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申报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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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承诺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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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承诺书模板契税减免承诺书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申明书本人已知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中介公司盖章)年月日篇二:契税减免通知书(新式样) 契税减免通知书荆房契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第一联:市局存根(盖章有效)2012 2012 2012 契税减免通知书荆房契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第二联:地税窗口(盖章有效)契税减免通知书荆房契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第三联:办证单位(盖章有效)年月日契税减免通知书荆地契免: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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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
契税规定的通知
【标 签】契税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5﹞92号
【发文日期】2005-05-25
【实施时间】2005-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36号),对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契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成都市温江区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成都市温江区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编制时间: 2005 年 10 月
序 号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 规范性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收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政府公报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咨询或来访时,询问的第一个税务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即“第一责任人”,他必须履行接待、释疑,解惑工作职 责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或咨询时,被询
4
问或接洽的第一位税务人员提供准确答复或引导办理。 2、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税务人员认真解答
4
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 参加工作,大学本科文化,1997 年 6 月入党,1998 年 12
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月任温江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
公开栏
稽查局、柳城税务所工作。
副局长:叶成林,男,1970 年 1 月生,1991 年 7 月
参加工作,研究生文化,1997 年 6 月入党,1998 年 12
对内公开
区地税局审 核
成都市温 江区地方 税务局
长期 公开
对内公开
区地税局
各科、室、 所、稽查局
1
收管理具体办法;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业税收管理科科长
工作职责:1、负责全区契税征收管理;2、承办领
导交办的工作。
计划财务科科长
工作职责:1、负责全局税收计划、信息数据统计、
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和会计核算作;2、负责全局税收票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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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标 签】契税缴税期限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7-01
【实施时间】2013-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契税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我省契税缴税期限调整如下: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
发[2008]83号)第一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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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陕地税[2002]138号•【施行日期】200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通知(陕地税[2002]138号)各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从各市区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确定自用普通住房的标准不明确、部分县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精神,便于征收机关执行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

普通住宅是指除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高档商品房以外的其它商品住房。

高档住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品房:(一)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商品房;(二)单套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三)建在别墅区、度假村内的别墅、高级公寓等;(四)其他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严格执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政策。

这项政策是国家为了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改善个人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各级征收机关务必严格执行这一政策,严把审查关。

征收机关审查时应注意两点:一是纳税人购买的房屋必须是自用住宅;二是纳税人所购房屋必须是普通住宅,纳税人只要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减半征收契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

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

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内地税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8〕10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契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第四条凡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一)减免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盟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免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三)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第五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该如实填写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性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用途、计税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依法依规办理减免审批手续或上报至有权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地方税务机关。

上报自治区、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相关材料包括: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审查呈报文件、减免申请表、纳税人性质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用途及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针对近期契税管理中反映出的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有关契税减免税政策(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三)拆迁补偿款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

拆迁补偿款的金额认定,应以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准。

(四)以拆迁补偿款、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购买商品房的,在享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部分免征契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有关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差额计征契税的规定。

(五)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

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六)对以继承和接受遗赠形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在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出台前,暂不征收契税。

二、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措施(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拆迁减免税申请后,应在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批准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包括纳税人姓名、《契税减税免税证明》字号、已减免的金额等内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9]5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8.11
【实施日期】2009.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5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契税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要件的确认问题
根据房产管理方式的发展变化,结合契税征管的具体实际,我省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确认要件暂明确为: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交易的确权登记;个人承受存量房(二手房)的,按其向征收机关申报的房产交易基础信息表。

各市局要及时联系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明确本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交易确权登记的具体文书。

二、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
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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