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政治学原理笔记——代表与选举制度补充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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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选举、投票理论

●代表理论

⒈全权受托模式(trustee model)

“受托人”(trustee)——指被赋予处理他人财产和事务的正式责任者。

【代表人物】:柏克、约翰〃密尔

【观点】:该模式将职业政治人物——就其是受过教育的精英分子而言——说成是人民的代表者。因为,并非所有的公民都知道他们的最佳利益是什么,知识与判断力的社会分布并不均等。

【批评】:⑴该模式明显暴露出反民主倾向。如果因为公众的无知、未受教育和易于欺骗,政治人物就应当自主思考,那么允许民众选举代表者,肯定一开始就是个错误;

⑵代表性和教育之间的联系值得怀疑。教育确实会有助于理解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但它是否能够帮助政治人物对他人的利益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却非常不明确;

⑶托马斯〃潘恩等激进民主主义者在传统上就表达了这样的担虑,即如果政治人物得以自主判断,他们将会利用这种自由追求其私利。这样一来,代表就会完全成为民主的替代品。

⒉受命代表模式(delegate model)

“代表者”(delegate)——指被选出来并根据明确指示或训令为他人行事者。换言之,人们期望代表者成为传输自己看法的渠道,同时代表者又没有能力(或很少有)行使自我判断或表达自身偏好。如销售代表和大使。

【代表人物】:潘恩

【观点】:支持此种代表模式者,往往支持一种保证政治人物尽可能贴近被代表着意见的机制,包括潘恩所称的代表者与选民之间的“频繁交换”,其形式则为定期选举和短暂任期。此外,激进民主主义者也主张利用公民创议和罢免等手段,使政治人物受到更多的公共控制。尽管受命代表制并未达到直接民主的程度,但其支持者通常仍然喜欢利用公民复决投票来补充代议过程。

【优点】:该模式提供给人民更广泛的参与机会,有利于抑制职业政客的自利倾向。使代议制政府几近可能的实现了人民主权的理想。

【缺点】:⑴它在保证代表者与其选民的利益密切结合的同时,往往滋生狭隘意识并导致冲突。即当立法机关成员担当的是受命于选民的特使角色,而不是整个国家的代表时的情况;

⑵由于职业政治人物并未获得做出自主判断的信任,它限制了领导和治国英才的施展空间。政治人物被迫反映选民的观点,甚至曲意迎逢,从而无法通过想象与激情来动员人民。

★公民投票(公投、公决)——指选民就特定公共政策议题表达看法而进行的投票。并不提供直接或可靠的方法影响政策的内容。因此,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手段,一般并不用来代替代议机构,而只是一种补充。公民投票可以是建议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它还可以提出讨论议题(公民创议),或用以决定政策问题。

【优点】:①制约民选政府的权力,确保其符合民意;

②促进政治参与,有助于培养更刊名和更有知识的选民;

③提供给公众就具体议题表达看法的途径,巩固合法性;

④提供方法以解决重大宪政问题,或以之测定某些议题上的民意走向。

【缺点】:①将政治决定交给那些拥有极少教育和经验的人做出,非常容易受到媒体等的影响;

②至多在某一时间点大致反映民意;

③使政治人物得以操纵政治议程,而他们又可脱身于做出棘手决定的责任;

④往往简单化并扭曲政治议程,成为只有“是/否”之答案的问题。

全权受托模式和受命代表模式都是在现代政党出现之前产生的。

⒊授权模式(mandate model)

【观点】:政党赢得选举便获得人民授权,允许它实施选举期间所阐述的政策或计划。由于代表的中介是政党而非个体政治人物,授权模式显然为政党统一和纪律提供了合理化基础。确切而言,政治人物不是通过自主思考或担当传送选民观点的渠道来为选民服务的,而是依然效忠于所在政党及其政策,以此来效命于选民。而他们也是因为所在政党的公共形象或政策方案才获得支持,被看做是政党的士卒。

【优点】:①该模式考虑到了政党标签和政党政策无可怀疑的重要性;

