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快速记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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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调制包括:宏观“调”控【主体为: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为: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财金计划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两反一保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些规定上的异同:

登记时间:批准之日起90天内登记(如为分公司,则为30天内登记),变更登记的(如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申请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自缴足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设立

人数:股东人数限制1-50人;发起人数限制2-200人

注册资本与股份:3万元(一人有限的为10万),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不低于限额,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在2年内缴足,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5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须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劳务、特许经营权不得用于出资

公司成立时间:营业执照颁发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款缴足30日内由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组织机构: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股东,召开临时会议:1/10股东或1/3董事或监事要求;合计持有3%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20天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存续会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1/10表决权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自益权、共益权:为个人还是为全体

固有权、非固有权:能否被限制或剥夺

董事会:可不设,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设置的人数为3-13人,任期不超3年,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19人,每年2次会议,召开临时会议:1/10股东或1/3董事或监事要求,须超一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可不设,只设1-2名监事,设置的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的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任期3年,每年开会1次;成员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每年开会2次

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强制转让的其他股东有20天优先购买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每年不超过25%,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通过

公司债券: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转增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财务、会计:

修改公司章程存续,须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须经2/3表决权通过;

解散、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结束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

人数:1个自然人

注册资本:须有,但无上下限

合伙企业

人数: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注册资本:须有,但无上下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额规定与缴齐时间

1. 2006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注:该条针对内资企业,外资为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限制

4. 投资总额小于等于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

5. 投资总额大于300万美元小于等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金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10万美元。

6. 投资金额大于1000万美元小于等于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7.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

股票发行的条件: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的30%;其他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符合产业政策;不超规定利率;其他

保荐制度:首次发行或再次发行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两个阶段:尽职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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