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不可以结婚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女、继母继子之间的姻亲关系在《民法典》中未明确禁止结婚。
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被视为直系血亲关系,适用相关规定,不能结婚。
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也被视为直系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结婚。
原则上不可以;
对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姻亲关系,对他们之间的婚姻,《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结婚。
但对于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他们之间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继父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他们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原则上他们之间也是不能结婚的。
1。
子女与继父的关系

子女与继父的关系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这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
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
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社会意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
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
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1、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四、亲属的范围(一)总体限定主义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
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二)分别限定主义立法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我国采取此立法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怎么断绝亲子关系

怎么断绝亲⼦关系在中国,如果你和你的⽗母发⽣了⽭盾,你会和他们“划清界限”吗?我们都知道,⽣活不是永远都是和谐的,与其争端不休,打打闹闹,很多⼈会选择解除亲⼦关系,并进⾏公证。
那么,在法律上我们怎么断绝亲⼦关系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怎么断绝亲⼦关系1、假如你们是养⽗母的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或到法院起诉的办法解除,可以书⾯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续。
2、如果是想法律上彻底解决养⽗母关系是可以成⽴的。
养⽗母与⼦⼥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持的。
3、但如果是亲⽣⽗母除⾮你还未满14周岁、可以被他⼈合法收养并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后,才可以从法律上彻底解除与⽗母的关系。
否则是没有办法解除的。
4、在中国不管你是出于什么考虑,总之没有可以从法律上断绝⽗母⼦⼥关系的规定。
唯⼀能断绝⽗母⼦⼥关系的办法,就是被他⼈合法收养。
⽗母⼦⼥关系是受法律保护,⽬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断绝⽗母⼥⼦关系。
5、但是如果真的不能⼀起⽣活了,⼤家都是成年⼈,为了不经最后的恩情变为怨恨,也可以将财产进⾏公证,之后⾃⼰过⾃⼰的⽣活,互不打扰。
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继⽗母对继⼦⼥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继⼦⼥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如果继⼦⼥与继⽗母⽣活在⼀起,继⽗母对其进⾏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母和⼦⼥之间的关系,继⼦⼥在这种情况下,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我国没有任何⼀部法律允许⼦⼥与⽗母断绝关系。
同时,若你想要断绝关系,还会受到“不赡养⽼⼈”的法律谴责。
但是如果你是因为受到了虐待或什么不法⾏为的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并登报声明。
家⼈本是多么温暖的⼀个词,这⾥⼩编再次劝那些想断绝亲⼦关系的⼈,⼀定要三思⽽后⾏。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欢迎来咨询店铺律师,我们将为您在线解答。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㈠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婚行为而发生的,既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而父母子女关系则不同。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人为解除的。
所以,夫妻关系因离婚而消除,但他们与自己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人为解除的。
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影响。
上述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比较特殊。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存在抚养事实,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姻亲关系,会随着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的离婚而消灭。
如果双方存在抚养事实,则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为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当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子女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经亲生父母同意后,继子女随继父母一起生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不得消灭,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㈡中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高中政治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是正确处理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
此题对此作一个具体的说明。
[问题解析]一、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其生父生母不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就是他们之间不一定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亲,双⽅关系不能因继⽗母离婚⽽⾃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扶养的含义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步厘清。
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词是⼴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的内容。
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确认继⽗或继母与继⼦⼥扶养关系的有⽆,认定标准⾄关重要。
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1)继⽗或继母对继⼦⼥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达3年以上。
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先,继⽗或继母承担了继⼦⼥的⽣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或继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或继母⽤⾃⼰的个⼈财产来承担继⼦⼥⽣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
其次,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在⼀起,对继⼦⼥在⽣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体和智⼒发展等⽅⾯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持,均应视为继⽗或继母对继⼦⼥扶养的重要标志。
⾄于共同⽣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或继母扶养继⼦⼥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继⽗母⼦⼥共同居住,继⽗或继母对继⼦⼥提供了⽣活费和教育费,并对继⼦⼥进⾏⽣活照料和知识教育等,是最为完整和圆满的扶养表现形态。
但现实⽣活中的情况往往⽆法如此理想,继⽗母⼦⼥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亲⼦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带来了极⼤的难度。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组合家庭也日益普遍,这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案件纠纷的数量直线上升。
由于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作废,再加上现行《民法典》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没有确切标准,这就导致现阶段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把握认定抚养关系的标准。
本文将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的“抚养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继子女继父母抚养关系一、界定“抚养关系”的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不得虐待或歧视继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继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以及继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决定了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进而影响到继子女是否能够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所以,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继承案件之中,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抚养关系”。
那么应当如何来界定“抚养关系”呢?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二、继亲属的相关概念(一)继亲属在《德国民法典》中,继家庭是指孩子们在亲生父母一方的新的伴侣关系中成长。
[1]孩子与继父母方面的亲属形成继亲属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是由原生家庭的破裂引起的,如父母离婚或死亡后再婚。
梁慧星教授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后再婚,子女与父母的再婚对象之间形成关系。
[2]其他继亲属关系的形成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为基础,包括继兄妹、继祖孙等衍生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的类型一般而言,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名分型,即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姻亲关系,可能是成年继子女或未受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
[3]第二种是收养型,指继父母通过生父母的认可后收养继子女,从而使他们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化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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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
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
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
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十分复杂。
根据我国的立法例,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指明的情况下才具有某种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均未对继父母与继子女设定权利和义务,只是婚姻法在第27条中做了授权性规定。
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依据。
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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