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合集下载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正文:----------------------------------------------------------------------------------------------------------------------------------------------------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规范车辆行驶线路,均衡交通流量,提高道路综合通行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交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北以瓯江为界,东至汤家桥路,西至娄东大街、翠微大道、过境路、泰力路,南至瓯海大道(不含上述道路)环线范围的大街小巷,每日7时至22时,禁止教练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旅游车除外)、非市区牌照载货汽车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机动车鸣放喇叭,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载货汽车、剧毒化学品运输车、非市区牌照(含A牌)二、三轮摩托车通行。

允许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载货汽车除外)经六虹桥路、法派路出入,以方便沿线货运市场及吴桥工业区的运输;允许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载货汽车除外)经东方路或双南线、炬光西路出入,以方便炬光园工业区的运输;允许运送农贸产品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载货汽车除外)经六虹桥路、西山南路、锦绣路进出浙南农贸市场。

二、南至锦绣路,北至望江路,东至环城路、飞霞北路、飞霞南路,西至勤奋路、过境路(不含上述道路)环线范围内的大街小巷,每日7时至8时30分和1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轻微型载货汽车通行。

三、南至人民路,北至百里东路,东至解放街,西至信河街(不含百里东路、信河街)环线范围内的大街小巷及人民路全线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轻型载货汽车通行。

四、五马街为城市步行街,全天24小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潮府[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潮府〔2005〕1号)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品位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应全面落实门前环境卫生清理、门前花草树木保护、门前交通秩序维护等“门前三包”责任。

二、上述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洁净、美观,不得乱张贴、乱涂写;沿街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不得吊挂衣物等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乱倒污水或将垃圾扫出自家门外。

三、临街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坐店经商,依法经营,按批准机关核定的地点(范围)摆卖或者作业。

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堆放杂物,不得占用人行道修车、洗车。

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得超出门槛。

四、流动摊贩应进入集贸市场经营,或到指定的疏导性路段经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早、夜市摊贩应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路段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应自带垃圾容器,并做好摊位周边的卫生清扫,做到摊走地净。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两侧张贴、涂写广告标语,不得擅自设置标志牌、广告条幅和广告灯箱。

沿街店铺门面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规范,无明显破损,无错字、缺字。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栏)、广告标志和广告灯箱,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六、严禁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分别停放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线内。

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必须车头朝外有序地停放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城市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在崇左市规划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和办法》、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衣服和其它杂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临街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不按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粉刷、装饰、清洗的;阳台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设置安全网超出墙体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的;未经批准,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用字不规范,内容不健康,外观不美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城管执法规〔2019〕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嘉政发[2006]33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21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嘉政发〔2006〕33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预防疾病,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嘉兴建设,推进“五城联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

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正文: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繁荣市场经济,确保市容整洁、经营有序,现就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早市管理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凡需在早晚市场摆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先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划给摊位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入市经营。

二、经批准摆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批准范围经营;
2.按规定交纳占道费或撤市保证金;
3.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饮食摊位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手续;
4.不准擅自搭建临时或半永久性设施;
5.不得擅自扩大摊点使用面积、移动摊点位置;
6.不得改变摊点经营使用性质,不准私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摊位;
7.严格遵守早市早8时30分前撤市时间。

三、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撤销摊位使用权处理。

四、违章占道经营摊点或扩大摊点使用面积根据情节处以占道费二倍罚款。

五、对不服从管理、围攻、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的通告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的通告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长城管政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的通告长城管政发[2010]82号按照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城区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防撞墩的维护管理职能已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调整至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长沙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长沙市城区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防撞墩的维护管理和行政执法。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破坏城区道路交通护栏,确因特殊要求需要拆除、移动交通护栏的,需到长沙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窗口办理交警与城管部门联合审批手续。

三、按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擅自拆除、移动交通护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盗窃、故意损毁城区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工作依照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长沙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分局依法实施。

六、欢迎广大市民对破坏、盗窃交通隔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城管热线:12319 ; 投诉举报电话:88665110。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为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本通告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社区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职责,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全面落实。

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三、责任区范围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具体划分方式如下:(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营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确保省级卫生县城创建顺利达标验收,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城市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先进行规划审批,未经规划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由城建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对拒不执行指令的违法建设,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严格广告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灯箱、门头牌匾设
* 1 *
置必须美观、符合街景规划。

严禁乱设置、乱摆设,影响街
景规划和市容市貌。

三、严格餐饮业经营户管理。

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街道不得占道经营烧烤、烹炸食品等夜市。

固定门店的餐饮业经营户春夏季晚10点、秋冬季晚9点前不得出店设桌,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油污排放、垃圾处理必须符合要求。

四、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临街门店、住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确保门前卫生整洁、秩序良
好、设施完好。

“门前三包”责任履行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开曝光。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倒、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严禁损坏各类雨水井盖、护栏、路灯、垃圾筒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

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迅速行动,彻底清除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居民院落、小街小巷堆放的杂物和暴露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六、严禁在城区主次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

沿街门店不得出店经营和店外堆放商品,不得占道堆放、维修、加工、洗车;不得占道设置遮阳伞(篷)、摆放灯箱广告。

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举行庆典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 2 *
七、严禁在城区乱停乱放车辆。

车辆停放必须进场入院,不得在城区街道和人行道上停放。

临时停放时,必须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内。

兴隆街上午8点至下午5点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在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的渣土运输车必须按指定线路运行,严禁沿路撒漏污染路面。

八、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维护城市正常的管理秩序。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应认真遵守本通告规定,按要求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整改。

从7月1日起,由各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城区非法占道、骑门经商、沿街窜卖、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取缔。

对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