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回应通州楼市走高:严打哄抬房价

合集下载

2024年房价跌得最猛的一线城市

2024年房价跌得最猛的一线城市

2024年房价跌得最猛的一线城市
2024年房价跌得最猛的一线城市
2024年房价跌得最猛的一线城市没有官方答案。

根据网上信息,在2024年,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房价都有所下跌。

其中,北京的房价下跌幅度较大,有报道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片区的房价每平方米下跌将近35000元。

而上海的房价也出现了全面下跌,全市新建商品住宅的成交均价和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6%。

在广州,甚至出现了12元首付买新房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房价的涨跌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政策调控、市场需求、经济形势等,因此房价的走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房产时,需要充分了解市场情况,谨慎决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2023年北京楼市的市场底来了

2023年北京楼市的市场底来了

2023年翻篇了,但楼市并没有随着时间同步翻篇,打开新的一页。

楼市在2023年积攒的利好、利空的政策、市场形势,2023依然将持续下去。

去年12月,其实就是上个月,我们在几篇文章里反复提到北京楼市的政策底,已经看到了。

这句话也可以放宽些说,国内一二线城市楼市的政策底,已经到了。

之所以这么说,有一连串的标志性信号。

其一,最权威、最关键的经济工作会议上,虽然继续提房住不炒,但后面的措辞变成了: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既然顶层这么定调了,那就说明现在的商品房市场不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不仅如此,现在的房地产行业也没有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反而是恶性循环和开倒车。

其二,发改委副主任兼统计局局长在一次会议上,再次给房地产定性:房地产是支柱产业,住房更是居民的消费。

房地产行业是支柱产业的提法,此前出现的次数很少。

尤其2023年之后,就更没有出现过。

有官方现职高层出来发声,基本也就代表了顶层态度。

其三,央行例会上对房地产行业的口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其四,银保监首次提对改善性住房提供信贷支持。

银保监表示,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性住房按揭需求。

过去两年来,难得的把房产调控的大锤收起来了。

不再提什么三道红线之类的。

其五,住建做检讨。

在年底接受央媒采访时,住建的老大在采访中提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就在半年前,钦差大臣还在各个城市巡游约谈,敲打房价。

结果到了年底,住建老大自己反省说“‘运动式’、只顾‘显绩’的工作方式,往往会带来破坏性‘建设’。

城乡建设……坚持系统观念,尊重规律……坚决防止简单化、乱作为。

”以上这五点,多方表态、发力,共同告诉大家:楼市的政策底,到了!政策底到达的同时,市场底会同步到达吗?显然不会。

市场具有很强的惯性。

此前多年形成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模式,在最近两年里,基本被敲了个稀巴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 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 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四、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部省市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
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
6 建筑与装饰2021年9月下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 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 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
三、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各城市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
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Leabharlann 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 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各城市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 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 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 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京十二条内容

京十二条内容

京十二条内容京十二条内容即《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内遏制炒房的十二项具体措施。

《通知》原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2010年4月30日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是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首套及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要求,提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

二是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

三是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定新购房套数。

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四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个人售房的征税管理。

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首次明确提出,个人售房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相关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一是今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

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规定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是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三是加强对住宅项目的协调服务,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住宅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增加有效供应。

北京房地产历年政策梳理

北京房地产历年政策梳理

北京房地产历年政策梳理
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关注。

下面是近年来北京房地产的一些重要政策的梳理:
1. 限购政策:自2011年起,北京实施了限购政策。

该政策规
定非北京户籍居民购买北京商品住房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限制购房数量和面积。

2. 限贷政策:为了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和房价过快上涨,北京实行了限制房屋贷款政策。

2016年,购买首套房的首付
款比例提高到35%,二套房则提高到50%。

3. 特大城市供地政策:2017年,北京提出了“特大城市供地制
度改革”,放开了一些闲置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并优化了供地
结构。

4. 限价政策:为了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北京实施了限价政策。

2019年,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价不得高于核准预售价格。

5. 限售政策:为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北京实行了限售政策。

2011年起,购买非首套住房的业主需满足一定的时间
限制,才能出售房产。

6. 租赁市场发展政策:为了推动租赁市场发展,北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加大土地供应、优化租赁环境、推动租房补贴、加强租赁市场监管等。

7. 人才引进政策:为了吸引人才落户北京,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落户便利化、购房优惠、购房补贴等。

8. 限制企事业单位买房政策:为了遏制企事业单位购房投资行为,北京出台了政策,限制企事业单位购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政策只是北京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的变化,政策也会不断调整。

因此,房地产投资者需要及时关注最新政策动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京建交[2009]53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加强售楼场所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以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所售房屋及楼栋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引导购房人正确选购。

(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如下证件及资料:1、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公示所售楼栋的销控信息表。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预售的,公示经建设房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建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发〔2010〕23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现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杨洪文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洪文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洪文;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杨洪文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洪文【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秦国栋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秦国栋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念平于艳秦国栋【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洪文【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通州区住建委作为通州区政府工作部门,负有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通州区住建委作为通州区政府工作部门,负有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杨洪文向通州区住建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为“该项目产权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上马头村村民委员会与北投公司就前述土地签订的补偿协议及签订补偿协议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包含该承租土地的丈量清单(清单含土地的位置、种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及评估报告,并予以复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
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16
•【字号】京建法〔2015〕23号
•【施行日期】2015.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5〕23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积的二分之一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支取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发现预售项目有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等情形的,可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三、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案、监管协议及其变更情况等,应在售楼场所公示。

预售许可证上不再注明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相关信息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公示和提供查询。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通州区被定为北京市行政副中心之后,房地产项目开始出现
核心区价格走高,外围项目捂盘惜售的现象。对此,北京市住建委主任徐贱云回应称,通州
要严格执行限购政策,严厉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现象。目前来看,北京市住房
价格的总体情况是怎样的?相关部门如何解决通州区房地产价格走高的现象?
相关数据显示,从总体来看虽然北京现在的房屋成交量仍然是比较多,但是房价总体还是基
本稳定的,对此北京市住建委主任徐建云表示,和去年相比,呈现的趋势是稳中有升,可是
去年北京的房价总体来说是下降的,所以今年稳中有升被相关部门认为是一个恢复性的上
涨。
北京市一直在按照国家的各项调控政策措施来调控北京的房地产市场,经过这几年的调控,
投机性和投资性的需求基本上被遏制了,市场上基本为自住型和改善性的需求,无论是供方
还是需求方总体上还是比较理性的,徐建云还表示,房价在经历了恢复性的上涨以后将会保
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不会有大起大落,但是今年5月份之后北京东部地区的商品房成交量明
显增加了不少,特别是通州区因为行政副中心的确立出现了炒房的现象,对此北京市住建委
采取了5项措施:1是严格执行现有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特别是商品房住房限控政策;
2是加强土地市场的继续管理;3是加强房地产成交量和价格的监测分析;4是加强在售项
目的检查和对房地产经营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捂盘惜售、虚假宣传、恶意哄抬房价的行为;
5是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解读市场信息。
此外针对自住房销售合同的特殊性,北京市住建委表示还将在2到3个月之内出台自住房销
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建立合同风险评估机制,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已签售的销售合同进行检查,
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实习记者王慧斐)
佛龛 www.li-hua.com.cn mcsdkhsdak192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