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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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二0一六年一月目录1. 总则2. 仪表仪容规范2.1 仪表规范2.2 仪容规范3. 运营服务3.1 车容及服务设施规范3.1.1 车容车貌规范3.1.2 服务设施规范3.1.3 服务标识及广告规范3.1.4 站点服务设施规范3.2 文明服务规范3.2.1 车厢服务规范3.2.2 文明行车规范3.3 文明用语规范3.3.1 文明用语基本要求3.3.2 文明敬语3.3.3 报站用语3.3.4 售验票用语3.3.5 解答询问用语3.3.6 疏导乘客用语3.3.7 温馨提示用语3.3.8 节日问候用语3.3.9 处理问题用语3.3.10 接听来电用语1.总则1.1目的为提高我司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服务水平,规范营运服务行为,维护乘客利益,提高各服务窗口服务质量,提升公司整体服务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1.2工作目标公交服务要体现“服务为本、乘客(顾客)至上”服务宗旨,服务要求做到“安全、准点、方便、舒适、快捷、文明”。

1.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株洲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下属单位所有城市公交线路的运营服务及后勤服务;凡是总公司下属运营单位和后勤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1.4职能本规范是总公司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管、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主管部门为总公司经营管理部;服务质量监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5其他要求公交线路的运营服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行业相关标准。

2.仪表仪容规范2.1仪表规范仪表应做到着装规范,穿着得体。

2.1.1职业装着装标准职业装应保持干净、平整、无破损、无异味。

穿着应做到端正、规范,按照季节更换职业装,各季服装不得混穿。

2.1.1.1夏装夏装为短袖衬衫和西式长裤,应整套穿着。

衬衫领口平整,衣扣除领口第一颗扣子可敞开外,其他全部系上。

西裤应干净平整,系好拉链和扣子,衣袖和裤腿不能挽起。

在工作场所不得赤脚、不准穿拖鞋或凉鞋。

2.1.1.2春秋装春秋装为长袖衬衫和西式长裤。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沈城建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城建发〔2008〕5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沈政规备字〔2008〕23号),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管理,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依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交通管理方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所有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指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规划、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全额投入设置进行公益宣传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提出申请报告、场地使用协议、设置形式等相关资料,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审定同意,到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经批准进行公益宣传的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商业广告。

第七条设置播放商业经营活动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按照《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设立规划点位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2024年精品客运班线车容车貌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精品客运班线车容车貌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精品客运班线车容车貌管理制度一、长途客运是人们出行的重要运输方式,客运经营者要为广大乘客提供整洁舒适的乘车环境,营运车辆必须达到以下卫生条件。

(一)客车外部清洁、无漆皮脱落、营运标识按照规定位置喷涂、风挡和车窗玻璃无破碎和裂隙。

(二)必须配置卧具被套(毛毯除外)、枕套、床单、坐椅头枕;座椅外套干净、无污迹。

(三)各项服务设施齐全有效,无损毁。

(四)车辆内饰无污迹和破损。

各项警示、宣传标志张挂整齐。

(五)车内地面干净无废弃物、杂物,车厢内无明显异味,配置卫生间和卧铺的车辆,乘客鞋袜要采取除味或密闭措施,防止污染车厢空气。

(六)客运车辆要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标准要求,定期对车辆内部进行消毒。

二、为保证客运车辆环境卫生的不断改善,加强对车辆的卫生管理,保证车辆清洁运营。

客运车辆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卫生条件进行检查。

(一)各车辆负责人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转变经营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依据卫生条件,逐车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要坚决进行更新。

(二)运输企业应加强组织管理,明确管理内容、环节、程序和责任。

同时做好卫生管理的服务工作,积极开展车辆清洁、消毒和卧具等纺织物品的清洁工作。

2024年精品客运班线车容车貌管理制度(二)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客运班线作为城乡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乘客出行体验,推动交通运输服务向智能、高效、绿色方向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进一步优化客运班线车容车貌管理,提供更加舒适、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规范管理: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客运班线车辆的容貌管理,确保车辆外观整洁、车内设施完善。

2.厂家责任:要求客运班线车辆生产厂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运营者责任:对客运班线车辆进行定期巡检、维护和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交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营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标准收费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及相应的停车场、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组成的交通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线路、营运、设施、服务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受其委托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建设、规划、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交通为公益性事业,其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经济、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二章线路管理第七条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从事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协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0.11•【文号】公交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形象,提升整体执法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交通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

维护交通秩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工作量大面广。

因此,抓好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要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民警增强交通管理法治意识,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部交管局每年就规范执法重点学习内容提出要求,组织全国交警系统开展集中学习、在岗学习。

每半年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做工作总结,对规范执法好的单位予以表彰,继续开展执法标兵评选活动。

各总队要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规范执法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把规范执法学习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中,强化执法程序的学习和运用,每年集中学习教育中规范执法的内容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每季度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组织执法标兵和法制员开展执法宣讲活动,为基层提供执法服务。