②提供了一种赋予选举结果某种意义,并使政治人物信守诺言的手段。

【批评】:①就该模式认定投票者是根据政策和议题来选择政党而言,它所依据的是一种高度存疑的投票行为模式。投票者并不是像该模式所表明的那样,总是理性和信息充分的动物。他们可能受到诸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如领导人的人格、政党的形象以及习惯性的忠诚和社会的熏染;

②即便是投票者受到政策的影响,他们也可能为特定的纲领承诺所吸引,而对其他的东西不感兴趣(甚至还可能反对)。因此,投某党一票并不能理解为认可其全部政纲,甚至不能认为就是支持该党的某一选举承诺;

③该模式将政府政策限定在政党选举期间所采取的立场和方案,没有为环境变化情况下留下可利用的政策调整空间;

④授权模式仅可应用于多数选举制的情况,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当获胜政党未获得50%以上的选票时,该模式的应用仍显得荒诞不经。

⒋摹本模式(resemblance model)

【观点】:主要依据是,代表者是否是所宣称代表群体的典型或与之相仿,而不是代表者选出的方式。

根据这一标准,代议制政府构成了广大社会的缩影,涵盖了来自社会所有群体和阶层的成员(如社会阶级、性别、宗教、族群、年龄等),各自的代表者也与该群体的社会规模大致相称。

“特征代表制”或“缩影代表制”传统上受到社会主义者和激进思想家的认可。他们认为,工人、女性和少数族群在关键机构高级职位的“低度代表”导致他们的利益边缘化或完全被忽视。该模式显示,只有来自特定群体且享有该群体体验的人,才能完全认同该群体的利益。

【缺陷】:①该模式从排他和狭隘的角度描绘代表过程,如:只有女性能够代表女性。如果所有代表者都只是增进所出身群体的利益,将造成社会的分裂和冲突,没有人能够捍卫共同的良善并增进更大的公共利益;

②作为社会缩影的政府反映社会优点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缺点。例如,如果多

数人冷漠无情、信息不足且未受到良好的教育,反映社会的政府又能有什么优势呢?

③只有对选举选择和个人自由施加强大的限制,这种缩影的理想方能实现。

●选举

一些思想家甚至把选举描述成民主的核心。比如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中提出,民主是一种“制度安排”,一种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获得公职的手段。如他所言,“民主不过意味着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统治他们的人。”他认为民主只是一种政治方法,实际上将其等同于选举。

选举的功能

⑴【传统观点】选举是这样一种机制,它要求政治人物能够做出交代并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的政策。

“自下而上”的联系功能:政治录用、代表、组建政府以及影响公共政策等。

⑵【激进观点】(金斯伯格)选举是政府和政治精英借以控制人民,使之更加老实、听话并最终便于统治的工具。

“自上而下”的联系功能:确立合法性、塑造民意和巩固精英地位等。

⑶【现实中】选举是一条“双向道”,提供给政府和人民、精英和大众相互影响的机会。核心功能是:

①录用政治人物。

②组建政府。——只有在美国、法国、委内瑞拉等政治行政人员直接选举产生

的国家,政府才直接通过选举组成。在较普遍的议会制下,当选举制度易使某党占有议会明显多数时,选举对政府组成的影响最大。采用比例代表制可能意味着通过选举后的交易来组建政府,并且无须经过选举就可以组建和解散政府。

③提供代表性。——但其实选民在行驶创议权和罢免权之外,并无任何有效手

段来保证授权获得实现,只能在下次选举中予以惩罚。而且,任何地方的民选政府都无法构成广大社会的缩影。

④影响政策。——只有在单一议题主导了竞选活动的例外情况下,才可以说选

举对政策具有直接影响。

⑤教育选民。

⑥确立合法性。——这是由于竞选的有关程序在某种程度上赋予选举以仪式性

的地位与意义。更重要的是,选举通过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即使是以有限制的投票形式进行——能够动员积极性同意。

⑦巩固精英地位。——政府更迭往复但体制却得以保全,选举令选民获得他们

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印象。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权威性原则——主要指选举应对国家政治生活具有实质性影响力。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⑴代议机构是否真正通过选举产生;

⑵代议机构是否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

⑶代议机构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实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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