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关于转发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558号来源:杭州政府网入录者:wlp 添加时间:2010-12-27 点击数:273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工程质量水平。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促使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杭政办函[2010]321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市城管办、市建委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4号)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先验收后移交。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即可移交接管。
(二)管理提前介入。
竣工验收前,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市政工程建设,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三)先接收后整改。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三、移交接管内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等设施,以及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和市政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城市家具、沿街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内容。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杭建工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杭政办发[2000]140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杭州市城乡建委二○○○年五月十日)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意见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四、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含新建、扩建、改建)所有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余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工程、工业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于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一,工业厂房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二。
五、凡属于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审查机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设计预算各一份;(四)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五)工程设计合同;(六)与本工程施工图密切相关的其它资料(新科技、新工艺鉴定文件)。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杭政办函[2008]9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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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杭政办函[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市建委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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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
12
违法、违规和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自查结论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
□合格□不合格
盖章年月日
□合格□不合格
盖章年月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
□合格□不合格
盖章年月日
□合格□不合格
重点对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全面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
1、注册建造师等从业人员数量及在位情况;
2、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
3、企业的年工程结算收入情况;
4、资质标准要求具备的办公条件和生产、制作、安装厂房(场所)面积及设备情况。
对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按上述内容和企业数量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含各项资质情况及其核准时间)
企业性质
证书副本数量
机设备总功率
注册资金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近三年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万元
技术负责人
职称
工作年限
中级之上职称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人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1、对不合格的企业,撤回企业资质,且收回其资质证书,有信用网的在网上加锁。
2、对拒不参加监督检查、整改和不配合检(抽)查的企业,撤回企业资质,收回其资质证书,且且三年内该企业不得申报资质,有信用网的在网上加锁。
3、对没有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的市区企业或取得资质证书后10个月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全市所有企业,撤回企业资质,且收回其资质证书。
附件:1、《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2、《浙江省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
二O壹O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0〕83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建设规划)局:
为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快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引导、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精神,针对目前杭州市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三级资质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杭州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进壹步加强资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序号
不良行为
是
否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它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
2
和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
4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6
恶意拖欠聘用人员工资。
(二)6月16日至8月31日为检查(抽查)阶段
1、三级企业于6月15日前(二级企业接到检查通知后10日内)将技术负责人、建造师、三类人员的工作履历表报、资格证书、养老保养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和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浙江省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等有关资料送到各区、县(市)建设局。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为杭州市人事局核发的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为省人事厅核发的证书。
六、有关要求
1、统壹思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思想认识,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2010年建筑业重点工作来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圆满完成,且于9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建委市场处。
2、严格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督查、初审和核准企业资质。从今年开始,市建委对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局核准的三级资质企业,在发放资质证书前,按核准数量的壹定比例进行抽查,达不到资质标准的三级资质企业退回重新审核;外市调入杭州市的三级资质企业,其资质需重新核定;从发文之日开始,受理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的审批。
(二)各区、县(市)建设局将不合格的企业及原因汇总后统壹报市建委市场处(见附表壹),按要求认真填报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市建委市场处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壹是抽查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二是抽查结论为合格企业的资质情况。
(四)市建委行文公布全市三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定期检查表
企业名称:
资质资格类别:□建筑业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质量检测
填表日期:
浙江省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格必须如实填写,内容完整。
2、本表格中涉及的数据是指企业法定统计数据。
3、“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码”栏中须详细填写本企业主项资质和所有增项资质,以及取得上述各项资质的时间。
4、壹人同时注册多项执业资格的应按实际注册情况填写,即注册了几项,则在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栏目中就应填写几栏。
人
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人
代表性工程情况
(名称,主要考核指标,开竣工时间及其质量验收备案情况)
项目经理及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项目经理及其他注册执业资格类别
证书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此表中项目经理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情况可复制加页
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续表
近壹年内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步骤和程序
(壹)3月15日至6月15日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
1、自查。企业对从业人员、场地(办公、生产加工)、设备及运营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自查。
2、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关系到位,其他条件符合资质资质要求。
3、上网。未上网或资料变更的市区(含萧山、余杭区,下同)三级企业,将单位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注册从业人员(技术负责人、建造师、三类人员)的有关资格证书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
2、各区、县(市)建设局现场检查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和办公条件,确认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和在位情况。
3、市建委对各区、县(市)建设局监督检查和企业资质标准情况进行抽查。
(三)9月1日至10月15日为总结、通报阶段
1、对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2、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处理。
四、组织分工
(壹)各区、县(市)建设局负责企业资质的检查和抽查工作,在《浙江省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中对企业的资质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必要时,各区、县(市)建设局对口交叉监督检查。
□
□
7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
□
8
建设工程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和经备案建设工程合同人员名册严重不符,或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经常不在岗的。
□
□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
10
瞒报、虚报、拖延或拒报建筑业法定报表。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所填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中的全部数据,以及我在此所做的声明都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和虚报数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定期检查本企业提供的所有情况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二、定期检查所需资料:
1、《浙江省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
2、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及复印件;
4、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三、三级和抽查到的二级企业于6月15日前对从业人员、办公场地、设备及运营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且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及有关资料交至建管处210办公室
3、依法处罚。建筑业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按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统计表
2、杭州市建筑业企业统计表(级)
3、杭州市区(县、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数量调查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壹○年三月十壹日
附件2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
(建筑工程管理)关于转发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业
关于转发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业
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10]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壹且贯彻执行。
壹、本区所有叁级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本次定期检查。另外我局将抽查15家二级企业进行检查。
盖章年月日
壹、指导思想
按照“指导帮助特级企业资质就位,培育扶持特、壹级企业,从严控制三级企业规模”的原则,合理调控企业数量、比例和类别,进壹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大市场准入和清出力度,形成壹批市场竞争力强、管理先进、技术含量高、资产规模大和融资能力强的大企业集团,实现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