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生态红线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它的出现旨在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维持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长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和范围。
按照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生态红线确定的主要依据是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
在划定生态红线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地质地貌条件、生物多样性、生态景观、生态系统功能等要素。
生态红线的范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修复红线和环境限制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演变和服务功能发挥而划定的区域。
它主要包括天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等。
这些区域是生态环境的核心保护区,禁止进行破坏性开发,保护区内的资源禁止开采,以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生态修复红线是指为修复和恢复受破坏的生态系统而划定的区域。
这些区域主要包括荒漠化、水土流失、森林退化等受破坏的土地。
修复红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通过合理的措施,如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来修复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
环境限制红线是指为治理和防止环境污染而划定的区域。
这些区域主要包括工矿企业、污染源和城市建设区。
环境限制红线的划定严格限制了这些区域的污染排放,以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划定生态红线的范围,并制定具体的保护和修复措施。
同时,还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生态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高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同时,生态红线的划定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对于长期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生态红线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管控措施嘿,大家好呀!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生态红线管控措施。
这可是保护咱们大自然的重要手段呢!首先说说为啥要有这些措施哈。
咱这地球就像一个超级大的家园,里面有各种各样的生态系统,就像家里有好多房间一样。
生态红线呢,就好比是给这些房间划了个保护圈,告诉大家:“嘿,这里可不能随便乱动哦!”要是没有这个保护圈,那生态系统可能就会被破坏得一塌糊涂啦。
那具体有啥措施呢?第一,就是要严格的分区管理啦。
就像学校里分班级一样,把不同的生态区域划分清楚,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规矩。
比如说,有些地方是重点保护区,那可就像班级里的学霸区,得特别小心对待,不能随便搞破坏。
具体操作呢,就是要明确界限,立好牌子,让大家都知道这里不能乱来。
这样做的预期效果就是能让每个区域都得到最合适的保护,就像给每个生态系统都穿上了量身定制的保护衣。
第二呢,就是要加强监测啦。
这就好比给生态系统装上了监控摄像头,随时观察它有没有被人欺负。
监测的方法可以是利用高科技的设备,也可以是靠咱们勤劳的工作人员去实地查看。
比如说,看看河里的水干不干净呀,山上的树有没有变少呀。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及时发现问题,然后赶紧想办法解决,免得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第三,那就是要严格执法啦!要是有人违反了生态红线的规定,那可不能轻饶了他。
就像学校里有调皮捣蛋的学生,老师肯定得管呀。
执法人员就得像警察叔叔一样,严肃认真地处理那些破坏生态的行为。
比如说,有人偷偷砍了保护林里的树,那就要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样才能让大家知道,生态红线可不是闹着玩的,得认真对待。
还有哦,要加强宣传教育。
让大家都知道生态红线的重要性,就像给大家洗脑一样,哈哈,开玩笑啦。
就是要让大家从心底里认同保护生态的重要性,自觉地遵守规定。
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比如电视、网络、学校等等,让保护生态的观念深入人心。
哎呀,说了这么多,大家可别嫌我啰嗦呀。
总之呢,生态红线管控措施就像是保护我们地球家园的坚固城墙,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让我们的家园越来越美丽。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以及管辖海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控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和管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划定,分级管理;(二)保障生态,促进发展;(三)严守红线,严格执法;(四)部门联动,公众参与。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作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目标执行情况的内容。
二、划定与调整第五条【划定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为前提,依据下列因素进行:(一)国家和本省的生态保护目标和要求;(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三)河流、湖泊、湿地、森林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第六条【调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一)因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需要调整的;(二)因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天津市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的划定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各地纷纷出台生态保护政策来保障生态平衡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和林业大省,保护生态环境对其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为有效保障吉林省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1. 确定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
根据吉林省自然生态系统的特点和吉林省生态环境现状,将吉林省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生态保护红线区,其中一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红线区,二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森林保护带、水源涵养带和土地保持带,三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要生态廊道和生态节点区。
同时,规定了不同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不同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2. 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吉林省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和生态环境现状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明确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人,确保各类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3. 指定保护责任人。
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为省级、市县级和乡镇级三个层级,指定相应的保护责任人,并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压力,推动生态保护工作的落实。
4.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吉林省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手段和监测标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生态保护问题,切实保护好吉林省的生态环境。
二、《办法》的意义《办法》的颁布对吉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 有助于构建吉林省生态保护体系。
《办法》明确了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划分标准和保护要求,为吉林省的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有助于构建一体化的生态保护体系。
2. 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生态环境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保护好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也为吉林省经济的长期增长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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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保护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是指国家、省、市生态空间保护的重点区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森林、草原、河湖、湿地、土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以及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
第三条红线管理原则是“加强保护、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协同推进”。
加强保护是红线管理的核心,分类管理是保护策略的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红线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的必要措施,协同推进是推进红线保护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国家、省、市应当统筹推进红线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空间结构布局,促进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红线划定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是红线划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全国生态保护红线。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红线划定应当依据全国生态安全屏障战略规划、生态管控红线界定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先科学、后红线”的原则,严格限定划定范围,确保划定结果合理、科学、可靠。
第七条红线划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众参与、透明公开、合法合规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做到程序正当、结果公正、依法公开。
第八条红线划定应当重点保护以下自然生态系统和生态
服务功能:
(一)森林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
(二)草原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
(三)河湖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
(四)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
(五)土地资源;
(六)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安全屏障。
第九条初步确定红线划定范围和保护界线后,应当公开
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红线划定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
信息,向社会公开红线划定范围,红线内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章红线保护
第十一条国家和本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红线保护的领导,确保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红线保护应当采取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的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
第十三条禁止在红线内开展有害于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
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许可的跨区域排污;
(二)违规采矿、采砂、采泥;
(三)非法狩猎、捕捞、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物多样性;
(四)违法违规占用湖泊、河道、海岸带、保护林带、
湿地等生态空间;
(五)其他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红线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红线内的设施、建筑、路线等建设和改建项目
应当严格审批,必要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保证建设活动对红线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不得破坏红线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红线内的生态补偿政策应当科学制定,由政府
或者项目开发者按规定缴纳生态补偿费用;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红线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和本级政府应当加强红线内生态监测、数
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实现对红线内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功能的动态监测与评估。
第四章红线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红线内生态环境,危害
生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二)处以罚款、收缴违法所得;
(三)限制生产经营活动;
(四)停业整顿、关闭;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六)行政诉讼或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等法律程序和行
政措施。
第十八条破坏红线生态环境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后果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导致红线内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建设项目单位
和建设者,应当依法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并承担环境修复费
用;按照环保部门审批要求进行后续治理,保障红线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完整。
第二十条国家和本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红线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红线内生态环境问题;对发生的破坏红线生态环境事件,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生态环境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