔礼道歉。

尊敬的法官,希望您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断,做出合理的判决。

本人相信,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敬祈法院给予公正裁决!被告:XXX。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通用17篇)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通用17篇)

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通用17篇)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人身伤害赔偿答辩状篇1答辩人:,男,19__年_月__日,汉族,现为湖南省__市司机,住所地:湖南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

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错误,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__年__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__元。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

人身伤害民事答辩状【一】人身伤害案件答辩状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xx人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解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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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人身损害赔偿)
答辩人:XXX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该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因预告XXX诉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
一、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应由原告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删除了“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包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由。

说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已变化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单位与个人之间可以形成劳务关系。

因此,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本案的归责原则为
过错责任原则。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提起诉讼,适用法律错误。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

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原告患脑出血系自身原因引起,并非外部因素引起,与工作无关。

原告主张因场地不平、灯光不好、劳累过度等原因摔倒导致脑出血,与事实不符。

1、依据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蓝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受伤原因分析”,脑出血的外部因素与颅脑外伤有关,而原告的医疗记录表明并没有颅脑外伤,且出血情况是由内向外逐渐减轻。

实际上已经排除了摔倒、外力击打等外部因素导致原告脑出血的情形。

2、原告提供的病例载明,首次入院诊断为脑出血,医学上的脑出血,又叫脑溢血,属于脑中风的一种情形,是一种脑血管疾病。

依据鉴定意见书,“在开颅血肿清除术中清除了血肿及大量坏死脑组织,无法排除患者脑出血前存在脑血管畸形、动脉瘤等因素”。

因此,原告患脑出血系其自身脑部病变引起,并非外部因素引起。

3、原告提供的2012年12月18日入院记录和鉴定意见书均载明,“约4小时余前,患者突然出现感觉头疼头晕后摔倒”。

头疼、头晕是脑溢血发病时的一般表现症状,原告倒在地上是突发脑溢血导致的
一种结果,而不是诱发脑溢血的原因。

原告倒在地上是发病后晕倒在地,而不是因客观环境摔倒在地。

原告陈述的因场地不平、灯光不好、劳累过度等原因摔倒导致脑出血,与事实不符。

三、被告对原告患脑出血不存在过错,对原告患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自己因工作过度劳累导致发病不符合事实,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

1、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安排原告“两班倒”值班并未违反劳动法规。

“两班倒”是工地门卫工作的行业惯例,能够保障值班人员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原告和另一名门卫白班、夜班轮流值班,并未固定由原告值夜班。

原告陈述其值班“都是夜间又得不到休息”与事实不符。

2、门卫是建筑工地相对较轻松的工作岗位,所以才会雇佣退休人员值班。

原告值班期间,被告并未限制其活动方式,原告可以坐在值班室,可以四处走动,可以躺床上休息。

不允许员工上班期间睡觉,是一种普遍的工作纪律,不存在任何过错。

3、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负有注意义务。

原告系XXX厂的退休职工,退休后自愿到被告工地做门卫,且从未提出因身体不适辞去工作,原告的行为说明其身体状况完全可以胜任门卫工作。

原告主张其过度劳累致病与事实不符,也未能举证证明。

四、原告患脑出血,同时还患有肺炎、上消化道出血、低蛋白血症、中度贫血、急性呼吸窘迫症、低钙血症等症状,原告一直是按城
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治疗的。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报销比例和年度总额限制,超出部分按规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现原告转而要求被告赔偿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和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虽然被告对原告患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被告有权指出原告存在的几处明显错误。

1、XX市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827元,原告的年龄只能计算12年,原告却按20734元和14年计算残疾赔偿金。

2、依据法律规定,陪护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原告按二人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每天按120元计算偏高。

原告未提供鉴定意见证明出院后的护理期限,补充起诉时主张的护理费缺乏依据。

3、原告发病后一直在XX治疗,原告提交的往返上海的飞机票等费用并非必要费用。

4、伙食补助费系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且每天按50元计算偏高。

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的医嘱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合理的营养期限,原告按336天计算营养费缺乏依据。

综上,原告患脑出血等疾病并非被告加害行为导致,被告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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