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第七章 四、D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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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执行异议 争端当事方可以就有关执行裁决采取的措施与WTO 有关协议是否一致的问题向DSB提出异议(可能的话求 助于原来的专家组)。这类问题将会列入DSB会议的议 事日程,直到问题被解决。 (2)报复措施 如果败诉方未能执行DSB的建议或裁决,则胜诉方 可以要求DSB授权中止减让或中止其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DSB应在合理期限到期后30天内批准请求,除非协商一 致不予批准。 4、作为替代方法的仲裁 根据《谅解》第25条的规定,迅速仲裁是WTO框架 内争端解决的一种替代方法,有利于尽快解决争端双方 某些明确的争议。这是DSU所设置的一项新制度,但只 是解决争端的选择性辅助方法,不是必经程序。
以美国汽油规则案为例
GATT争端解决的三个特点 争端解决的三个特点
缔约方根据GATT应当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害或 者丧失,而不取决于GATT义务的违反; GATT全体缔约方规定的权力不仅是进行调查 和提出建议,并且就这些事项“做出裁定”; GATT授权某一个或者几个缔约方中止对另外 一些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二)1979年争议解决谅解 年争议解决谅解
(4)上诉程序 )
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机构 是一个由7人组成的常设机构。上诉机构的成员应是 公认的权威人士,精通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议的 主要内容,不隶属于任何成员方政府。上诉案件通常 由3人审理,上诉机构成员轮流担任案件的审理工作。 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 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作出维持、修改或推翻 专家组报告的结论。 上诉机构的报告在发送到各成员后的30天内,由争端 解决机构通过并无条件地为争端各方所接受,除非 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一、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起源
(一)GATT时期争端解决 GATT第22条 磋商 1. 每一缔约方应对另一缔约方就影响本协 定运用的任何事项可能提出的交涉给予积极考 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2. 在一缔约方请求下,缔约方全体可就经 根据第1款进行的磋商未能满意解决的任何事 项与任何缔约方进行磋商。
(4)争端解决机构管辖的争议案件 ①一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违反了WTO协定的具 体规则;(违约之诉) ②成员方政府的措施虽然没有直接违反WTO 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背弃了减让原则并造成 了损害;(非违约之诉)
2、争端解决程序 、
(1)磋商 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解决争端、达成谅 解而进行的国际交涉。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如果磋商不 成,则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东京回合谈判起草了“关于通知、磋商、解决 争议与监督的谅解”,1979年通过。 《谅解》规定了磋商作为解决争议的首要步骤。 争议不能得以解决,可以通过专家组的程序解 决争议。 报告的通过交由理事会“协商一致”通过。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总结
第22条规定了磋商的权利 第23条第1款是关于利益的丧失与减损的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一成员认为由 于另一成员的措施,它未能获得根据GATT应获得的 利益。 第23条第2款,规定如果争端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则 缔约方全体可以调查并裁定,授权某一缔约方采取 相应的报复行动 GATT本身并没明确规定争端解决的程序,随后的实 践产生了专家小组等相应的机构和程序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缔约方全体要协商一致 才能通过设立专家小组和通过专家小组报告,这相 当于一票否决,影响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信誉。
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的争端解决机制
1、DSB (1)通过多边体制解决争端 WTO不支持国际贸易中采取单方面贸易制裁的措 施,强调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争议。乌拉圭回合 谈判将大多数国家的一致意见写进了《关于争端解决 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其中第23条第1款规定:“当 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 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 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它们应当援用并遵 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
DSU第12条 专家组程序 第 条
8. 为使该程序更加有效,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期限, 即自专家组组成和职权范围议定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提 交争端各方之日止,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在紧急案 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专家组应力求在3 个月内将其报告提交争端各方。 9. 如专家组认为不能在6个月内或在紧急案件中不 能在3个月内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 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自专家组设立至报告散 发各成员的期限无论如何不应超过9个月。
DSU Art 4
3. 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 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对该请求作 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 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 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 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 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进行磋 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 7. 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 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磋商各方共 同认为磋商己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 内请求设立专家组。
5、仲裁及其他程序 、
(1)仲裁 DSU 第21条 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 3.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召开的DSB 会议上,有关成员应通知DSB关于其执行DSB建议和裁决 的意向。如立即遵守建议和裁决不可行,有关成员应有一 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期限应为: (a)有关成员提议的期限,只要该期限获DSB批准;或, 在如未获批准则为, (b)争端各方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45天内双方同意 的期限;或,如未同意则为, (c)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90天内通过有约束力的仲 裁确定的期限。在该仲裁中,仲裁人的指导方针应为执行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建议的合理期限不超过自专家组或上诉 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15个月。但是,此时间可视具体情况 缩短或延长。
