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运客车能源计量器具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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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规程2024年8月23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

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规程2024年8月23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

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运行安全性能检验,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4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8487.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 27930电动汽车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4657.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ISO15765-4Road vehicles-Diagnostics on Controller Area Networks(CAN)-Part 4: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s-relate dsystems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GB/T 195963.1.1容量保持率 capacity retention车辆动力蓄电池实际可用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2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BS:防抱死制动系统(Anti-lock Braking System)BMS: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CAN:控制器局域网络(Controller Area Network)ECU:电子控制单元(Electronic Control Unit)EP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lectric Power Steering)OBD:车载自诊断系统(On Board Diagnostics)PID:参数标识(Parameter Identification)1SOC:荷电状态(State-of-charge)4一般要求4.1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应在按GB38900规定开展通用项目检验的基础上,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安全、驱动电机安全、电控系统安全、电气安全等运行安全性能进行补充检验。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ICS 03.220.20R 11备案号:XXX-XXXX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 648—2009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bus/trolleybus 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2009-07-08 发布2009-11-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648—2009I目次前言........................................................................ П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运营调度 (2)6 行车服务 (3)7 车厢服务 (3)8 站台服务 (4)9 信息服务 (4)10 服务质量监督 (6)11 运营安全 (6)附录A(规范性附录)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及方法 (7)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例行检查项目 (9)附录C(资料性附录)服务设施检查及报修项目 (10)附录D(资料性附录)服务用语 (11)附录E(资料性附录)服务质量检查项目 (12)附录F(资料性附录)服务质量指标合格评价方法 (14)DB11/T 648—2009II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B是规范性附录,其它附录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正、卢峰、李明远、杨大忠、杜乃红、赵哲成、祝世钧、马从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中的运营调度、行车服务、车厢服务、站台服务、信息服务、服务质量监督、运营安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578-67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国标)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国标)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JT/T 198—2004 代替JT/T 198—1995,JT/T 199—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前言本标准是对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中营运车辆相应内容的修订。

本标准与JT/T198—1995 和JT/T199—1995 相对应的主要区别是:——修订后的标准将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两项标准的内容合并。

合并后的标准名称为《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代替JT/T198—1995 和JT/T199—1995。

——删去了JT/T198—1995 中第三章术语。

——“评定规则”中,取消了汽车使用年限的规定。

取消了关键项、一般项、及项次合格率的规定。

——检测方法引用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评定技术要求参照了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标准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删去了原标准中“标准的实施监督”一章。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大学交通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大佑谢素华任有许洪国李显生。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JT/T198—1995;——JT/T199—199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北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

北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
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有关单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法定依据,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的有要战略资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2)86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市法制计量监督和量传溯源体系的有效运行。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将持续作为考核项目,纳入每年对各区的质量工作考核。

各单位要做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落实财政经费保障,提高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加强信息化管理,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效能。

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市场监管总局工作要求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目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北京市社金2用材矍杼油(用孑免到桧定工行计受器应•)臣禄是旁俊。

录(弑8)。

国家最新计量器具强检目录

国家最新计量器具强检目录

国家最新计量器具强检目录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7.热量计:热量计;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设施设备条件、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结果判定及处理、工艺组织及流程。

本规范适用于营运客车的安全例行检查。

2 术语和定义2.1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在受检营运客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由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与营运客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

2.2 安全例检人员从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专业人员。

3 设施设备条件3.1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并设有“安全例检”文字标志和“5km/ h”限速标志。

3.2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设有地沟或者车辆举升装置。

地沟的长度应不小于营运客车最大允许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m。

地沟内应安装照明设施和安全电源。

3.3 三级及以上的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存储、检查信息查询、检查报告生成、人工录入等功能。

3.4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器数量不少于3具(5kg/具),地沟内应放置1具。

3.5 安全例行检查应配备以下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a)检验锤;b)便携式照明器具;c)轮胎气压表;d)轮胎花纹深度尺;e)套筒扳手、扭力扳手;f)钢卷尺、钢板尺;g)停车楔,数量不少于2只;h)安全帽、工装、手套、反光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

4 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4.1 外观4.1.1 检视车身外观,无漏油漏液现象,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齐全、完好,车窗玻璃齐全。

4.1.2 打开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开关,刮水器各挡位应工作正常,关闭刮水器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到初始位置。

4.2 制动系统4.2.1 气压表工作状况起动发动机,观察气压表指示情况,气压表应能正确指示系统压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交运发[2012]762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现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认真组织实施好上述两个规范,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 490号)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业相关安全制度执行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上述两个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为配合各地做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部组织力量编写了宣贯材料,请各地抓紧组织培训工作,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深入了解和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好这两个规范。