基层执法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执法讲评。

要开展案例讲评,以案析理,以案说法。

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第一部分总则—、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规范车容车貌、标志标识、站务设施及驾驶员操作规程,明确相关部室、单位工作职责, 提升城市公交整体服务形象,特制订本规范。

二、责任单位(部门)集团公司营运服务部、技术机务部、信息管理中心、各主营公司、广告分公司、修理分公司。

三、职能本规范是集团公司营运服务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其他要求公交营运服务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

本规范未尽之处参照《企业制度汇编(2018年修订增补版)》执行。

文登公司根据本单位运营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车容车貌及车内服务设施规范一、车容车貌责任部门:技术机务部、主营公司、修理分公司(一)技术要求1.车辆外部(1)车身蒙皮及其压条齐全完好,紧固可靠,无锈迹、碰刮现象。

(2)车身流水槽完整紧固,无变形、锈蚀、破损。

(3)门徽、自编号等外部标志排列端正、齐全醒目。

(4)灯罩齐全无破损,固定牢靠,灯光亮度符合要求。

(5)雨刮器固定牢靠、刮片完好有效。

(6)车辆牌照齐全,字迹清晰无污损、固定牢靠。

(7)事故车辆整形必须到位,整体形状与原车保持一致。

(8)整车漆面无脱落,无锈迹,补漆颜色与原车漆色一致,补漆不得有明显的流痕、刷痕和雾边现象。

(9)前后风挡无影响视线的裂损、安装牢靠、密封良好。

(10)侧窗玻璃齐全完好,推拉灵活可靠。

(11)车门及舱门无裂损变形,安装、锁止牢靠,开关灵活。

车门玻璃及胶条齐全完好。

(12)顶风窗齐全,开关灵活,密封可靠。

(13)后视镜镜面无裂损,镜架固定牢靠,无破损。

(14)路牌标识齐全有效,LED路牌字体不缺失,翻板式路牌照明灯有效。

2.车辆内部(1)车厢内围板、顶板无变形、破损,表面清洁,压条齐全紧固。

(2)地板革平整无破损。

修正后的地板革颜色与原来要保持基本一致,修补部位不得超过3处,每处修补尺寸不得大于500mmX500mm。

各检视口盖板齐全、紧固可靠、密封良好。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10良好的人居环境,是城市居民对城市的向往。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打造良好城市环境的保障和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

下文是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规划、环保、建设、行政执法、房产、交通、水利、服务业、卫生、工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主要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四)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公路、铁路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七)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九)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管理区域,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容车貌管理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容车貌管理规范

DB21/T XXXX2021城市公共汽电车车容车貌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一般要求、车辆外部、车厢内部、服务设施、标志标识、广告、车辆设备安全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094.2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2248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32852.1城市客运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32852.2城市客运术语第2部分:公共汽电车JT/T990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1240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业安全设施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19596、GB/T32852.1和GB/T32852.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一般要求4.1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车容车貌的监管工作。

4.2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车容车貌达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维护、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的美观、整洁、安全,设置标志、标识,发布、维护车辆广告等工作。

4.3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具备车容车貌管理相关制度体系,车容车貌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充足,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维护。

4.4城市公共汽电车车龄应符合相关标准,不使用超龄车、报废车。

4.5车辆经常通风,保持车内空气清新,车内禁止吸烟。

4.6使用环保车辆,尾气排放无明显黑烟及可见颗粒。

5车辆外部5.1车身1DB21/T XXXX—20215.1.1车身清洁、干净,手指在车身表面滑动8cm,尽头无明显污渍堆积。

污渍面积不超过60cm²。

5.1.2车身表面平整,无油漆脱落或锈斑,表面明显凸起或凹陷的单处面积不超过40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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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
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交发[2017]27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

(沈交发〔2017〕27号)
公交指挥调度中心:
《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审查备案(备案号沈政法备字2017年第0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运营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交通局
2017年3月6日
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公交车辆行车安全和整洁美观,维护城市形象及乘客乘车环境,亮化公交行业窗口形象,为市民提供舒适的出行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包括公共交通车辆的车体外观,在公共交通车辆外车身及车厢内的经营性广告和公益性广告、公交行业标识、路牌、线路走向图、收费标准和其他提示性标识或标语等。

第三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公交车辆车容车貌和服务标识设置情况监管工作。

第四条公交企业是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和服务标识设置的经营责任主体,负责设置服务标识和监督广告的制作、发布,并定期维护,保持车辆的美观、整洁、安全,保障车辆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五条公共交通车辆的整车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身外蒙皮无明显破损。

(二)车身漆膜无明显剥落或底色暴露。

(三)各类装饰条、压条无翘起现象。

(四)车外各种灯光齐全有效,灯具面罩完好、无缺损。

(五)车辆后视镜整体完好、无破损。

(六)车身各类舱门完好、无缺损,运营中保持关闭状态。

(七)前路牌、后路牌、腰牌方向幕完好、醒目,显示准确、无破损,LED等屏幕完好、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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