2. 如在一合理时间内有关缔约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调 整,或如果困难属本条第1款(c)项所述类型,则该事项 可提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向其提交的 任何事项,并应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 或酌情就该事项做出裁定。缔约方全体在认为必要 的情况下,可与缔约方、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及任 何适当的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 足够严重而有理由采取行动,则它们可授权一个或多个 缔约方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中止实施在本协定 项下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认为适当的减让或其他 义务。如对缔约方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事实上己中止,则 该缔约方有权在采取该行动后不迟于60天,向缔约方全 体的执行秘书提出退出本协定的书面通知,退出应在执 行秘书收到该通知后的第60天生效。
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
周超 2009
2008年5月20日,中国律师张月姣在日内瓦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正式宣誓就职
中国三位WTO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 中国三位
张玉卿 朱 榄 叶
曾 令 良
中国参加的WTO案例列表 案例列表 中国参加的
China(截止到2009年11月) as complainant — 6 cases: DS252, DS368, DS379, DS392,DS397, DS399 as respondent — 17 cases: DS309, DS339, DS340, DS342, DS358, DS359, DS362, DS363, DS372, DS373, DS378, DS387, DS388, DS390,DS394, DS395, DS398
5、DSB的执行监督程序及报复措施 、 的执行监督程序及报复措施
为了保证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DSU第21条第6款规定 了执行监督程序;第22条规定了多边“交叉报复”的制度。 (1)执行监督程序 “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迅速符合DSB的建议 或裁决是必要的”。(DSU Art21.1) ①执行期限:不超过15个月; ②补偿 有关成员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其不符合有关协定的 措施或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该成员方应在合理期限结 束之前与提起方进行谈判,以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补偿协 议。如果合理期限结束后20天内尚未达成满意的补偿协议, 提起方可请求DSB中止有关协定中对该成员适用的减让或 其他义务。
(2)争端解决机制(DSM)的性质 争端解决机制(DSM) 争端解决机制 监督各成员履行合同,遵守承诺 准司法体制 判定成员的行为是否违背WTO协议或其承诺 基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
(3)争端解决机构的权限 ①成立专家小组(panel); ②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 ③对建议和裁决的执行进行监督; ④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23条 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条
1. 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定
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 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
(a) (a)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 (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
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或
(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 则该缔约方为使该事项得到满意的调整,可向其认为 有关的另一缔约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任何被接洽 的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对其提出的交涉或建议。
DSU 第11条 专家组的职能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 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 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 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作出可协助 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 查结果。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它们 充分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DSU第17条 上诉审议 第 条
4. 只有争端各方,而非第三方,可对专家组报告进行 上诉。按照第10条第2款已通知DSB其对该事项有实质 利益的第三方,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该机构应 给予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5. 诉讼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 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当 上诉机构认为不能在60天内提交报告时,应书面通知 DSB迟延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但该诉讼程序 决不能超过90天。 6. 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 作的法律解释。 13. 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 果和结论。
第22条 补偿和中止减让 条
6. 如发生第2款所述情况(未能议定令人满意的补 偿 ),则应请求,DSB应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 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协商一 致决定拒绝该请求。但是,如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 止程度,或声称在一起诉方提出请求根据第3款(b) 项或(c)项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第3款所列 原则和程序未得到遵守,则该事项应提交仲裁。如原 专家组成员仍可请到,则此类仲裁应由原专家组作出, 或由经总干事任命的仲裁人作出,仲裁应在合理期限 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得在仲裁 过程中予以中止。
(2)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 经程序,而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程序,它们可 能出现在争端解决的任何程序、任何程序上的 任何阶段。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被终止,投 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3)专家组程序 )
专家组由3-5位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组成,他们由 WTO 秘书处从“专家名册”中挑出。专家组成员以个人 身份进行工作,不是政府的代表,政府也不应给他们任 何指示或施加任何影响。如果争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之间,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专家组应当 至少包括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 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形成专家组报告。该报告 在向成员发出后的60天内在DSB通过,除非争端一方已 正式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者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 过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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