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进行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业主和居民的服务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严禁侵犯他人权益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参与,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告知业主和居民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指导居民疏散。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和居民为支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1]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具体修改内容为 [4]: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3月1日。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享有对物业的共同管理权。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资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四)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物业条例之总则 (1)第二章物业条例之业主管理组织 (2)第三章物业条例之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 (5)第四章物业条例之前期物业管理 (6)第五章物业条例之物业的使用 (7)第六章物业条例之物业的维护 (9)第七章物业条例之法律责任 (10)第八章物业条例之附则 (11)第一章物业条例之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物业条例之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公共设施和其他附属物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维护社区环境的清洁、安全和良好秩序,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促进业主自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⒈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护。
⒉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
⒊安全管理,包括出入口的安全控制、防火安全、消防设施的维护等。
⒋绿化的管理和维护。
⒌商业设施的管理和经营等。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⒈维修和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
⒉清洁公共区域。
⒊安全巡查和管理。
⒋组织居民活动等。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公司有以下权利:⒈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⒉对违反规定的业主进行警示、调解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⒊制定物业管理规则。
⒋签订合同。
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
第六条物业公司有以下义务:⒈保证服务的及时、规范执行。
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⒊定期向业主报告。
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⒌接受业主监督等。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有以下权利:⒈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⒉参与物业管理规则的制定。
⒊受益于物业管理服务。
⒋参与业主大会等。
第八条业主有以下义务:⒈缴纳物业管理费。
⒉遵守物业管理规则。
⒊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
⒋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⒌不得损害社区和其他业主的利益等。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有以下方式进行: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民代表进行监督。
⒉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⒊接受有关部门的投诉。
⒋其他相关监督措施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条物业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版)

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联系电话: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物业服务内容1.1 物业负责对物业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卫生和绿化维护;1.2 物业负责对物业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1.3 物业负责对物业小区内的安全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4 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其他物业服务管理事项。
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2.1 业主应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2.2 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每月一次,具体支付日期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2.3 业主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逾期支付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物业服务管理规范3.1 物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并提供给业主;3.2 业主应遵守物业服务管理规范,配合物业的管理工作;3.3 物业和业主应共同维护物业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得有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协商一致;4.2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4.3 合同解除后,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5.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甲方为主导时,附加条款:第七条甲方特殊要求7.1 甲方要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物业小区内的任何公共区域进行私自改造或占用;7.2 甲方要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定期对物业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7.3 甲方要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加强物业小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物业市场
秩序,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一切有物业管理需求的住宅小区、商业
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
担的物业管理责任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绿化、清洁、安保、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和监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物业
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有明确的管理和运作机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人员职业素质培养。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承诺、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内容。
同时,还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约定等相关规定,造成业主和社会公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损业主赋予赔偿。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房屋的资料管理、租赁代理等服务,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维修、养护服务,保证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定期的房屋保洁、公共区域卫生清洁等服务,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安全防范、安全消防管理等服务,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事务咨询、社区
活动策划等服务,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收费标准,向业
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与业主委员会的良好合作关系,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意见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注意对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保护和改善。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物业服
务费,并不得拒付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保持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合理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服务企业反馈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为业
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经营理念,保障业主权益。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保洁、消防、安全等方面进
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服务质量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及
时进行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服务投诉、意见征
集和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五章执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
和监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
后及时报备,并提交相关资料,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条款。
第二十七条:客观存在的物业服务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
可以商议解决;商议未果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承诺书,公示本企业
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评价标准
注释:
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总体规定,是我国民法典完善和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重要组成部份。
2.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事务的业主议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3.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的费用。
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的纠纷较多,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调解力度。
2.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存在质疑,需要加强服务公开度和信息公开度,及时回应业主关切。
3.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团队和工作人员素质亟待提高,需要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