交通运输部2012年12月24日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 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附件: 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2.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流程图
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附件1
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日检车辆数(辆)
例检人员数(人)
检验地沟数(条)
或举升装置数(台)
600以上
12
3
400-600
4.3 转向系统
左、右转动转向盘,检视球销总成、横直拉杆,球销总成应无松旷和开裂,横直拉杆应无变形和裂纹,各锁销齐全、紧固。同时检查转向机构连接状况,各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无松动。
4.4 传动系统
4.4.1 传动机构及连接
目视检查传动轴支架,传动轴支架应无破损和变形。通过晃动传动轴的方式检查传动机构连接状况,万向节、中间轴承应无松旷。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规范 (正式稿)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规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规范服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和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实施质 量信誉考核以及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从业人员实施诚信考核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检测企业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评价方法及规则见附录 E。
5
DB34/T 1327-201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流程
车辆进站
否 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检查
是 是否合
格?

是否为在用营 运车辆? 是
交费
外检
是否合 格?

登录车辆信息
否 车辆出站调试、 维修
上线检测
否 是否合
2
DB34/T 1327-2011
人员、管理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4.1.3 咨询投诉 4.1.3.1 在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意见箱,放置意见薄,做到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 4.1.3.2 实行首问负责制,设立咨询、投诉窗口,每日安排技术人员做好客户咨询、解答等服务工作。 4.1.3.3 接待顾客的工作人员应热情大方,有问必答,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都应给予明确答复或引领到 相关责任人处解决。 4.1.3.4 顾客不论以何种方式或途径反映的意见、建议、申诉、投诉等,应有专人接待、记录,及时处理,并 以当面沟通、书面或电话等方式予以答复,答复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需要调查及写出书面材料的不超过 3 个 工作日。 4.1.4 经营行为 4.1.4.1 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监管、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4.1.4.2 建立健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检测行为。 4.1.4.3 依法诚信经营,不缺、漏检测项目,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1.4.4 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依法开具发票。 4.1.4.5 定期组织客户座谈会或以电话回访等方式征求服务意见或建议,并记录和答复。 4.2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要求 4.2.1 基本要求 4.2.1.1 统一着工作装,仪表端正,举止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4.2.1.2 持证上岗,微笑服务。 4.2.1.3 工作期间不得饮用带有酒精成份的饮料,不得有工作期间吸烟、聊天、吃零食、玩游戏等影响工作的 行为发生。 4.2.1.4 严格按照各个岗位的操作流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检测,消除安全隐患。 4.2.2 外检员 4.2.2.1 核对车辆的唯一性,确保车、证相符。 4.2.2.2 按照车辆外观检查项目、方法和程序,逐项检查、记录,认真按要求如实、工整、规范填写外检报告 单并签字,及时送交登录员。 4.2.2.3 检查中发现受检车辆有危及行车(检验)安全的故障隐患,应向客户指出其危害性和有可能造成的后 果,劝导其出站排除故障后重检。 4.2.2.4 遇有客户对检查结果提出质疑时,应耐心听其申诉,并以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加以解释,争取客 户理解。对客户仍不理解的,应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处理。 4.2.2.5 检查过程中认真做到轻开、轻关、轻放,正确使用量具,确保受检车辆不受损伤。 4.2.2.6 检查结束后引导车辆驶出外检区。 4.2.3 检测登录员 4.2.3.1 对外检合格的受检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票据等进行认真核对,若有不符之处应与客户核实,直至 证照相符后给予登录,登录结束后将证照整理好后如数交还客户,提示客户去休息区等候检测结果。 4.2.3.2 按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或道路运输证上的内容完整准确登录车辆信息,按车辆类型和检测 类别登录检测项目。 4.2.3.3 核对外检报告单,将外检结果录入微机,做到外检单和检测报告单的项目、评定结果一致。 4.2.3.4 将登录完的外检单有序摆放,与检验结果报告存档联一并存档。 4.2.4 引车员 4.2.4.1 接车后应与客户检查并交接驾驶室物品,并提请客户去休息场所等待检验结果。 4.2.4.2 在规定的区域内对受检车辆的操作稳定性进行动态检查,发现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检测安全的故障 隐患应做好记录,按程序文件相关规定上报处理。 4.2.4.3 工位检测时发现仪表异常或总成件有异响,应及时将车驶离现场至停车区,并按程序文件相关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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